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知识普及,甘肃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综合司编写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对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作了进一步梳理,编写了《政府购买服务知识“100问”》,帮助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文中凡涉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一律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1.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2.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什么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以新公共管理为标志的行政改革运动,这场运动起源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务外包给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明确约定政府和社会力量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也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海、深圳、杭州、成都、无锡等地率先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分别对全国和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了统一部署,明确了这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因此,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3.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何现实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我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的重要内容。

4.为什么说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以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通过竞争机制促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是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掌舵”,即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不需要亲自去“划桨”,即不需要自己直接生产所有的公共服务,而是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5.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目前,甘肃省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

(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

(7)《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8)《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2号);

(9)《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10)《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11)《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2)《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甘财采〔2014〕9号);

(13)《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

(14)《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

(15)《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综〔2017〕15号);

(16)《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

(17)《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财综〔2017〕35号);

(18)《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专门化目录>的通知》(甘财综〔2017〕70号);

(1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20)《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

6.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7.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机制是什么?

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要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8.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甘政办发〔2014〕85号文件对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关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的需要,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9.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有什么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根据服务机构特定时期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在管理上更加注重绩效和结果导向。为了鼓励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可以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进行补助。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可由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但这些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10.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联系是什么?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举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选择承接主体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采购方式执行。

1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12.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的主体有何不同?

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所以购买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3.政府购买服务在确定承接主体方面与政府采购有何不同?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采购需求的特殊性,推进改革、创新服务提供方式角度,可采用简化采购流程确定承接主体。

14.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项目性质方面有什么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的服务是指狭义的、无形的服务,以即时生产、即时消费为主要特征。PPP项目的主要内容是有形的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

我国目前的PPP项目大致分为两种情况。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通过建设并运营公共工程来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直接涉及新供给能力的创造,所提供服务直接依赖公共工程作为载体。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方将现有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社会资本方运营,以求提高运营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在这两种情况中,公共服务提供直接依赖特定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相关合同则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直接向具有服务提供能力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服务提供实行结果导向管理,购买合同本身不涉及是否进行相关公共工程建设,承接主体以其现有服务能力作为承接项目的条件和竞争力。例如,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向学校购买教育服务,向演艺机构购买公益演出服务等,并不需要去建设养老院、学校或剧院,而这通常是PPP项目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必须要做的事情。

15.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有什么不同?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负有支出责任,通过以预算资金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作限制。

在PPP项目中,政府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与使用者共同付费)等方式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双方合作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遵循'先采购后预算’的原则,先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再将合同约定中的政府支出事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政府在PPP项目中的支出事项通常包括股权投入、运营补贴、风险分担、配套投入等。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16.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有什么不同?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短期合作关系,服务机构负有按照约定具体提供服务的责任并相应承担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风险,政府负有履约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需要指导和督促服务机构做好服务提供工作,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PPP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通常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在此期间,PPP项目可能会面临需求变动、价格调整、法律更改等各种可能的风险,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特别注重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并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17.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合作主体方面有什么不同?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也可以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还包括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组织自然不可或缺。而允许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意义在于,这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

PPP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其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通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签约代表,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18. 为什么说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范畴?

从行为性质上看,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是指政府根据PPP项目合同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行为。从分类上看,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是三种项目回报机制中的一种,是指政府以公共资金、资产、资源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专有名词’,与PPP是并列的概念。鉴于两者在项目性质、预算管理、合作主体、合作期限、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宜分别加以规范。

19.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有哪些?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2)人大机关;(3)监察机关;(4)审判机关;(5)检察机关。

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具体包括:(1)党的机关;(2)政协机关;(3)民主党派机关;(4)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5)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

20.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21.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2)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7)具备条件的个人。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农村社区的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的居委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样有利于完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3. 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由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作为承接主体是科学合理的。但考虑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型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向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购买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不得将其异化为变相用工。

24.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经营资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鉴于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宜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25.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能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不意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向有条件的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

26.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有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职能定位和财政保障情况较为复杂,在未确定分类前,不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待其明确分类后按照财综〔2016〕53号及甘财综〔2017〕15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27. 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群团组织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群团组织之间、群团组织机关与其所属单位之间、以及群团组织的全国性机关与其地方分支机构之间,在职能定位、编制性质、经费保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在具体把握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对于一个具体单位,不能既为购买主体、又为承接主体。第二,对于不同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所属单位、以及全国性群团组织的地方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职能定位、机构性质、经费保障等情况,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确定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并根据需要推进相关改革。

28. 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1)对于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对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按照财综〔2016〕53号及甘财综〔2017〕15号有关规定,这类群团组织应当比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宜作为承接主体。

(3)对于经费完全或主要不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开。

29.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地位?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对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高效、灵活等独特优势具有重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要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30. 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具体作用?

一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挥自身专业化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劳动力资源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三是发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出公共服务供给方案建议,促进公共服务供求的有效对接。

31.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进行修订完善,调整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适当扩大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并强化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32.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目前正在进行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改革方向是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顺利推进。2015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组织转型,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划、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服务项目。

33. 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合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34. 如何判断某服务事项是否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

一是市场上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存在该服务事项的市场交易活动;二是市场存在对该服务事项的潜在需求,通过引导可望培育出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服务商,形成对该服务事项的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提供;三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将服务事项交由市场方式提供比由自身直接提供更具效率。

35.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具体包括哪些领域?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36. 为什么将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从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含义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所称的服务,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和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基本做法均是将服务的具体生产环节外包给市场化的服务供应者,不再由政府直接承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里提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当中,不仅有公共服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事业单位承担,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这些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任务。

37.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期,为了指导部门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甘肃省财政厅编制了《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甘财采〔2014〕9号)。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纳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逐步推行政府购买。

38.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何编制管理?

《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综〔2021〕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39.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何使用和调整?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并应在调整指导性目录时纳入目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及公众需求等情况的变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也将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部门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需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40. 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令第102号及甘财综〔2021〕2号规定,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41.什么是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关系?

