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与参股的区别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持股是指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的本质是价值流通。金融产品的种类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所涉及的学术领域很广,其中主要包括:会计、财务、投资学、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等等。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了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金融期货合约的基础工具是各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如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换言之,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
对于筹码的持股分布判断是股市操作的基本前提,如果判断准确,成功的希望就增加了许多。判断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通过上市公司的报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简单,只有国家股和流通股,则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有两种判断方法:一将前10名中所持的流通股累加起来,看掌握了多少,这种情况适合分析机构的介入程度。二是推测10名以后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如最后一名持股量不低于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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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庞正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锦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王波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报告中如有涉及未来的计划、业绩预测等方面的内容,均不构成公司对
任何投资者及相关人士的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
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一)国家政策及行业风险: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基本药
物制度、新版 GMP、两票制等的贯彻实施,以及一致性评价、关联审批等各项
医药政策措施的出台,都给药品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可能带来行业
竞争的新局面。 
(二)主要经营资质申请和续期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从事医药生产经
营须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及执照,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等。前述证书均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时公司须经过有关部
门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延续前述主要经营资质的有效期。如果公司无法在相
关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公司将无法继续生产、销售有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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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安全生产和环保风险: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
有毒物质,部分部门工作涉及接触危险化学品,若操作不当或设备老化,可能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未来
不排除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
外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客户可能中止与公
司的合作,而且还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可能,进而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所属医药制造业是产生化学污染物比较多的行业。
公司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各种复杂的化学反应,并随之产生废水、废气、固废(“三
废”)等污染性排放物,若处理不当,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目前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排放,
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日趋严格和整个社会环保意
识的增强,公司的排污治理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四)汇率风险:公司近年来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主营业务出口收入占公
司营业收入比例非常高。因公司外销报价时主要以美元计价,若人民币升值,
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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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办公地址 保荐代表人姓名 持续督导期间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 
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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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上的《300636同和药业
调研活动信息 》
1%)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动公
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同意对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的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对投资总额也作相应修改,同时办理相应的
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工作后,总股本将由12,)上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注
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732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7月9日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cn)上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三)相关披露索引 
临时公告名称 临时公告披露日期 临时公告披露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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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报告期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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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不存在租赁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4、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2)委托贷款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合同。 
十七、社会责任情况 
1、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多年来,公司秉承“同心协力、和谐发展”的理念,与社会各界共谋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公司长期热心投入社会各项公
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始终坚持节能减排、顺应绿色、低碳经济的主旋律,履行社会责任,不但是我们推动社会发展的义
务,更是我们对自身持续发展的承诺。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以创建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化企业为目标,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全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诚
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促进公司与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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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为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奉新县红十字会捐赠人民币18
万元,用于支持奉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在做好防控疫情的同时,公司科学组织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了疫情
对公司经营发展及员工工作的不利影响。 
(2)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完善
治理结构,不断健全内控制度,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与经营体系,切实保障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该次股东大会的全部二十一项议案都
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有效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断改进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致力于加强主动性披露,增强透明度,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和经营业绩的知情权。报告期内,公
司在全景网举行了2019年度业绩说明会,参加了由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联合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举办的江西上市公司
2020年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并通过接待投资者来访、投资者热线电话、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交
流,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帮助投资者对公司作出合理的预期。 
    报告期内,公司还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80,95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上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lt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动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
续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由8,)上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分别于2020年4
月22日和2020年7月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江西省宜春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0年4月27日和2020年7月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cn)上的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1、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所转股已于2020年4月1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7月9日完成。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cn)上的《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2、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高管锁定股(增持股份、首
发限售股解限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的高管锁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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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市流通。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实际上市流通。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期增加限售原因为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期
解除限售原因为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售。 
高管锁定股(增持股份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高管
高管锁定股(因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股票,总持股数减少
后年初重新计算的高管锁定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高管锁定股(因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股票,总持股数减少
后年初重新计算的高管锁定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报告期内证券发行(不含优先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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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类 
其他衍生证券类 
报告期内证券发行(不含优先股)情况的说明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了3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刊登的《江西
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 
)上的《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五、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提供担保。 
六、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报告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 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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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比变动超过 30%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较上年增长41.28%,主要系报告期利润增长所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上年增长55.12%、
52.86%,主要系因为报告期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导致账面结余货币资金较多所致;利息保障倍数减少55.76%,主要系报告
期有息负债增加所致;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增长234.06%,主要系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所致。 
九、报告期内对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情况 
十、报告期内获得的银行授信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获得银行授信额度10.4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2.78亿元,未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为7.62
亿元,报告期未发生延期还款和展期的情况。 
十一、报告期内执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严格遵守并履行了其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所作约定和承诺,未发生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十二、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详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及“第五节重要事项”。 
十三、公司债券是否存在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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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类型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和药业2020年12
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
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同和药
业,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
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
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
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 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三、公司重要会计政策、我们就存货跌价准备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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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估计”注释(十)所述的会计政策及“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注释(六),截至2020
年12月31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中存货账面价值为33,541.39万元,存
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进行计
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财务报表影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库存商品的估
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管理层以库存商品
及自制半成品的状态估计其预计售价,在估计
过程中管理层需要运用重大判断。于2020年12
月31日存货账面金额重大,并且涉及可变现净
值的估计,因此我们将其识别为关键审计事
1、对同和药业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
的设计与运行进行了评估; 
2、对同和药业的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
数量及状况,并对库龄较长的库存商品及自
制半成品进行检查; 
3、获取同和药业库存商品跌价准备计算表,
检查是否按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执行,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
4、将产品估计售价与最近或期后的实际售价
5、比较同类产品的历史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对管理层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进
行评估,并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实际发生额
(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三、公司重要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注释(十三)所述的会计政策及“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注释(九),截至2020
30,699.21万元,目前在建工程主要为二厂区一
期工程、一厂区技改项目、溶剂罐区、公用工
程楼工程项目。 
由于在建工程金额重大,因此我们将在建工程
中建筑工程成本的计价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针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执行
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测
试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选取建筑工程合同样本,查看相关合同及
对应项目年末的形象进度单,确认公司年末
确认的相关工程成本金额是否准确;对相关
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看,并与工程管理部门
进行访谈,评价相关工程形象进度的合理性,
并检查公司应付工程款余额是否准确; 
3、检查在建工程中资本化的利息费用计算是
4、在抽样的基础上,检查在建工程中资本化
开支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采购协议、订
单、发票、工程物资领料单等)进行核对,
评价资本化开支是否符合资本化的相关条
同和药业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同和药业2020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
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
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
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同和药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
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同和药业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
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
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
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同和药
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
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
情况可能导致同和药业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
(6)就同和药业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
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
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
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

