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诉拼多多里面的专卖店?

在特斯拉“交付门”引起越来越多人关注之后,特斯拉表示,如果消费者愿意通过特斯拉的正规途径重新下单,那么公司愿意弥补其相应损失。但对于此前通过拼多多下的订单,特斯拉仍不予妥协。(微信公号:CNWAUTO)

在拼多多618团购上抢到补贴价特斯拉Model 3的90后湖北小伙张一(化名),本以为可以以优惠官方售价2万元的价格提到心爱的车,结果在付了全款之后,却被特斯拉方面拒绝交付,甚至拉入了“黑名单”。

特斯拉表示只有在官网订货的才能被认定订单有效。拼多多则表示他们代理客户在官网下单,仅仅是补贴购车款,并不涉及转卖等行为,特斯拉应当尊重合约,及时通知客户提车。而就在8月16日,同样参与拼多多特斯拉团购的一位上海车主,绕过了特斯拉监管成功提车,再次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的激烈讨论。

一时间,争议四起。到底是特斯拉蛮横?还是拼多多破坏特斯拉销售规则?而张一,又该向谁维护自身权益?

张一表示,当时在交完定金后,涉及到尾款的部分,特斯拉交付专员问了一句“谁付款的?”他回复了三个字“拼多多”。因此,特斯拉认为拼多多或商家用消费者名义下单并隐瞒真实信息,拒绝向拼多多团购消费者交付车辆。

此次事件起源于今年7月21日,连锁汽车销售平台宜买车联合拼多多推出的特斯拉万人团购活动。活动期间,特斯拉Model 3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团购价为每台25.18万元,而同款车型官方指导价补贴后的售价则为27.155万元,团购价格比官方售价便宜了近2万元。

尽管名额只有5个,但上万元的优惠价格瞬间吸引了超3万人参与报名。

而针对此活动,特斯拉曾明确表示,未与该平台有过任何形式的委托销售服务,如消费者因上述团购活动产生任何争议或权益受损,特斯拉官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彼时,拼多多回应称,车辆是正品,补贴也是真的。售卖车辆的商家客服也作出回复,称保证售卖车辆为正品。活动如期继续,张一,也成为了“万里挑一”的幸运儿。

但真正到了交付环节,特斯拉认为,张一所提交的订单有“转卖”嫌疑,这违反了特斯拉一直坚持的直营模式。对此,拼多多称,此订单为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了订购协议,且无任何转卖意图,特斯拉应善待消费者。张一也倍觉委屈,“是我个人的订单,是我个人签的合同,也是我个人上牌,这怎么能叫转卖呢?”

多方各持一词,令“交付门”争议不断发酵。

最新的消息是,特斯拉方面回应称,若该车主通过官方渠道下单,特斯拉将提供一定的弥补措施;如果车主决定起诉拼多多,特斯拉提供法律援助。

但张一更坚持自己得之不易的团购名额,“是我自己名字在官网下的单,钱也付了,我就是想正常提车”,张一表示,“我不要特斯拉的补偿,我就要特斯拉把我之前在官方网下单的特斯拉给我。”张一认为,特斯拉声明说应该在官网上下单,但自己之前就是在官网上下的单。难道不是正规途径吗?

团购活动的发源方拼多多认同这一说法,称特斯拉的车辆是消费者本人亲自和特斯拉签订了购车协议,经核实消费者购车为自己使用并不存在转卖的意愿。并直指特斯拉:招牌大了,不应豪横,店大了,不应欺客;手握先进技术,更应心态平和,积极善待消费者信任。

但据特斯拉方面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在与客户的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在官网的购车订单并非本人操作,而是拼多多平台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代为下订。客户本人也向我们明确告知了尾款是由拼多多支付,客户已将全款支付给了拼多多。此行为已经构成订单转卖,客户实质上并未与特斯拉产生直接合同关系。现在不能兑现承诺的一方并不是特斯拉而是拼多多,我们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愿意为客户的合理维权提供必要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转卖”的争议,多方仍未达成一致。

“如果一直提不到车,我要起诉特斯拉。马斯克都说极客精神就是要较真,那我也想较较真。”张一表示,做好了法律维权的准备。“我之前给武汉市长热线打了电话,也咨询了武汉当地的律师,律师说特斯拉的做法不合法,合同还是有效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后特斯拉单方解除订单是违约行为。如果特斯拉认为拼多多的行为侵害了特斯拉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协商和诉讼加以解决,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此为借口,来拒绝履行消费者和特斯拉签订的电子汽车买卖合同。

此次事件的焦点问题就在于,特斯拉认为拼多多存在“转卖”嫌疑,而事实上,有关“转卖”质疑却存在诸多漏洞。

比如特斯拉方面认为,与客户的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在官网的购车订单并非本人操作,而是拼多多平台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代为下订,因此判定是拼多多进行转卖。但拼多多方面则放出了由消费者提供的聊天截图。聊天记录显示,该交易系由其本人独立完成,并通过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了支付。

“拼多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特斯拉汽车买卖关系,双方是委托支付价款行为,拼多多受消费者委托代为支付汽车价款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转卖’关系。”邱宝昌分析称。

