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举报聊天没有证据可以举报别人吗点不了

疫情阻击战胜利就在眼前

原告某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微信名为“A00某生”的用户发来的信息:

“A00某生”又在一个三人微信群聊中@王某:

随后,原告某亚公司员工海某发送给“A00某生”的微信信息称:

原告认为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微信联系的“A00某生”是被告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某。双方对话的意思是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红酒每支运费23元,保价100元/支,并且将红酒立即送到上述群聊中的地址。而员工海某与“A00某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了原告交付到指定地点的红酒数量为1873支。

原告还表示其已经根据上述约定将红酒交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仓库,但被告公司迟迟没有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原告方才了解到与其微信联系的“A00某生”,并非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某,而是被告公司员工戴某,遂将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员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但是原告公司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数据存储于手机上,该手机已丢失,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复印件。

被告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首先,与原告公司进行微信聊天的“A00某生”,并不是被告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戴某也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仅凭微信聊天证据,不能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货运代理合同成立的事实,向法院提交的王某、海某与“A00某生”等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其原始数据已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数据电文原件的认定要求及对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应认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复制件。

因复制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故原告对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及未被更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公司或戴某之间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红酒交付被告进行运输,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已成为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中尤为常见。对该类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关涉到基本事实的确认。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为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原件所应满足的形式要件包括: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实质上,认定电子证据是否为原件的核心要义是该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应提交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随着技术的发展,判断电子证据是否为原件不再局限于媒介或载体的原始性,只要能够保证内容信息的完整性以及可视读性,仍然可以确认为原件。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目前最新版本的微信APP支持“迁移聊天记录到另一台设备”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以提供原始载体为必要条件,只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保持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仍然可以确认为原件。

电子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应提交原件以确认其真实性。但电子证据的原件丧失并不当然意味着该证据完全不能得到采信。在有其他证据佐证时,电子证据复制件仍然可能得到采信。比如在QQ聊天记录复制件中所展示的对话内容与对话内容所提及的具体交易信息(如转账凭证)等证据原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采信该QQ聊天记录复制件,并根据复制件中的聊天内容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往往以未经公证的打印件或光盘的形式提供。

一种司法观点认为,打印件或光盘未经公证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认定标准过于绝对,在打印件或者光盘能够与原始载体内容核对一致的情形下,不以提交公证件为必要。在对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应考虑: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

对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我们一般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进行审查。仍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提供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均不持异议,且聊天内容不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方无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有异议,那么举证方应对聊天人的身份进行直接证明或者提供佐证予以证明,如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履行行为能够与聊天内容相互印证的,可以视为完成举证责任。

提高自身保存意识,聊天软件公司不保存用户聊天记录

在多件诉讼案例中,案涉的微信用户已经丢失聊天记录的原始数据,他们寄希望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聊天记录予以保存,但目前腾讯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的是“点对点”和“加密”的技术进行传输,公司并不保存聊天记录,仅用户可以查看自己的聊天记录。而值得再次提醒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以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即电子形式所达成的契约。当事人对涉及重要权利义务的电子聊天记录应有保存意识,就像我们习惯于保存与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一样,并无二致。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但仅有复制件未能与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或原件核对,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能够印证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在电子证据为复制件且为孤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此案例是对以电子形式达成契约的当事人维权的一个提示。

编辑 张紫灵 见习编辑 徐哲

}

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川恒律所表示往期分享了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哪些记录可以用作证据使用,那现在分享一下如何提供有效的诉讼证据。

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且能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如果债务人为了避免债务,更改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可能导致债权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基于此类情况,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拟定书面协议及对方身份信息

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对于已经绑定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采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屏。

成都律师,刑事辩护,债务债务, 离婚

翻阅聊天记录,查看聊天记录能否确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确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若微信号已更改,且对方否认案件事实,聊天记录内容亦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届时可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或持调查令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微信记录如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一、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二、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根据需要,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以上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川恒律所表示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存在案件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没有证据可以举报别人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