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市场罪处罚标准细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当事人理解上述182条,应当清楚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如何为“情节严重”?结合《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实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
      (2)实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
      (3)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1)项至第(4)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4)实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及《解释》第1条第(6)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10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2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5)实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2)项、第(3)项及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6)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5)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1000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刑事案件,涉及亲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在亲人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由律师介入,运用辩护技巧,最大化的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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