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系统都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创投基金备案,以及创投基金备案流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成登记,需在中基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填报信息并提交各类材料。本文将私募基金须提交的材料汇总,便于管理人了解,提前准备。

3.备案系统将私募产品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基金及顾问管理产品五类。备案时按基金所属类别,对应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性、公司型基金适用)

5.募集规模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6.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7.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8.基金托管协议(若有)

9.投资者明细(包括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实际投资额。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当日)以后的基金必填此项)

10.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11.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

12.销售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13.销售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14.份额登记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若有)

15.资金清算系统测试报告、功能说明。(若有)

16.份额登记监管机构监督协议(若有)

17.委托外包协议(若有)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Q2:基金产品在中基协备案的流程,上报系统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投股权投资相关字样。涉及到股权有更个性的。股权,创投,企业管理咨询字样。与PTP,民间贷借有利益冲突,要专营化。

2. 不能同时,做卖方业务。我们是买方业务。

3. 管理人不能兼职其他相关业务。

4. 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励性要求,非强制。体现专业化要求。

5. 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是有争议,是卖方下的咨询性业务。下来后给大家一个统一答复。

6. 备案私募基金经营范围和名称,是否要整改。名称。经营范围要先符合要求。

7. 最低资本金,行业差异化大,没有强制资本金要求。目前系统中,实缴为0,会有一特别提示。律师所要有一个合理理由,做尽调,做为一个事项,应当有基本的人员,资本金,场地,设施。

8. 实缴比例少于25%,低于1000万的,会做公示。

9. 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

10. 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要求。

11. 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12. 年审是财务报告。

13. 满一年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14. 哪些重大事项变更要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协会审慎认定的,也会有要求。

15. 如果已经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12月31前。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须是。如果是股权,高管不需要从业资格。已登记管理人,现在存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不影响产品备案。

16. 各类型基金管理,我们不做条件性要求。

17. 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一直在开放。可以利用年度更新的窗口。特别提示是一次更新。否则会导致法律意见书与材料不一致的。季度更新会在4月份放开。

18. 公司与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兼职没有做强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宝,象丁宁在下设的1000多家兼职。

19. 风控,不得从事对这个机构的投资业务。自己进行相关的投资,是由公司个人交易申报制度规定的。所谓不得参与是公司的决策事项,合规与投资是制衡的。

20. 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21. 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做备案?之前,私募股权,创投已经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私募证券这块现在是2002年的一个开放水平,外资的比例不低于49%。中国政府在对外和对话机制中有一个承诺,目前证监会正在落地办法。我们到时会配合证监会,变更登记手续。

22. 创投,天使,要不要登记?还有早于天使的。如果是组织化的天使的,要求备案。

23.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是律师所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如实填报,律师所如实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果发现象E租宝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询问,与专业化经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违法违规。

24. 10年的产品已经到期,产品没备案。大家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要备案和登记。已经清盘的就不用了。

25. 切勿仓促盲目保壳。

26. 不存在产品的好和坏,只要符合要求就备案。

27. 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 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28. 全部转让,是一个新的登记。完全按照新的机构进行核对。不希望以换壳的方式来与协会博弈。

29. 已经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重大事项。在完成以后,再完成法律意见书。

30. 子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做利益冲突要求。子公司是天然的防火墙。分支机构没有专业化经营的,我们会认为不符合专业化。

31. 内控指引,至少2名高管。

32. 个税、社保的材料,如果存在兼职,允许合理的兼职。要提供委派合同,协会。

33. 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资企业,集体企业,受监管的境外机构。

34. 我们没有推荐律师所。我们不能推荐律师所。

35. 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出具法律意见。

36. 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不能通过。当然我们要看保留意见是不是真实的。也有些律师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我们非常重视保留意见。

37. 对法律意见书会做进一步询问。

38. 公募取消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基金法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强监管强门槛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是在证监会,是简政放权。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诚实信用的自律备案,靠的是诚信。在目前诚信不理想的情况下,相信相对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中介机构是符合现状的。

39. 增加了私募成本,确实是合规成本。律师帮助梳理业务,合规,是一个增值业务。

40. 法律意见书共性问题:没有论证过程,尽职调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说明,未发表整体性结论意见。

41. 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

42. 我们会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做一步说明和澄清。是律师对私募管理人专业的法律背书。

43. 2月5号前登记未发产品,确实对2月5号前募集过产品的机构会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在承诺的情况下。也是个案。不普遍适用。