公益创投也称为“公益风险投资”,这种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增强被支持组织的可持续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公益创投包括三个主要要素:(1)公益投资者。他们是公益创投的主体,主要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其作用在于对受助组织给予各种支持,除了提供资金、场地、办公设备等硬件支持外,还提供管理技术培训、人力资源扶持与开发等软件支持。(2)符合创投使命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实现公益创投目标的载体。通过公益创投, 社会组织在项目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能力能得到大幅提高,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3)社会目标。社会目标是公益创投追求的最终目的,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和最低的成本换取社会价值回报的最大化。公益创投是对公益事业领域传统培育模式的一次改革与创新,传统的政府拨款对非营利组织而言是“被动输血”,公益创投强调发展社会组织的“主动造血”能力, 包括培养社会组织自主寻求发展所需的各种社会资源的能力, 以及其他非资金的支持。

当公益创投的投资主体为政府时,公益创投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只不过更加强调通过这种购买行为来扶持承接服务的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或者是培育新的服务组织。

42.如何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进行工程建设问题的危害性?

2015年生效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过去通过融资平台举债的方式再也行不通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进行工程建设的冲动依然强烈。于是很多地方盯上了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做法是把工程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委托代建服务”或者“政府购买融资服务”等名义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期合同(通常在20-30年之间),平台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质押进行融资实施工程建设,平台公司还贷资金来源于政府分年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通常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对购买服务资金予以保障。在这种做法中,相关项目并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关于购买内容的政策要求,实质上是规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在现有政府债务统计和管理制度之外形成新一轮隐性但却实实在在的债务,造成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43.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常见工程有哪些?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规定,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44. 如何规范处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做出规范。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内容应当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各类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资金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合同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要求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4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能否用于融资?

合法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以用于融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这就是说,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主体可以以项目合同确定的预期收益为质押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是承接主体的独立的市场行为,并不表示政府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在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管理,应当认真做好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确保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确保相关融资行为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4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首先,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用人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人员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其次,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的聘用人员通常需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员管理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和数量是否得到保证,不对服务提供人员进行管理,也不考虑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问题,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

再次,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机关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的费用,服务人员的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应由其所属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负责。

47.为什么说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困难群众(如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愿意到基层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贫困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人员聘用范畴,不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能将二者混淆。同时,公益性岗位的概念也不宜泛化,不能把从事公共公益服务工作的岗位都一概称为“公益性岗位”。

48.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区别?

实践当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把劳务派遣认为是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区别比较明显,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则属于政府机关的“主营业务”。

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服务确实有一定相似之处,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不属于用人的政府机关,也不由政府机关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重要区别。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的管理,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承接主体安排多少工作人员来提供服务由自己决定,不受明确的限制;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实行的仍然是对人的管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49.怎样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性?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工的不规范做法,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完全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容易造成政府编制外人员膨胀、经费无序增长等不利后果。

50.如何处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工的做法,应当正本清源,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根据政府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许可,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规范,无论是实行编制外聘用、劳务派遣、设置公益性岗位还是政府购买服务,都应当依法依规操作,既要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编制外人员和相关支出无序膨胀,也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因为人手不足,需要聘用编制外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如公安部门的警务辅助人员、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等,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聘用方式实施,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如果想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协助完成某些辅助性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现行政策规定实施,不能与编制外人员聘用混为一谈。

51.怎么理解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形象地说,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先确定要办事且有办事的钱,后才能确定办事方式。首先,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部门预算框架,进而确定服务项目。其次,确定项目实施方式并编报预算。根据服务事项的特点,将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明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再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2.为什么说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项目预算的依据?

形象地说,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先确定要办事且有办事的钱,后才能确定办事方式,才能确定是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

53.是否存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财政支出方式的转变,是政府做事方式的变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并不改变事情的本来性质和财政资金的用途。所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的说法是不科学的。

54.如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一是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是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三是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55.如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管理?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6.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遵循哪些原则?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57.什么是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向有资格消费某一特定公共服务的个体或组织发放购买凭单,通常也称代金券、消费券或服务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或组织选择特定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使用凭单进行“消费”,服务供给主体用接受到的凭单向政府兑换现金。凭单制的特点:(1)凭单是围绕特定公共服务而对特定受益对象实施的补贴,体现政府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进行鼓励、扶助的政策意向;(2)在凭单制中,政府通过向作为受益对象的特定个体或组织发放凭单,将对服务供给主体的最终选择权分散化处置并交付给每一个受益对象,由受益对象自行选择满意的供给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供给主体提供服务后获得凭单并以此向政府结算资金取得回报;(3)凭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补助,是直接补贴消费者而非生产者,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因为凭单制中的政府支出某种意义上具有转移性支出的特点;(4)凭单通常采取代金券的方式而非现金。实践中对于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联系密切,难于说明质量标准、规格的“软服务”,如特殊教育、养老服务等,多使用这种形式。

58.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适用条件?

凭单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定方式,要想发挥好其作用,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首先,购买内容应当是受益对象为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且受益对象数量众多;如果政府购买的是自身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由于受益对象唯一,凭单制将无法应用。第二,存在多个服务供给主体之间较为充分的竞争,潜在提供者进入成本较低。第三,服务具有混合物品属性,即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凭单的性质是一种支付凭证,使用凭单就意味着对享受某种服务付费。第四,受益对象具有较强的选择能力。

59.如何确定合同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对于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60.如何确定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61.如何确定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竞争性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由购买主体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健全购买程序条件下,自行购买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购买。

62.如何理解通过直接委托实施公益二类“拨改买”?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公平竞争,《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提出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进行,主要是考虑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相比,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从职能定位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是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不适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从机构编制管理看,目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编制内人员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政策。另一方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保障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重要力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拥有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高素质人才、专业设施和丰富经验,是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而社会组织等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承接主体总体发展相对滞后,数量少、规模小,服务承接能力有限。这些情况决定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将继续是提供相关领域公共公益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既利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也利于原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得到稳定供给。

基于上述考虑,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当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该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边继续提供公共服务边改革。这样做,既能充分发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优势,促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促进解决财政资金“重分轻管”问题、实行结果导向管理。

63.实施公益二类“拨改买”需注意哪些事项?

