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保证保险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重疾险和百万医疗险都是商业保险,并且都是健康保险,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百万医疗险主要是以报销的形式来补偿被保险人,这样就是被保险人住院费用花了多少,按照比例进行赔付。重疾险则是按照约定保额进行给付,这样赔付的金额可能会大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百万医疗险一般是趸交,缴费期为一年,保障期为一年。重疾险可以选择趸交或期交,缴费期可以选10年、20年、30年等,保障期限则是定期或终身。

人在患重病时主要有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治疗费用的开支,另一方面是后期康复费用。前者是医疗险可以报销的,而后者则是重大疾病保险针对的风险类别,后期康复、收入损失、生活费用,重疾险都可以赔付。

百万医疗和重疾险能同销吗

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能同时理赔,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其中百万医疗险属于报销补偿型,根据产生的治疗费用报销,理赔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花费;而重疾险是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即定额赔付,与被保险人治疗实际花费金额没关系,这两大险种也是互不冲突的。另外百万医疗险是一年一投,续保条约很关键,重疾险保障期限比较长,保终身更好。

百万医疗保险和重疾险哪个好

重疾险和百万医疗险各有各好,但到底该买哪一个?这需要从两个险种关于保障范围及理赔方式去重点考虑。

从保障范围来看,可覆盖更全面保障的百万医疗险优势明显,它提供保障更全。

1)无疾病种类限制:很多百万医疗险都表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皆可报销。

2)医疗费用外的其它费用报销:除了疾病治疗费用外,还可对护理费、床位费、检查费、住院膳食、诊疗费、救护车使用费等提供规定比例的报销。

百万医疗险确实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但从赔付来看,实际操作起来要难于重疾险。为什么?这就要回到理赔方式了。重大疾病保险是符合/达到理赔条件,就会直接给付保险金,拿着钱去治病的压力要小很多;但百万医疗险是自己先花钱,花完钱后再拿着票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截然不同的两种理赔方式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面对的经济压力也是不同的。

治疗疾病是一个周期很长的事,即使是向亲戚朋友借款也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偿还时间,自己先出钱治病再找保险公司报销的百万医疗险此时就有点不那么及时了,而给付的重疾险就更像“及时雨”了。所以到底该买哪个?与其做减法不如做加法。一份有针对性的长期重疾险和一份保障覆盖范围更广的百万医疗险能够更好的覆盖疾病检查、治疗等费用支出。

百万医疗险一年交多少钱

产品不同的话,价格也是不一样的,不过价格一般都在几百到几千一年。保险的价格除了受年龄的影响外,还会受性别、身体状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百万医疗险在众多的保险产品中是比较受欢迎的,保费也不贵,还能拿到很高的保额。

百万医疗险是不保证终身续保的。所以一旦我们的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而投保的百万医疗险又停售,想要通过一款新产品的健康告知,并不容易。因此,选择百万医疗险,不仅要看保障责任、价格、免责条款、续保条款等常规内容;还要评估产品的稳定性,也就是产品的续保条件以及停售风险。

关于重疾险一年多少钱,实际上因人而异,根据个人情况而定,具体要看缴纳的保险产品以投保年龄、性别、基本保额、保障期限、缴费年限等等。保费从几十到几万都有。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有很多种,保障责任不同,价格也相差很多,从几百到几万不等。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在解决重疾险一年多少钱这个问题之前,要明确您的年龄、收入、预算、身体状况等多个因素,只有了解了这些信息才能做出判断。

重疾险一般都会保障70-120种重疾,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设定不同,每款重疾险产品保障的疾病种类不同,但是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保的25种重疾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等等。另外,还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兹海默症、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第一名国家医疗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名众安在线·尊享e生旗舰

第三名众安在线·尊享e生2019版

第四名平安健康·平安e生保(保证续保版)

第五名泰康在线·微医保·百万医疗险2019

第六名复星联合健康·乐享一生2018plus版

第七名人保健康·好医保·长期医疗

第八名太平人寿·超e保2018

第九名安联保险·臻爱2018优选计划

第十名华夏人寿·医保通

一、重疾险的特点有什么?

