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电商税务问题题?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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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从九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第九条明确提出,“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据项目采购需求介绍,在发挥好原有系统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摸清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应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就在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8月至9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告中对税务决策支持大系统和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项目需求中作出如下要求:

完善平台类型分类指标,构建范围涵盖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信息的清单目录体系;

扩大和调整平台监测范围,从原有固定的B2C、C2C主流电商平台扩大到有影响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根据新业态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调整;

对目标平台、数据项等进行不间断采集分析,建立常态化与临时性相结合的监测协调补充机制;

扩充分析数据来源,将外部门共享数据和税务系统内部相关数据纳入数据来源,对现有数据及后续新增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实施统一标准;

拓展提升项目主体应用,根据新业态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同时开发固定和临时相结合电子商务监测报表体系,从登记申报、税负水平、纳税遵从度、纳税信用、涉税风险等维度,形成电子商务运行情况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展示,直观展现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进行了答复: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1. 平台经济中的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主要看是否做了税务登记。

自然人持续开展业务,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只要达到起征点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指的是:按期纳税的,5000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300元至500元。

2. 平台企业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同其他企业相同,区分不同的情形来适用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使用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两种情形:

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为个人的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

支出项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按照业务实质判定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由此可见,电商行业缴税情况与其他企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也体现出税收法定的原则以及税收的公平性。

个人从事电商要不要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新电商法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

1. 个人开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吗?

电商法只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是不需要登记的: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除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您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直播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2.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有的电商商家会担心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比较麻烦,其实一点都不麻烦!

目前网商云谷已经向网店店主、网络主播全面开放,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免费办理银行开户,全程在线办理,当天受理审核,平均3天下证,助力电商行业合规化经营。

3. 主流平台带头行动了

近日,阿里平台向平台内的商家也推送了一则提醒:《便民通告:店铺/主播在线免费办理营业执照,网商云谷为您保驾护航!》,提醒平台商家和主播来网商云谷免费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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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阿里研究院发布“电商百佳县”以来,2013年~2017年,浙江省庆元县连续5年跻身“百佳县”,排名分别是第67、35、61和55位(2017年数据未出)。据统计,2017年全县共有B2B、B2C、C2C等多种交易模式的电商1500余家,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电商企业(网店)12家。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电商行业促进了庆元县经济繁荣,但也出现了恶性竞争、纳税意识缺失等问题。建议税务机关偕同电商协会引导企业增强纳税意识,并通过专业化管理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调研发现,网店纳税意识薄弱。电商直接在网络上即可注册经营空间,特别是C2C模式,一般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而第三方平台一般不要求其一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2017年,电商销售收入前十强与对地方的税收贡献度并不成正比,与企业年报中申报的年度销售额也不一致。

此外,为提高店铺好评率,刷单行为成为行业潜规则。即使是电商前十强企业,销售额中也包含电商的刷单数据,占比甚至达到1/5。因担心做高收入而增加税额,电商企业逃避纳税倾向突出。

据了解,为扶持庆元电商行业发展,更好发挥聚集效应,2017年4月,庆元县电子商务协会注册成立。2017年9月8日,庆元电商创业园正式开园。笔者建议,在大力鼓励电商发展的同时,税务机关应借力产业聚集效应,偕同电商协会做好电商企业的纳税辅导,引导各类B2B、B2C、C2C店铺增强纳税意识,规范建账,按期据实做好纳税申报。同时,通过园区内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引起各电商企业对规范税务登记、申报缴税等的重视。(《中国税务报》2018年8月8日 07税务研究版 林伟建 刘芬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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