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出了对方全责的事故可以要求车辆折旧吗保险公司代位赔偿折旧损吗

交通事故代位赔偿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交通事故造

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方索赔的情况,

情况需要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协商进行认定,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

是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

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

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

二、交通事故代位赔偿的适用条件

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

}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将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以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一)车险绿色服务通道模式

我公司在现有理赔服务体系之上,建立中央国家机京内外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的高度满意:

1)我公司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所有车辆编制与车牌号匹配的重要客户(VIP)编码。当中央国家机关各被保险人办理各项理赔手续时,我公司电脑系统将自动识别并提示所有经办人员:“该车辆被保险人是VIP客户,请按VIP客户服务优先办理!”。

2)我公司为被保险人配备的专职理赔人员将协助被保险人办理各项手续,提示并督导相关人员按重要客户服务标准提供相关服务。

2、绿色通道的服务模式

我公司绿色通道采取的服务模式是专职理赔人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被保险人向专职承保/理赔人员提出服务要求,专职承保/理赔人员即全程协助办理报案、查勘、救援、定损、索赔材料递交、赔款计算等全部后续服务。

3、绿色通道的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

1)理赔工作组是绿色通道的运作和管理机构。

2)分公司理赔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理赔工作协调办公室,作为本项目绿色通道的常设管理协调机构。

3)为确保及时完成本项目的理赔工作,本项目的理赔人员采取3级动态配置:

专职理赔人员: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小组的专职理赔人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程理赔服务。

专项服务人员:95518呼叫中心至少配置10名专项接报案人员,各理赔机构配备至少2名专项查勘员、2名专项定损员、2名专项赔款理算员,接受本项目理赔服务标准培训,由专职理赔人员指挥,为本项目提供各项理赔服务。

其他理赔人员临时协助:我公司北京地区共有理赔人员600余人,专职理赔人员可根据情况调用其他理赔人员协助完成本项目的理赔工作,本项目理赔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帮助专职理赔人员完成调用工作。

4)负责本项目的专职理赔人员和专项理赔员均从业务技能优秀的业务人员中选拔,并进行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4、绿色通道的网点分布

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下属的27个理赔机构以及110家远程查勘点均可为本项目提供理赔服务。

5、绿色通道的特殊流程处理

1)为提高理赔速度,我公司对本项目赔案采取并发式处理,缩短工作时间。

2)全部赔案实行项目经理牵头的项目制管理,项目经理全程协调、监督,客户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

1、我公司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在接到报案后立即通知该出单公司项目服务小组的专职理赔人员。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的项目服务小组的专职理赔人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我公司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1、我公司接到报案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将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在1小时内、郊区县在1.5小时内、距离县城超过100公里以上的远郊地区在2小时内到达。

2、如我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的,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事故免现场查勘,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4、我公司同意对于以下事故免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可凭相关证明索赔:

1)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查勘的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2)经过公安机关查勘的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3)盗抢险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全车盗抢案件证明索赔;

4)车身划痕险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受损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5)风挡玻璃破碎险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受损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6)火灾、爆炸、自燃事故,经过消防、公安机关查勘的免现场查勘,凭据相应的消防、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7)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案件免现场查勘。

5、双方已事先约定的部分特殊用途车辆免现场查勘,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6、对于未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车辆能自行移动的事故免现场查勘。

7、北京地区因暴风、暴雨、雹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案件,由我公司直接向气象部门确认灾害事故的发生,免现场查勘,且被保险人不需要提供气象证明。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我公司将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在40分钟之内、郊区县拖车在1.5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我公司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将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我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1)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被保险人即可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直接定损;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50000元(含),我公司在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我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2)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我公司将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3)当双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双方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有关公估费用由我公司负担。

2、如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公司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1、车辆出险后,除我公司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但被保险人应事先将自选修理厂及专修厂的名单向我公司报备。我公司将事先协助被保险人共同确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我公司予以认可。

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将由我公司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公司同意一律予以更换。我公司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4、受损车辆在我公司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在我公司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5、若受损车辆在我公司推荐的修理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发生维修及更换零部件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追偿责任。

1、我公司提供以下四种索赔材料递交方式,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

1)我公司各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将设立报案传真,负责接受被保险人递交的索赔材料传真件,传真号码详见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人员名单;