重疾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和社保、医疗险的报销性质不同,重疾险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医疗险是花多少报销多少,而重疾险事先已经约定好数额,一旦达到合同中定义的疾病标准,就直接赔付这个数额。

2、重大疾病种类有规定

市面上所有的重疾险,都包含由银保监会统一规定的25种重疾,理赔条件完全一样。除了这25种,各家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增加其他病种,定义也不再做统一,虽然有所差异,但是这前25种重疾理赔占到所有重疾理赔的95%以上。

2、重疾险不是确诊即赔

被保险人患病并不是确诊即赔,需要满足下面三种情况的任意一种。

1)确诊即赔。癌症、肢体缺失、失明失聪等比较容易明确诊断是确诊即赔的。

2)实施约定手术才赔。比如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都按照要求做规定的手术才赔付。

3)达到某种特定状态才赔。有的还需要符合对应的后遗症才会赔付。

豁免就是当被保人患合同约定的病症后,剩余的保费就不用交了。现在大部分的重疾险基本都自带被保人豁免功能,可以自主选择投保人豁免功能。

二、百万医疗险包括什么?

百万医疗险购买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需要注意产品的免赔额规定,以及特殊门诊、门诊手术、住院前后门急诊这三项内容。

还有一项质子重离子治疗医疗费是否100%报销,质子重离子治疗是目前世界上很尖端的肿瘤放射治疗技术,可以精准定位,对健康组织的辐射少于传统的放疗手段。

比如住院医疗费垫付、外购药物报销比例都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其中的外购药指的是针对癌症的靶向药,由于价格非常昂贵,很多中小城市的医院没有足够的靶向药,患者只能从院外购药。

百万医疗险是不保证终身续保的。

所以一旦我们的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而投保的百万医疗险又停售,想要通过一款新产品的健康告知,并不容易。

因此,选择百万医疗险,不仅要看保障责任、价格、免责条款、续保条款等常规内容;还要评估产品的稳定性,也就是产品的续保条件以及停售风险。

三、已经购买了百万医疗险,还需要再买重疾险吗?

当有了重疾险,您的身体出现健康问题后,您可以依据医院出具的确诊记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给出重疾险保额,拿着钱治疗。通常,重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治疗结束后我们可以以医疗票据通过百万医疗险进行报销。这样,先用重疾险解决“没钱治疗”的问题,再使用百万医疗险报销治疗费用,我们就可以有足够的钱用于康复期家庭的开支,不会因为疾病给家庭经济带来不能承受的冲击。所以,即使有了百万医疗险我们依然需要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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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宏观经济低迷,金融平台暴雷等风险事件显著增加,消费金融企业面临大洗牌,这也给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极大不确定性。信保业务增速逐步下降、风险逐步走高已成大概率事件,风控能力成为制约险企发展此类业务的关键所在。

2020年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信保新规》”)。本文试从微观层次归纳总结《信保新规》核心监管要点,以期对《信保新规》的施行和我国信保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信保新规》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变化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原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7月印发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由于原《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即将于2020年7月到期。加之,近几年金融新业态迅猛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尤其是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持续暴露,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鉴于此,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1月下旬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19日对外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保新规》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信保新规》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信保新规》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二、核心变化: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按照保险公司承保的履约信用风险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信保业务可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两类。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包括小额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网贷平台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等。

原《暂行办法》仅出现过一次“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概念,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监控和跟踪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往来还款资金动态,必要时建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还款账户的共同监管机制。”

《信保新规》以风险为导向,实施差异化监管。《信保新规》明确将信保业务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并针对近年来发展迅速、风险较高、曾引发较多纠纷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三、《信保新规》从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和内控管理等方面,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

1.提高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

《信保新规》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资质提出了专门要求,主要包括:

(1)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信保新规》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财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信保新规》有两点关键变化:一是对非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再设置具体的偿付能力红线;二是加倍延展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期,原《暂行办法》仅要求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2)业务操作系统和风控系统建设。《信保新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此前的原《暂行办法》仅是要求保险公司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鼓励业务操作系统建设,并未作出强制要求。

(3)互联网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对接。《信保新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互联网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财险公司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而且必须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该规定给财险公司防范和控制信保业务的承保风险提供了有利的制度条件。

(4)独立组织架构和制度规范建设。《信保新规》规定,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财险公司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同时应当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提高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监管要求

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

在信保业务承保总限额的基础上,《信保新规》针对非专营性保险公司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第一,自留责任总额限制,非专营性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第二,自留责任单项限制,非专营性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3.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信保新规》规定,非专营性保险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由此看来,《信保新规》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信保业务领域。

4.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管理更为严格

《信保新规》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管理提出了专门要求,主要包括:

