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医保时显示参保中心参数为空是怎么回事?

  1、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么参保?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2)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参保职工在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结付是多少?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0%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

  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4、在领失业金人员怎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5、职工医保中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组成变化了吗?

  地方补充保险费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改变为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

  (3)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4)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5)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6)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7、各类参保居民的筹资方式有哪些?

  (1)老年居民、学生少儿、大学生按确定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负责财政补助部分;

  (2)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老年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之和全额缴纳;

  (3)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按照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8、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以非就业居民按年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按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9、参保居民的住院待遇怎样?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

  (2)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

  (3)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

  (4)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5)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有什么区别?

  (1)住院起付标准不同;

  (2)结付比例不同;

  (3)居民医保的住院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是200000元,职工医保无最高支付限额。

  11、非就业居民医保的门诊待遇

  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1)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

  (2)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

  (3)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

  (4)市级以上医院为35%。

  12、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的门诊待遇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13、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日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给予参保人员书面告知。告知后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仍处于异常或超出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措施的,应当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恢复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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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参保单位应在完成2020年12月核定缴费工作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下载)《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据实填写。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参保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要求,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均缴费工资申报

  (一)缴费工资申报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1月,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2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自2020年12月21日开始,至2021年1月15日全面完成)。

  (二)据实填报缴费名册。参保单位应在完成2020年12月核定缴费工作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下载)《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据实填写。

  (三)承诺填报真实准确。参保单位《缴费名册》填写工作完成后,应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同时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填报的《缴费名册》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一)经办机构受理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名册》,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二)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参保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缴费名册》的,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给予核定结算。

  (三)拓宽渠道简化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部署、预先安排,积极鼓励并推动参保单位采取网上办事大厅、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完成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对采取网上办事大厅方式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不再报送纸质的《缴费名册》及《承诺书》。

  (四)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3个自然月内,对核定的缴费基数,开展职工签字确认工作。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三、变更申报及核定缴费

  (一)无变动免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及首月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对缴费变动情况,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及时申报,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二)税务按时征收。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系统升级,2021年1月15日12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以上业务恢复正常。

  (三)基数批量调整。自然年度内,市人社局重新发布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年初申报的“上年月均工资收入”,对当年已核定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疫情防控及经办服务

  (一)经办机构要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经办大厅人流总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导分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增加对外窗口数量,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快进、快办、快出、快速分流。

  (二)经办机构应增加经办大厅服务指导人员,指导办事企业、群众通过自助设备或网厅办理,有效分流窗口经办压力。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根据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安排优先办理。

  (三)经办机构要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切实保证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台、电话咨询和微信人工客服力量充足,保证咨询电话畅通,坚持统一口径、耐心礼貌做好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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