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中有规定企业检水和环境一定要设立警戒限与行动限么?依据是哪个?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区、县(市) 防汛防旱指挥部
  2.5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5. 抗旱应急响应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7.4 水毁工程修复
  7.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9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 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为根本,最大程度减少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4.3 加强基层,依靠群众。坚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公共交通工具、进重点工程、进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的防汛防台抗旱意识和应对能力。
  1.4.4 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规范防汛防台抗旱行为;实行公众为主,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5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工程设施险情时,当地政府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行“一个指挥部+三个分指挥部+监测预警中心”的组织指挥体系。区、县(市) 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城镇社区、行政村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
  2.1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1) 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绍兴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武警绍兴市支队支队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水利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旅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绍兴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曹娥江大闸管理局、嘉绍大桥公司、市供销总社、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日报、市保险协会等单位负责人。
  当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排水防涝指挥部调整为市防指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调整为市防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防指水上交通分指挥部。
  (3) 市防汛防旱监测预警中心
  依托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设立市防汛防旱监测预警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预警中心)。
  (1) 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演练; 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发布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全市的汛情、旱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2) 分指挥部职责
  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协调越城区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 配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署和指挥。
  水上交通分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实施, 启动和撤销应急响应,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对成员单位的工作作出安排和调整;指导成员单位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机制和队伍、物资装备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 市监测预警中心职责
  整合气象、水文、国土、海事等监测预警信息, 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分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 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绍兴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绍兴市支队: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台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
  消防绍兴市支队:组织实施防台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
  市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期间的舆情监测、引导和监管,组织新闻发布,加强市外新闻媒体舆论引导。
  市农办: 指导各地开展农家乐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调查核实农家乐受灾情况。
  市发改委: 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组织供应救灾应急成品粮;配合发放救济粮。
  市经信委: 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用电;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市教育局: 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防台期间社会秩序, 参与执行“急、重、难、险” 突击抢险任务,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和群众转移道路畅通, 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物资的犯罪行为, 负责防汛防台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市民政局: 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组织核查、报送灾情; 组织、协调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实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 指导社会救灾捐赠,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财政局: 筹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市国土局: 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灾情及处置动态,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市环保局: 监督、指导、协调各地因洪涝台旱灾害引 发的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应急处置;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地表水监测和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承担市排水防涝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城市(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和风景名胜区防汛防台抗旱,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城市(镇)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
  市建管局: 负责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沿海和山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控制。
  市规划局: 负责本系统防台抗洪抢险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协助防汛、水利等部门落实基础设施规划中有关防洪功能的规划。监督、 指导城市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承担市水上交通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在建交通工程和内河交通船舶安全度汛,监督、指导灾区保障交通设施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 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 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市农业局: 监督、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安排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核实农业灾情。监督、检查并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沿海渔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
  市林业局: 指导林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重建,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市安监局: 监督、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主管行业企业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
  市旅委: 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 监督、指导星级饭店、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结合“数字城管”平台, 巡查、通报广告牌、临时建筑、市政设施安全隐患和积水灾害等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相应的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市人防办: 指导全市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落实应急通讯指挥车及相关保障工作, 落实人防工程地下空间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 全面负责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 承担市监测预警中心日常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绍兴电力局: 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安全,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曹娥江大闸管理局: 负责曹娥江大闸日常运行、维护、工程防汛等工作, 配合市防指做好曹娥江大闸及两岸水闸的防汛调度工作。
  嘉绍大桥公司: 负责嘉绍大桥防汛防台、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供销总社: 承担市防指委托的麻袋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市旅游集团: 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当地政府指导旅游系统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 开展防汛防台避洪安全知识宣传,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城区内河节制闸的调度。
  市水务集团: 负责汤浦、 达郭水库的安全管理; 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供水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干旱期供水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城投集团: 负责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所属工程防汛防台、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做好所属城市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投集团: 负责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所属工程防汛防台、人员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做好所属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组织落实本公司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正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日报:监督、指导所辖传媒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部署以及市监测预警中心发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市保险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 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 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做好与省防汛办及市应急办的通联工作;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 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4 区、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洪水、台风影响较大的城市, 必要时, 经政府批准, 也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区防汛防台办事机构, 在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 负责本城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
  2.5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 明确人员和职责, 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城镇社区、 行政村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协助开展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避险等具体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洪涝台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海事、农业、水务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风力、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海塘、重要山塘、水闸、水电站和其他易出险情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3.1.3 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 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以“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抗旱安全问题的, 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 建设、建管、电力、交通运输、城投、交投、水务、通信运营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3.2 预防预警信息
