98年的房子,一直交物业费 包含大中小修基金,但是物业没有给设立单独账户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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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后国家出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新有住房必须缴纳公维金,也就是说在买房的同时需缴纳给政府专有账户,才可以办理房本等。
如果是98年前的房屋的公维金由物业申请到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由物业企业代收,并入公维金账户单独设帐管理,由全体业主支配用于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中、大修及更新、增加设备使用。
公维金的缴纳资金越早越好,有利于园区的正常运行,只要账户管理得当,就能为业主创造最大利益给业主,业主也能及时享受到公维金的好处及便利,更有利于团结业主建设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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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一)

  一、根据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我省现有保险营销员13万余人。若均采取至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自行领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将会大幅增加基层的工作量,请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

  答: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决定暂延用原地税机关的管理方式,国税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保险公司于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时,代扣税款。保险公司将所支付的佣金汇总后,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税大厅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款。

  二、由于此次营改增政策出台时间较短,部分金融行业纳税人存在系统改造工作量大、收入清分工作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情况,存在延期申报诉求。有纳税人提出,建议主管国税机关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同意系统改造未完成的纳税人延期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使用服务器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发票专用章能否增加2-3位的编号,用于区分具体开票单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四、部分金融单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具有实物金银产品销售业务,使用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应如何处理?

  答: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应作注销发行,但应先将已经发售到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的增值税发票作退票处理。

  五、医院和学校是否需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六、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的规定的更正说明:

  省局4月11日下发《急!急!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与4月13日下发的《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中,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

  现将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明确如下: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提交核准材料,履行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或者备案手续。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提出要继续享受有关优惠但未在此次营改增政策文件中列明的,应提交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明确。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

  一、我局部分幼儿园、学校医院原来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现在是继续使用,还是改用增值税发票?

  答:应区分收入类别来开具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或免税项目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沿用财政票据。

  二、分支机构已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总机构尚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否认定?

  答:分支机构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与总分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三、一般纳税人在省局下发的预测名单中,但实际没有达到500万,这次可以暂不登记吗?

  答:请按照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即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四、月收入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在4月28日前推行税控系统,而企业还有地税机开票,是不是必须按时发行税控?还是企业5.1后必须缴销地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还是先发行设备,然后在过渡期内等企业用完地税发票,再使用增值税发票?

  答:先发行设备,普通发票的领用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85号)办理。

  另外,试点一般纳税人头三个月取消认证,没有税控设备不能登录电子底帐,无法勾选确认可抵扣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抵扣进项税的,也需要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五、省局下发的建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单中 有一户是临时纳税人,无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原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时使用的是总机构营业执照,一直在经营。请问现在我局是否需要登记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还有提供建筑服务的临时纳税人该如何处理?

  答:1.临时纳税人一直在经营,且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建议敦促其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纳入规范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这句话怎么理解?

  答:即在划转的头三个月(5月1日至7月31日)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后按纳税人信用等级分别对应处理办法。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8月1日起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七、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问题

  目前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使用的是通用机打发票。按照总局要求,下一步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一些地方提出,此项工作与营改增工作相叠加,基层压力非常大,建议省局尽快明确营改增后委托代开点代开发票业务的各项工作要求,以便委托代开点及早做好网络、硬件、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避免5月份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压力的激增。

  答:这个问题,请各地按“两手准备、分步实施”的总原则来把握。

  “两手准备”的第一手,是指若总局5月1日前未下发文件,或者下发的文件中未对代开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作出统一要求,则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第二手,是指若总局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则以工作量最少、对纳税人影响最小为指导思想,分步实施。

