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阿坝州要做那些手续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在校学生、托幼幼儿(以下简称“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4.属于特殊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城镇低保对象需提供《阿坝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特殊人员身份认定

  1.城镇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的条件负责核实确认。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重度残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

  4.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特殊人员,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

  (四)学生及幼儿参保办理

  1.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学校、托幼机构为在校学生成建制办理参保手续;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户籍在州内的异地就读学生,由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即可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请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为准。

  “重度残疾人” 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界定,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100元筹集,其中个人每年缴纳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阿坝州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州统计局统计公告的数据为准。

  2008年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40元;属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80元。

  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公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2008年医疗保险费用从第二季度开始缴纳,并于参保的当月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09年度以后的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办法为:

  在统筹地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下同),在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一次性缴纳2008年第二季度至2009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

  参保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1.《试行办法》实施之日的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试行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9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新生儿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中的 “三无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后,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三无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六)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他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凭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缴费凭据及时与银行对账。

  (七)城镇居民在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八)城镇居民参保身份在每年缴费以后发生变化的,从次年度起,以变化的身份参保缴费。

  (九)有条件的单位,为所属职工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列支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收入户基金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执行。

  (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含符合门诊大病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川劳社发〔2000〕11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先由个人支付的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年度内多次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从低级别医院转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实行补差。

  (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公式为: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5%。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0%。

  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5%。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0%。

  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8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0元。

  (五)城镇居民可申请的门诊大病病种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大病的申请办法和认定标准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的待遇支付金额与住院待遇分别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扣减1次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0元。

  (六)参保居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药品、费用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出院病情证明书;

  7.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医院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七)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或缴费后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4.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危重急症抢救除外);

  6.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和就医报告制度。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城镇职工定点协议的基础上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协议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二)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当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危重急症抢救除外)。转院治疗按两次住院办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参保居民住院,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户口薄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其身份,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和冒名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相关手续,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费用,患者或其家属有权拒付。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一般不超过7天量,最多不超过15天量。

  (一)参保居民在定点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结算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付费用的90%,剩余10%按协议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非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报销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户籍在州内,长期住州外的参保居民,在居住地选择1-2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将有效票据报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结算。

  (四)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的结算时限确定为6个月(6个月指:从出院日或门诊发生费用至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完整的费用报销资料之间的时间),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六、保险关系的变更

  (一)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二)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办理退费手续。

  (三)年龄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按满3年折算为1年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折算到月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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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地震 保险业在行动

  新浪财经讯  据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网站消息,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北京时间8月8日21时19分,发生.cn、“太平洋产险”、“太平洋寿险”微信服务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报案和咨询。

  2、主动排查客户出险信息,重点关注旅游险。与政府、同业保持积极沟通交流,多渠道获取事件伤亡人员信息,在公司后台全面排查,并重点关注旅游险承保情况,联系合作单位开展慰问及客户出险排查。

  3、简化理赔单证手续。简化事故证明材料,对列入事故伤亡名单的人员推出无保单理赔、简化意外身故理赔申请单证服务,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医疗费用限制,简化重疾、伤残理赔申请鉴定手续服务。

  4、次生灾害预警服务。大灾事故发生后,随时关注灾情发展和变化,向客户及时提出防灾和预警服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人性化理赔服务原则。理赔服务注重人性关怀的原则,在尊重客户家属意愿的基础上,以客户接受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赔款,兑现保单承诺。

  启动四川九寨沟7级地震理赔应急预案

  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8月08日21时19分在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北纬/ 、“招商信诺在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进行报案咨询。

  2. 开启理赔绿色通道。启动理赔应急处理机制,总分公司联动成立理赔应急处理小组,主动排查客户出险信息,快速优先处理灾区客户理赔案件。

  3.简化理赔手续。对列入本次灾害伤亡名单中的客户开启无保单理赔,减免事故或身故证明,减免医疗险索赔资料,简化重疾、伤残理赔鉴定手续。

  4.放宽医院限制。因本次灾害事故需紧急救治的客户,取消定点医院就诊限制。

  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紧急应对九寨沟县/、“德华安顾人寿”微信公众服务号。

  3、公司将密切关注因此次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如有伤亡人员身份信息,将在第一时间开展客户排查工作和相关理赔工作。

  4、对于在地震中出险的客户,简化理赔手续,实行无保单理赔,一旦确认客户身份,先行赔付。

  5、医疗就诊方面,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对于身故客户,政府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公布的死亡名单或殡仪馆的火化证明等资料可作为死亡证明资料。

  6、尊重客户及家属意愿,以客户接受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赔款,兑现保单承诺

  合众人寿四川分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2017年8月8日21时19分,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附近发生6.5级地震。合众人寿四川分公司启动应急预案,推出应急服务举措:1、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及理赔咨询服务,合众人寿客服报案电话95515。2、简化理赔申请资料,可无保单申请理赔、无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预付赔款服务,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能够初步认定的,资料暂不齐全的,提供预付赔款服务。4、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自费限制。目前暂未发现出险客户,四川分公司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积极联系同业和监管部门,有最新信息后会再次上报。四川分公司理赔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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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坝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我州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两种方式任选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以及全州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得办理补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全额补助。各县(市)如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1.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缴费档次补贴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

2.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有多重代缴身份的不重复享受代缴政策。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七、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发放。为鼓励参保人长期参保,对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在省规定的每月增加2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元,达到每月3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根据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和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提出全州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州委、州政府确定。在中央、省和州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县(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八、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者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较高标准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追回。

社区服刑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或者因案件撤销、不予起诉的,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待遇领取人员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将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进行分担。

补助对象为参加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丧葬费发放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4个月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按3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8个月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按7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其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个月内办理注销、申报等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和丧葬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系统应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加强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衔接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健康委、残联等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办理对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州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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