44. 股东变更,私募备案办法,只有控股股东,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45. 更改营业范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就可以。

46. 必须要先完成名称的整改。

47. 法定代表人从业资格的整改要求在12.31.律师所的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

48. 年度、季度更新调整填报事项,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49. 同时进行两次变更,能否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理论上,出一份。实际上是独立的提交的过程。

50. 因为名称问题,部分工商有一些临时性措施。中国现实如实,管理人与工商自己协商。我们针对一些主要地区的

51. 此前被认定为高管从业资格的,只需要参加15学时的持续培训。

证券基金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包括证监会暂行办法,条例,可能会有一个统筹的顶层设计。协会两年以来整个会员的组成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协会原来的会员管理办法,需要修改,6到7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办法,收费办法做审议表决。目前在一个调整期。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对于已经入会的机构,我们会做相关的资格确认与审查。个案上,我们会有灵活的处理。协会会员内部的治理,普通会员有选择权,被选择权,观察会员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会员办法。

53. 普通会员的权利义务在网站上有。

54. 观察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包括遵守协会规则,近期信息报告,披露,记录,升级为普通会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降级。原来私募类的特别会员如何转成观察会员,会在会后跟大家做衔接。

Q3:创投基金设立要求

首先设立创投基金要具有一个市场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作为前提,并且这个项目经过前期认证和市场调研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和利润空间,

然后把项目需要的资金规模等信息发布到相关传播媒介上,获得投资者认可后,进行的资金筹措。

可以首先在互联网上发布,并且拟定认购份额,按份额决定后期收益和风险。

除了吸引散户投资客以后,也可以把这个创投基金直接联系到大型投资公司等机构打投资商,以获取更大的资金投入,当然这与创投基金的规模有较大关系。

等市场认购规模完成后,可以找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公证并实施投入规划,同时建立项目的筹备机构等,以进行正式发展的准备工作。

也可以公示相关筹备情况,以取得社会和投资人的认可等。

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基金投资的收益来自未来,比如要赎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场未来发展是牛市还是熊市。再决定是否赎回,在时机上做一个选择。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时间,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赎回,落袋为安。

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是一种赎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基金。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转换费一般低于赎回费,而货币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转换也是一种赎回的思路。

与定期投资一样,定期定额赎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现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场的波动。定期定额赎回是配合定期定额投资的一种赎回方法。

Q4:申请创业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Q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能否补充备案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Q6:深圳管理人私募基金备案有哪些要求

深圳管理人私募基金备案有哪些要求

私募管理人分三种: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登记需要准备一家符合要求的投资类公司,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办公场地;法律意见书

关于创投基金备案和创投基金备案流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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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培育私募市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导下,搭建了机构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

  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培育私募市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在中国、中国(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导下,搭建了机构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通过报价系统建设和线下促进投融资双方对接,促进私募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报价系统定位于私募市场。报价系统服务于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和转让,是私募市场的基础设施。按照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的原则,报价系统中产品的发行、转让均坚守私募底线,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宣传推介、投资者适当性和持有人数量等方面的规定。

  报价系统定位于机构间市场。报价系统参与人为、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机构,不直接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报价系统定位于互联互通市场。报价系统不取代证券公司单个柜台市场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是通过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信息互联和报价、发行与转让平台,在助推柜台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同时,汇集产品、报价、成交等方面的私募市场信息数据。在自愿基础上,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所私募业务平台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

  报价系统定位于互联网市场。报价系统以服务市场参与人、便利市场参与人为目的,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全网运营。报价系统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支持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发行、网上签约、网上报价转让等。二是自主开放。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行、转让的产品,都可以将报价系统作为支持平台;只要建立开放的信息系统接口,各类私募市场都可以与报价系统联通。三是全时空。报价系统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提供互联网、移动设备等多介质、多途径的参与路径和工具,可实现市场业务活动的移动化、泛在化,摆脱时空的限制。同时,报价系统将与证联网进行系统对接,尽可能地使用证联网作为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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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王慧杰。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和网站转载,摘抄。经典线下课程培训,最新资管态势分享本文纲要前言一、信息科技外包的目的二、信息科技外包的常见分类三、常见的信息科技外包模式四、如何进行信息科技外包的风险管控前言近几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纷纷都在走数字化转型之路,科技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王慧杰。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和网站转载,摘抄。