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看来,判断消费者在特斯拉官网下单是否有效,还要看特斯拉订购条款的具体内容。

但事实是,特斯拉的订购条款也并未禁止消费者购车时找第三方代付。同时,订购条款显示,特斯拉对“转卖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转卖,或者认定为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订单。

从目前情况来看,张一购买特斯拉系本人自用且无任何转卖意愿和意图,其购车用车也并未有任何“恶意”。“只要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特斯拉就理应履行约定,取消订单、拒绝交付车辆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合同违约。”游云庭说道。

为何特斯拉对转卖如此抗拒,这与特斯拉入华之初遭遇的渠道乱象不无关系。

彼时,由于特斯拉直营模式在中国没有建立成型,以及销售策略关系,导致特斯拉的订单量一度被“黄牛”操控。有媒体报道称,2014年特斯拉全年海关进口量约为4800辆,而截至2014年底,全国上牌量仅为2499辆。

更严重的是,由于美国总部坚持与全球同步,只收取客户1.5万元的定金,所以,在特斯拉不那么紧俏之后,一些“黄牛”宁愿牺牲1.5万元,不再继续提车,所以特斯拉的这些车就砸在自己手中。

彼时,被“黄牛”扰乱的市场下,不仅出现大量库存,更不断引发消费者投诉,最明显的就是价格体系的崩塌。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库存的车辆甚至通过公开的汽车经销商以“现货”方式降价售卖,每辆车的优惠比例在15-20%不等。据报道,2015年1月特斯拉在中国仅卖出120辆。其中40辆车的买主是总部位于上海的互联网公司盛大集团,用来当作年终奖激励员工。

作为一家根据订单来生产的车企,特斯拉中国出现的乱象令马斯克极度不满。惨淡的销量更是让马斯克一个月内第二次对特斯拉中国团队发出严厉警告,中国区负责人甚至被频繁更换。

这一乱象,直到2015年中下旬才逐渐稳定下来,特斯拉也彻底对“转卖”深恶痛绝,坚决不再姑息任何一个“黄牛”。所以此次拼多多事件,看起来更是触到了特斯拉的“敏感点”。

不过不能否认的是,尽管直营模式令车辆价格更透明,让消费者免去被收中间商差价的烦恼。但是特斯拉过于频繁的调价,仍然令中国消费者感到不适。

“在市场上做大做强的经营者都是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视并尊重消费体验,经营者绝不能仅凭一时的技术、销量领先,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消费者感受,切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赢得市场。”邱宝昌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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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网购了近万元的澳洲淡干海参,到货检查后竟不敢食用。因为这些海参“身份成谜”,无一例外全都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买到“假冒伪劣”干海参的王先生遂将购买店铺及拼多多平台告上法庭,以干海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要求退一赔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淡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并非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即可,判决驳回王先生所有诉讼请求。

澳洲海参“身份成谜”遭起诉

2018年8月,王先生花费9980元在拼多多上一家店铺购买了10件“澳洲野生海参纯淡干货”。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了海参。

到货的海参为盒装,盒子正面印有大字“精品海参”,贴标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澳洲刺参”,并有几行小字,写着此款海参“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的免疫力,美容养颜功效”,加印生产日期。

王先生仔细端详,感觉不太对劲。“诶,这个海参怎么没有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王先生又认真查看,确认包装上确实没有相关信息。“我这是买到了假货吧!没取得许可就敢卖?”

王先生立即与店铺客服联系,提出质疑,客服答复,“亲,我们出售的淡干海参属于食用农产品,质量上乘,线上线下销售都很好,不是假冒伪劣哦。”

“首先,你们的海参都是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是预包装食品;其次,作为普通食品竟然标榜有治疗保健功效,我要投诉你们!”王先生对客服答复很不满意,向拼多多平台发起投诉,要求下架该款“假冒伪劣”干海参。

拼多多应王先生要求向他披露了干海参的销售者信息,但未下架干海参。

多次沟通未果,气愤的王先生将店铺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拼多多运营公司告上法院,以干海参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外包装标识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店铺退一赔十,拼多多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海参标签符合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诉请。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改判支持其所有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等法律法规,干海参属于经过干制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范畴,从内容物属性来看属于食用农产品。

其次,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食用农产品亦存在包装工序,店铺对干海参区分不同重量规格、进行称重销售及包装系便捷网络销售的方式,尚属合理。王先生仅以海参进行了预先称重并包装而主张其为预包装食品,并认为标签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店铺对涉案干海参进行称重并包装的方式销售,并未改变干海参的原本状况及质量标准,且其标签亦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干海参存在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虽然涉案干海参标签中存在“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等表述,但海参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一般社会共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其产生治疗功效方面的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该内容并无不当。

最后,王先生并未举证证明拼多多运营公司存在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其连带责任主张亦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主审法官马丽指出,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通过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非属预包装食品,故无须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即可。

此外,食品标签瑕疵引发的纠纷在食品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但并非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就可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对于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误导的,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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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律师刘某某起诉拼多多运营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长宁区法院就刘宇航起诉拼多多运营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但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砍价未果,起诉拼多多砍一刀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拼多多像原告律师赔偿400元。其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电子商务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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