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不符怎么办? ?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

一、工伤职工如何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服务?为什么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普通公民代理工伤赔偿事宜?

(一)法律援助,免费服务。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官方机构)免费为工伤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伤职工没有自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的,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镇(街道、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12348浙江法网()申请办理。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城南路329号永康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工伤职工如果证据材料不齐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视情“容缺受理”,并根据案情为工伤职工指派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未经依法登记的所谓的咨询公司、维权协会、维权工作站的人员,以及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理费而造成损失。

(二)对于工伤职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及时依法受理。

二、工伤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或向相关部门单位要求解决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上岗证、工资单、单位盖章的工资表或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救护车出车记录、病历、医疗发票、出院小结(若遗失,可请原医疗医院复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如果工亡的还应携带认定工亡决定书、死亡证据、火化发票、家庭关系成员表、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如果交通事故工亡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时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详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工伤职工提交给律师的一般是复印件。工伤职工应保管好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开庭时直接交给仲裁员。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解决约十大步骤(适用职工无过错原则,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工伤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一)第一步,一般到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实名治疗,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报案,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有关费用事宜。如果能协商解决的,安心治疗。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按以下步骤处理。工伤职工应想方设法筹集医疗费用,如果冒用他人名字治疗的,应及时请医院医政科更正。如果医院不为工伤职工更改真实的身份信息,可以以姓名权纠纷为案由将医院和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积极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14、15、19、20、55条)

(二)第二步,查询、复印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或《个体户登记情况》。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到市政府旁边的金城路2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询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并请工作人员打印、盖章,以便请有关部门解决纠纷。电话:0579—。将厂名、地址和负责人姓名告诉工作人员即可查询。也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目的:为了区别按工伤、非法用工,还是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金额,因为三者处理部门和方式各不相同。

(三)第三步,必须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一时难以工伤认定怎么办?在无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的用人单位受伤是否要进行工伤认定?)

(二)实地申请:可到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复评(重新鉴定)先到镇(街道、区)残联初审,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申请。

外省居民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残联窗口申请。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参考金额

一、无伤残等级,或者有伤残等级,或者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各有哪些项目?

(一)无伤残等级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二)有伤残等级的待遇:除上述待遇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

二、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等)

职工五至十级伤残与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待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领取,并一般不允许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一)我市近三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7年2820元、2018年3060元、2019年3330元。每年7月1日调整当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的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金”计算举例。

王某于2020年6月30日受伤,十级伤残,在7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10元[(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以上“三金”合计:47336元。

上述案例中,受伤时前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时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用人单位支付)

合计金额(元)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护理费另外计算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包括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待遇。

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三、一级至六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下列数据仅供参考,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方法参考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之日,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数,具体数额各有不同,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受伤之日,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比例,1至4级社保支付(不解除),5至6级单位支付(可以解除)

1.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到退休年龄的停发社保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金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至四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伤职工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2元;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432元;浙江省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下表以浙江省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一)医疗费用:社保支付(一个月内报案、报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医疗费一般由个人承担,但用人单位认可的除外。

(二)住院伙食费:社保支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2017年12月以后按照21元/天计算。最低月工资为1800元,按每月30天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1.原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发工资不变。

2.(1)工作满一年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2)未满一年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3)未满一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6006.5元×60%=3603.7元。

3.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鉴定之日前一日止。但仲裁实践中,无伤残等级的按0.5—1个月计算,十级按1—2个月计算,九级按2—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对生活影响较大或有医院证明的往高靠,否则往低靠。

4.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6.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被评为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浙劳仲院〔2012〕3号)。

8.伤残较轻,但需一年后拆除钢板,或治疗时间过长的,可先回原单位工作,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领取“三金”。

1.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没有负责护理,应支付护理费,按170元/天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工伤残疾一至四级或治疗后死亡的为二人。

2.社保按月支付。被评定伤残等级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1)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给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即5536元×50%=2768元、40%=2214.4、30%=1160.8元。(2)计算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4条,金华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11条)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需要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一般计算首次,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到社保部门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更换。国产普通材料,按二十年计算。一般每4年换一次,半足每2年换一次。未成年人每3年换一次,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赔偿期限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例如,上臂假肢每次18000元,大腿假肢每次20000元。(永人劳〔2009〕5号,金华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七)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及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一)职工工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领取以下“三金”。(1.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工亡“三金”由社保支付,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不可一次性付清。2.职工未参加保险的工亡“三金”由企业支付,所有工亡保险待遇可一次性付清。)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2359元/年×20年=8471980元。

