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税前摊销比例加计扣除?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其中优惠力度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那么,有哪些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政策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研发费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非制造业企业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因此,非制造业企业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发生的研发费,2022年一至三季度按75%加计扣除,四季度按100%加计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购置新设备、器具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四、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的最初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的后续政策: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2022年延期一年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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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门槛低,对于科技、服务型初创企业来说是一个特别不错的选择,企业可以真真实实的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推动力!本文公司宝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三大块:亏损结算年限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府项目申请。

根据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亏损年限延长,能够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所得税。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同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

无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都按照75%研发成本加计扣除,从政策上缓解了科技型企业的的所得税税负。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后企业可以参与更多政府的项目。例如每年的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就是专门针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的支持,政府出资、企业配套进行研发项目立项,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不错的政策!

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补贴

(一)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贴资助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根据评审结果,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A、B两档。A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B档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各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低于市拨付B档项目的经费额度。

(二)上海市初创科技中小企业创新研发项目奖励

按照不超过企业2019年研发费用10%的比例予以奖励,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为准。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上海张江科学城创新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且保持较高增长率的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费用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研发费用10%、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同比增长率在30%-50%企业,给予年度研发费用5%、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的支持次数不超过3次。

以上内容是公司宝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和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的资讯内容。如果您在上海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申报相关项目,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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