2)我公司开通远程网络传输系统,用于被保险人通过网络传输索赔材料;

3)上门递交索赔材料的被保险人可在我公司VIP贵宾服务区,由我公司专门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如被保险人需要,我公司将派专职理赔人员上门收取。

2、被保险人向我公司提交以下索赔材料即可(原始单证10日内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包括:

1)出险通知书(含传真件);

4)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原件;

6)有效的保险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

7)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气象等)证明;

8)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事故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调解书(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除外)和有关费用单据及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

9)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10)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

我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我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我公司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3、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我公司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支付赔款:

人民币5000 元(含)以下

2、如我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3、如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1)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受损车辆经查勘、定损后需要在出险当地领取赔款的,被保险人告知专职理赔人员后,可在我公司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取得赔偿。

2)我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我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我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我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我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5、大额损失,预付赔款

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案,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并向专职理赔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我公司应先行预付赔款。在事故结案并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后,我公司再行支付相应差额。

我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赔案中的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

7、人身伤亡案件,实行无责赔付

被保险人发生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人员伤亡事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前,无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有无交通事故责任,我公司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按照强制保险规定执行。

8、盗抢险不加扣免赔率

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因正当、合理原因不能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加扣免赔率。

9、快速理赔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我公司启用快速简易理赔处理程序,凭事故双方签订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进行快速理赔。

(十)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我公司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上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车辆承保以及理赔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包括保险车辆的详细承保信息及出险车辆的理赔信息。

(一)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合同期内,我公司将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拟定培训项目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培训

我公司将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培训至少一次。

我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条款、索赔手续等相关车队保险知识培训。

(二)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1、在合同及保单有效期内,我公司每月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对被保险人进行回访,并上报分公司服务工作组。

2、在合同及保单有效期内,分公司服务工作组应每月选择部分被保险人进行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3、分公司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被保险人的全面电话访谈。

4、分公司服务工作组负责每月对客户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意见并安排落实。

1、常用车型情况避险方法分析

为提高司机在紧急情况下的危机处理能力,我公司可对被保险人的常用车型,利用我公司大量的事故案例进行常用车型事故及损伤分析,分析事故原因和碰撞后果,帮助司机获得避免事故或者在发生事故后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车内人员安全的能力。

我公司将为各被保险人利用365分法精算方法对各被保险人的车辆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其出险率、赔付率等风险特征,为各被保险人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供工具。

我公司将聘请专家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1、我公司将为被保险人的优秀驾驶人员提供“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安全奖励,奖励比例为本项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50%

2、为便于被保险人记录保险事故的出险时间、地点及车辆损失情况等事故现场照片,对于投保车辆数量在30台以上的被保险人,我公司将为其配备专用数码相机一台。

1、发生交通事故,如人员受伤严重,应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要求,我公司专职理赔人员将安排提供紧急救援中心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我公司负责承担事故中受伤人员紧急抢救专员救护车辆的费用。

2、在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我公司应提供免费送油(汽油费被保险人自理)、搭电、10公里免费拖车、换胎(被保险人自备足气轮胎)、发动机故障现场紧急修理等故障车援救服务。

(六)代办年审、新车入户

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的车辆需要办理年审、新车入户手续时,被保险人可向项目服务小组的项目经理提出代办年审、新车入户的要求,由项目经理安排专职承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免费提供代办相关手续,但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七)法律医疗救援服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我公司专职理赔人员、医疗核损人员或法律专业人员应为被保险人提供与事故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法律、医疗咨询。

我公司应针对被保险人的常见车型,定期组织专家免费为被保险人进行车辆养护咨询。

为提高司机自觉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应每季度(或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选择有特点的事故案例,以交通事故图片展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司机进行安全教育。

(十)“北京地区车辆使用风险分析”服务

我公司应定期根据所掌握的北京地区赔案数据和机动车辆出险的特点的分析,为被保险人提供分析资料或培训。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若被保险人在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有疑问,可向我公司专职理赔人员提出,由我公司理赔中心法律部将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十二)免费提供代步车服务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0以上,应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应为被保险人免费提供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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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二)被盗窃 、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犷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X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一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一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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