  经典线下课程培训,最新资管态势分享

  一、信息科技外包的目的

  二、信息科技外包的常见分类

  三、常见的信息科技外包模式

  四、如何进行信息科技外包的风险管控

  近几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纷纷都在走数字化转型之路,科技赋能正在重构行业的生态体系和商业模式。特别是中小机构普遍存在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匮乏、技术能力欠缺等问题,人员数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对科技的要求。为了适应迅速增长的业务需求,提升产品研发周期,实现快速发展、弯道超车,能够与大机构同台竞技,在加强自身信息科技队伍建设的同时,需要扩充信息科技外包来推动业务转型发展。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项目数量同比增长13.8%,合同金额同比增长56.3%。随着信息科技外包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风险点也逐渐增多。

  2013年,原银监会曾制定了《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专门针对银行信息科技外包提出了很多细化的安全管控要求,但保险行业此前还没有专门的监管规范,加之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增长的信息科技外包规模和多样化的外包形式给外包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未来,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将何去何从呢?

  一、信息科技外包的目的

  对银行保险机构来说,在财力及人力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将自身有限的资源投入至最重要的业务系统和最核心的技术上,其余资源通过外包方式补充,是有效控制成本的重要方式。

  以一些业务支持类的操作岗为例,如数据录入、客服、电话回访等工作,技术含量低,需要不断地重复操作,个人技能增长缓慢,这些工作类似于工厂的流水线,可替代性极高。而统计数据显示,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式员工平均年薪都在15万以上,如果大量聘用正式员工来从事这些重复性的操作工作,会占用银行大量的人力成本。一旦外包,可以对这些工作采用计件的方式付费,可以极大地降低银行保险机构的人力开支。

  又如,一些贷后催收的岗位,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式员工都是按照“底薪+提成”薪酬体系,即使员工没有产生任何业绩,也需要给他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的底薪,而采用委外催收的外包形式,一般只要支付催回案件的佣金,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及时间成本。

  金融外包服务行业的一个特点是,因为不同银行、保险的服务类型具有较大的同质性,在一家机构的成功案例可以在其他机构得到推广,产品可以得到快速的复制,金融外包服务商就像一个金融工厂,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标准化的服务,实现成本控制。

  银行保险机构本身不是科技企业,自建的信息技术团队往往很难高质量地实现系统开发、迭代升级、运营维护等全流程工作,尤其是对于中小机构来说,其科技实力较为薄弱,难以达到自主研发的水平,而现在很多科技公司、IT厂商都有很成熟的系统解决方案,利用外包公司在专业化以及前沿创新技术方面的优势,可以实现业务需求的快速上线,来获取市场竞争的优势。

  资管新规出来后,恒生电子先后参与中银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宁银理财、杭银理财等多家理财子公司的IT系统建设。帮助它们重建IT系统,并与母行系统进行隔离,对存量资产和产品进行处置、迁移和合规改造,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凭借在大资管及银行理财业务领域多年的深耕和积累,恒生电子充分借鉴了公募基金等非银资管IT规划和系统建设经验,并结合银行理财业务现状及监管要求,提供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大中台系统和金融资讯数据服务在内的金融IT及资管科技综合解决方案。

  此外,诸如中小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审批中,人脸识别、声纹识别,对资质存疑的客户进行微表情审核及基于心理学的原理、根据客户回答问题时的脸部微表情进行判断,相比人工判断,更有助于规避人为的道德风险,且更加精准、成本更低。

  因此,本着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的宗旨,保险等金融机构选择将信息技术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来处理,以节省聘请高水平人才、开发专属软件、日常运营维护等产生的巨大投入。

  二、信息科技外包的常见分类

  根据最新的银保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信息科技的外包重新做了划分,为咨询规划类、开发测试类、运行维护类、安全服务类、业务支持类等类别。

  这一类中目前比较热门的是数据治理的外包。银行及保险机构的数据治理一般分为内部数据治理及外部数据治理。内部数据治理问题涉及到客户隐私泄漏、过度营销等。外部数据治理问题涉及到信息采集的不合理、不合法,如非法爬虫等。2019年国庆前后的爬虫整顿风暴,多家第三方大数据公司涉及非法爬取未公开、未授权的个人敏感信息,相关管理人员先后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使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的合作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收到了人行下发的紧急调研,排查与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的合作机构和合作内容等。

  根据最新外包风险监管的征求意见稿,要求服务提供商对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数据有明确、清晰的边界,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不得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谋取外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