通过直接委托实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只是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阶段性措施,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统筹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步骤,坚持有序推进、稳健操作,防止急于求成,出现执行政策走样。二是在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协调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防止“换汤不换药”,简单将财政拨款改为直接委托购买,或借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扩大事业单位支出。三是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64.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公告中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5.如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66.如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等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对于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况时,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重新确认承接主体。 

67.如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验收?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服务项目,其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购买主体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购买主体可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纳入承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68.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不允许转包?

转包是指承接主体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后,将其承接的项目转让给第三方,承接主体实际退出承包关系,第三方成为项目合同承接主体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转包也可以视为公共服务的二次购买。由于承接主体不具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不能将承接的服务事项再次购买,而且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成为实际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导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69.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允许分包?

分包指承接主体将项目中的一部分辅助性服务事项发包给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单位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在分包过程中,该承接主体并不退出项目承接关系,其与第三方单位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购买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允许分包,也是支持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获得发展的政策需要。

70.如何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要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凭单制项目的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在确定绩效目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期内,购买主体要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期限,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服务期限结束后,对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同时,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71.如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包括绩效评价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要素。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为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作为牵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综合性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也可以选择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72.如何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细化量化、相应匹配,包括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要在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特点进行完善,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73.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周期如何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74.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是组织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也应当作为以后安排预算资金、督促部门改进管理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75.政府购买服务为什么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和专业化公共服务需求。因此,必须通过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将“买的值”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上,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专业第三方引入到绩效评价工作中来,有利于增强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促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有利于改变政府自己购买、自己评价的局限,创新评价方式,扩宽评价视野,符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方向。

76.怎样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相关主体责任,要求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第三方绩效评价范围,并对评价指标建立、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经费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77.政府购买服务为什么要强调信息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的原则。财政部及甘肃省财政厅均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无论购买什么服务,采取什么方式购买,都要尽可能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平等参与竞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公共服务。 

78.哪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公告、购买结果、购买合同;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结果;  

(5)政府采购规定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79.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公开渠道有哪些?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同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开。

80.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政府作为购买主体,拥有选择服务供给主体的权力,即资金分配权。一方面,虽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公共服务的提供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但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仍然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尽管政府购买服务改变了传统的行政性资金分配方式,要求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程序来选择服务供给主体,但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显然仍然存在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确保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

81.购买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目标按期实现。

82.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实施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购买主体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83.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承接主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购买主体提出质疑,承接主体对答复意见或者购买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84.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应当接受哪方面的监督?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85.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6. 为什么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几年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务当中,能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仍然较少、购买服务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务仍由相应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公益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推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十分迫切。为此,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编办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财综〔2017〕15号),部署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是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拨改买”。

87.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类施策,按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坚持稳妥推进,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88.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重点、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的分类定位,有利于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相关政策目标相衔接,并为进一步推进相关改革工作留出空间。

89.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分类改革完成后,只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由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处于上述四类事业单位并存的状况,而且还有少量事业单位尚未分类。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为:(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4)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90. 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中,哪些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列入指导性目录?

明确购买内容是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摸清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状况,将现由其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确定为购买内容,并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具体编制指导性目录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目前由部门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且财政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二是部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少数不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外,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三是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需求超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且能够向其他社会力量购买的,可以列入指导性目录。

91. 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一是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二是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部门或事业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三是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四是政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绩效管理,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五是财政等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做好相关信息公开,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92.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分类前补助水平,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二是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三是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93. 为什么要强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首先,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其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再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总体发展相对滞后,数量少、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健全,存在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公信度不足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也不能适应当前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反映,政府向社会推出一些购买服务事项,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想买买不到。亟需通过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形成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的格局。

9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注重分类指导,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95.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财综〔2017〕35号)规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4)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5)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6)按时参加年检,且前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7)自愿申请并通过登记地民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民政部门公布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6.为什么要强调改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条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据一些社会组织反映,有的地方将此理解为成立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此,财综〔2016〕54号和甘财综〔2017〕35号强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9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并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

98.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配上对社会组织有何倾斜措施?

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99. 如何通过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支持社会组织稳定发展?

原则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与政府预算时间跨度一致,通常为1年。由于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较长时间准备、竞标、业务培训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较高,项目的稳定性、连续性对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影响较大。为支持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之所以设定为3年,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实行为期3年的中期财政管理,另一方面,过长的合同期限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容易造成利益固化和服务供给垄断。