  (1) 监测预警信息内容
  监测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国土、海事等方面内容, 具体根据各行业相关规范和各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监测、采集、传输、处理和发布。各单位对其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2) 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和标准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统分结合方式, 由市防指统一部署, 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监测预警信息格式提供预警内容,由市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中广有线、广电和通信营运企业无条件第一时间播发; 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Ⅳ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单位根据行业规定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1) 当江河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浦阳江、曹娥江重要堤防、县级城防、海塘等发生严重险情时, 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
  (2)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负责审批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即时报告市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台灾情信息
  (1) 洪涝台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防汛防台应急期间,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办备案后,方可按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 各级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区、县(市)防指和乡镇(街道)防指应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
  (1)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海塘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海塘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塘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 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台风防御预案、各类江河水库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海塘险工险段, 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 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防台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 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潮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 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日常管理,在江河、水库、滩涂、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且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予以拆除。
  3.3.2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气象、水利部门的降雨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发出警报。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3.3.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各地各部门(单位)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3.3.4 江河洪水预警
  (1)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结果,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 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5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巡查预警员,坚持汛期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快速转移群众,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3.6 蓄滞洪区启用预警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7 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建设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 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8 地质灾害预警
  (1) 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国土、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情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街道)、村(居)、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防指。
  3.3.9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 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判定事件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市防指水上交通分指挥部报告。
  3.3.10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网络、鸣锣、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3.3.11 干旱灾害预警
  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抗旱工作预案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3.3.12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1 台风、水雨情、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平台
  (1) 市气象局负责市监测预警中心预警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 整合气象、水文、国土、海事等方面监测预警信息,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2) 市水利局负责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实现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3)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与应对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开展易涝区实时监测,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4)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和维护,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推进以家庭和单位为基础的防灾单元建设,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3.4.2 洪涝、干旱风险图
  (1)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编制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暴雨内涝风险图。
  (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3 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4.4 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
  工程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放水预警方案,由当地政府公布后实施。预警方案的制定应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汛情事件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汛情(Ⅰ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汛情(Ⅰ级):
  (1) 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附近省界登录进入我省,并给我市带来特别严重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 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 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以上降雨。
  (3) 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危急水位),并根据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4) 长诏水库水位达到134.16米,并预报将超过135.66米; 汤浦水位达到34.35米, 并预报将超过34.64米。
  (5)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6) 曹娥江、 浦阳江干流堤防等发生决口,危及公共安全。
  4.1.2 重大汛情(Ⅱ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汛情(Ⅱ 级):
  (1) 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严重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 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降雨。
  (3) 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 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根据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5) 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 长诏水库水位达到 132.16 米, 并预报将超过134.16米; 汤浦水位达到33.07米,并预报将超过34.35米。
  (7) 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1.3 较大汛情(Ⅲ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汛情(Ⅲ级):
  (1) 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将在我省境内登陆,或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 并将对我市带来较大影响; 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 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80—100 毫米, 或 48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 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降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 小时达到 200—300 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 曹娥江、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控制站或绍兴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5) 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6) 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1.4 一般汛情(Ⅳ级)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为一般汛情(Ⅳ级):
  (1) 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消息,预报将在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 125 度以东北上, 并将对我市带来一定影响;或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 较大范围内(一个县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50—80毫米,或 48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80—120 毫米,或 72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00—150 毫米,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 24 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降雨。
  (3) 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 3小时达到 100—200 毫米, 并出现灾害。
  (4) 曹娥江、 浦阳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水位和绍兴平原河网水位快速上涨,但均在警戒水位以下。
  (5) 小(二)型水库、重要山塘发生险情。
  (6) 澄潭江、黄泽江、长乐江、新昌江、大陈江、开化江、枫桥江、五泄江等重要堤防发生险情。
  根据特别重大汛情(Ⅰ级)、重大汛情(Ⅱ级)、较大汛情(Ⅲ级)、一般汛情(Ⅳ级) 的洪涝台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防汛防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调整与解除
  当汛情等级达到一般汛情、较大汛情、重大汛情和特大汛情时, 由市防指宣布启动或调整防汛或防台应急响应; 当一般汛情、较大汛情、重大汛情和特大汛情影响结束后, 由市防指宣布解除防汛或防台应急响应。洪涝台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应低于市级实施的等级。