  软硬件开发和测试外包属于比较传统的服务,本文就就不再赘述。当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上云”的热情高涨,即通过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各种金融云,如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改造IT系统,快速提升科技能力。SAAS是简单的部署,不需要购买任何硬件,刚开始只需要简单注册即可,机构无需再配备IT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能得到最新的技术应用,满足对信息管理的需求。像平安科技作为平安集团旗下的金融科技公司,其自主研发的平安云已经建设成为金融行业内最大的云平台,为全行业提供SaaS(软件应用服务)全栈式云服务,帮助金融机构快速构建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开拓互联网创新业务模式。

  运维的工作,本质上是对网络、服务器、服务等的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运营与维护,尤其是数据中心的日常运维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引入专业的维护工作进行日常运维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从日常需要完成专业性很强的维护保养工作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管理及协调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科技部门的其他职能。

  2017年的时候,某IDC服务商机房因为电力负载过高,造成配电柜开关跳闸,供电中断,空调停止运行,生产机房温度升高导致设备宕机,导致一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发生了较长时间的全面中断,银监会为此特地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外包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要加强对外包的风险管理、对基础设施的主动管理,并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水平,要建设满足本机构业务连续性管理要求的灾备资源,积极开展灾备切换演练,确保灾备中心具备真实全面接管业务并独立运行的能力。

  安全服务类的外包指银行保险机构将安全服务的工作指定专业性公司完成的服务模式,日常使用的口令牌、U盾等都属于金融机构的安全服务范畴。因为安全服务的外包商可以访问到金融机构的敏感信息,并全面了解机构和系统的安全状况,而这些重要的信息如果被有意或无意地对外散播出去,就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客户造成巨大的损害。今年9月,贵州银行因网络安全和科技外包的风险管控不力,受到了银保监会的处罚。

  这一类主要涉及劳动密集型工作的外包。例如银行保险机构作业中心的工作,往往对人力的素质要求不高,但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完成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如呼叫中心、数据录入、单据审核等,主要承担金融机构的营销、客服、初审、回访、催收等工作,是金融机构重点外包的对象。

  由于这类工作主要是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近年来金融机构也在尝试通过系统自动化来替代人力,如招商银行已经引入了大量“机器人助理”,它们可以7*24小时连续工作,替代简单重复的劳动,对金融机构而言,利率的持续降低极大压缩了本身的利润空间,不得不采用科技去替代一部分人手去工作,相比单纯的人力外包,能更进一步节省成本。

  6、禁止外包的范畴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规定,涉及信息科技战略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今年7月,蚂蚁金服更名为蚂蚁科技集团前,其经营范围包含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蚂蚁近几年的一个工作重点就是对外技术输出到合作伙伴、商业客户,助力数字化转型。这其中是否涉及给其他机构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外包,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其在更名的同时删除了这一部分经营范围,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三、常见的信息科技外包模式

  1、与“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2013年以来大量出现的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是通过给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导流或提供金融科技服务进行助贷业务,一部分有放贷资质的机构(主要拿到的是互联网小贷牌照,少数机构近年来拿到了消费金融牌照)也是以极少的出资比例与银行等合作发放联合贷款。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与蚂蚁、京东、360等具有互联网背景的大型平台合作,利用合作平台上大量的用户、流量、消费场景、客户行为特征等优势为自己的业务导流和提供技术支持。

  尤其是对一些中小机构来说,如果独立发展零售信贷的规模,从场景开发、系统搭建、人才培养、业务推广都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人力,而通过与互联网巨头合作,大部分流程都可以依靠这些巨头来完成,轻轻松松就做大了零售信贷的规模。但信贷业务,本质上就是一项传统的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巨头数亿甚至十多亿用户背后的社交行为、消费行为等大数据分析做出来的风控,是否能真正控制风险,本身还待验证。贷款放出去,规模效益马上就能看到,短期内这些中小机构的数据看起来很漂亮,而风险表现往往是滞后的。

  对主要给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导流或金融科技服务的公司来说,它们的动力来自于撮合更多的业务,从客户息费中赚取流量费、技术服务费等。以贷款总息费10%为例,放款100亿,总息费收入10个亿,如果合作机构分润3成的息费作为技术服务费,就有3个亿的收入,而这个业务中如果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只有2%,它的风险敞口也就2个亿,那它的动力肯定来自撮合更多的业务来赚取收入,而不是控制风险。

  以张家港银行为例,自从2019年与蚂蚁借呗合作后,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同比增加了近2倍,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增长了94%,这部分就是支付给蚂蚁的技术服务费,直接导致其手续费及佣金的净收入不到上一年度的1/4。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与这些互联网巨头合作,确实能提高业务规模,但在合作中并不占据主导权,需要支付大量的技术服务费作为基础成本,直接影响了净收入。而且一旦推过来的资产质量下滑,不良率升高,主要出资方就是最终的承担者。