100. 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二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向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履约管理,督促社会组织保质保量提供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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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到温州长途直达大巴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服务群众出行、优化营商环境、防治污染等方面的部门规章。截至2020年底,形成了包括8部法律、43部行规、300余部地方性法规、288件部门规章、近300件地方规章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使交通运输各领域、各门类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力争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中国交通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综合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责统一、高效、监管有力、服务的交通运输综合体制。注重提升综合队伍素质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高效的队伍。全面推行包括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加强以基层队伍职业化、基层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工作信息化为内容的“四基四化”建设,基层基础不断夯实。完善交通运输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评议考核与监督。持续优化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非现场,效能不断提升。图中国海事装备四、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中国注重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颁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制定交通标准化发展规划,完善标准化政策制度。出台《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发布了综合交通、安全应急、绿色交通、物流、信息化等五个专业标准体系,并聚焦高速铁路、多式联运、船型标准化、港口岸电、城市轨道交通、快递绿色包装等领域,推进一批重点标准的制修订。截至2020年底,交通运输现行有效标准共计3854项,其中国家标准870项,行业标准2984项;强制性标准411项,推荐性标准3443项。在高速铁路、智能交通、疏浚装备等领域牵头制定多项国际标准。建立了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各领域行业标准文本在线免费公开,方便群众便捷查询使用。加快工程建设和重点产品装备标准翻译工作,积极推动中国标准广泛应用。第四节不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中国交通正确处理和市场的关系,持续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采取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改革举措,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一、持续推进中国交通加快转职能、提效能,持续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精简下放、“证照分离”改革等。自2013年、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来,累计分14批次取消下放46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总审批事项的70%。取消下放中央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1项,取消下放比例超过34%。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取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全部改为后置审批。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中国交通注重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监管中的运用,大力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进一步创新。强化“大数据”监管,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全面推动实现交通运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太原到温州长途汽车「来源:|轨道城市ID:RailCity」《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促进城市展为抓手,全面形成“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优化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城市群,发展壮大山东、粤闽浙沿海、中原、关中平原、北部湾等城市群,培育发展哈长、辽中南、山西中部、黔中、滇中、呼包鄂榆、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以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等轨道交通为骨干,打通各类“断头路”、“瓶颈路”,推动市内市外交通有效衔接和轨道交通“四网融合”,提高都市圈基础设施连接性贯通性。一、批复情况2020年4月,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一)城际铁路规划建设上海至杭州铁路、南京至淮安铁路、南京至宣城铁路、杭州至丽水铁路义乌至缙云段、合肥至池州铁路、宁波至舟山铁路、衢州至丽水铁路、扬州经镇江南京至马鞍山铁路(镇江至马鞍山段)、巢湖至马鞍山铁路、义乌至金华铁路、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宜兴至湖州铁路等城际铁路,积极审慎开展磁浮高铁项目规划研究。专栏四都市圈通勤交通网重点工程(一)城际铁路规划建设上海经苏州无锡至常州铁路、南京至马鞍山铁路、南京至滁州铁路、南京经仪征至扬州铁路、杭州至德清铁路、宁波至象山铁路、杭州下沙至长安铁路等城际铁路。(二)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上海机场联络线(含南站支线)、上海嘉闵线(含北延伸)、上海崇明线、上海南汇支线、上海市域17号线西延伸、金山至平湖、南京市域18号线、镇江市域句容至茅山线、温州市域S2线一期工程、温州市域S3线一期工程、台州市域S2线调整、合肥新桥机场S1线等市域(郊)铁路,实施一批既有铁路的市域(郊)功能改造。2021年6月7日,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发改基础〔2021〕811号】。(一)干线铁路网。以强化战略支撑为重点,坚持高速与普速并重、新建与改造同步,加快贯通骨干通道,持续优化基础网络,构建“三纵三横”、多点放射的区域干线铁路网络,加强长三角与全国铁路网的衔接联通,进一步增强长三角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构建多向通达高速铁路通道。面向北、西、西南三个方向,以国家“八纵八横”高铁通道中的沿海、京沪、京港(台)三个纵向通道,以及陆桥、沿江、沪昆三个横向通道为主骨架,客流旺盛、发展急需、财力支撑地区的路网,补强繁忙干线路段,对内紧密串联重要都市圈和节点城市,对外快速通达重点城市群和省会城市。北向以沿海、京沪、京港(台)3条高铁主通道为依托,加快贯通上海至南通铁路太仓至四团段等项目,规划建设南通经苏州嘉兴至宁波、南京至滁州至蚌埠、新沂至淮安等项目,多路径高铁直达京津冀、山东等北向地区。西向以沿江、陆桥2条高铁主通道为依托,加快建设上海经苏州至湖州等铁路,规划建设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至武汉段、上海经乍浦至杭州等项目,实现与中原、关中、长江中游、成渝等西向地区互联互通。