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上船受损,因货代漏买保险,货代需要负责吗?

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方法一般分为离岸价(FOB)、到岸价(CIF)和保税区价(CIP)。离岸价(FOB)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货款的权利。也就是对于说离岸价(FOB)来说,你的货物一离开码头,你就没事了(真的没事了吗?请看文末案例)。而对于到岸价(CIF)来说,你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你才能够享有以上的权利。其中间费用由卖方负担。

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FOB,CIF,CFR三个贸易术语最早出现于《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终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1990年通则》为最通用、较为权威的出版物。在国内三术语现均规范称为价格条款。甲板交货,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之后的费用、风险转移至买方,当然,要想让货物被允许越过船舷,出口通关的手续当然由卖方负责完成; 成本+运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的费用,风险以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之前的风险归卖方,之后的风险归买方,显然,为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买方要签定保险合同并负担保险费用; 卖方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期间的费用和风险,其中卖方投保的险别满足最低限度即可。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投保加成率或保险加成率,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以CIF为保险金额的计算基础,表明不仅货物本身,而且包括运费和保险费都作为被保险标的而投保,并发生损失时获得赔偿。因此,对于CFR/FOB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要先报CFR/FOB货价再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将CFR价转化为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费率之和],将FOB

一、佣金计算公式: 

⑴ 含佣价=净价+单位佣金 

⑵ 单位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⑶ 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计算公式: 

⑴ 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

⑵ 折扣金额=原价×折扣率 

三、三种贸易术语及其含佣价间的换算公式

(3)CIF=FOB+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

2、以CFR换算为其他价格

⑴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成本(进货成本)-出口退税金额

⑵ 出口退税金额=含税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⑴ 件杂货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⑵ 集装箱运费;拼箱与件杂货运费一样计算 整箱运费=包厢费率+附加费 

3、保险费核算公式 

⑴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⑵ 保险金额=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 

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保险金额以CIF(CIP)价格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⑴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利润率

⑵ 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 

  1. 出口总成本=出口护骸篙缴蕻剂戈烯恭楼商品的进货价+国内费用+税金+利润 

  2. 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FOB总价 (美元)=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美元)

  3.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 =FOB总价 (美元)×银行买入价 =[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费(美元)]× 银行买入价 

  4.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盈亏额=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5.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6.  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X100 %


到岸价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下:

(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5)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1)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3、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成本加运费CFR(离岸加运费价)

1、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3、CFR与CIF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除此之外,CFRCIF合同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础是相同的。

CFR术语订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按国际贸易惯例,不论是FOB、CIF还是CFR合同的卖方,都必须于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担负。所以,在出口贸易中,我方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般应用电传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载船名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卖方)必须提供装船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这种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的日期,往往还必须不晚于有关提单的日期。
CFR术语除了保险由买方自费办理外,其它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福建一家工艺品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美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福建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福建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货款没有收到,于是,卖家继续催促。

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那究竟,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呢?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OCEAN B/L)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HOUSE B/L),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告诉大家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很多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

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

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我想厂家都有很深的体会吧,现在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都需要注意。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

1. 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2. 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方式拗不过客户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的为好。

5. 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 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了解下他们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应当怎么办!

除了找中信保,别的都很渺茫。网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对这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进张罗难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用做了。

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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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6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369票对42票)通过了旨在改善海运监督的《海运改革法案》,这是近25年以来美国航运法最重大的改革。

法案得到了许多协会的支持,包括美国工业运输联盟、农业运输联盟、美国港务局协会、美国零售联合会、美国货运协会和港口货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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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启动25年来最大改革 法案扩大对公司监管

《》的通过将有助于抑制通胀和缓解货物积压,同时将对集装箱运输业的监管进行重大改革。

该法案还将加强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调查权力,目的是缓解海运延误。FMC将发布国家航运交易所的规定:所有涉及海运的航运交易所必须由FMC注册和监管。(截止日期:不迟于 2022年海运改革法案颁布之日起3年)

FMC是美国负责监督海运以及提升行业行为透明度的机构,属于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监管美国国际海运系统,以造福美国出口商、进口商和消费者。FMC主要负责确保海运承运人和海运码头运营商在货物运输方面采取公平和竞争的做法,同时维护服务合同的完整性,以防止对航运造成不利影响。此外,FMC监控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承运人的费率、收费和规则,以确保它们公正合理,从而促进美国国际贸易的流动性和竞争。

据了解,此次海运改革法案将对船公司和码头运营至少增加了以下新规定:

●将有关滞期费或滞期费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从货主移为船公司;

●禁止船公司不合理地减少美国出口的运力和舱位;

●要求船公司每个季度向FMC 报告停靠美国港口的每艘船舶的进出口总吨位和标准箱(装载/空载);

●为FMC设立新的注册航运交易所的权限;

●研究多式联运底盘池最佳实践以处理底盘供应和定位问题;

●禁止海运公司不合理地减少美国出口的航运机会,由FMC在新的规则制定中确定;

●禁止对托运人进行报复或威胁拒收货物。

02.法案是否真的可以缓解出口货物积压?

资深业内人士表示:通过这一法案中,禁止海船公司不合理地减少美国出口的运力和舱位及向FMC报告进出口总吨位的要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希望船公司不能将空箱直接运回亚洲,而必须以运输美国出口商品为优先,也就是说必须先等美国出口货物上船,不能直接离港。如果船被迫需要在码头等待装载美国出口货物,除了美国码头拥堵会更恶化,船舶周转率也将降低,进而压低整体运力供给,加剧市场供不应求的困境。

据悉,过去两年来,许多集运公司往往急于将空箱送回亚洲,以便从收费更高的亚洲出口集装箱中获益。美国农业出口商因此宣称,去年因为一箱难求,错失数十亿美元收入。

03.法案授予FMC权力加大,货代公司将何去何从?

综上所述,美线作为全球航运最重要的航线之一,一举一动都牵动的神经,但毫无疑问随着《法案》的出台,将扩大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监管和调查权力,相应的也要求从事美线的货代或即将从事美线的货代要更加合规合法经营,获得FMC的资格认定、按要求发送AM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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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线上化,申请手续简便,价格优惠,结算方便

05.中英对照,打破界限

自主研发中英文系统,适应国内操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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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一定要看的FOB风险规避技巧 我们都是做FOB的,不需要货代。 很多货代人在打拜访电话时,收到最多拒绝就是,FOB条款,懒得操心运输,收货人指定挺好的。但FOB真的好吗?今天货代老司机,就帮你好好分析下FOB的风险! FOB俗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价格术语。一般来说,FOB条件下,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很多出口企业由此认为,采用FOB条件比较简单,只要货物上了船就与自己没关系了,因此谈判中更意愿以FOB价格成交。 FOB条款,客户指定货代、 LOCAL费用高、货代态度不那么友善那都是小事,真正的风险是物权,是无单放货。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 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 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帕从釉音ト討可l认定为脔纤 什么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毋庸置疑那就是物权,物权就是金钱,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尤其是外贸新手,你需要一个货代老司机保驾护航。采用CFR/CIF无疑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真实案例 案例1 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宗,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就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決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案例2(非无单放货,拒收货物) 出口企业A于5月28日向美国买家B出口3票电动车,发票总金额为,一经查实,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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