  第三方合作机构从事的业务撮合、技术服务等,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活动。近期金融委已经定了调,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银保监会的首席律师在国务院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也表明了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2、与“金融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银行、保险系金融科技公司的出现,与互联网系金融科技公司形成互补,其依托母公司优势及自身发展特点,搭建不同的金融科技产品体系,不仅服务于母公司体系内,还开展技术输出。这类公司相对于“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更懂金融机构的真正需求。

  2015年,兴业银行率先开创了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成立的先河,通过旗下兴业财富,与高伟达软件、深圳市金证科技、福建新大陆云商等三家公司共同设立了“兴业数金”,成为业内最早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年,平安集团旗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壹帐通成立,除了为集团内部赋能外,还为银行、保险等行业内其他公司赋能。2017年,平安金融壹账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助力西北地区一家区域性商业银行推出网银业务,该行之前仅在线下业务中向当地农民提供贷款,贷款审批流程需要5-7天才能完成。使用壹账通不到一年的时间,该行客户数量增加三倍多,贷款发放量增加五倍多,审批流程几乎实现了实时化。在保险领域,壹账通的“保险运营与服务自动化”解决方案,也帮助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打击汽车保险索赔诈骗。

  而在以科技为特色的互联网险企中,众安在线在成立第三年的2016年即设立了子公司众安科技,聚焦于保险科技在国内外市场的技术输出,已协助国内多家保险生态客户搭建保险服务云平台、客户信息管理平台、数字化业务支持系统等,并加快布局了多个海外市场,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SOMPO、东南亚O2O平台Grab、新加坡最大的综合保险机构之一NTUCIncome等知名企业达成合作。

  3、与龙头的IT企业合作

  保险银行机构通过与龙头的IT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其专业化以及前沿创新技术方面的优势,实现对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类似恒生电子、安硕科技、宇信科技、高伟达等,都是国内领先的金融IT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就是向以银行、保险为主的金融企业客户提供IT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以及系统集成服务。

  上文提到过的恒生电子,是国内唯一一家全领域金融IT服务商,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业务、金融托管业务、基础设施与中间业务等提供解决方案,也为保险的资管与投资、财富管理、风险管理与合规、业务中台、技术中台、数据中台、云基础等提供解决方案。资管新规出来后,恒生电子已陆续与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达成了合作,帮助它们重建IT系统,并与母行系统进行隔离,对存量资产和产品进行处置、迁移和合规改造,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4、与集中作业中心合作

  上文提到过,涉及劳动密集型的一线岗位,银行、保险机构都倾向于采用外包。从获客营销、信息录入、单据审核、到客户服务、电话提醒、回访基本上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不断重复地劳动,通过外包,可以让金融机构自身的人力从这些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去投入更核心的工作。

  这一领域的外包,主要涉及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由于作业中心的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直面客户,能接触到大量客户信息。最新的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也提到了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谋取外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目前监管强调了金融机构加强对催收机构的甄别。去年10月,港股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被警方立案调查,业内内开始重视委外催收公司的合规问题。今年的互联网贷款新规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上个月监管部门也对招联消费金融未严格执行委外催收机构品质考核制度,考核时存在未对催收公司不当行为扣分的情况做了通报批评。此外,今年颁布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也要求保险公司采用委外催收方式,要建立对合作催收机构管理制度。

  四、如何进行信息科技外包的风险管控

  对银行、保险机构来说,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是一把“双刃剑”。信息科技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着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其蕴含的风险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的系统性安全隐患,导致战略、声誉、合规等风险。

  1、科技能力丧失的风险管理

  当下金融机构的核心资源已从资产规模、线下门店变成了数据,过往的优势成了劣势。许多传统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科技能力都比较弱,如果进行数字化转型,必须对架构、流程、系统等进行大改造,而这一块的一次性投入金额大、收效慢,短期看投入产出比低,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比较难以承受相关成本或在决策中犹豫不决。即便进行了投入,由于运营能力和产品等不足,业务开展并不理想,以至于没办法支撑当下客户多样化的需求。相较于大行、大型险企动辄每年50亿-100亿的技术投入,中小机构信息科技建设大多选择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