西南向以沪昆、沿海、京港(台)3条高铁主通道为依托,加快建设南昌至景德镇至黄山、安庆至九江、杭州至绍兴至台州、杭州至温州等铁路,规划建设沿海高铁宁波至温州至福州段等项目,远期布局衢州至黄山、金华至台州等铁路,强化与粤港澳、福建、北部湾、滇中等西南向地区快速联系。全面拓展提升普速铁路网络。进一步完善普速铁路设施布局,加快填补路网空白,推进瓶颈路段、卡脖子路段扩能改造,鼓励升级改造既有普速铁路开行动车组,强化集装箱、重载等运输网络,打通以铁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后一公里,推动普速铁路设施能力和基础服务广泛覆盖。加快建设衢州至宁德、宁波至金华等铁路,规划建设三门峡至亳州至宿州、杭州湾货运铁路等项目。结合运输需求和既有线能力等,研究实施新沂至长兴、南京至芜湖等铁路扩能改造。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长江干线和沿海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全面实现铁路干线与重要港口、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高效衔接。积极开行开好沿江货运班列,探索沿江等有条件的主要运输通道推行客货分线及双层集装箱通道建设。(二)城际铁路网。以推进互联通达为重点,优化城际铁路规划布局,充分挖潜既有干线铁路城际功能,加快建设沪宁合、沪杭、宁杭、合杭甬等轴带城际铁路及区域连接线,构建轴带通达、节点辐射的城际铁路网络,强化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宁波等主要节点城市之间及与周边城市的高效联通。轴带通达。依托轴带建设大能力城际运输通道,串接重要节点城市和沿线城镇。沪宁合轴,依托既有京沪高铁、京沪铁路、合宁铁路、宁启铁路、沪宁城际、在建的南沿江城际及规划建设的沿江高铁、镇江至马鞍山铁路等,规划建设苏州至无锡至常州等城际铁路,远期布局扬州至镇江等城际铁路。沪杭轴,依托既有沪昆铁路、沪杭高铁和在建的上海经苏州至湖州铁路,以及规划建设的上海经乍浦至杭州铁路等,规划建设上海至杭州等城际铁路,远期布局苏州至杭州等城际铁路。宁杭轴,依托既有宁杭高铁、规划建设的宁杭二通道、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宜兴至湖州铁路等,远期布局镇江至杭州等城际铁路。合杭甬轴,依托既有商合杭铁路、萧甬线、杭甬高铁和规划建设的杭州至临安至绩溪铁路,加快建设湖州至杭州西至杭黄铁路连接线等项目。节点辐射。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宁波为中心,有序推进城市群、都市圈城际铁路建设,强化中心城市紧密联系,打造1—1.5小时城际交通圈。规划建设苏州经淀山湖至上海、合肥至池州、如东经南通苏州至湖州等城际铁路,积极支持客运需求旺盛、经济活跃度高的邻近大城市建设城际铁路,与干线铁路贯通衔接成网,扩大路网覆盖,提高服务品质。(三)市域(郊)铁路网。以优化通勤供给为重点,突出市域(郊)铁路对都市圈主要功能区的支撑引导,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重要工业园区、旅游景点,打造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间0.5—1小时通勤网,上海大都市圈和南京、杭州、合肥、苏锡常、宁波都市圈同城化、一体化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优化。优先利用既有资源。全面放开改造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项目实施条件,推广上海金山、宁波至余姚、诸暨至杭州东等市域(郊)铁路示范经验,鼓励通过优化运输组织、补强既有铁路、改扩建局部线路、改造站房站台、增建复线支线及联络线、增设车站等方式,充分挖掘和释放既有运能,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提供便民惠民利民的便捷运输服务。有序推进新线建设。支持重点都市圈规划建设市域(郊)铁路,鼓励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多线多点换乘,推动具备条件的跨线直通运行。市域(郊)铁路可向具有同城化趋势、通勤需求较高的毗邻城市(镇)适当延伸覆盖。规划建设上海嘉闵线(含北延伸)、上海南汇支线、上海南枫线、金山至平湖、南京市域18号线、南京至马鞍山、句容至茅山、杭州至德清、杭州下沙至长安、宁波至象山、温州市域S3线一期、台州市域S2线调整、合肥新桥机场S1线、黄山市域旅游T1线一期等项目。支持杭州至海宁铁路延伸至文正街站。远期布局沪崇启、南京至和县二期、南京经乌衣至滁州、扬州经扬泰机场至泰州、徐州至萧县、徐州至贾汪、杭州至诸暨、绍兴至嵊州至新昌、金华至武义至永康至东阳、台州市域S3线、湖州至安吉、合肥至巢湖、合肥至庐江、黄山市域旅游T2线一期、马鞍山至郑蒲港等项目。(四)城市轨道交通网。以强基提质增效为重点,统筹财力支撑和发展需要,因城施策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聚焦服务城市中心区,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绿色安全、便捷高效和大能力运输优势,提升运输服务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优化上海、南京、杭州等超大、特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推进合肥、宁波、苏州等城市轨道交通成网运行,有序推进无锡、常州、徐州等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高效衔接,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在现代大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骨干作用。长三角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项目表长三角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项目示意图2015年9月21日,国家批复《皖江地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年)》,以合肥为中心,规划6条骨架城际铁路和4条都市区城际铁路。二、运营情况随着杭海、杭绍城际的开通,嘉兴和绍兴也成为运营轨道交通的城市。三、规划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瞄准国际先进科创能力和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沿沪宁产业创新带,提高长三角地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和辐射带动全国发展能力。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长三角地级及以上城市高铁全覆盖,推进港口群一体化治理。打造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强化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放型经济集聚功能,深化沪苏浙皖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加快公共服务便利共享,优化教育和卫生资源布局。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三角地区轨道交通规划图2、上海“”上海市域功能布局推进浦东综合交通枢纽、大科学设施群、市域(郊)铁路和新城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统筹推进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共建轨道上的长三角,加快建设多网融合、高效便捷的现代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提升铁路货运能力。以项目化推动一体化,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建成沪苏湖铁路,加快沪通铁路二期建设,推进北沿江高铁、沪乍杭铁路建设,加强沪甬通道等跨区域交通项目规划研究工作。促进主城片区功能提升。……加强主城片区各类配套设施建设,适度提升片区内轨道交通站点密度,发挥13号线西延伸、机场联络线、21号线等对虹桥、川沙主城片区的支撑作用。加快存量工业用地向科研用地转变,研究谋划高桥、吴泾地区功能定位,稳步推进厂房搬迁和土地收储,为未来开发腾出空间,积极发挥重大项目对局部区域产业转型的带动作用。在宝山和闵行片区适当增加高水平、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补足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提高职住比例。