  “分步实施”的第一步,是将一项业务的两个环节分离,代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代征税款暂延用现行方式。以昆明市的螺蛳湾批发市场为例,在发行受托代开发票企业的金税盘时,提高离线开具发票的金额限制,增加离线开票时间,支持受托方连接互联网在线开具、或者在离线金额和时间范围内离线开具,同步或异步将开票信息上传到电子底账系统。代征税款延用原昆明市开发的系统,无需改造即可实现税票打印,按原有模式进行票款结报和计提手续费。其他地方的代开发票方式与昆明相同,有差别的是没使用昆明的系统,所以,各地原来是怎么做票款结报和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就还是那样做。第二步,是在下半年或者更长时间,经过充分的论证和业务技术准备,条件成熟时,代开点使用专线连接金三系统代征税款,并将信息同步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关于“三证合一”的问题

  按省局要求,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先进行“三证合一”变更,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可避免纳税人二次发行和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但目前工商机关换证进度无法满足国税机关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要求,该怎么办?

  答:请各地根据本地工商机关换证进度进行预研预判。对于经预判4月24日前仍无法换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现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三证合一”变更之后,比照现行存量户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的流程为纳税人进行变更发行。同时明确告知纳税人,在工商机关换证之后存在再次变更发行的事宜。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三)

  办税厅代开和委托代开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要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全省办税厅自2016年5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问题

  有纳税人反映,按2015年计算应税销售收入达不到515万元(不含税收入500万元),且2016年预计无经营项目,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出异议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以试点实施前的12个月计算销售额。销售额达到标准仍不愿意登记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适用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些地方反映,与原地税征管时的政策差异较大,涉及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受地方政府预算进度的压力,建议尽快明晰有关政策口径和配套的征管措施。

  答: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征收管理,要按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结合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可实现程度来执行。从目前系统补丁升级的情况看,建筑服务发生地未单独设立机构的,不再办理税务登记,而是以机构所在地的名义作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并填写预缴申报表缴纳税款。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应要求纳税人按17号公告第十条的要求,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分别向不同行政区域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企业未异地经营的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是否还是先到地税预缴税款,然后再到国税申报缴纳?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不需要先到地税预缴税款,而是按纳税期限统一核算后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金融业预征-结算问题

  、、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答:由于金融业纳税人省级集中核算的情况较普遍,且申请同意汇总申报的时间性诉求较为强烈,基本要在5月1日前确定预征层级、预征率,以便全国性业务系统的统一。基于此诉求,对4月18日前正式向省局提出申请的49户金融企业,省局与省财政厅将以公告方式同意这些纳税人采用“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4月18日以后提出申请的,按原方式办理,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逐级报省局,经核准同意的,与省财政厅联合公告。

  六、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问题

  对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赠送的服务是否需要单独核定服务收入并征收增值税。

  答: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同样不需要单独核定安装费的收入让企业交税。

  七、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

  答: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税负还会有略微下降。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讲,明确告知企业已经安排了过渡政策,他们的税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加。

  八、部分地区反映兼营和混合销售难以区分的问题

  答: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各地要在总局、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基层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九、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答:餐饮企业交营业税时,外卖的和堂食分别按货物和服务交税。营改增后,还是按照这个原则来掌握,各自适用不同税率。

  十、总局和财政部正研究的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总局正在积极研究,并与财政部抓紧沟通,有成熟解决方案的,将随时发文明确。比如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同业拆借口径变小问题、跨境港口码头服务免税问题、原农村金融机构低税率政策延续问题、过路过桥费发票抵扣问题等等。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交通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目前已有了政策预案,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尽快明确。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四)

  (一)户籍核实进度整体较慢

  解决措施:主动联系纳税人,加快户籍核实的进度,尤其是迁移后存在重复信息的,根据4月13日省局下发的《关于进行营改增迁移户信息核实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重复户籍的清理,对于有税、有票户因基础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纳税人的,请协商地税机关配合查找。

  (二)共管户总分机构信息不全

  解决措施:因总分机构信息未迁移,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完成总分机构信息的补录,确保后续业务正常开展。

