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嘉鹏中央城业主群2022年能复工吗

9月12日,在恒大集团保交楼例会上,许老板指出:“目前全国保交楼项目共706个,已复工项目668个,未复工项目38个,要求相关地区公司在9月30日前必须全面复工。目前已复工的668个项目中,有606个达到正常施工水平,还有62个正在恢复正常施工过程中,要求相关地区公司在9月30日前必须全部达到正常施工水平。”

那么柳州恒大还未交付的项目施工情况如何呢?

恒大部分项目确实有变化,但是……

小编于9月中旬逛了一圈,结论如下:

(PS:以下都是跟今年6月对比,绝不是“大家来找茬”哦)

恒大雅苑10#楼的外架与5#楼的塔吊已拆除,现场有工人,此前有传闻项目6月份就全面复工,从结果来看成效不大。

恒大雅苑未交付楼栋2022年6月实景

恒大雅苑未交付楼栋2022年9月实景

恒大城二期4、13、14#楼之间新增了一层覆土。三期27#楼工程梯已拆。二期、三期都可以看到有工人,但原先未安装门窗的地方依旧没进展。

恒大城二期、三期2022年6月实景

恒大城二期、三期2022年9月实景

恒大珺睿府一期8#楼原先两个单元中间的工程梯已拆,但是这一段外立面还是没完成。8、9#楼原来没安装门窗的地方也是老样子,甚至地面散落的一些建筑材料的位置从6月到现在都没变化。二期大部分区域依旧积水,21、23#楼未有明显变化。此外,6月还在交房的售楼部已经拆除。

恒大珺睿府未交付楼栋2022年6月实景

恒大珺睿府未交付楼栋2022年9月实景

恒大御景湾是几个工地中唯一保留有塔吊的和外架的,但工地静悄悄。

恒大御景湾未交付楼栋2022年9月实景

恒大御府一期11、12#楼与恒大中心均无变化,工地大门紧锁。

恒大中心2022年9月实景

上述实景都说明今年6月至9月(甚至更早),柳州恒大项目剩余未完成部分均未有明显进展,部分拆塔吊和工程梯的工地不排除与原施工方撤场有关。现场能看到有工人只有恒大城和恒大雅苑,离全面复工有相当一段距离。

其中恒大城二期/三期、恒大御府11/12#楼、恒大珺睿府9#楼、恒大雅苑9/13/14/15#楼住宅楼栋外立面贴砖基本完成,但更进一步的窗户等细节工程都未完工。如果恒大全面复工这些楼栋是最有可能先动工的。

在恒大宣布全面复工之前,柳州也有一些施工困难的项目有了新进展。

8月29日,柳东新区停工多年的嘉鹏·中央城宣布完成原官塘公司名下不动产移交工作,该项目去年就已宣布由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成联合投资人接手,在移交工作完成后,玉林建安施工队也正式入场,这意味着项目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9月初,在嘉鹏·中央城附近的柳州·联盟新城项目方表示此前延期交付的37-42#楼工程部分已经完成,已进入验收阶段,预计交付的日子也不远了。

柳州·联盟新城未交付楼栋已进入验收阶段

9月初,融创·江南林语、融创·雨花玖悦、融创金成九阙府三个项目的业主进行了维权行动 (详情请点击) 。事后,融创方面发布了《关于融创江南林语进度告知函》,表示“已提报相关资料申请纾困资金,将于2022年9月30日前对2#、3#、5#、6#、7#、8#、9#、10#、11#、12#、13#、15#、16#、21#、22#楼进行复工。”

融创江南林语进度告知函

网传九阙府方面保交楼资金已到位,南地块也准备复工,但是小编并未看到相关文件,希望融创方面不要再出幺蛾子。

9月14日,此前延期的大唐观邸1、2、3、5#楼也终于交付 (详情请点击) ,现场还有采青仪式、舞狮表演、竹竿舞表演等,算是房开方面的一点补偿。当然由于赶工比较急,现场还有很多细节没到位,负一楼的停车位都没划线,不过只要交房了这些都可以慢慢完善。

8月底交付的合景云溪四季一期3-9#楼虽然交付仪式比较常规,但是带装修房源的交付标准还是比较高的,现场小编看到了华帝的厨电、施耐德的插座、大浴缸、干湿分离的卫生间设计。此外,三期已在正常施工中。