分类指导推进新城建设。嘉定新城:成为具有创新活力、人文魅力、综合实力的科技教化之城和沪苏合作桥头堡,深化汽车产业中心承载区建设,集聚发展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健康等产业;依托嘉闵线及北延伸、沪通铁路等和安亭北站和嘉定北站等站点周边开发建设,立足嘉昆太、联通苏锡常;聚焦环远香湖、嘉定老城、横沥河文化水脉等重点区域建设,提升保利大剧院、上海场等文体设施功能。青浦新城:成为承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进博会战略功能,绿色创新发展和江南文化传承的生态宜居之城,依托环城水系公园建设,统筹推进岸线开发、产业集聚及存量资源更新;依托轨交17号线等,打造新城综合交通节点;聚焦氢能等重点产业推进崧泽大道以北产业园区建设,统筹推进老城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构建体现历史人文底蕴和生态宜居环境的城市空间。松江新城:依托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高铁时代产城融合的科创人文生态之城,做大做强电子信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进大学城与新府城融合发展;加快以松江枢纽的上海科技影都、现代商务及现代物流体系示范集聚区建设,依托枢纽、高铁及市域线等加强与浦南地区、其他新城及嘉善等周边城市联动;启动新城内环城快速路,统筹优化区域教育和资源均衡配置。奉贤新城:成为上海南部滨江沿海发展走廊上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和独特生态禀赋的节点城市。以“东方美谷”美丽健康产业为主导,加快新华奉贤院区、复旦儿科奉贤院区、南上海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引入和建设;依托沪乍杭等铁路与杭州、嘉兴等加强环杭州湾地区产业带建设,以南枫线为纽带促进与临港和金山的联动发展。南汇新城:全面建设与临港新片区功能相契合的高能级、智慧型、现代化未来之城,聚焦前沿产业以及新型国际贸易、跨境、现代航运、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人才服务港、科学家社区等载体平台;率先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城市,加速对外快速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布局高能级教育、、商业、文体设施。以城际、市域(郊)铁路为重点完善轨道网络。围绕虹桥枢纽、浦东枢纽等主要节点,形成多层次、通勤式、快速化和经济舒适的轨道交通网络,到2025年实现中心城60分钟可达毗邻城市、主要枢纽120分钟可达长三角主要城市。基本形成沪苏、沪浙多向对外铁路通道格局,明显提升沿线城镇、重点功能区与长三角城市直联直通水平。推进既有铁路站线资源及周边区域改造利用,增强铁路服务市域公交及城市物流功能。全面启动市域(郊)铁路建设,加快形成市域(郊)铁路基本骨架,带动重点地区、郊区和近沪地区发展。建成机场联络线,推进嘉闵线及北延伸、两港快线建设,加强临港、张江等重点地区之间及与两大枢纽的快速交通联系。推进崇明线、17号线西延伸建设。规划建设南枫线、沪平线,发挥连接长三角功能,形成对杭州湾北岸城镇的带动作用。推动市域(郊)铁路网络与长三角城际铁路网衔接,提升中心城、郊区与长三角城镇之间通勤化客运水平。强化市域(郊)铁路线网规划顶层设计,探索车站衔接、列车开行等运营管理机制。建成轨道14号线、18号线一期,加快建设13号线西延伸、19号线、20号线一期、21号线一期、23号线一期等线路,加快规划建设12号线西延伸、15号线南延伸等,进一步提升中心城轨道网络覆盖密度,并加大川沙、宝山、虹桥、闵行四个主城片区轨道通达性,推动轨道交通覆盖所有区,到2025年市区线和市域(郊)铁路运营总里程达960公里。全力打造集航空、国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市区线等功能于一体的浦东综合交通枢纽,提升虹桥枢纽交通服务能级。强化“松江枢纽”服务长三角的功能。3、江苏增强都市圈城市群竞争力。完善都市圈城市群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空间协同和一体化发展,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高质量推进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建设,基本形成便捷高效的1小时通勤圈。促进公共服务标准衔接和共建共享。进一步扩大南京都市圈国际影响力,打造开放包容的跨区域都市圈典范,增强南京江北新区自主创新、开放示范和区域辐射能力,提升南京重要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提高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能级,推进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全面振兴转型,深入建设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支持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徐州都市圈成为策应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的新兴增长极。强化沪苏通合作,支持南通建设长三角北翼区域中心城市,打造跨江融合、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的战略枢纽。优化枢纽城市布局立足城市区位特征、资源禀赋和发展定位,以多种基础设施协同融合为重点,构建高效集成、联动支撑、功能各异的多层次枢纽城市群空间布局。积极建设南京国际枢纽城市,加快构筑直连全国“米”字型高速铁路网,打造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国际货邮核心枢纽、全球信息服务重要节点,推进扬州、镇江加快融入南京枢纽布局。支持打造苏州-无锡-南通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发挥物联网赋能智慧交通功能,加强城际快速交通联系,促进跨江协同互动,与上海共建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建设徐州-连云港-淮安综合性物流枢纽,加快海港、陆港与空港一体建设,支持宿迁协同发展,共同打造现代物流“金三角”,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支持常州、泰州和盐城建设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枢纽经济重点工程综合客运枢纽:建设连徐高铁连云港站、京沪高铁常州北站,北沿江高铁南京北站、南通站、泰州南站,通苏嘉甬铁路苏州北站、苏州南站(汾湖站),合宿新铁路宿迁东站,南通新机场等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完善综合交通大通道统筹铁路、公路、水运等建设,提升战略性、骨干性和复合性通道支撑能力,更好服务国家战略,促进省域一体化发展。强化沿江交通通道综合交通运输能力,着力推进沿江两岸高铁建设和高速公路扩容,有效串联沿线重要城镇。畅通沿海交通通道,规划沿海高铁,谋划新建临海高速公路,加快推进通州湾新出海口建设,完善21世纪海上的海洋运输廊道。巩固发展陆桥交通通道,建设经济带东西双向跨境物流大走廊。推进京沪(沪宁)通道提质扩容,完善城际铁路布局,实施一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改扩建工程,促进长三角与京津冀发展联动。完善中轴通道,推动实施京沪高铁通道江苏段,进一步增强苏中苏北腹地融入国家战略能力。强化连云港-南京-黄山通道建设,密切与粤港澳大湾区联系。优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积极打造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加强城际铁路、航空运输、过江通道建设,完善省域一体化、多层次、快速化交通圈,基本实现1日联通全球、半日通达全国、2小时畅行江苏。强化轨道交通“四网融合”,进一步完善高铁主骨架,推动城际铁路加快发展、网络衔接和自主运营,因地制宜发展市域(郊)铁路,积极建设货运铁路,有序推进城市轨道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实现设区市高铁全覆盖,打造轨道上的江苏。优化区域机场布局,提升连通国内重要节点城市和国际运输功能,有序建设通用机场,形成功能互补、分工协作的现代化机场体系。提升过江通道通行能力,建成一批复合型过江通道。推动港口一体化集约化发展,打通省干线航道瓶颈,促进港航联动和港铁衔接,完善江海河联运体系,提高现代港口群国际竞争力。优化国省干线公路网,推进高速公路瓶颈路段扩容,加快高速公路县际联通。