  (三)迁移数据中,在国税系统为开业,但纳税人反映已到地税办理注销,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在国税系统按正常流程办理注销,禁止删除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变更身份证号码,系统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01,再来国税办变更时,国税的识别号自动变为身份证号码﹢02,本来在国地税都为共管户,但纳税人识别号变成两个,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通过金三【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模块进行变更,保持与地税局的一致。

  (五)漏迁的税务登记信息在金三按新办户登记后,因国地税信息共享,通道开放,如果国税办完税务登记,信息就会推送到地税局,此时地税局的税务登记信息就会多出一条,无法处理,国税局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1. 国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金三系统【设立税务登记】单位基础信息表五、个体基础信息表三中,国地管户类型先选为“国税管理”,所有信息补录完成,此时该条信息不会推送到地税。

  2. 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将变更项目选为“国地管户类型代码”,变更前内容是“国税管理”,变更后为“国地共管”。如此处理地税便不会有重复信息。

  (一)因金三系统117号补丁尚未升级,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无法修改为按“季”。

  解决措施:省局在4月30日前在后台统一替换,各地不需再录入。

  (二)共管户因未迁移,无营改增税种信息。

  解决措施:4月25日前完成补录。

  (一)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数量难以准确确认,且难以在5月1日前完成所有不达起征点用票户的票种核定。

  解决措施:对于已迁移进系统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发票票种信息,不需要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确认税务登记时再修改、录入票种信息。

  共管户未迁移票种,请于4月28日前自行补录。

  (三)定额发票的数量确定

  票种核定中定额发票数量确定与通用机打发票不同,是通过票种核定模块中“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来控制。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同时使用定额发票?

  如纳税人确因实际业务需要申请领用定额发票,可同时使用。

  (一)定税清册中定额项目为空,税率错误,应纳税额错误。

  解决措施:已解决。

  (二)新核定的,无法选择“经营项目”,下拉菜单为空。

  解决措施:已解决。

  (三)对于共管户中混营纳税人的定额确定。

  解决措施:对于混营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的,因属共管户未迁移定额,请基层核实后自行补录定额信息。对于两条定额是否会累加问题,请关注后续金三补丁。

  (四)迁移后在系统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根据核定定额换算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请各地自行核实,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应及时登记。省局将在各地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完成后在后台统一删除原定税清册。

  (一)5月1日起,待各地对三方协议信息核实修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存量迁移户的三方协议发起批量验证,在省局相关操作结束后,将下发相关清册,交由各基层局联系纳税人进行纸质三方协议签订。

  (二)各地要全面核实营改增迁移户的三方协议信息,对存在两条以上待验证三方协议信息情况,保留其中一条正确的三方协议信息,其他做作废信息处理。

  (三)对于应签订三方协议而核心征管系统中没有的三方协议,各地自行补录签订、并发起验证。

  六、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存量营改增户籍已批量迁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对于报告日期,目前省局统一替换为“2016年5月1日”起,因为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各地不需做修改。

  未迁移的,在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处理方法:修改报告日期,选为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内。

  七、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开户日期(新增)或变更日期(修改)和报告日期相差超过15天的,系统自动触发逾期“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到具有“违法违章处理岗”人员的岗位待办下。针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未导入的,在做信息录入时发证日期、开户日期只能选为“报告日期”,否则会触发违法违章流程。

  八、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信息税种信息均未迁移,请各地自行核实,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娱乐业和广告业营改增纳税人,需在做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登记程序:首先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模块进行登记,登记完后进入税(费)种认定模块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认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目前暂按现行模式进行代开。

  (二)关于委托地税局代征营改增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省局已以云国税发[号文件转发税总函[号文件,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与地税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五)

  一、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部分州市局反映第一批营改增中按旅游业未改征增值税的景区内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应按旅游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混合销售,以文化体育服务(提供浏览场所)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运送旅客的,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优惠问题

  农村信用社营改增之前按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延续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但目前已不存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试点实施之日起,暂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财政收据能否继续使用问题

