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同时受银监会会保监会监管吗?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一)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二)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六)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决策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及回避机制,不得存在倒签、漏签、授权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则等行为。

(七)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及时、逐笔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公开披露、无需披露、免于披露或豁免披露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保险机构应当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期限前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

(八)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2.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3.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4.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九)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标准、程序、要求。当事人存在受人胁迫、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客户、员工、合作机构、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

(一)鼓励、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1.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2.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3.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4.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三)鼓励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举报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当事人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研究建立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监测平台、信访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丰富和完善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数据搜集渠道,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数据的审查分析力度。

(四)坚持双罚制原则,对涉及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社会公开通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2.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逐次计算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

3.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4.对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的机构或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从重处罚并进行行业通报和公开披露。

(五)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督促本条线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与派驻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属地纪检监察机关、保险机构内部纪检机构、关联方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公安部(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对于日常监管发现的保险机构人员、股东等相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有权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及时跟进问责处理情况。对于违法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一)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自律公约。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自律监督检查、自律调查,督促机构整改规范。加大对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管理不审慎的保险机构的公开通报力度,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政策宣讲,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经验交流与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意识,营造关联交易管理的合规文化。

(三)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舆论监督、风险监测与预警提示,加强与行业机构、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等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市场新情况。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移交自律监督检查、自律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提出监管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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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多家村镇银行被曝突然通知系统维护,大量储户无法提取现金,金额超过12亿。

银监会:合法合规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据了解,村镇银行并非“野鸡银行”,其诞生于2006年发行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加大了对农村的金融支持。

村镇银行的招牌虽然没有“四大行”那么响亮,但却深受当地人的喜爱。最重要的一点是,存款利息往往更高。

一些律师表示,银行有义务确保安全,并仔细审查储蓄交易。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但是,如果用户买了理财产品,就不能支付了。

来自银监会的消息称,已责成河南银保监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处置。目前,四家村镇银行网点的存取款业务正常开展,依法依规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拒绝做理财“韭菜”,3招识别投资风险

银监会提醒金融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不要被“高利率”、“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不要轻易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防止被骗。

有着11年理财经验的投资者郑先生表示,想要选择一家靠谱的理财机构,需要尽可能多的掌握业务信息,利用全国业务查询平台“天眼查”先识别投资风险,大大提高了投资决策的确定性。

第一步,看机构性质,根据风险承受能力明智选择理财产品。

比如“四大行”之一的中国工商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家控股),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是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两者都是“货币金融服务”行业,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等。存款业务合法合规。很多所谓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实际上属于“技术推广及应用服务业”,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银行存款。

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保本型”理财玩家来说,存入国有银行无疑是最佳选择。在合法经营的村镇银行购买存款产品没有错。存款保险覆盖50万以下,利率略高。

据了解,在此次村镇银行提现难事件中,很多储户都是从互联网平台分流过来的异地用户。

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第三方机构代理银行吸储。2021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业务。

第二步,看司法和商业情况。如果风险太多,就要警惕了。

第三步,看股权关系和上下游,“高风险”的变更要小心。

一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团伙也浮出水面——

据了解,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16亿元。通过“查关系”可以看到,该集团与多家涉案村镇银行有合作关系。

在实际理财中,擅长风险防控的“六先生”一般是真正能实现财富正增长的人。2017年p2p风暴前夕,李小姐及时发现某金融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她迅速逃离。她仍然心有余悸。

Skycheck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询价平台的价值在于打破信息不对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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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金融协调监管的建议后,市场已对金融综合监管展开热议。

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金融协调监管的建议后,市场已对金融综合监管展开热议。关于金融协调监管的原因,各界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对于如何调整监管框架,外界则争议颇多,其中不乏有部门利益的诉求。

对于调整现有监管框架的原因,诸多人士认为,现存的监管框架已不适应金融混业的发展。

而对于如何调整监管框架,其思路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央行承担统筹协调的职责,并将系统性重要机构纳入监管框架。另外一种声音则认为,上述方案将使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的目标冲突,应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在金融业具体如何综合监管还未明确。我认为金融综合监管不可能有各自创新的空间,必须由国家统一地进行顶层设计,设计出一套新的模式和思路。”19日,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风险:一边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