到2025年,高速铁路里程达到3000公里左右,过江通道新增6座、累计建成23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建成南沿江、宁淮、沪苏湖等铁路,开工建设北沿江、通苏嘉甬、合新、盐泰锡常宜、宁宣、宁芜复线、沪苏锡常、如通苏湖苏州至吴江段、扬镇宁马、宁仪扬等铁路。推进淮新、潍新、宁马、苏淀沪、宁滁、常泰等铁路前期工作,条件具备时力争开工建设。与邻省共同推动宜湖、宁滁蚌、宁杭二通道等铁路前期工作。规划研究沿海高铁盐城至赣榆段、徐枣、徐荷、淮兴泰、沿淮、连临、南京铁路货运外绕、新长扩能等铁路。过江通道:建成龙潭、常泰、江阴二等过江通道。开工建设通沪、江阴三、张皋、海太、上元门、南京地铁4号线等过江通道。力争开工七乡河、锦文路、苏通二等过江通道。4、浙江深入实施大都市区建设行动。大力推进杭州、宁波、温州、金义四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的功能地位。推动人口、产业、科创等要素向都市区集聚。加强多层次多领域国际人文交流,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国际形象和个性品牌。持续实施一批大都市区标志性工程,加快“高铁+城际铁路+地铁”轨道上都市区建设。推进嘉湖、杭嘉、杭绍、甬绍、甬舟、甬台等一体化合作先行区建设,探索其他跨行政区协同板块一体化。加快构建四大都市圈,形成网络型城市群空间格局,推动都市区中心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谋划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标志性工程建设,加快城际铁路建设,深化洋山区域合作开发,打造“轨道上的长三角”和港口群、机场群。建设便捷高效的大通道加快交通强省建设。高水平推进“三大通道、四大枢纽、四港融合”建设,形成发达的快速网、完善的干线网和广泛的基础网。完善综合运输通道主骨架,推动内畅外联,更优串联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等重大战略空间,更好联动省内沿线城市组团发展。提升综合交通枢纽能级,打造杭州、宁波(舟山)国际门户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温州、金华(义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联动发展,推动各种交通方式零距离换乘、无缝化衔接。基本建成省域、市域、城区3个“1小时交通圈”。完善综合交通网络。统筹铁轨公水空管邮枢廊。优化客运铁路网,加强与国家高铁网、长三角城际网衔接,加快构建“五纵五横”客运主骨架,实现“市市通高铁”。完善货运铁路网,加强港口后方通道建设,完善大湾区货运通道布局,打通铁路疏港、进企、入园“后一公里”,基本形成“四纵四横多联”货运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积极推动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优化路网等级结构,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畅通跨省跨区域高速公路通道,积极推进繁忙通道扩容改造,加快低等级路段和待贯通路段改造建设,提升国省道网络化水平。加快建设宁波舟山世界强港设施体系,打通省内骨干航道和海河联运主通道瓶颈,加快建设通江达海的千吨级航道网。培育杭州机场国际枢纽功能,增强宁波、温州机场区域辐射能力,加快金义机场新建和衢州机场迁建项目前期工作,建成投用嘉兴、丽水机场,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以推动空公铁和铁公水联运枢纽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多级综合客货运枢纽体系。培育普惠城乡、畅达国际的邮政快递网。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智慧交通、绿色低碳交通建设。建设现代运输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支持我省港口运营主体加大“”、长江沿线码头投资布局,拓展港口集装箱腹地,大力发展江河海、海公铁联运,发展国际港航服务业。打造国际陆港空港开放枢纽,发展高铁货运,培育专业性货运枢纽机场,推进国际航空货运发展。实施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强化信息港功能。优先利用既有铁路开行通勤列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城市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平均运行速度持续提升。推动都市区轨道交通运营一体化,发展旅客联程联运,推进城乡运输一体融合发展。现代综合交通重大项目铁路。加快建设杭绍台、金甬、杭温、湖杭、杭衢、沪苏湖、金建、衢丽(丽松段)等续建项目,有序推进通苏嘉甬、甬舟、沪乍杭、甬台温福、衢丽(衢松段)、温武吉、杭丽、杭州萧山机场站枢纽及接线工程、金华枢纽改造提升工程等新开工项目,谋划推进沪甬、沪舟甬跨海通道和宁杭二通道,加快建设铁路专用线。到2025年,总里程达5000公里。轨道。加快建设杭州、宁波、绍兴、嘉兴城市轨道交通和温州、台州、金义市域铁路等在建项目,有序推进杭德城际、上海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江南水乡旅游线、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台州市域铁路S2线等新开工项目,谋划推进嘉兴至枫南、嘉善至西塘等项目。到2025年,总里程达1300公里。5、安徽加快打造交通强省着力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全方位推动设施联网优化、服务提质升级,推进各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构建发达高效的快速网、完善顺畅的干线网、广泛便捷的基础网。建设“轨道上的安徽”。完善高速铁路通道布局,加快形成以合肥为中心、通达全国主要城市的现代高效铁路网,进一步提升安徽在全国铁路网中的枢纽地位。构建江淮城际铁路网,持续扩大快速轨道交通覆盖面。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展市域市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公交化便捷通勤出行。大力推进合肥都市圈轨道交通网建设,构建1小时通勤圈。改造提升普速铁路,加快建设铁路专用线。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市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积极开展轨道交通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到2025年,新增铁路运营里程1800公里,铁路网覆盖90%以上县,其中高速铁路网覆盖80%以上县,形成省内城市之间1小时通达、至长三角城市2小时通达、至中部地区城市3小时通达、至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及部分西部城市4小时通达的高铁出行圈。发展智慧交通。高效集聚整合交通创新要素资源,以智能化信息化为手段,打造智慧交通系统,实现运输服务水平提升和管理组织模式创新。应用新一代高速动车组、智能动车组、城际和市域动车组、旅游新型列车,换代升级普速客车。开展车联网和车路协同技术创新试点,探索智慧高速公路建设。促进区域船岸港信息互联互通,推动船舶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推进机场远程数字塔台控制管理,建设智慧机场。发展共享交通,打造基于移动智能终端技术出行服务系统。提升物流运输服务能力,打造智慧货运物流服务网络。提升综合枢纽功能。优化枢纽空间节点布局,强化枢纽一体化服务功能,提高交通运输组合效率。加强以合肥为中心,芜湖、蚌埠、阜阳、安庆、黄山为支撑,其他各市为节点的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实现枢纽城市与干线网络一体化衔接。推进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提高旅客换乘和货物接驳换装效率,重点推进以轨道交通客站、机场为中心的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鼓励机场联通轨道交通,重要港口、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引入铁路专用线,完善枢纽集疏运体系。着力提升枢纽产业集聚辐射能级,推进站城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枢纽经济。专栏13交通重大工程“轨道上的安徽”建设工程。