  医院与医保中心以及财政局一直以财政收据来计算相关收入,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营改增后可以继续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财政票据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票领用问题

  总局23号公告里说采取汇总缴纳的金融机构,省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指导意见里说可根据企业意愿同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州市级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是否可以理解为县区级纳税人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领取的发票,也可以在县区级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答:企业选择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只能由州市级机构领取,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问题

  以“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金融企业,选择以州市级机构预缴,省级机构汇总纳税,县区级分支机构是否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如果县区级机构存在物资采购且需以其纳税人识别号取得抵扣凭证的,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发行税控设备,这样才能通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以进项传递单的方式传递到总机构。由于县级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税种认定时注意将纳税期限选择为“次”。

  六、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七、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既有清包工方式,又有甲供材工程方式,还有老工程项目。纳税人是否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其余项目实行一般计税?还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所以项目都只能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简易计税办法是按项目,不是按户籍,同一个纳税人可以有多个项目的简易计税,同时并存一般计税。

  八、原已使用税控专用设备的国地税共管户,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变更发行?

  答: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不同税率增值税发票的,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对纳税人开票软件客户端进行升级。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暂不进行开票软件升级。但是,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需要开具5%征收率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对原税控设备进行变更发行。

采矿企业,我公司将购入的火工材料由外包工程队领用后用于我公司的掘进爆破作业。在和外包公司工程结算时,我公司按含税价扣回,火工材料款,这部分材料款已抵扣的进项是否应转出营改增之前是如何处理的? 答:在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后,这部分的材料款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已经抵扣必须做进项转出处理。
(1)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是否一定要开具“602”的不征税发票按适用税率开具预收款发票,预收款还需要进行预缴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收款时,可根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也可以直接开具,可以不需要开具“602”的不征税发票,差别只在对销售方而言,是否在当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是与销售结算方式有关,与开具发票无关,所以预缴和申报两线并行。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应将当期确认纳税义务的销售行为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应纳税款,将当期受到的预收款按预征率申报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具“602”的不征税发票,申报会出现比对异常怎么处理,能否直接在大厅清卡,便于纳税人申报 答:您说的简化流程问题,我们这边将及时转办,在最短时间内简化到位。
3.物业公司自来水差额征税在营改增税负分析表当中无法选择代码的问题,何时可以得到解决? 答:这个属于我们申报软件相应问题,需要由总局下发补丁,我们会密切跟踪。 4.清理净水设备或者热水器水垢按多少税率 答: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类,适用税率6%。
5.(1)请问房开企业新项目销售时开发票,按2016年18号和53公告是预收款开零税率发票,那将来交房后,要怎么开11%税率的发票不会要求把客人手中零税率发票全收回再统一开11%发票吧要知道零税率发票是要么是押在银行,要么是装订在记账凭证里,不好收回。 答:预收款发票不需要收回。 (2)如果不收回如何开具11%的发票 答:根据总局2016 18号公告开具发票。 (3)实测面积出来后,补差价也是按零税率开发票吗 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若存在补差价问题可以继续开具适用税率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6.我司是建安企业,营改增后发生的一般计税项目,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表时,由于增值税税制下一般计税分包款不能扣除,营业税税制下填写了可扣除的分包款,造成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检验,这样企业每个月都要需要到大厅申报,非常不方便,希望能帮忙反映该问题。 答:意见非常好,这边马上研究进行解决。
7.(1)请问销售水的同时提供安装水表的服务,为何是兼营不是混合销售,安装水表是必要设备,不装水表如何销售水销售水的同时就需要安装水表,否则如何销售为何不能算同一个销售行为一样是为同一个业主提供的销售和服务行为。 答:销售水和安装水表是由两个价格组成,并非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不能算混合销售。 销售水和安装水表,由购销双方分别确定价格,平时卖水与是否安装水表的价格是不同的。 安装水表与销售自来水的价格是分别确定的。 (2)销售房子,赠送汽车为何算兼营而ktv唱歌送的酒水算混合那ktv的服务不也是税率低于酒水吗那不也应该分开我在ktv另外买的酒水呢,要不要分开买房子送车子,车子的价格也算在房款里了啊 答:不构成某一应税项目组成部分且适用税率高于该应税项目的货物、服务、劳务、不动产,属于兼营行为,防止低税率的应税项目侵袭高税率的应税项目的税基。 KTV送的酒水是含在包厢费一个价格里面。并未单独确定酒水价格。 在KTV另外买的酒水要进行分开核算。 车子不构成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适用税率17%高于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销售方也要分别核算,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3)作为企业,应如何判断把握混合兼营 答:关键看是一个价格,还是两个以上价格。对于销售房子送车子的问题,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构成不动产的货物已经明确,当中并不包含车子。防止以提供服务为名行销售货物之实。 (4)你们一月的热点17题,设备安装提供后续的保养,保养为何按照17的税率按照劳务征税那其他的设备,汽车等保养美容现在全部按照17%征税 答:对设备的保养,属于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17%。目前,汽车保养按照17%,不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洗车、清理、打蜡等美容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6%。 (5)饮水工程的事业单位,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供应农村饮用水功能的重要中型水库。水库向供水公司供应农村饮用水,需要征增值税吗可以按照财税2016 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水库灌区范围内乡镇饮供水是否属于农村居民用水 答:您公司不适用免税政策,文件中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不是向供水公司供应农村饮用水。需要缴纳增值税,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8.企业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9.我公司每月会通过淘宝或者微信充值平台统一为所有员工充值手机话费,现需要员工每月开具发票到财务报销,但是员工到营业厅打印发票时,有些营业厅可以开具发票,但有些营业厅告知通过平台充值的手机话费无法开具发票,需要找平台开具,请专家帮忙明确我司应该找谁开票另外,如果是直接通过支付宝平台支付,应该找谁开票? 答:直接通过支付宝平台支付的话费,应当向电信服务提供商索取发票;向淘宝和微信购买充值卡,无法索取发票。