  作为金融机构,在管理好风险的前提下加大与外部科技公司的合作,享受技术红利,降低试错成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过度依赖外包完成业务指标,自身不进行科技投入,最终导致失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一旦失去依靠,甚至可能导致业务停滞。

  近年来监管也一直强调金融机构要打造核心风控能力,此前很多中小机构为却主要依赖互联网巨头或头部的金融科技公司来做风控依据,缺乏自己专业的风控体系和人才梯队。通过互联网巨头或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背后的大数据分析做出来的风控,是否能真正控制风险,本身还待验证。金融机构借助第三方做风控,可以投入少量的精力进行策略制定、模型开发、系统建设、人才培养等,短期内就能看到规模效应,但风险表现往往是滞后的。当整个市场都在谈论大数据风控、吹捧机器学习时,风险已经悄然而至。之前就有业内人士说过,“由于数据本身具备复杂关联性,数据呈现背后又有更多的原因,数据本身就会‘骗人’”。

  笔者认为,按照“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思路,接下来会对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做出整顿,对一些之前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发展信息科技的机构,而没有自主的科技能力,“只有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是谁在裸泳”。

  2、业务中断的风险管理

  由于社会公众服务对实时性要求极高,金融机构的业务连续性要求通常也非常高。银行保险机构将与本机构活动相关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商进行持续处理,对服务商的管理就尤为重要。

  外包机构提供的硬件设备故障、软件系统故障、外围保障措施故障、遭受网络攻击等都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中断。如2013年6月23日凌晨,工商银行实施了主机数据库软件升级,因IBM公司提供的软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6月23日上午全国范围的业务中断1个小时;2013年6月24日上午,中国银行银期前置系统发生系统故障,造成全国范围内的银期转账全面暂停,3个多小时后系统恢复正常。上文已提过,2017年的时候,某IDC服务商机房因为电力负载过高,造成配电柜开关跳闸,供电中断,空调停止运行,生产机房温度升高导致设备宕机,导致一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发生了较长时间的全面中断。

  根据最新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需要重点调查服务提供商是否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是否有业务连续性安排;在订立外包合同的时候,要明确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连续性管理目标应当满足银行保险机构业务连续性目标要求。此外,要事先建立缓释或转移措施,如持续对服务商做质量监控、要求服务商提供必要的应急和灾备资源保障、定期开展相关演练等,如富滇银行近期与第三方外包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了自助银行业务连续性应急演练。对于重要外包,要在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培养相关的人力作为备岗,确保在外包服务中断的过程中维持业务平稳开展。

  江苏银行为防范风险集中,降低管理成本,采取A+B+C的开发模式,并按照业务技术能力对供应商进行细分,降低对单个厂商的依赖。A指行内人员,用于自主开发传统业务、迭代需求少的关键系统;B指的是行业认可的主要产品供应商;C指的是人力外包服务供应商。A+C开发模式适用于迭代需求较多、高并发的互联网应用系统,采取行员与外包人员嵌入式编码合作的方式,由行员负责系统的架构设计、需求管理以及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由外包人员配合行员负责具体的项目编码等工作。A+B+C开发模式适用于产品成熟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如保险与股权资产托管系统,采取行员、系统设计外包以及嵌入式外包相结合的开发方式,由系统设计外包负责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行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并且与嵌入式编码外包一起逐步掌握关键业务的设计以及编码工作,由此做到系统自主可控。

  3、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的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服务商能够接触到这些金融机构内部的大量信息,这也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根据最新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调查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一旦正式开始合作,所有的服务提供商和外包人员均需签订安全保密协议,1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仅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考虑到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的用户信息被恶意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外包业务全员都要签订保密协议,并新增了安全保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约定,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谋取外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目前,对于个人金融数据的共享边界,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贷后催收业务中,客户签署信用卡协议书或者借款合同时,其中会有针对催收的条款说明,对于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者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向客户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根据今年颁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共享、转让个人敏感信息前,还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最近招商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因联系不上逾期客户,得知客户已去世后,外包人员直接打给了指定联络人进行催收,引发了家属对个人数据泄露的投诉。笔者认为,银行根据信用卡协议书或借款合同规定,把逾期的客户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是获得客户授权的,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鉴于在客户已去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联系直接联络人进行催收,目前法律上还需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

  4、资金损失的风险管理

  这里的资金损失,和上文的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风险一样,都是因为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或其服务的信息系统遭受网络攻击导致的。2016年9月,辽宁某农行的运钞车被劫,好在运钞车上的款项后来都被追回。当时承担现钞押押运的是该农行处理运钞业务的外包公司,“车上的运钞人员不是农行工作人员,按照外包合同,产生的资金损失将由外包公司赔偿”。