合景云溪四季一期3-9#楼交付实景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的情况下,商品房交付已经从单纯的商业问题变成了一个影响巨大的民生问题,无数个家庭因为没住进新房被迫继续一边租房一边还房贷,小孩上学也颇为曲折,这完全背离了房地产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初衷。

正因为如此,国家多次强调要保交楼、稳民生,各地政府也积极行动,浙江、湖北、陕西、河南郑州、广西南宁等地方政府都设立了房地产纾困基金,基金规模30-100亿元不等。

其中号称“大干30天”的郑州联合了公安、法院、金融、住建等部门对保交楼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一一排查,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对表演式复工绝不姑息,严查企业资产,要处理的问题楼盘数量多达百余个。

郑州全面复工实施方案部分截图

虽然郑州此举也受到了很多质疑,但从结果来看联合多部门来保交楼的确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一个楼盘的停工往往不止是房企自身的问题,它可能会涉及到融资、偷税漏税等多方面。目前保交楼问题已蔓延全国,小编也希望各地政府之间也能互相借鉴,基于各地实际情况想出行之有效的办法。

南宁纾困基金成立后,世茂、金科、蓝光部分项目已有新进展。

业内传闻,前段时间柳州住建部门也向房开征集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专项扶持意向,虽然并未发布正式的红头文件,但也说明柳州相关部门已有所动作。

事实上,柳州恒大珺睿府、恒大御府部分楼栋就是在住建部门的参与下才终于完成交付的。但保交楼的关键是房企,许老板喊保交楼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希望这次能落实。

