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市面上的重疾险非常的多,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选购,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天安人寿一款比较出名的重疾险,天安重疾险吉祥树这款产品怎么样?

天安重疾险吉祥树有很多版本,今天我们来看一下优享版,这款产品投保年龄是18~60周岁,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方式比较灵活5~30年交都可以,等待期是90天。

保障内容:重疾分5组赔付5次,覆盖105种重大疾病,间隔期是180天,等待期内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等待期外或者因意外伤害,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50种轻症赔付5次,间隔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每次给付30%,最多赔付5次。

两种豁免,被保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投保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

二、这款产品值得购买吗?

首先这是一款分组赔付的产品,所以要看一下他的分组是否合理,这款产品是把恶性肿瘤单独分组的,穿着还是比较合理的。

看一下轻症,这里面有个坑,轻症的赔付是有间隔期的,而且间隔期是90天。另外这款产品缺乏中症的一个保障,也是一点不是很全面的。

然后看这款产品的价格,如果是30岁的男性,按照50万的保额,一年的保费是11565元,从保费来说这款产品的费用是比较中规中矩,如果跟大品牌公司的产品相比,是比较划算的,但是如果跟市面上其他的现在比高的产品相比还是没有可比性,性价比比较的平庸。

所以说如果你看好天安人寿这个品牌的话,这个产品还是比较推荐的,如果说你对于品牌没有什么执念的话,就不推荐大家购买了。

三、市面上值得购买的多次赔付重疾险。

如果你追求性价比的话:分组多次赔付选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不分组的多次赔付选守卫者3号。

如果说身体健康有异常,可以选择复兴六六六重疾险,这款产品抑郁症,肺结节都能买,是目前已知的最宽松的一款产品。

如果说追求保障全面,可选择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基础的保额非常的高,附加的各项保障也是比较全面的。

以上就是关于天安重疾险吉祥树的相关情况介绍,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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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 (停售)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重疾+5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终末期疾病也可提供保障,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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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 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 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三者 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 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130%)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200%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注:此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保险期限:保至60/70/80周岁、终身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2.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3.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女性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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