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06.5元×6个月=36039元。

3.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职工配偶每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职工实际月缴费工资的40%;②其他每人每月可领30%;③孤老或孤儿再加10%,领到有劳动能力为止,按本人工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其供养亲属可以在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按月从企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②其供养亲属也可以要求从企业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计算,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指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待遇与上相同,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待遇:近亲属享受待遇有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39条、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6条)

(六)职工工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费退回吗?

个人缴纳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七、非法用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赔偿标准(已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一)非法用工的认定: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金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即5524元)、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额计算:赔偿基数×赔偿倍数。赔偿基数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金华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18元,2017年为55002元,2018年为59838元,2019年为66288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4、5、6条)。赔偿倍数与伤残等级相对应。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金额为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赔偿42359元/年×30倍=1270770元。。

下表以金华市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一、建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写明双方姓名、地址、工作时间、地点、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平时还应尽量收集保留录音等证据材料,这些都是维权的证据。

二、工伤职工不能协助用人单位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待遇,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伤职工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工伤职工应请劳动保障部门尽量调解结案,双方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否则,维权之路将长达一两年。工伤职工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的发展,得益于职工的辛勤劳动。因此,在抓好生产销售的同时,要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以减轻赔偿等责任。要加强对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履行法律义务。要以人为本,善待为单位创造财富的职工,依法支付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职工要主动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确保其正常生活。

特别提示:由于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宝或者平安保险官网、中民保险网等网站中搜索“雇主责任险”进行投保。这样,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使用人单位能够正常生产和发展,又能使职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市社保服务中心:东塔路187内设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中心综合窗口、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监察大队)。

二、芝英仲裁庭古山仲裁庭龙山仲裁庭

三、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省府路8号(0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网或到省里,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该鉴定为最终结论,鉴定费320元,时间60日左右。

四、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城南路329矛调中心人民法院地址:华溪北路90号()。

五、金华市职业病防治所: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458号(),职业病诊断。

六、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永康分所: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1楼挂号窗口后面(携带病历CT片或MTR报告单、影像片等材料前往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日、护理日、营养日、后续治疗费等评定,评定费12003000元,评定时间约20

七、社会救助站:九铃东路3222号(),大润发商场斜对面。

八、公证处:城南路421号(

九、律师事务所(法院旁):

(一)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66号(

(二)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102号(

}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

工作局 佛山银保监分局 佛山市气象局关于

印发《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佛山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反映。

  附件:.cn)发布的数据为准。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疫病、疾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雪灾、雷击、地震;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额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为限。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疫病、疾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雪灾、雷击、地震;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额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为限。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在每批次生猪保险理赔期间内,若猪饲料成本指数实际值高于投保时约定的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猪饲料成本指数实际值为每批次保险理赔期间内各交易日猪饲料成本指数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参照生猪养殖饲料成本以及猪饲料成本指数走势确定,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猪饲料成本指数参照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cn)发布的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每日收盘价数据为准。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1)自然灾害:因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冻灾直接造成水产所在池塘中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

  (2)鱼病死亡及抢收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产于疾病观察期(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以内)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的;

  ①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时(按照每口鱼塘的面积(亩数)分别单独计算),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②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50%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保险金额10%予以补偿。

  死亡率:发生保险事故的养殖池塘中,实际死亡水产品的数量与该池塘中该品种全部放养投保数量(扣除出险前死亡损失数量、出险前出鱼数量)的比例。

  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超过50%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告知保险人,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标的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保险方案约定的强风、强降雨、低温、连续高温事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每10天视为一个赔偿周期。一个赔偿周期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只按照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强风。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极大风速≥13.9米/秒(风力等级7级)。