其实与全国很多地方相比,柳州真正烂尾的楼盘并不多,小编也期待相关部门学习郑州的经验,将“保交楼、稳民生”贯彻到底。

柳州买房补贴进入倒计时

一波三折,大唐观邸业主终于收房啦

柳州怎样买到保值好房?看配套

点个“在看”,每天收到最新资讯~

}

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官塘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官塘公司的两名股东为柳州市鱼峰区洛埠镇下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嘉鹏柳州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3%、27%,官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6月29日由成易变更为黄燕妮,2018年8月15日再由黄燕妮变更成凌艳;嘉鹏柳州公司的两名股东是嘉鹏公司和蒋文军,持股比例分别为71%、29%,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8月29日由成易变更成蒋文军,2018年8月7日再由蒋文军变更成凌艳;嘉鹏公司同样由二名股东组成,即成易、许承学,执股比例分别为78.105%、21.895%,法定代表人为成易。从上述股权结构可知,成易控制了嘉鹏公司,嘉鹏公司控制嘉鹏柳州公司,嘉鹏柳州公司控制官塘公司,成易是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易滥用嘉鹏公司、官塘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成易利用控制嘉鹏公司的优势,将嘉鹏公司的财务与官塘公司财务混同,严重损害嘉鹏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查询,嘉鹏公司目前被法院公告开庭129起、有37个案件为被执行人,部分为大额执行标的。部分案件的执行总额达五千余万元且仍未执行到位,显然已丧失偿债能力。上诉人在一审已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不到一年时间内,嘉鹏公司代官塘公司支付了超过了500笔款项,涵盖代付工程款、代付备用金、代退履约保证金、代付报销款等五花八门的付款事由。经初步统计,嘉鹏公司代官塘公司支付的总金额约为2300万元。 3.嘉鹏公司、官塘公司在管理人员、业务、对外宣传发生混同。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的财务混同期间,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成易;其次,两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混同。徐业斯、李彦华均为两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再次,两家公司的业务相同。经查询,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投资咨询服务,企业项目策划,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电脑软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五金、交电、水暖器材、曰用百货、普通机械设备、农副产品、建材的销售,房地产开发、为酒店提供服务”,有近半业务相同。最为重要的是,两家公司均以房地产开发作为主营业务;最后,嘉鹏公司对外宣称,官塘公司是其旗下的分公司,嘉鹏公司在南宁的办公地址已经搬迁到与官塘公司一起办公。 综上所述,成易利用对嘉鹏公司、嘉鹏柳州公司及官塘公司的控制地位,将嘉鹏公司、官塘公司财务、人员、业务、办公地址混同,已构成公司人格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官塘公司应当为嘉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官塘公司答辩称,官塘公司与嘉鹏公司之间并无持股关系,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林海公司、嘉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与林海公司于2014年5月23目签订的两份《钢材购销合同》;2.判令林海公司、嘉鹏公司共同归还货款1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5月23日合同签订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3.判令林海公司、嘉鹏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4.判令*****、官塘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林海公司、嘉鹏公司、官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3日,*****作为乙方与甲方林海公司签订了两份《钢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由林海公司向*****提供钢材。*****于合同签订当日即上述2份合同的约定,委托邓宗彪作为付款人分别将1000000元和500000元(共计1500000元)预付货款至林海公司指定的林海公司员工梁业善账户。但林海公司收到*****的预付货款后,一直未依约供货给*****。2015年3月3日,*****与林海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嘉鹏公司作为丙方与*****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甲方债权债务由丙方重组。三方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甲方欠乙方合计1500000元由丙方负责归还。该款项从2015年1月1日起计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半年结本息一次,且归还本金不低于50%,余款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按月息2%计算利息,并由*****负无限连带责任。协议同时约定,嘉鹏公司投资开发的柳州市官塘项目“嘉鹏中央城”取得预售证开始预售时,按欠款本金的金额用销售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住宅或住宅底层商铺按照该楼盘售房部开盘成交价下浮10%给乙方作抵押物担保。《三方协议》签订后,嘉鹏公司未依约归还欠款给*****,官塘公司也未办理任何抵押登记给*****。 另查明:1.嘉鹏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成易,股东为成易和许承学;2.官塘公司于2013年3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柳州市鱼峰区洛埠镇下窑村民委和(以下简称嘉鹏柳州公司);3.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嘉鹏公司多次代官塘公司支付工程款、备用金、工资等费用;4.嘉鹏公司于2007年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截至2016年8月的参保人数为6人,其中有成易、徐业斯和李彦华;官塘公司在2016年6月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中亦有徐业斯和李彦华,官塘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5.*****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与林海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了向林海公司预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林海公司应当履行向*****交付相应货物的义务。《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林海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前供货完毕,但林海公司逾期未完成供货义务,已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所以,*****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林海公司未能依约按时向*****供应钢材,林海公司、*****、嘉鹏公司与*****为解决因无法供货需退款而产生的债务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协议各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各方应按此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此协议的内容实质为三方协商之后的债权债务转让,即林海公司将所欠*****的本案债务转让给嘉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嘉鹏公司受让本案债务后,依法依约应当清偿债务即按时向*****偿还因签订和履行《钢材购销合同》而产生的欠款和律师费等费用,*****依法依约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已转让,*****要求林海公司承担本案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债务的具体数额认定:林海公司未能依约向*****供货,对*****支付的货款本金150万元应予返还。对于利息的计算,2015年3月3日的《三方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能退还的150万元货款按月利率1%的标准付息,2015年12月30日前仍未能付清欠款,逾期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此约定未超过法律允许的上限,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本案的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至还清欠款本息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主张自2014年5月23日合同签订时即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官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认为官塘公司与嘉鹏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人格混同的直接规定见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款规定直接针对的是股东为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情形,适用该款规定应当具备股东的滥用行为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结果。其次,本案被告官塘公司并非嘉鹏公司的股东,嘉鹏公司亦非官塘公司的股东。