  4.2.2 防汛或防台Ⅳ级响应
  (1) 市防汛办主任向市防指副指挥报告汛情;
  (2) 市水利、气象部门分管负责人、市防汛办主任、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岗到位;
  (3) 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 市水利、气象等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 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4) 市防指向区、县(市)防指通报汛情。
  4.2.3 防汛或防台Ⅲ级响应
  (1) 市防指副指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 报告汛情;
  (2) 市水利、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岗到位, 各分指挥部、市监测预警中心和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到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参与应急工作;
  (3) 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委宣传部和市水利、气象、国土、建设、建管、交通运输、农业、民政、电力等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4) 市防指下发防御通知,部署防御工作;
  (5) 市防指指挥全市防汛防台抢险工作。
  4.2.4 防汛或防台Ⅱ级响应
  (1) 市防指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 市防指指挥、各分指挥部指挥进岗到位; 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等主要抢险单位主官在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参与应急工作。
  (3)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持会商,各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5)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防汛防台动员部署会议,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4.2.5 防汛或防台Ⅰ级响应
  (1) 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研究防御对策,部署防御工作;
  (2) 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工作;
  (3)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 必要时,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6) 必要时,市政府领导发布电视讲话。
  (1) 市防指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防台指挥权。
  (2) 市防指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 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水上交通分指挥部修编各自 防汛防台预案。
  (3) 在台风、洪涝时发生城区洪涝、地质、海事等灾害,排水防涝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水上交通分指挥部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市防指。
  4.3.2 灾害救助:在防汛防台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市减灾委根据《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1)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抢险救灾相关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发布;
  (2)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3) 其他部门按职责发布有关汛情信息。
  一般汛情 12 小时预报一次, 较大汛情 3 小时预报一次,重特大汛情 1 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或按需预报。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格式填写, 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发布。
  (1) 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台风的移动方向、速度、强度、登陆地点;
  (2) 市水利局预报主要江河、水库、平原河网洪水位;
  (3) 市国土局根据雨情和气象预报, 动态预报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
  (1) 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调度命令; 负责汤浦、长诏水库的洪水调度;
  (2) 区、县(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调度命令,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
  (3) 根据需要,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4.3.6 物资车辆调用
  (1)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根据防汛需求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2) 市级物资、 车辆调用由市防指统一安排;
  (3) 各地要求调用市级物资的, 由当地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经市防指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
  (4) 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调用谁负担。
  4.3.7 人员转移: 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 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重特大汛情时,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由市、县政府发布转移指令, 被转移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转移工作。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 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1) 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臆测,天气预报、洪(潮)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指、气象、交通运输、国土和水利等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
  (2) 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必须按市防指提供的材料公布;
  (3) 发生重大灾情,绍兴广电总台在台风登陆后 5 天内编辑灾情录像专辑,上报市防指。
  4.4.1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4.4.2 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
  4.4.3 市四套班子其他领导根据需要分赴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指导防汛防台工作, 具体方案由市防指会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5. 抗旱应急响应
  根据旱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影响范围, 旱情事件分为四级:
  5.1.1 特别重大干旱(Ⅰ级)
  (1) 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 40%以下;
  (2)7—10 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 70 天以上;
  (3) 新增饮水困难人口达到 80 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 3 条中 2 条或 2 条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干旱。
  5.1.2 重大干旱(Ⅱ级)
  (1) 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 40%以上—50%以下;
  (2)7—10 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 50 天以上;
  (3) 新增饮水困难人口 50 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 3 条中 2 条或 2 条以上的为重大干旱。
  5.1.3 较大干旱(Ⅲ级)
  (1) 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 50%以上—60%以下;
  (2)7—10 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 30 天以上;
  (3) 新增饮水困难人数 30 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 3 条中 2 条或 2 条以上的为较大干旱。
  5.1.4 一般干旱(Ⅳ级)
  (1) 大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 60%以上—70%以下;
  (2)7—10 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 20 天以上;
  (3) 新增饮水困难人数 15 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 3 条中 2 条或 2 条以上的为一般干旱。
  根据特别重大干旱(Ⅰ级)、重大干旱(Ⅱ 级)、较大干旱(Ⅲ级)、一般干旱(Ⅳ级)的旱灾事件分级, 分别启动相应的抗旱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1 应急响应启动、 调整与解除
  当旱情等级达到一般干旱、较大干旱、重大干旱、特别重大干旱时,由市防指宣布启动或调整抗旱应急响应; 当一般干旱、较大干旱、重大干旱、特别重大干旱影响结束后,由市防指宣布解除抗旱应急响应。旱情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旱灾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应低于市实施的等级。
  5.2.2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 市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了解、会商、分析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 市气象、水利部门开展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旱情变化情况;
  (3) 市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 必要时,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5.2.3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及时掌握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抗旱和救灾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部署抗旱和救灾等相关工作;
  (2) 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3) 市气象、水利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分析、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通报;
  (4) 市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检修抗旱设备,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各区、县(市)防指每 15 天向市防指上报供水情况分析报告;
  (5) 市水务集团每 15 天作出供水情况分析并上报市防指;
  (6) 市气象局做好人工增雨设施和物资准备;
  (7)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周 1和周 4 向市防指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8) 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5.2.4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 市防指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3) 市防指指挥主持,市防指每 10 天组织一次气象、水利、农业、电力、水务等部门召开抗旱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每周编报 1 次抗旱简报;
  (4) 市气象、水利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周向市防指提供气象、水文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
  (5) 市防指组织水利、农业、民政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6) 市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并对水利工程实施调度;市水务集团和各区、县(市)防指每周编制供水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市防指;
  (7) 市气象部门进一步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8) 市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9) 市委宣传部公告供水形势预警,开展节水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10)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周 1和周 4 向市防指上报旱情 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11) 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5.2.5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 市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2) 市政府组织农业、水利、电力、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3) 市防指每周召开 1 次会商会,每 3 天编报 1 期抗旱简报;
  (4) 市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每 3 天向市防指提供天气形势、降雨趋势等预测预报信息;
  (5) 市水利部门做好水库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6) 市委宣传部负责枯水期相关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7) 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日报社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8) 市防指、民政、农业等部门加强灾情统计,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省级支持和国家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汤浦水库应急期间因水权引起的财政补贴工作;