  强降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降水量≥100毫米。

  低温。保险期间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最低气温 ≤ 5℃。

  连续高温。保险期间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及以上≥ 37℃。

  气象指数以保险标的最近的气象站点观测的数据为准。实际承保时可选择距离种植所在地距离最近的气象站点(国家站或自动站,包含佛山市或周边地市气象站)为数据采集站点。气象站名称、编号及经纬度须在保单中载明。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六)保险金额和费率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生猪饲养成本以及当地市场价值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头25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0.8%。费率调整系数为各项调整系数值之积,上下浮动范围为0.7-1.3。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1000。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保险价格、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和保险数量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4.45%。费率调整系数乘积对基准费率的调整幅度不能超过50%。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生猪饲养总成本以及当地市场价值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头5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覆盖猪舍建设、猪苗、饲料、药物等保险生猪的养殖总成本,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中仔猪最高不超过每头1000元,育肥猪最高不超过每头3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玉米、豆粕的成本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每批次保险数量(头));

  出栏批次和每批次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6.5%。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元)=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每亩保险水产产量(斤)×保险面积(亩);

  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50%;

  每亩保险水产产量(斤)=每亩放养数量(尾/亩)×渔获期每尾成品重量(斤/尾)。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每亩每茬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每茬保险金额=3000元*N;

  N值的确定严格参考保险花卉苗木的实际种植成本、市场价值等要素,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N值确定范围1(含)-30(含),须为整数),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10%。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棚架保险金额+棚膜保险金额;

  棚架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保险面积(亩);

  棚膜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保险面积(亩);

  每亩每份保险金额=1000元;

  保险份数N1,N2参考实际造价、已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及《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设施大棚保险条款》投保情况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棚架和棚膜分项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N1确定范围2(含)-20(含),N2确定范围1(含)-5(含),须为整数;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简易大棚6%,钢结构大棚3%。

  各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含基准费率和各项费率调整系数的乘积)。

  (八)保费承担比例

  参照中央、省财政补贴型险种的财政补贴比例和农户负担比例确定有关创新险种的保费承但比例:

  1、生猪创新保险。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市、区财政补贴88.33%,农户负担11.67%;其他创新险种,市、区财政补贴75%,农户负担25%。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70%,农户负担30%。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80%,农户负担20%。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70%,农户负担30%。

  市、区财政补贴承担比例。市级创新险种延续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补助政策,市级财政按照市区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其中:对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补助比例为25%;对高明区、三水区补助比例为40%;市直单位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如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调整补贴标准的,按照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保理赔规程及赔付标准

  各险种的承保理赔规程及详细赔付标准详见附件3。

  五、各区创新险种任务目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已明确了年各区农业保险任务总目标,创新险种任务目标不再单独下达。请各区综合考虑本地区中央、省财政补贴型险种完成情况、农业产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自行确定本地区创新险种实施规模。

  (一)按照《佛山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以上四大类创新险种招标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依规实行公开集中统一招标,采用分包组投标,中标结果及时公示,实现充分竞争、公平公正、择优评定。

  (三)创新险招标金额以省下达我市的年度保险任务总数(简称A),扣减中央、省财政补贴型险种年度完成保费收入任务金额(简称B),则为创新险种各年的招标金额(简称C),即:A-B=C。

  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和结算工作。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佛山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要求,仔细测算创新险种市、区各自负担的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及时向本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预算,各区按规定结算保费补贴。

  (二)加强属地管理和监督。基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费补贴业务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经市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及时收回有关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市级创新险保险体系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协调、推动等工作,做好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组织对各区和承保机构创新险工作进行考核。

  (二)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基层协保体系;配合与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落实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发生较大疑难案件或较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保险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跟踪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各级农业部门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工作,确保足额安排,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和评价。

  (四)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创新险开设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对承保机构保险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管,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大灾风险准备金安排不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各气象指数保险的理赔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六)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种植(养殖)企业(场、户)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保费补贴情况表并对承保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理赔服务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一)施行日期: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解释部门:本方案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2.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

     3.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详细赔付标准

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详见各创新险种条款。

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详见各创新险种条款。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

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详见各创新险种条款。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1.大棚创新保险(简易大棚)


2.大棚创新保险(钢结构大棚)


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

参考每亩放养数量(尾)

参考渔获期时估计每单位成品重量

参考渔获期每尾养殖成本

参考渔获期每亩养殖成本

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

参考渔获期每亩保险金额

参考渔获期每亩鱼塘产量(斤/亩)