根据*****的举证,仅能证明嘉鹏公司与官塘公司存在少部分人员交叉重合,嘉鹏公司与官塘公司之间,确实也存在嘉鹏公司代官塘公司支付大量费用的情形,但上述代付行为也均为嘉鹏公司资金向官塘公司的单向流动,综合嘉鹏公司持股的公司,系官塘公司的股东这一情况来看,上述资金的单向流动和人员部分交叉重合,无法证明*****主张的二公司人格混同具有高度盖然性。第三,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官塘公司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致使嘉鹏公司丧失了清偿能力。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官塘公司与嘉鹏公司人格混同,官塘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与林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签订的两份《钢材购销合同》;二、嘉鹏公司向*****偿还货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15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时止);三、嘉鹏公司向*****偿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23910元(*****已预交),以及此后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以发票为准),由嘉鹏公司、*****负担。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嘉鹏公司、嘉鹏柳州公司、官塘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拟证明:1.成易是嘉鹏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占股78.105%;嘉鹏公司是嘉鹏柳州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1%,2014年8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成易变更为蒋文军;嘉鹏柳州公司是官塘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3%,2015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燕妮;2.2015年3月3日签订《三方协议》时,成易是嘉鹏公司、官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成易将嘉鹏公司与官塘公司的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官塘公司应当对嘉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证据2:嘉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信息。拟证明嘉鹏公司有多笔大额未执行案件,大量债务待清偿,已经丧失偿债能力。 证据3:《协议书》《中央城认购协议》,拟证明2019年11月13日时,嘉鹏公司通过控制官塘公司,用官塘公司的财产清偿嘉鹏公司债务,两公司仍然继续人格混同。 被上诉人官塘公司质证称,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1,虽然成易曾经是官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官塘公司与嘉鹏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并不存在混同关系。证据2,嘉鹏公司虽然有大量债务,但并没有到资不抵债的破产情形,其投资的项目也都还有资产,不能以此认定没有履行能力,嘉鹏公司目前仅是暂时经济困难。证据3,嘉鹏公司曾经对官塘公司有投资,与林海公司、*****、阳忠红之间以房抵债是因为官塘公司对嘉鹏公司的该笔债务担保,以房抵债并不代表人格混同,因为嘉鹏公司该债务中也需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嘉鹏公司、林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上诉人官塘公司、嘉鹏公司、林海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对*****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采信上述证据,本院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其他案件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后续判决说理部分一并分析。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补充认定事实认定如下: 成易是嘉鹏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占股78.105%;嘉鹏公司是嘉鹏柳州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1%,嘉鹏柳州公司是官塘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3%。嘉鹏公司目前有多达几十笔债务被法院执行,其中多笔为大额债务。 2019年11月13日,林海公司、阳忠红、嘉鹏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事项:因林海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阳忠红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阳忠红钢材款600万元,嘉鹏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担保人嘉鹏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的嘉鹏中央城项目的两套商铺共计242.67平方米抵偿阳忠红的600万元债权,商铺单价25000元每平方米,超额66750元由官塘公司向阳忠红收取。官塘公司与阳忠红签订商铺认购协议后,视为林海公司偿还了阳忠红的全部债务。当日,官塘公司与阳忠红签订了《中央城认购协议》,由阳忠红认购官塘公司开发的嘉鹏中央城12栋109号,面积105.66平方米,价格2641500元。双方一致备注该房价无需支付现款,根据前述《协议书》予以抵偿。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官塘公司是否对嘉鹏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嘉鹏公司与官塘公司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1.官塘公司是由嘉鹏公司柳州公司与柳州市鱼峰区洛埠镇下窑村委会共同投资成立,其中嘉鹏柳州公司占股73%。嘉鹏公司是嘉鹏柳州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1%。嘉鹏柳州公司又是官塘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3%,而成易又是嘉鹏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8.105%,且成易曾分别担任过嘉鹏公司、嘉鹏柳州公司、官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析上述逐级控股的股权结构,成易通过控制嘉鹏公司即可实现对嘉鹏柳州公司、官塘公司的控制,本案2015年3月3日签订《协议书》时,成易既是嘉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官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与此印证。 2.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官塘公司财务支出的日常办公费用、物品采购费、员工工资、物管费、工程款、备用金、代还借款等一系列开支明细单均显示由嘉鹏公司支付。同时,官塘公司又为嘉鹏公司对阳忠红的保证责任自愿担责,所涉《协议书》中嘉鹏公司亦明确官塘公司是其关联公司,官塘公司事实上以自己开发的地产项目抵销了嘉鹏公司的保证债务,证明两家公司不仅存在顺向财务流动,亦存在逆向财务流动,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两家公司互相向对方追偿为对方支付的财产,或者有过互相追偿的约定。本院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双向财务流动而又无证据对此作合理解释,足以认定财务混同。官塘公司辩称以房抵债是因为其对嘉鹏公司的保证债务进行担保,但本案无证据证实官塘公司与嘉鹏公司之间有担保协议,本院对官塘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 3.*****一审已提交证据证实:官塘公司在人才招聘和项目开发信息对外宣传上均认可是嘉鹏公司集团旗下地产板块中的一家分公司。徐业斯、李彦华既在嘉鹏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又在官塘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本院认为,上述情形足以认定两家公司存在公司业务、宣传、管理人员混同。 综上,本院认为,官塘公司与嘉鹏公司虽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嘉鹏公司代官塘公司支付大量开支款项,而嘉鹏公司的债务却未能清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嘉鹏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无实质差异,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官塘公司对嘉鹏公司的本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依据相关证据上诉请求官塘公司对嘉鹏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的二、三、四、五项;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货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15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时止); 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被上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23910元(上诉人*****已预交),以及此后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以发票为准);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已预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柳州嘉鹏中央城业主群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