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对方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投诉?

如今,私家车“跑滴滴”已是普遍现象

行驶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承担理赔吗?

近日,楚雄市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家用车营运引发的保险纠纷。我们来看一下:

车主:买了保险理应赔偿

在一场交通事故判定中,小李(化名)需承担38479元赔偿款,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并了解详情后,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了小李2000元,但拒绝理赔部分商业保险,小李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20年5月,小李通过“滴滴平台”注册成为快车司机,今年3月的一天,小李驾车送小孩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车辆与自己所驾驶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通过现场勘查认定:小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为38479元。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小李认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小李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状告该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38479元。

保险公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称,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已明确规定,若被保险车辆因私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故只对交强险进行赔付,并表示不愿意庭下调解。

法院:以事故发生时判定车辆使用性质  支持赔付

楚雄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驾驶的车辆虽存在营业性运输,但当天事故发生时,小李使用该车的目的是为送小孩上学,并非有营业性运输行为的发生,故保险公司提出免责拒赔的意见不予以支持;其次对事故车辆损失的金额,法院以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以及实际维修金额综合确认,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小李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34381元。

“剧情”可谓是一波三折,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是否用于营业性运输,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拒赔。法院从调取车辆使用的记录来看,该车存在家庭自用的性质,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在内的人也认同小李并非营运,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付责任。

私家车从事“滴滴出行”,实质上已将车的“家用”性质悄然与“营运”性质挂钩,但许多车主又往往未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购买保险。如若在营运途中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相应的损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私家车车主若是兼职网约车时,应及时告知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类型并缴纳营运车辆相关的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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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车主若当时就马上向交警报案,将有利于后续的保险理赔。同时也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当下车主对车辆一般均投保有三者险,在理赔过程中,可凭事故现场的照片就近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要求确认责任及保险公司确认车辆损失进行定损。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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