10.(1)营改增后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何征收增值税和开具发票与销售行为款项结算联系怎么界定 答: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与销售行为款项结算相联系,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比如折扣、折让,单独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 (2)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是要销售方开具红字如我单位将房产租赁给他人,合同定了一年,因为房屋拆迁提前半年解除合同,对方还未支付剩余的租金,我将拆迁补偿给对方一部分,这是有联系的吗? 答:没有联系。拆迁补偿给对方一部分,不征税。 (3)那如果一次性收完了租金,退给对方半年的金额和部分补偿,也只要对退回的租金开红字 答:是的 (4)补偿款是因为属于拆迁补偿所以没有关联吗如果是我单位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否一样 答: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一样的。
11.(1)最近不是说鉴证咨询小规模可以自己开增票申报表会不会无法填列相应栏次文件说只有超过小微标准才可以领那种酒店的都说自己开专票每个月自己都要去大厅报,系统填不了吗 答:目前系统正在升级,升级后就可以正常申报。 是的。等系统升级后就可以填写。 (2)如果一个季度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一个季度没超过,这个专票怎么办,一个季度开一个季度不能开? 答:对于自领专票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某一季度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仍然自行开具。对于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若不能全部追回,该部分的增值税仍然需要申报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二、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1.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2.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3.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5.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9.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13.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5.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8.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19.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5.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9.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31.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3.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7.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39.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40.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42.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43.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44.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54.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55.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7.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58.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60.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62.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64.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8.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76.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78.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87.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9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91.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92.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94.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95.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96.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99.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100.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01.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103.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规定的技术要求。
104.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等规定。
106.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107.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108.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09.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117.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0.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23.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25.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27.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8.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134.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8.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9.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140.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42.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144.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46.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7.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151.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153.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57.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61.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3.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164.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167.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168.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171.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73.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74.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175.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76.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77.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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