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
2.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3.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赔偿责任;过错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9条第1款(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第1款)
4.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银行卡纠纷;网络盗刷;责任认定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5.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6.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1.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3.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5.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6.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7.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9.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10.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1.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2.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
13.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14.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1.甲公司执行案——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2.周某诉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3.高某某与李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4.陈某等诉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5.毛某等诉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彭某某等虚假诉讼案——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7.张某某虚假诉讼案——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8.林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9.魏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杜某虚假诉讼案——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起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
2.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
3.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
4.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
5.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
6.艾某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信访案
7.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
8.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偿还欠款信访案
9.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村小组支付工程款信访案
10.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2.马尕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4.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5.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7.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8.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9.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10.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1.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4.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5起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1.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2.陈某盗窃案——构建规范化工作机制,有力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
3.李某涉嫌抢夺罪被不起诉案——提高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性,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
4.陈某甲涉嫌盗窃被不起诉案——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结合,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
5.未成年人张某某被性侵案——整合优质资源,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发展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6起“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1.海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区人民法院超标的额查封检察监督案
2.吉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3.湖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4.内蒙古自治区杨某诉阿拉善盟某旗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5.浙江省某装卸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镇政府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6.湖北省某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县水利局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1.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
3.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
4.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
5.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
6.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五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1.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2.吴某等63人开设赌场系列案
3.宋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4.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
5.陈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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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单位)决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9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1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二)2021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服务大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始终以政治建设为首要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标涪城深度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要求,切实把司法需求作为服务保障基本导向,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在维护社会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城乡基层治理等方面主动融入,以实际行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抓实检察业务,提高监督质效。全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做优刑事检察,建立研判机制,发现办案及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切实提高监督质效,着力促进基层长效常治机制建设。做强民事检察,学习运用民法典,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虚假诉讼等监督,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民事诉求。做实行政检察,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立足办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在五大领域深耕细作,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力争实现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新突破。培育未检工作新亮点,推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提档升级。 3.聚焦关键领域,参与社会治理。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落实好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以检察建议为抓手,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坑老害老等社会关注问题,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以法治建设助推社会治理优化。 4.健全制约体系,深化检察监督。坚持“放权而不放任”的原则,加强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履职行为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好防“围猎”工作。始终聚焦法律监督主业,做好对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加强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 5.强化自身建设,打造过硬队伍。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能。加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加强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开展力度,让群众有效感知检察工作,让群众立体监督检察执法。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加强年轻干警的培养,努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 我院现有内设股室8个,设置3个派出机构。本年无变动。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2246.26万元。与2020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97万元,增长9.63%。主要变动原因是2021年更新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和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建设。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二、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本年收入合计1959.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59.83万元,占99.99%;其他收入0.14万元,占0.01%。
三、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246.26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97万元,增长9.63%。主要变动原因2021年更新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和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建设。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46.2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20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97万元,增长9.63%。主要变动原因是2021年更新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和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建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46.2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9.57万元,占0.43%;公共安全(类)支出1821.13万元,占81.0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27.24万元,占10.12%;卫生健康(类)支出70.56万元,占3.14%;住房保障(类)支出117.76万元,占5.24%。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物支出(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 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物支出(款)其他共产党事物支出(项):支出决算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支出决算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决算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96.24万元,完成预算100%。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决算为 9.卫生健康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支出决算为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 1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决算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37.61万元,其中: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6.23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23万元,完成预算99.7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20年增加42.64万元,增长313.76%。主要原因是更新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5.28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1辆、金额18.12万元,载客汽车1辆、金额17.1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检察业务用车需要。