}

文/王鹏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案例:M于1989年作为G煤矿农民轮换工进矿工作,后转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至案发时为销售科长。因涉嫌受贿65万元被T市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庭审中查明G煤矿成立于1989年,由T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持股76%,职工持股会24%。经过多次变动,至案发时,煤矿职工持股会减少到到10%,T市能源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持股32%,联泓控股有限公司(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比例58%。在本案起诉时,检察院以M为国有企业、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涉嫌受贿罪起诉。庭审中,律师不同意公诉机关的犯罪主体意见,认为G煤矿虽然有两家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但G煤矿本质上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充分进行市场经营,被告M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处罚。最终,T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M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两年。


在该案中,针对被告人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目前,我国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笔者结合该案,认为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应当分两步认定。第一步,应当先查明该公司的国有属性,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第二步,再查清主体身份是哪种途径派遣到公司中去的,是直接派遣还是间接派遣?或者只是一般聘用员工。


一、国有公司、非国有公司的属性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大多是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而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与国有公司、企业混为一谈,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不加区别的看成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010年两高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企业职务犯罪意见》)第7条第1款做出与上述相同的规定,将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做并列规定,这实际上间接的说明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从最高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的规定可以推知,《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是完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而不仅仅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只要有民间资本的参与,公司的性质就发生法律变化。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虽然含有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但是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


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派遣人员的身份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前所述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属于非国有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经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中的其他人员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务犯罪意见》第六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派遣,指的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间接派遣,指的是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直接派遣、间接派遣的认定


(一)认定直接派遣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直接派遣的主体。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包括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多数是由机关中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具体派遣。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公司、企业主要是三类,一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联营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及其共同投资组成的国有联营企业;三是上述两类公司、企业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等。


2、直接派遣的形式。《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直接派遣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批准等。事后备案行为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直接派遣不需要考虑被派遣人的身份,不论被派遣人在受委派以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为了委派而临时从社会上招聘、选任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国有单位直接派遣人员。


3、从事公务行为。一般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纪要》规定:“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中,如果工作人员从事的是非管理性工作,其职务是否经国有单位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就成为认定从事公务的决定性因素。


(二)认定间接派遣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间接派遣的主体。仅限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有限公司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有限公司中的哪些组织是监管国有资产的组织,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对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范围,实务中多数意见认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企业内部的党委、党组或者党政联席会。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是不能认定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属性的。


这个主要是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来划定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党组织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或地方党委和上级企业党委共同领导,最终归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领导。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和执政性质,决定了各级党组织从事活动的国家代表性,企业党委、党组在我国也被认为是代表国家在企业中行使管理、监督的职责。


2、间接派遣的形式。是指党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只有这两种形式。实践中,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经上级或本级党委、党组会议以及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用人意见、建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党委只下达党内职务任命,由公司董事会等机构依法决定任命。因此,公司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用人意见和建议的公函等文件就成为间接派遣主要法律文件。被委派的都是公司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公司外部人员不能成为被委派的人员。


3、在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由于公司存在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其工作人员负有国有和非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能否认定为从事公务,主要取决于是否为国有单位委派或公司党委或党组提出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之后任命的。实务中,公司中层以上正、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从事的工作可以被视为从事公务,其以下的管理人员如果是经公司党委或党组会议批准或研究决定提名的,也可以认为是从事公务,但如果主要从事事务性、技术性等方面的工作,则一般不宜认定为从事公务。


1、任命、派遣机关的主体不同。直接派遣是外部主体做出的行为。间接派遣是企业内部机构推荐任命。2、二者的派遣形式不同。直接派遣的形式可以是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具体形式、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间接派遣的形式一般就批准和者研究决定两种形式。3、法律表述不同。在《企业职务犯罪意见》中,直接派遣表述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表述较为抽象,工作中职能范围宽泛。间接派遣表述为:“代表其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表述的较为形象、具体,工作中的职能狭窄。


综上,针对该案例,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G煤矿属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M在公司中虽然担任中层以上的正职负责人,但是缺少本级G煤矿党委、党政联席会的任命意见、建议或者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证据中显示M是G煤矿董事会直接做出的行政任命,本身不是属于从事公务,干的是公司事务。因此,对于M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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