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周六日银行上班吗转34万什么时候到账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辛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和被害人单某某认识后,其谎称自己叫毛*,是新乡市一名副市长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单某某买到便宜房。从2013年2月份到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裴*以支付房屋价款、交纳印花税、房产税、送礼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单某某95000元。被告人裴*将该95000元挥霍。该95000元赃款被告人裴*家属已归还被害人单某某。

2013年4月份,被告人裴*在与被害人尹某某女儿毛*乙交往期间,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尹某某办理退休,骗取被害人尹某某18000元。被告人裴*将该18000元挥霍。

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和被害人功某某在朋友生日宴会上认识,被告人裴*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虚构亲戚买车的理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10000元。2013年3月份到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裴*又以段县长在卫辉有工地自己需垫资为由,陆续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650000元。被告人裴*将该660000元挥霍。

2010年,被告人裴*和被*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裴*谎称自己叫毛*,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2014年3、4月份,被告人裴*又谎称自己人事调整到原阳县建设局任副局长,可以帮助被*某某承揽到原阳县的工程,2014年5月份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裴*便以给领导送礼、工程开票需要用钱、段县长私人用钱、毛*本人及家人用钱等名义骗取被*某某财物共计价值790867元。被告人裴*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和转送他人。案发后,追回被*某某被骗苹果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金牌一个,共计价值36692元,追回被骗现金25000元,追回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追回财物已全部返还被*某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裴*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予以量刑。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指控诈骗马某某财物价值790867元不正确,应该是不到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和被害人单某某认识后,其谎称自己叫毛*,是新乡市一名副市长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单某某买到便宜房。从2013年2月份到2013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裴*以支付房屋价款、交纳印花税、房产税、送礼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单某某95000元。被告人裴*将该95000元挥霍。该95000元赃款被告人裴*家属已归还被害人单某某。

2013年4月份,被告人裴*在与被害人尹某某女儿毛*乙交往期间,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可以帮助被害人尹某某办理退休,骗取被害人尹某某18000元。被告人裴*将该18000元挥霍。

2013年2月份,被告人裴*和被害人功某某在朋友生日宴会上认识,被告人裴*谎称自己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虚构亲戚买车的理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10000元。2013年3月份到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裴*又以段县长在卫辉有工地自己需垫资为由,陆续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功某某650000元。被告人裴*将该660000元挥霍。

2010年,被告人裴*和被*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裴*谎称自己叫毛*,是原阳县县长段某某的司机。2014年3、4月份,被告人裴*又谎称自己人事调整到原阳县建设局任副局长,可以帮助被*某某承揽到原阳县的工程,2014年5月份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裴*便以给领导送礼、工程开票需要用钱、段县长私人用钱、毛*本人及家人用钱等名义骗取被*某某财物共计价值790867元。被告人裴*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和转送他人。案发后,追回被*某某被骗苹果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金牌一个,共计价值36692元,追回被骗现金25000元,追回福特嘉年华轿车一辆,价值73500元。追回财物已全部返还被*某某。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提交的被告人裴*给其六张银行卡,当时裴*说用于工程转帐的事实。

证明被告人裴*出生于1984年10月28日等的户籍情况。

证明2014年10月19日,被害人单某某2013年12月26日汇入普粉账户2300元,2013年12月22日汇入毛*乙账户3000元。

3、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证明在2015年1月6日15时,被害人马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报案,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4、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崔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5、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马某某邮政银行交易明细、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

证明被*某某账号XXXXXX于2014年10月4日至12月26日的银行交易明细的事实。

6、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杨*乙建设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杨*建行账号为XXXXXX于2014年1月15日现金存入14000元的事实。

7、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李*乙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李*业银行账号为XXXXX于2014年8月14日开卡,并于当日现存2万元,2014年10月7日转存1万元的事实。

8、原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取款截图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到相关银行调取取款监控的情况。

9、原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

证明2015年2月26日,原阳县公安局从邮政银行饮马口支行调取XXXXX卡的信息,该卡于2015年1月3日在该行被吞卡,于2015年1月10日剪角作废的事实。

证明被害人尹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提供录音光盘一张的事实。

证明2015年1月9日华南通讯张某某出具,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4年9月13日购买三星N9002手机一部,价值3800元,于2014年10月16日购买三星9098手机一部,价值9700元的事实。

