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银行黑户注册个体营业执照公商局给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
2、应提交的文件: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1、应具的条件: (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核算,自负盈亏,编制资产负债表; (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核算,自负盈亏,编制资产负债表; (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1)登记申请书; (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4)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6)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 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纲要》指出,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013年5月17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号)
《意见》指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文件中明确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而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显然不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银行对企业信用评级不具有第三方评级特征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内部评级只能“内部掌握”,因此它的评定结果既不必告知被评企业,也不能对外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发[2006]86号文件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具备第三方机构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具有评信资格。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参与企业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按照《纲要》关于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划分为商务诚信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并列于其他十三个信用建设重点领域指之中。
那么,怎样来认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呢?
首先:该机构必须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法定程序备案、注册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第二:该机构有规范、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该机构必须拥有自己的大数据查询平台,提供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和查询,供使用者查询验证,并接受社会公众对被评价企业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除了向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外,还应有《企业信用报告》,应包括企业信用状况综合分析、政府监管、媒体评价、行业(公共行业)信用信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反馈等内容;
第五:企业信用具有强烈的实时动态性,必须有截止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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