“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最大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国研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表示。这一结论由魏加宁通过调研得出。早在2004年,魏加宁接受中财办委托,做过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课题。

魏加宁认为,上述结构性风险也是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发生前,美国的次贷产品本来是个银行产品,但跨到了证券市场,又跨到了保险市场,而美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错位本身就是结构性缺陷”,魏加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如果实行分业经营,最好是分业监管;如果实行混业经营,最好是混业监管。”

“金融市场的产品已经实现混业监管,但是在监管体制上仍然是分业的。分业的体制无法应付混业的状况,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19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连平指出,十年前金融监管协调就已经在讨论,但十年前金融业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还比较清晰,而现在进入“大资管时代”,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多业务之间有交叉,分业监管显然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态势”。

具体事例而言,分业监管作为今年年中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原因之一为外界所诟病。诸多信息表明,本轮股市波动也是高层推动金融协同监管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市场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市场已出现诸多的金控集团,也要求监管方面做出调整。央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目前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已明显加快,商业银行投资并控股基金、租赁、保险、证券、信托等公司,而光大、中信、平安等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实质性的金融控股集团。

“金控集团是在机构层面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是控股公司的业务跨市场。” 曹远征表示,“监管应该是功能性监管,应指向对应的产品,而不是机构。”

两类监管调整框架的逻辑

对于目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所导致的职责不清、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业界呼吁改革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以适应混业经营。

实际上,早在2013年8月,人民银行即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披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已召开8次会议,研究了35项议题。但据《财新》杂志报道,这一议事协调机构相对松散,是没有决策执行权的机构,很难提升实际应对能力。

因此,各界呼吁建立新的金融协调机制。目前来看,其思路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央行承担统筹协调的职责,并将系统性重要机构纳入监管框架。另外一种声音则认为,上述方案将使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的目标冲突,而应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其中,前者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及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扬为代表。本月14日,李扬在2015年中国金融学会表示:“监管协调,我个人认为英国的模式可能比较适合中国,也就是中央银行发挥主导作用。”

他阐述了三个原因:一,中央银行在信息上是最有优势的;二,中央银行有处置的手段,因为它是最后贷款人;三,中央银行在组织上和人事上最成熟。

19日,吴晓灵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协同监管)要确立央行在金融业中的主导地位。她举例称,危机之后各国的中央银行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以及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在金融业当中确立中央银行的主导地位,不是行政的高低问题,而是金融业的功能决定的。”她表示。

对于改革方向,魏加宁建议,如果三会合并阻力太大的话,至少也应当在决策机制上先成立一个“金融监管政策委员会”,但不是部门,只是决策机构,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执行机构。金融监督政策委员会中,除了监管部门以外,还应当有中央银行、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参与。

魏加宁表示,“金融监管政策委员会”既要与央行加强沟通,又应与央行保持一定距离,而不是与央行合并。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种职能在同一个机构里面,就很容易出现同步振荡:当需要刺激经济时,中央银行在放松银根的同时,也放松金融监管;当经济过热时,中央银行在紧缩银根的同时,很容易把金融监管也收紧。

“而金融监管的力度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乘数。”魏加宁表示,“如果基础货币也动,货币乘数也动,调控就很难做到适度。”

连平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在金融业具体如何综合监管还未明确。他建议,金融综合监管不可能有各自创新的空间,必须由国家统一地进行顶层设计,设计出一套新的模式和思路,并且顶层设计需要加快速度。

新金融监管框架下的央地分权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的事权主要在中央。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深入,一些不持有金融牌照但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越来越多,业务规模也日益扩大,客观上需要适度监管。

但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几无“话语权”,其原因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由此造成一些地方金融业务处于地方监管缺位甚至央地监管双重缺位的状态,如云南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兑付危机。

金融监管都归到中央政府实行统一监管,信息链条过长,传递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时滞问题,容易出现信息失真。魏加宁表示,“在横向集权的同时,还应在纵向上进行分权。”

魏加宁建议,金融监管将来应该分为三层监管。具体而言,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交易所,应该由中央政府统一监管;而一些地方性的商业银行和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则应该交到省级政府监管;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的准金融活动,应该由市一级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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