  近年来国外发生过多起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亿个用户账号被盗发生巨额损失的风险事件,这些攻击行为往往采用暴力攻击(强力破解密码)、漏洞攻击(硬件、软件、协议漏洞等)、社会工程学手段(诈骗电话、带木马程序的电子邮件、钓鱼网站等)、利用“后门”程序等,虽然网络攻击事件尚未对国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构成实质性威胁,但一旦发生,会对金融机构的公信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尤其是目前金融机构大量使用了第三方公司的IT设备和软件,这些厂商可能在产品中预留一些具有系统最高控制权限的“后门”程序,从而被攻击者发现和利用。

  对此,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外包机构合作前和合作中,都要确保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指标符合要求,并做定期的评估,确保防御系统的稳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5、外包机构服务水平下降的风险

  之前一个较为普遍的情况是,银行保险机构在对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初期会比较严格,会做一系列的尽职调查,但是一旦开始合作业务后,就严重缺少过程的管理。最新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要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并且,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外包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及服务水平监控的评价机制,相关的监控及评价数据由原来保存到服务结束后的1年延长到了3年。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不仅要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效能和质量进行监控,对外包人员的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还要对其本身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经典线下课程培训,最新资管态势分享

  “资管新规”,“大资管”一直是2018年以来政策趋势。目前各类机构转型的方向基本已经确定,本课程重在探讨各类资管机构转型过程中的布局策略和业务创新思路,促进行业不同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一讲:资管格局及ABS、公募REITs

  第一部分:“后资管时代”的私募资管格局

  一、资管新规能否实现对资管产品及资管机构的真正统一监管

  1、资管行业的上位法分析

  2、资管行业机构分业监管与功能统一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资管产品对资管新规的例外适用情形

  二、资管新规对资管行业的重要影响

  1、直接催生了两大新的资管主体

  4、确定了相对统一的产品标准

  5、限制非标债权投资

  三、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和资管产品的“不均衡”影响

  1、非标债权&权益类投资

  2、产品端&投资端

  3、结构化&平层

  4、嵌套式产品&单一产品

  5、通道业务&主动管理业务

  6、银行、信托、券商、基子及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

  7、向市场募资的机构&主要管理关联方资金的机构

  8、保险资管&保险资金

  四、资管新规下的行业新格局

  1、银行理财子公司

  4、券商及基子资管

  第二部分:ABS的创新发展及经典案例解析

  一、“非标转标”与ABS

  1、“非标转标”的动因

  2、“非标转标”的途径

  3、“非标转标”典型交易结构

  4、“非标转标”的监管态度及对ABS的影响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

  1、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2、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3、资产支持票据监管体系

  4、保险项目支持计划监管体系

  三、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及一般法律问题

  2)特殊目的载体设立

  3)资产转让及交割

  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四、资管新规等新监管政策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1、资管新规限制非标债权融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2、资管新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适用性的精细区分

  3、资管新规公募与私募区分标准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影响

  4、资管新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影响

  5、QFII新政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影响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点、难点暨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1、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域外实践

  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点及难点

  1)影视/音频版权资产证券化

  2)体育版权资产证券化

  3)专利资产证券化

  4)商标权资产证券化

  5)特许经营权资产证券化

  4、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六、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的新运用暨新经济最大规模ABS发行案例解析

  1、贸易项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常见交易结构及一般法律问题

  2、贸易项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交易机制设计

  3、企业在贸易项下应收端及应付端均有稳定现金流的证券化选择

  4、不同类型交易类型及交易标下基础资产的确权与调查要点

  5、新经济最大规模ABS发行案例解析

  七、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场景暨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1、供应商与核心企业间嵌套保理通道的动因分析

  2、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交易结构

  3、保理公司在反向保理模式下的角色和功能定位

  4、反向保理模式下避免过桥资金的三种方式探讨

  5、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八、类REITS创新交易结构暨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1、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委托贷款)+项目公司模式

  2、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项目公司模式

  3、专项计划+私募基金(股权受让+委托贷款)+SPV+项目公司模式

  4、专项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股权受让+信托贷款)+项目公司模式

  5、专项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股权受让+信托贷款)+SPV+项目公司模式

  6、专项计划+财产权信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借款)