(1)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信保新规》第十四条规定,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还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全面记录,不可篡改。从上述规定来看,《信保新规》并未对融资性信保业务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的技术手段、具体标准和要求予以明确,有待进一步细化。关于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网络交易可回溯性,《信保新规》显然提出了比现行有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更高的要求,且与尚未生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基本一致。由中国银保监会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于2019年12月13日起草的《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投保交易的可回溯性,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并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和理赔投诉服务记录等,确保信息不可篡改并可回溯。

(2)重要环节岗位不得兼职。《信保新规》第十条规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3)业务系统应当具有资金安全监测功能。《信保新规》第十二条规定,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业务系统除了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外,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4)管理制度的最少要素要求。《信保新规》第十三条规定,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5)每年必须进行年度内部专项审计。《信保新规》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如果涉及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四、《信保新规》不再提及“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合作,统一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原《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网贷平台信保合作业务。所谓网贷平台信保合作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原《暂行办法》仅规定保险公司应与满足一定资质条件的网贷平台合作,至于合作内容,原《暂行办法》并未明确。

本次《信保新规》将原《暂行办法》中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全部删除,并用“合作机构”进行覆盖性的取代,并对合作内容及限制、合作方式、合作方的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随着各类网贷平台因国家对P2P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全面“良性退出”,原《暂行办法》关于网贷平台信保合作业务的监管问题不再属于《信保新规》需要加以重点监管的对象。因此,《信保新规》对这类业务未做特别的规范,而是统一将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的合作机构纳入管理。此外,《信保新规》对合作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与完善,对合作内容作出了更细化、更具实操性的指导性规定,以降低合作风险,主要如下:

1.融资性信保业务外包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不过,《信保新规》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外包业务的范围作出了限制。《信保新规》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2.加强合作方管理,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信保新规》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3.对于催收追偿的合作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

《信保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4.每年向监管部门定期披露合作方情况

《信保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五、附条件开放债权转让业务,经营行为作出进一步限制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信保新股》对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的信保业务类型和经营行为限制做了进一步规定。

1.附条件开放债权转让业务,不得承保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1)原《暂行办法》禁止保险公司为债权转让行为提供信保业务,本次《信保新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保业务。从上述规定来看,《信保新规》允许保险公司承保债权转让业务,使得保险公司与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保理业务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信保+保理”、“信保+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存在一定的空间。那么,如何理解“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中保法律师认为,应当是底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发生变更,包括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债务全部转移或部分转移、以及债务加入等类担保方式。

(2)值得注意的是,和原《暂行办法》相比,《信保新规》明确不得承保“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意味着,包括金融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AMC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企业发起的银行间市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商协会推出的资产支持票据(ABN)等ABS产品在禁止之列。另外“金融衍生品”业务也是《信保新规》新增的禁止事项。

2.不得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融资服务,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1)《信保新规》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规定,《信保新规》新增融资性信保业务对承保融资业务的资金方的准入资质要求,即要求承保的融资性业务应由对应的持牌机构,比如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换言之,《信保新规》不再允许保险公司承保网贷平台下的民间借贷业务。

(2)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担保还是保险,立法层面曾有反复,司法层面依然存在分歧。在立法层面,早在1983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注:已于1995年失效),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确定为财产保险险种。1995年10月,我国第一部《保险法》实施,明确信用保险业务属于财产保险业务,但未提及保证保险业务。直至2009年10月《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时,才将保证保险业务再次纳入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在提供保证保险业务时,另行出具保函或类似承诺,这显然会模糊保证保险的保险本质,模糊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且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信保新规》禁止保险公司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有助于减少此类分歧。

六、可设立专营性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信保新规》新增了专营性保险公司的规定,扩宽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信保新规》第一条规定,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

专营性保险公司可以专业化运营《信保新规》所规定的两类保险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因此,《信保新规》在业务范围上有所放松,明确专营性保险公司不受“不得从事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的限制。

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专营性信保公司。鉴于《信保新规》对于专营性保险公司的设立要求未作规定,后续中国银保监会可能就专营性信保保险公司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

七、《信保新规》设置了六个月的过渡期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信保业务风险,《信保新规》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信保新规》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在过渡期后,不符合《信保新规》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八、《信保新规》的适用范围

原《暂行办法》明确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排除适用;然而,《信保新规》第三十四条规定,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中保法律师认为,这意味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此外,根据财政部于2013年1月8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于2014年5月26日下发的《关于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信保新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商业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将适用《信保新规》。

此外,《信保新规》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要求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

(作者:李政明、陈劲松,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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