投苗数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每亩保险水产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说明:1、该表为我市统计的平均养殖成本,实际执行由各区结合本地进行调整,每年发布一次。

  2、单位养殖物化成本包括:人工、地租、饲料、水电费、防冻棚设施费、防疫病费用等的分摊成本。

  3、以上各水产品全部采用池塘养殖。

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制度体系,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与赔付标准有效期为本实施方案完成招标后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承保操作规范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完善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不断发展。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农业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配合与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含供销合作社、公益二类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应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要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二、采集投保信息。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母猪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三、填写投保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协保员应向投保人告知条款内容,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报案方式等,并指导投保人逐项填写投保单。单独投保的业务,由投保人盖章或签名确认(或盖指模或委托直系亲属代签名确认);集体投保的业务,应由投保组织者统一填写投保单并盖章确认,由投保人或委托直系亲属对投保分户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投保分户清单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其他与投保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如授权委托等方式由他人签字确认。由投保人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的,应签署实际签字人姓名,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的关系(父母、子女、配偶等);授权委托他人签字确认的,如委托村民代表、村委会、银行等,应出具授权委托书面证明,或截取短信、微信、邮件授权委托信息截图作为佐证。不得模仿他人签字,禁止保险机构人员代签字。对于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的险种要在投保时特别约定标的所在镇气象站点名称、编号及经纬度。

  四、录入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将投保单信息及时录入业务系统,集体组织投保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在录入投保信息时应导入清单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补录的,主要种植业保险原则上补录最长时限为30天并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其他险种原则上不得补录。

  五、核实保险标的。各区农业管理部门应提供各险种的种养数量清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对所承保的农业保险标的信息进行核实,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采用全检或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承保种植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的,需有村委会提供证明。承保养殖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现场核实保险标的,验标人员须对保险标的拍照,做好验标记录,并保留验标资料。下列情况必须实地验标:

  (一)按保险机构规定须单独出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保险允许通过养殖场视频监控验标。

  (二)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植业品种保险。

  (三)农业设施(大棚)保险。

  (四)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六、承保公示。集体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机构应选择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材料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也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间,若接到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投保信息并据实调整。协保员或经办机构人员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与承保资料一并归档。公示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公示内容、时间、地点。

  农险承保电子化服务系统上线后,可通过全国农险平台进行电子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全国农险平台通过短信等电子方式及时向参保农户告知公示内容及公示网址,对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客户隐私信息在加密后进行公示。电子公示支持农户通过电脑端、移动端等方式查看电子公示内容,并支持在线反馈公示异议。

  七、见费出单。农民自缴保费的,保险机构应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在投保时收取农民自缴保费或由农户自行缴费(可以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政府全额代缴的,由当地农险主管部门出具保费代缴确认函。

第二部分  理赔操作规范

  一、出险报案。露地种植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模式或现场定损模式。如果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不需农户报案,根据约定机构发布的标的所在地域气象站观测数据,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低温)达到了起赔标准后,当地保险机构必须主动联系受灾地区各级协保机构及协保员,及时公示赔付明细清单,清单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名称、承保数量、赔付标准、赔款金额等信息。如果采用现场定损模式,参照下面的操作办法。

  能繁母猪、生猪、淡水水产品、大棚种植花卉苗木、农业设施保险遭遇损失,应在24小时以内报案。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事故时,可由当地农业部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或村级农村基层组织、协保员初步了解、统计受灾情况后,代表受灾农户集中向当地保险机构报案。

  二、报案记录。服务专线在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被保险人(分户)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起、止)、出险地点、受损标的、出险数量(报损数量)及单位、报损金额、保险标的详细座落位置(包括习惯小地名)、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报案人/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三、大灾及突发事件报告。发生大灾和突发事件后,保险机构应启动大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保险机构汇报灾情及突发事件情况。大灾及突发事件是指:

  (一)一次农业自然灾害或养殖业重大疾(疫)病影响范围超过两个县(区)的;或者影响范围仅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但影响程度较大,估损金额种植业在500万元以上或养殖业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利报道或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一、查勘时效。保险机构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或发生较大灾情时(一次灾害事故种植业受灾面积100亩以上,养殖业死亡20头大牲畜、20亩水产)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约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一般应于当天(最长不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查勘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及时与报案人(或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共同商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的时间。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续查勘的时间。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新科技,通过终端自助查勘,实现快速理赔。