  7、专项计划(股权受让)+项目公司

  8、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第三部分:中国版基础设施公募REITs法律解析

  一、公募REITs概述

  1、国内类REITs发展情况概述

  2、REITs的域外发展概况

  3、我国公募REITs的推出历程

  4、在基础设施领域率先推出公募REITs试点的原因

  5、公募REITs的重要意义

  二、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版基础设施公募REITs解读

  1、权益性永续运作产品:与美国、新加坡等国公募REITs的比较分析

  2、公募基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与类REITs的

  3、突破“双十原则”:与传统公募基金的比较分析

  4、基础设施范围及基础设施项目要求:与基础设施类ABS及PPP-ABS项目的比较分析

  5、主要参与机构:与传统公募基金业务及IPO业务的比较分析

  6、未来可期:商业地产公募REITs展望

  三、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流程及要点

  1、哪些地域和行业属于试点项目范围?

  2、试点项目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3、申报试点项目需要哪些材料?

  4、申报试点项目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5、试点项目有哪些合规性审查要求

  6、还有哪些其他要求?

  第二讲:银行理财净值转型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产品端新规

  (三)募集方式改变

  二、净值型产品设计思路(案例精讲)

  (一)尽量使用摊余成本法

  (二)市值法产品形态创新

  (三)开发定开产品

  (四)”固收+”策略的谨慎使用

  (五)重视与渠道的沟通

  三、各类型产品特点和设计关注点

  (一)现金管理类产品

  (二)债券投资类产品

  第三讲:信托转型思考

  一、“信托”有哪几个意思?

  (一)信托法律制度(二)信义关系(三)金融信托产品/服务(四)信托公司(五)信托业

  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是金融四大支柱,怎么理解?(一)金融信托的认知逻辑(二)资管机构的独立性

  (三)广义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链条

  三、中国信托公司做直接融资,该支持还是反对?(一)投资银行业务:直接金融的特殊形态

  (二)如何认识中国信托公司做直接融资业务?(三)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预期(四)判例

  四、市场已有许多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还需要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吗?

  (一)资产管理业务

  (三)中信信托-睿信TOF

  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都在干托管,信托公司在服务信托领域还有机会吗?

  (一)服务信托的业务形态

  (二)海外同类业务

  (三)服务信托业务的竞争格局

  (四)中信信托信薪宝系列产品

  (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都在干托管,信托公司在服务信托领域还有机会吗?

  六、财富管理方兴未艾,信托公司的展业方位在哪里?

  (一)财富管理业务

  (二)风险视角下的财富管理

  (三)对财富的认知

  (五)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效果

  (六)展业方位1:财富管理业务的要点

  (七)展业方位2:从财富管理到综合金融服务

  (八)颜怀江:家族财富大厦

  (九)综合金融服务

  (十)瑞士信贷案例: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

  (十一)中信信托案例:以产融结合为龙头的综合金融服务

  (十二)综合金融服务案例

  (十三)“信托文化”

  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特征:(一)资管行业快速增长原因和模式(二)银行、券商、基金等各子行业发展特征(三)资管行业资金空转、监管套利及其风险二、央行资管新规与银保监会、证监会细则政策解读:(一)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二)理财新规(三)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细则(四)后续政策展望三、海外资管行业的发展经验:(一)海外资管行业的基本情况(二)海外资管行业发展的核心动能(三)海外资管机构的核心商业模式和管理经验(四)海外资管行业发展的近期趋势四、资管行业净值化转型的模式与路径:(一)预期型管理与净值型管理的联系和区别(二)净值化资管面临的主要障碍和解决路径(三)几类热点问题的探讨:货币类产品定开型产品指数化产品量化对冲产品FOF类产品五、证券基金资管行业与银行资管机构的合作思考

  现任全国性银行资产管理部产品部总经理,负责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工作。

  从事银行理财业务十多年,在理财产品设计、资产投资、风险控制、销售管理等领域中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均十分丰富

  2007年在全国性银行财富管理部从事银行理财产品开发和管理工作,业内首创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类型。

  曾任职全国性银行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负责理财业务资产投资的研发和管理工作,包括政府融资、名股实债、产业基金、PPP、资产证券化、股票配资类、房地产夹层融资等业务。

  曾借调至属地银监局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工作,参与理财类监管制度建设和现场检查工作,深刻理解监管政策。

  头部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

  某头部券商总监级领导,法询金牌讲师

  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银行理财、资金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资管、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等泛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和实践。

  课程时间:2020年12月25-27日(周五、周六、周日)

  课程价格:4800元

  (1)会务负责人:(同),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索要课程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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