建设安庆—九江、南昌—景德镇—黄山、池州—黄山、宣城—绩溪、合肥—新沂、合肥—南京—上海、合肥—武汉、杭州—临安—绩溪、阜阳—黄冈等高速铁路,滁州—南京、巢湖—马鞍山、淮北—宿州—蚌埠、阜阳—蒙城—宿州(淮北)、六安—安庆、南京—天长—淮安、马鞍山—镇江(扬州)、合肥—新桥机场—六安、合肥—庐江—池州(九华山)—金华、南京—宣城等城际铁路,合肥新桥机场S1线、马鞍山—南京、黄山旅游T1线等市域(郊)铁路,铜陵港、池州港、安庆港、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石台非金属矿等铁路专用线,实施宁芜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合肥、芜湖等城市轨道交通。开展合肥—安康、沿淮、宁杭二通道、黄山—衢州(金华)等高铁,池州—九江、亳州—蒙城—蚌埠、蚌埠—滁州—南京、宿松—望江—石台—宣城等城际铁路,六安—庐江—铜陵—南陵—宣城、铜陵—江北港等普速铁路,九华山中低速磁悬浮旅游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安徽北沿江高铁,三洋铁路,滁州—天长—扬州、合肥—芜湖—宣城、亳州—许昌、武汉—黄冈—岳西、安庆—景德镇、宣城—镇江、蒙城—淮南、新桥机场—淮南—蚌埠、庐江—巢湖、淮北—商丘(永城)、池州(九华山)—宣城等城际铁路,合肥—巢湖、合肥—长丰—淮南、合肥—庐江、合肥—六安—金寨、合肥—舒城(万佛湖)、南京—和县、南京—天长、铜陵—枞阳—安庆、萧县—徐州、滁州—乌衣—南京、马鞍山—郑蒲港、马鞍山—博望等市域(郊)铁路,阜六、宿淮铁路、既有沪汉蓉铁路墩义堂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研究论证,争取纳入国家规划。支持蚌埠市发展符合实际需要、安全、绿色、经济、便捷的新型轨道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合肥新桥机场站、芜湖宣州机场站,合肥南、新合肥西、蚌埠南、阜阳西、芜湖北、新安庆西、黄山北、淮北西、宿州西、六安北、滁州等高铁站。过江通道。推动实施马鞍山慈湖过江通道、马鞍山长江公铁大桥、芜湖泰山路长江公铁大桥、芜湖北京路过江隧道、芜湖城南过江隧道、铜陵开发区过江通道、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安庆海口长江公路大桥、望江长江公铁大桥、宿松—彭泽过江通道等。END1.本公众号商务合作:2.轨道交通行业“技术交流和信息分享群”进群方式:关注公众号后,请在公众号窗口界面发送“微信群”。群分为全国群和地区群,如需加入地区群,进群后请与群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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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流的主题是学在第34次集体学上的讲话,通过学的讲话,深刻领会数字经济的迫切性、数字经济对发展的深刻影响以及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的方向。我在这里抛砖引玉,谈几点自己的学体会。
一、理解关于数字经济讲话的精神
(一)如何认识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性,数字经济发展迫切性有三个维度。即速度,广度,深度。首先是速度,即“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是整个经济发展速度的三倍之多。放眼,去年经济负增长,但数字经济还是保持正增长。第二抒度,即“数字经济辐射范围之广”。从广度来看,上到的航天宇宙的科学,下到传统的餐饮业如美团外卖,都需要数字化支撑。第三是深度,即“数字经济产业渗透之深”。从影响深度来看,数字化的元素渗透到整个产业的全流程。(二)如何认识数字化对发展的影响深远在讲话中,数字化对发展的影响非常深远。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未来的发展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具有性的。这一方面也包含三个维度,即数字经济
的发展正在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重组重塑和改变,不是原有的经济结构上的修修补补,也不是原有资源要素上的一个增减,更不是原有的经济结构上的一种完善,因而要重塑、要变革、要重组经济发展格局。所带来的冲击力也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三)把握发展数字经济的目标对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方向。他未来数字经济括三个方向,一是促进数字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二是要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是催生新的产业、新的业态、新的模式。我们要深刻理解,从在讲话中间进一步理解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性、它的重大的影响力以及它的发展方向,并将其作为指导我们在物流和供应链领域中间开展数字化的一个顶层引导。通过学,我们要加深对三个主题的认识是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阶段、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明确物流和供应链数字化的战略。第二个是物流和供应链的数字化的价值所在。第三个主题守于联合会如何推进数字化工作的思考。
二、数字经济是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
数字经济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有几个要素需要把握。首先需要明确数字经济是生产要素。以后,提出科技是生产力,科技是一个新的生产要素。现在开始将数字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所以现在的生产要素包括五个方面,就是劳动力、劳动条件(生产工具)、土地资源、和数字。其次数字要成为生产要素,必须要有赋能,这个就是数字和现代网络。数字要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信息可以作为一个产业去它,但是数字化不能仅仅为一种产业。数字经济更多的是数字和各类的产业进行深度融合以后,通过数字的生产要素所创造出的价值。数字经济的本质是和实体经济进行深度融合与共生的。只要产生一个经济行为,就会同时产生一组数字。数字经济的目标是加速重构经
济发展和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重构经济发展。从物流来讲,就是要重构物流的组织模式。
重构模式,更重要的是重构治理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包括四个维度。除了我们比较熟悉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外,还有数字化治理和数字的价值化。个维度是数字产业化。数字产业化就是指信息通讯业,也就是说能够促使数字的形成、数字的积累、数据的存储、数据的交换、数据的处理等等这些所形成的产业,包括通讯设备的制造、电信业、软件开发、互联网等等。第二个维度是产业数字化。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阵地,是数字化和各行各业的融合,是我们未来物流与供应链要推的数字化进程的一个根本所在。第三个维度就是数字化的治理,数字化的治理它实际上是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数字本身的治理。更关键的是通过数字化对、社会乃至经济甚至家庭的一种治理。第四个维度是数字的价值化。
数字价值化包括三点。是数字资源化,数据要形成资源。第二是数字资源变成数字资产。第三是要形成资本,也就是数据资本化、化。
杭州到平昌的客车班次时刻表(客车/班次发车时刻表)2022平昌已更新(今日/推荐)

三、数字经济发展正在由初级阶段迈向高级阶段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分为四个阶段,萌芽期,高速发展期,成长期,以及转型升级期。1994年到2002年是萌芽期。这个时期的数字化就是新浪、搜狐、网易等等。第二个阶段就是高速发展期, 2003年到2012年。这一时期数字经济主要发展的形态就是电子商务。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始涌现,物流车货匹配的电商平台也开始应运而生,物流的数字化开始起步。第三个阶段我们叫成长期, 2013年到2019年。这个阶段数字经济形态有两个特征一是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二是新业态。数字和产业的融合更深。这三个阶段是我铭家数字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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