12、中*银行存款凭条

证明2014年7月13日,汇入潘某某尾号1399建行卡账户2000元,该凭条由被害人马某某提供的事实。

13、胖东来珠宝城内部结算单、银联商务签购单、白色小票

证明2014年10月12日尾号8475农行卡,在胖东来珠宝城刷卡购买,价值6390元项链一条的事实。

14、清单、销售质保单

证明新乡市红旗区天佑电子产品经销部原某某出具被害人马某某购买手机的情况说明。

15、中*银行金穗卡*对账单

16、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XXXXX于2014年8月9日消费12500元、9月13日消费3800元,给被告人裴*购买手机的事实。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提供协议书二份,甲方为原阳县七零一工程项目部、乙方为马某某、原阳县政府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甲方支付2014年8月份在乙方购买的材料款,当时裴*说一次性会通过工行、农行转款三百万元及五百万元,后协议书没履行的事实。

18、贵金属类首饰质量保证书

证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裴*以毛某丙名义购买千足金吊坠19.97克,金额5292元的事实。

证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裴*工程款不足借被害人功某某66万元用于工地工程项目款,用期三个月的事实。

证明2014年12月24日从被告人裴辛处扣押豫GVY285福特汽车一辆、福特车钥匙一把、驾驶证一本、黄色手链一个、关*图案黄色吊坠一个等的事实。

证明2015年2月5日,被害人马某某领走金牌一个、苹果6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2015年3月5日,被害人马某某领走苹果6手机二部、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

证明田某某上交物品均为原阳一个叫毛*的给自己的;崔某某书写退赃款5000元的事实。

23、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

证明其单位无裴辛、毛*两位工作人员的事实。

证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妻子杨*退还被害人单某某82000元;2015年元月4日,被害人单某某从原阳县刑警队领走82000元,并希望从轻减轻对被告人裴*处罚的事实。

25、路*出所民警董*证明

证明被害人单某某夫妇于1月6日到该派出所查询毛*的情况,后经比对被告人裴*就是自称叫毛*的人。

证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裴辛借被害人单某某87000元的事实。

证明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裴*在新乡市人民公园附近被抓获的事实。

28、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裴*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9、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证明被告人裴*诈骗于2014年10月19日逃跑,2014年11月28日上网追逃,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证明从田某某、被害人马某某手机上拍摄的相关聊天内容等信息的事实。

31、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证明豫GVY285机动车信息的事实。

3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4年10月18日,被害人单某某报案至原阳县公安局,原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提供的从9月18日至12月24日给被告人裴辛财物相关内容的记录的事实。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提供的手机上存的部分QQ聊天内容的事实。

35、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功某某和被告人裴*之间通过银行卡进行交易情况的事实。

证明2015年6月9日,被害人马某某从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将豫GVY285蓝色福特嘉年华轿车及车辆相关手续领走的事实。

证明被告人裴*和被害人功某某是通过其认识的。被告人裴*曾以一个亲戚买车差一万元为由借被害人功某某一万元,让其当担保人,被告人裴*给被害人功某某写了一个借条,约定一个月还,之后钱是否归还其并不清楚的事实。

证明其母亲尹某某给被告人裴*18000元钱办退休及事后经核实被告人不是政府部门人员的事实。

证明其姐尹某某给被告人18000元钱办退休的事实。

证明其和被害人单某某查找到毛*甲真实姓名是裴*。被告人裴*承认其欠被害人单某某95100元钱,已归还8000元并给被害人单某某打了一个欠条的事实。

证明被告人裴*能买便宜房的名义骗其母亲单某某95100元后归还8000元的事实及其母亲以买便宜房、办证和办税的名义向其要一万元左右的事实。

证明被害人单某某到其家说被告人裴*能买到便宜房的名义骗其八九万元,其归还被害人单某某8000元后,被告人裴*又给被害人单某某打过借条。事发后其把被告人裴*手机等物品从看守所领走并有新乡的一位女士给被告人裴*的手机发短信息称被告人裴*欠其八十多万的事实。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买了四部手机,一部三星大器9092,一部苹果6,二部苹果PLUS及被害人马某某来买手机是给一个男士买的事实。

证明被告人裴*送其一步苹果6PLUS手机、一条手链、一个黑色包及其将被告人裴*卡上2万元转到自己卡上,并把被告人裴*给其的一张邮政卡上的9000元钱取走花掉的事实。

证明被告人裴*送其一部价值7000元的苹果6手机、一条重为10克价值三千余元的老凤祥牌黄金项链的事实。

10、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被告人裴*送其一部苹果4S手机,2014年阴历七月七日,送其一条重约8克金项链的事实。