  (9) 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10) 市环保局加强枯水期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
  (11) 市建设局负 责制定市级限量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制定完善限量供水应急预案;
  (12) 市卫生计生委加强枯水期水库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13) 市水务集团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的原水供应工作;
  (14) 驻绍部队和市政、消防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15) 市水利部门每 3 天对大中型水库、主要江河水量、水质实时监测,必要时加密监测;
  (16) 市防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用水限制措施;
  (17)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防指和有关单位每天向市防指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18) 市防指将旱情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5.3.1 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目的在于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为:
  (1) 按“防大旱、抗长旱”的要求制订用水方案;
  (2) 在水资源利用上,先地表、后地下,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节水、后调水;
  (3) 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 在供水对象上,按照确保重点的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用水。
  (1) 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抗旱调度命令,负责汤浦、长诏水库以及跨县域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2) 区、县(市)防指贯彻执行上级抗旱调度命令,负责辖区内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3) 根据需要,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经信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6.1.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洪的义务。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地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 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地政府应加强抢险队伍的人身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装备、用具,逐步依法建立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需要驻地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给予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支援时,由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与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联系安排;或者向市防指报告,由市防指与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联系安排。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建立浙江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动再补办有关手续。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①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台旱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①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
  ②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防汛防旱需要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③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督检查。
  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商场、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并报属地政府备案。
  ⑤严重缺水城市的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①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 当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汛抢险物资不足时,可申请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②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抢险所需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向流通领域调用物资,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各级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具体按照《绍兴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6.2.6 避灾场所保障
  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和疏散基地。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 应当根据政府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防台抢险人员、防汛防台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渡船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6.2.9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1) 防汛防台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抗旱的义务和责任。
  (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情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旱。
  (3) 在严重的洪涝台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台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6.3.1 建设全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
  (1) 形成覆盖市防指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区防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 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市级报汛站汛情信息应在 15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
  (3) 建立完善重要江河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 建立完善工程数据库及重点防洪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防洪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 建立完善重要江河和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 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 建立完善市防指与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防台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7) 建立完善防汛防台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各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6.3.2 建立各级防汛防台抗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防汛防台日常宣传,不断提高全民防灾抗灾意识;加强应急期间专题宣传,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先进典型,凝聚抗灾救灾正能量,加强舆情监控和正面引导,及时化解舆情危机。
  (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 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质量。
  (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 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和民兵的抗洪抢险培训由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
  (1)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演习,以检验、改善和优化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 多个部门联合组织的专业演练,一般 1—2 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水喝、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 水毁工程修复
  7.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7.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对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造成损失、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造成损失、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对依法征用的财产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灾害发生地政府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9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评估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好应急响应评估,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年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 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 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 抗旱预案: 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 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群众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8.1.6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 非常抗旱期: 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并报告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非常抗旱期,各级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一是启用应急水源;二是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三是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四是应急性跨流域调水;五是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六是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七是其他应急供水措施。采取以上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取水行为;
  8.1.8 台风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 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 10 级以上或阵风 12 级以上)。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 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 9 级以上或阵风 11 级以上)。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 8 级以上或阵风 10 级以上)。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 6 级以上或阵风 8 级以上)。
  8.1.9 面雨量: 整个区域面积内单位面积上的平均降雨量;
  8.1.10 保证水位(危急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
  8.1.11 警戒水位: 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8.1.12 连续无雨日: 指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小于 5 毫米称无有效降雨;
  8.1.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14 本预案采用黄海高程。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相应修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指各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按各自 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防指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7月9日印发的《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3〕1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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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保证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防、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方案,是昆明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

