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1)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关、公司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信息,(2)
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必需的信息,(3)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
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它信息,或者(4)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以
下简称“内幕消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包括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在内的信息(包括股价敏感信息及其
它应当披露的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第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七)其它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
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规定
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
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管理层
履行相管职责。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
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公 司 应 当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及 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 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适用)。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业绩公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下列事宜或人士变动:公司秘书、注册地址、香港注册办事处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对于须予披露的交易及/或关连交易分类、具体披露标准以及披露 规
定,参照《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或第十四 A 章《关连
交易》的规定进行。根据该等规定,有关拟进行交易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
益比率、代价比率以及股本比率之一达到 5%以上(含本数),依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规定进行披露;
(二十一)公司组织章程或同等文件的修订(有关修订不得致使其《公司章程》
或细则不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公司章程细则》);
(二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十 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提供
(十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第 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
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部门及子公司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财务部门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证券部提交财务报告、财务
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
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和监事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公司及各单位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
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证券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报告人应当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证券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
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
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予以披露。
(三)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签批后,由董事会秘书予
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
司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
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
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备,以使
证券部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第五十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第五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证券部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 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第五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
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 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 《 公 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
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