  二、查勘要点。保险机构应根据灾害种类、标的特性和损失范围等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明确查勘时间、查勘路线、查勘单位、人员组织等内容,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部门专家协助查勘,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一)露地种植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如果采用了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不需现场查勘,根据约定机构出具的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低温)等级证明,以一个乡镇作为统一的定损区域,对照赔付标准确定赔付金额。如果采用现场定损模式,则参照下面第(二)条的操作办法。

  (二)大棚种植花卉苗木、农业设施、生猪、淡水水产品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可以视频确认),由保险经办机构派出工作人员或委托基层协保员实施。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协助查勘定损。

  (三)病死禽畜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行处理的,须经保险机构或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可以视频或拍照确认);送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场确认。对于未开展无害化处理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案件予以拒赔。遇重大事故,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核实的,则由保险机构、县(区)农业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查勘定损。

  (四)查勘过程中,如果灾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应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五)对种植业保险单户出险、单独出单、100亩以上及发生大面积灾害的需抽样测产,测产结果需被保险人或被测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三、撰写查勘报告。查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查勘报告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查勘定损人员应在纸质查勘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索赔指导。查勘人员应根据案情特点,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对于小额养殖业保险案件,应尽可能现场收齐相关单证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时,应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客户。

  第三章  案件处理

  一、立案处理。保险机构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立案处理。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拒赔处理。在做出拒赔结论后,及时签发拒赔通知书,邮寄、专人送达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同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案情复杂的,保险机构须会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方能拒赔。

  二、确定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后,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保险机构应会同当地农业部门或农业专家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制定理赔方案。主要种植业理赔方案应在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其他险种理赔方案应在查勘结束后20日内制定。理赔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定损结果到户。

  三、种植业测产。农作物测产应在收获前一次性进行,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通过抽样方式测定损失程度,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机构应会同当地农业部门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损失程度。原则上抽样定损范围应覆盖每个乡镇的每个行政村。每个村应分轻、中、重三种损失类型分别设置至少一个随机抽样点,再在抽样点中采取随机、等距、梅花式等取样方法,根据灾害类别、损失情况及实地条件选取样本,据以测定损失程度。采取抽样方式定损的,应详细记录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本总数量、样本损失数量、样本损失程度等要素,抽样工作底稿应由抽样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

  四、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聘用。对于技术性较强或有争议、疑难的案件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农业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赔案的处理,包括现场查勘、灾因鉴定、损失确定等项目,为理赔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聘请农业专家进行损失鉴定的,应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说明鉴定的时间、地点、过程、依据和结论,由专家本人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在赔案中附专家资质证明。

  五、理赔签字确认。集体组织投保的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对理赔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理赔清单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其他与被保险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如授权委托等方式由他人签字确认。由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的,应签署实际签字人姓名,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父母、子女、配偶等);授权委托他人签字确认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面证明,或截取短信、微信、邮件授权委托信息截图作为佐证。不得模仿他人签字,禁止保险机构人员代签字。

  农业保险赔款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农户一卡(折)通财政涉农补贴账户。

  领款人与承保清单录入的分户被保险人不一致的,应逐一说明情况。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虚列费用、扩大损失等方式返还代缴保费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严禁将赔款转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指定的账户、保险机构员工个人账户或部分被保险人账户后由其代发。

  对于被保险人为专业合作社的,应认真调查其实际组织运作情况,按照投保时合作社性质确定支付清单,其中有分户清单的要直接支付到具体农户。

  一、公示形式。对集体投保的业务,保险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制作成理赔明细,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选择乡镇和村委会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张贴公示并公示3天,也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微信、地方报纸等方式公示。如有被保险人对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提出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据实对理赔结果进行调整。

  二、公示内容。保险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制作成理赔明细,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标的地址、投保数量、出险日期、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赔款金额、一卡通号(卡号倒数5-10位用*代替)等信息。

  三、公示资料留存。协保员或保险机构人员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并将电子照片与理赔资料一并归档。公示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公示内容、时间、地点。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短信进行公示的,截取公示界面留存归档。