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危害及损失,保证昆明市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在事件发生后采取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积极组织抢救、抢险、抢修,发挥各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事件发生的损失减小至最低限度;

使应急管理机制得以完善,做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稳健有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4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单位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版)》

(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统筹过程中,以“环境优先”为出发点实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采取迅速有效的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综合预案,实施时应紧密结合昆明市编制的其他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本预案为昆明市2020年版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预案,与《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主要是通过分析昆明市内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风险源,建立预警机制,确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急原则和应急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准备。

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文件,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昆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若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还应积极配合国家、省级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若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还应积极配合国家、省级、市级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昆明市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昆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下设7个环境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组)。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滇池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应急办公室设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1名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工作。

市环境应急办公室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专家咨询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稳定组。

(1)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调动、整合昆明市应急力量,决定采取应急的方案和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调动公安、武警和消防等力量参与救援。

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昆明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配合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市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群众,经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组织滇池流域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查处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因排污行为引发的水体污染事件;组织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危险货物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市林草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资源安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市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对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市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2.4 环境应急工作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为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昆明市范围内应建立必要的应急、环境监控设施,并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该设施能及时发出警示。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同时结合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滇池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1)日常检查。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上报,确保生产安全。

(2)风险排查。开展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3)严格审批。行政区域内拟建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作为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条件。

(4)事件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信息收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1)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组并进行演练。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昆明市信息发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或授权,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分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监测中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有关部门。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5.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市生态环境局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市生态环境局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内容可根据《昆明市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规范》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掌握的信息进行报送。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昆明市市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昆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工作。

涉事主体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污染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谣言制造和传播、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当事件威胁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 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应急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层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进一步加强对污染事故处置队伍的培训、演练,定期组织污染事故处置训练和演习,市环境应急办公室要从实际出发,综合污染类型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方式以理论和实战相结合,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1)昆明市内主要污染物特性及所涉及的污染事故知识;

(2)各业各岗应急污染事故处置知识;

(3)本预案中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等有关内容;

(4)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具的使用方法等。

针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及昆明市内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能正确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缓解、处置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事故演练(不同生产企业、场所及设施等地交换演练);

(2)报警及通信演练;

(3)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

(5)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

(6)模拟各类事故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1)综合演练:模拟昆明市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2)单项演练:由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各自开展应急救援任务中单项作业的演练,或单个专项逐一进行演练。

(3)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进行。依据应急预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进行交互式讨论和推演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4)实战演练:模拟昆明市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模仿接近真实的环境突发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排查应急物资库,对老化、不能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淘汰并补给,并根据昆明市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及风险物质,增补所需的应急物资。

在每次组织培训和演练时应对培训和演练的内容进行记录;在培训和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和总结,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预案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使预案进一步科学化,同时,通过演练,发现污染事故处置器具、处置设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7.3.3 更新、存档内容

(1)将每次培训演练的资料、素材、影像、图片等进行存档;

(2)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联系人员发生调配、变动时,及时更新联系一览表;

(3)若有老化、淘汰的物资,新补给部分应急物资,则需更新应急物资清单。

7.4 奖励及责任追究

7.4.1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奖励机制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7.4.2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1 名词术语和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环境保护目标:周边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环境危险源: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包括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物质以及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物质:指能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等危险的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分类:指根据环境污染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

分级: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应急准备: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指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发布的《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突发 事件 预案 办法 通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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