截至2021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轿车4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9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业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减少0.8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活动受疫情影响未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由于办公设备老化、案件数量增加等原因,办公、维修等费用有所增长。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7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其他用车7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用于保障单位检察业务用车需要。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5.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物支出(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物支出(款)其他共产党事物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共产党事务的其他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照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烈士褒奖金。 13.卫生健康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反映计划生育服务支出。 1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的医疗人员。 1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21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我院现有内设股室8个,设置3个派出机构。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核定编制73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67人,机关工勤编制6人,年末实有人员67人,干警65人,工勤2人。其他人员32人,其中聘用人员30人,遗属2人。 二、部门(单位)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一)部门(单位)财政资金收入情况。 2021年我院财政资金收入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元,公共安全支出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元,卫生健康支出元,住房保障支出),上年结转元。 (二)部门(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2021年我院财政资金支出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支出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元,公共安全支出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元,卫生健康支出元,住房保障支出,结转下年元。 三、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涉及到有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的部门和单位,特定目标类预算项目自评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特定目标类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作为附表报送) (1)编制完整情况:我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将部门(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资金等单位自有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部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2)绩效目标制定情况: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能按照成本指标、数量指标、实效指标、效益指标等要素制定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并结合检察业务特性对各要素指标进行细化。 (3)预算编制准确性: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相关要求,预算编制基本做到准确科学,同时对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进行年度绩效监控和中期评估,及时调整收支预算。 (1)预算支出规范性: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不存在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现象;分配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 (2)预算支出控制情况:全年部门预算安排办公费466,693.67元、印刷费0元、水费10,000元、电费220,000元、物业管理费150,000元,共计846,693.67元,年终部门决算办公费等5项费用共计923,125.47元,偏差度8.28%。 (3)预算动态调整情况:单位开展绩效监控、中期评估以及收支预算调整后,能将绩效监控和中期评估结果积极运用到部门预算调整中。 (1)预算支出完成情况:部门项目支出在6、9、11、12月实际进度分别为28.2%、43.7%、51.4%、56.6%。 (2)预算目标完成情况:项目预算目标完成均已完成,取得预定效果。 (1)预算管理情况: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事项共2项,为购置2辆公务用车共计32.41万元。 (2)采购实施情况:我院政府采购事项方式、程序合规,不存在拆分项目预算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情况,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事项在8月31日前已完成采购计划申报,且年底前基本实施完成。 (1)配置使用管理:新购固定资产及时准确入账,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相关要求将国有资产纳入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动态管理。 (2)收益核算情况:2021年我院报废处置公务用车2辆,处置固定资产按程序报批,处置收益1,400元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无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我院内控制度涵盖“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等主要经济业务领域,并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和中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更新。 (2)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按照“分事分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定期轮岗等内部全力制衡基本举措,同时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离”。 我院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年初部门预算编制较上年实现“零增长”,且“三公”经费决算数未突破年初预算数。 (三)绩效结果应用情况 (1)预算公开情况: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未随同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 (2)决算公开情况: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按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公开。 (1)结果整改情况:针对绩效管理过程(包括绩效目标审查、绩效监控及中期评估和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政策重点绩效评价)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应用反馈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反馈运用绩效结果报告,对绩效结果反馈问题进行了整改。 我院严格按照《涪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区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绵涪财绩〔2022〕13号)文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部门整体支出指标体系,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绩效等进行客观深入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与部门工作实际相符合,结果真实可信。 总体上看,我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较健全,预算编制、执行、核算、和资产管理、三公经费等整体情况较好,财务基础工作扎实。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完整性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快项目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学习,完善部门预算、决算公开资料,并将本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今后的部门预算和日常经费管理中。 2021年特定目标类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1.2021年度涪城区检察院所涉专项项目2个,分别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和劳务专项经费项目。 2.我院2021年度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项目属于上级转移支付项目,不需要立项。劳务专项经费按照编外聘用人员核定编制数32人,人均4.3万元/人,申报项目资金。 3.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做到预算编制科学、预算执行约束力较强、绩效评价结果有效运用。 1.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208万元。用于办案相关支出、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和信息化建设,弥补检察业务经费的不足,保障有效履行检察职责。 2.劳务专项经费137.6万元。为聘用司法辅助人员提供工资、奖金、保险、公积金等经费保障,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团结性和检察职责的履行。 (三)项目自评步骤及方法。 我院严格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成立了项目自评小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体系,对本部门的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绩效等进行客观深入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与部门工作实际相符合,结果真实可信。 二、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 (二)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 1.预算安排情况分析。 2021年我院收到各级财政项目经费345.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下达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208万元,地方财政下达劳务专项经费137.6万元。 2.预算执行进度分析。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208万元,实际完成支付50.75万元,全年预算执行率为24.40%;2021年预算安排劳务专项经费137.6万元,实际支付137.6万元,支出进度100%。 (三)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结合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我院制定下发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账务处理及时,会计核算规范,未发生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和劳务专项经费项目由我院负责牵头实施,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检察院纪检组长进行监督。涉及政府采购事项均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程序,严格进行了项目的监管和公示等相关规定。对所涉项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审财务资料履行支付手续。 2021年审查逮捕686人,审查批准延长羁押10人,审查起诉1178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42人,侦查活动违法监督45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8件,刑事案件提出抗诉5件,民事案件办理106件,行政案件办理8件,公益诉讼案件办理60件,各类信访案件办理140件,国家司法救助人10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12人,刑罚执行监管违法提出纠正案件10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初审9件,检察技术案件办理20件,购置检察业务技术装备2套,购置信息网络设备1套,购置交通设备2辆,购置检察业务常规设备2套,购置其他业务装备12台。 2021年案件办结率100%,购置装备合格率100%,量刑建议采纳率90%。 2021年业务装备采购及时性100%,资金下拨及时性100%,购置装备到位率100%。 2021年全年办案业务费支出共计20.45万元。 2021年在挽回国家、人民各类经济损失方面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2021年我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方面取得目标效果,在促进改善办案基础设施和办案条件方面取得目标效果,法制宣传教育影响年限≥3年,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2021年我院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021年我院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的保障力度持续加强,设备使用年限≥5年。 5.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021年我院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为99%,办案人员满意度测评为97%。 2021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弥补了我院办案经费的不足,为我院完成市、区两级各项业务工作绩效考核,履行检察职责,提供了保障,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圆满完成;劳务专项经费为我院聘用人员提供工资、奖金、保险、公积金等资金保障,有效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团结性和检察职责的履行,完成了预定绩效目标。 在预算执行上还有待加强,2021年我院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全年预算数208万元,全年执行数50.75万元,预算执行率24.40%。预算执行率偏低原因如下:以前年度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尚有结余,2021部分办案经费、设备购置等主要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我院将进一步做好部门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及时编报装备采购计划,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十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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