第六章  理赔客户回访

  一、回访方式。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回访对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现场回访等方式进行。

  二、回访内容。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保险机构要对受灾农户是否收到赔款及赔款金额是否相符进行回访,回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0.5%或集体投保的每案不少于3户。

  三、回访处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回访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的,应当进行客户电话联系方式再次确认,并根据确认信息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再访仍无法完成的,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完成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在回访记录的“备注”栏中进行详细记录。进行现场回访时,应由被保险人在回访记录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回访过程中,如发现承保、理赔信息不一致,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回访资料留存。保险机构要对回访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现场回访记录应留存纸质文件,非现场回访记录可留存电子版文件,以备调阅抽查。回访记录应保存1年。

第三部分  赔付标准

  (一)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待宰育肥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

  (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元/吨)-理赔结算价(元/吨)] ×保险数量(头)×生猪约定出栏体重(公斤/头)/1000;

  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扑杀数量(头)。

  (四)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

  1、可以确定保险生猪尸重或体长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2、无法确定保险生猪尸重或体长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生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保险生猪赔偿比例结合保险生猪饲养周期,具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赔偿比例-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如果已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生猪养殖保险,且中央财政补贴型生猪养殖保险在赔付时已经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的,则上述公式不扣减每头政府扑杀补贴金额。

40(不含)-60(含)

60(不含)-80(含)

80(不含)-100(含)

30(含)-55(含)

55(不含)-80(含)

  (五)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该批次生猪保险数量(头)×猪饲料成本指数上涨比例)。

  二、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一)发生自然灾害和鱼病死亡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水产死亡赔偿金额(元)=保险水产损失总尸重(斤)×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

  (二)发生鱼病抢收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抢收部分总重量(斤)×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10%;

  赔付总金额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赔偿比例(%);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灾害事件,赔付金额可以累积,但每一档的赔付次数不得超过对应的限赔次数,且总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日极大风速 W(m/s)

日最低气温Tmin(℃)

  四、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棚架损失赔偿

  赔偿金额=Σ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损失率。

  (二)棚膜损失赔偿

  赔偿金额=Σ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损失率;

  损失率指保险大棚单位面积损失程度,由保险人和农户按照棚架损失程度、棚膜损失程度及作物损失程度等协商确定。

第四部分  工作督查

  一、督查内容。保险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农险业务的督查工作。督查内容应包括:基础工作、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服务质量、公示情况及被保险人签字情况、客户回访及档案管理等。

  二、督查次数及范围。督查次数根据业务规模及业务质量合理确定,督查范围应覆盖已开办的所有险种。

  三、监督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机构要监督保险机构限期整改。

  四、外部检查。对于银保监、审计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农险业务检查,保险机构和当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检查进展情况向上级保险机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汇报。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台风:是发生在热带大洋上的一种具有暖中心结构的热带气旋,风力在12级(即32.7m/s)以上的为台风。

  (六)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十)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十一)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十二)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突发性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

  (十五)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六)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七)空中运行物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交通事故: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十九)待宰育肥猪是指进入初次产品的加工阶段,即为取得生猪产品的毛猪。

  (二十)动物应激:是指动物遭遇到应激源后,首先由中枢神经系统识别刺激,然后组织发起一系列的生物学反应进行防御,就称为动物应激反应,包括行为反应、植物性神经系统反应、神经内分泌系统反应及免疫系统的反应。

  (二十一)《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国务院农业部最新发布目录为准。

  (二十二)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    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二十三)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二十四)生猪:同育肥猪,即断奶后的仔猪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育肥但还未出栏的猪,是正在快速增重阶段的商品猪。

  (二十五)日降水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单位毫米(mm)。

  (二十六)日极大风速:前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期间,气象站观测到的瞬时风速(3秒平均风速)的最大值,单位米每秒(m/s)。

  (二十七)日最高气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大值,单位摄氏度(℃)。

  (二十八)日最低气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小值,单位摄氏度(℃)。

  (二十九)一次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连续10天内同时或接连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10天内指是发生第一次保险事故当日起10天内;若十天内同时发生多事故,以赔付高者为准。

  (三十)简易大棚指竹木大棚和水泥大棚;钢结构大棚指钢架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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