证明2014年李*乙与一男一女到其店内买了一辆价值73500元的蓝色两厢嘉年华轿车,以李*乙的身份证开的发票的事实。

12、证人李*乙的证言

证明其一共借给杨*甲两张银行卡,四次身份证及用自己的身份证帮杨*甲、裴*夫妇买车的事实。

证明豫GVY285是以其妻子李*乙的名义为被告人裴*、杨*夫妇买的,被告人裴*的妻子杨*请求其帮忙隐瞒被告人裴*的真实姓名,并让其冒名常*当做被告人裴*的姐夫来欺骗他人的事实。

证明其从李*乙、杨*夫妇处借的两张银行卡先后交给了被告人裴*。2014年10月被告人裴*带回家一台白色平板电脑。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裴*给其一部苹果6PLUS手机。其以被告人裴*开车出事住院为由与马某某聊天,并请求杨*帮助欺瞒马某某的事实。

1、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陈述被告人裴辛冒名毛某甲能买到便宜房为由先后骗取其951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功某某的陈述

陈述被告人裴*冒名原阳县段县长司机和其结识。以姑姑家孩子买车差一万元钱为由向其借一万元,2013年2月到12月期间以卫辉有工地工程款不足为由,先后向其借款共计66万元,并打有借条,前后付给其38520元的利息的事实。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陈述被告人裴辛冒名毛某丙给原阳县段县长当司机,能给其介绍一些大工程为名,先后诈骗其现金462965元,购物消费共70750元含七部手机、印有关*图案的金牌吊坠、碧*链和红宝石坠的彩金项链,银行卡取款消费215785元等。共骗取其财物共计价值790867元的事实。

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陈述被告人裴辛以能给其办退休的名义骗其18000元的事实。

(五)被告人裴*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诈骗单某某95000元钱挥霍后,其母亲已将赃款归还给被害人单某某。以办退休的名义收了毛*乙母亲尹某某18000元,得知办不成后便将18000元退还给毛*乙。诈骗被害人功某某66万元。称骗取马某某不是790867元,没有那么多。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附光盘一张

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与网名为永远相信党的QQ聊天内容以及一些短信内容,以此证明马某某被骗经过的事实。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014年10月27日,经单某某辨认,裴*就是自称毛*甲诈骗自己95100元钱的男子。

(2015年3月2日,经原某某辨认,裴*就是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多次和马某某来买手机的男子

(2015年3月2日,经胡某某辨认,杨*就是2014年10月23日和一男子驾白色途观来店里购买天蓝色两厢嘉年华轿车的女子。

2015年3月3日,经潘某某辨认,裴*就是2014年8月份同自己交往自称叫毛*的男子。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从农行、邮政银行调取的取款监控,取款人有裴*、田某某、崔某某等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裴*犯罪后部分赃款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提请对被告人裴*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予以量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裴*违法所得1563867元,去除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的135192元外,其余违法所得1428675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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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储户之间,容易发生一些复杂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很难让双方满意。

2010年,当“西班牙王国”公民胡某及其妻子叶小芬,将万元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的账户,委托理财经理叶国强代为理财时。

他们恐怕想不到5年之后,近2000万元的巨款会打了水漂,变成34.76元。

但叶小芬更想不到,自己两次状告农行青田支行,竟然全部败诉。

法院两次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叶小芬承担。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2010年开始讲起。

叶小芬和丈夫胡某是浙江青田人,两口子做生意,十几年前便前往西班牙经商。

时间一长,为了方便商务往来,夫妻俩都加入了西班牙国籍,成了西班牙公民。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叶小芬和胡某自然就不再是中国公民。

胡某虽然常年住在西班牙,叶小芬却大多数时间都留在国内。

2010年,胡某回国探亲,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一位叫叶国强的男子。

叶国强是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主要负责个人理财业务,靠指导和帮助客户理财,获取不菲的薪酬待遇,工资比一般柜员工资高多了。

经常购买银行理财的朋友都知道,理财经理对待客户十分热情,你在银行的存款余额越多、购买的理财产品越多,客户经理越热情,你可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认识胡某以后,叶国强得知对方是在国外做生意的大老板,身价不菲,便想把胡某发展成自己的客户,于是施展“三寸不烂之舌”,对胡某一阵狂轰滥炸。

胡某虽然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缺乏投资理财知识,他听叶国强鼓吹自己投资理财能力多么强,理财收益特别高,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便动了心。

胡某和妻子叶小芬一商量,觉得叶国强是国有大银行的经理,让他帮忙理财肯定靠谱,就算赚不了大钱,放在国有银行也放心,事情就这么定了。

2010年4月7日,胡某用妻子叶小芬的护照,在叶国强上班的农行青田支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并且告诉叶国强,以后自己理财的资金都会汇入这个账户。

叶国强对胡某说:“胡大哥你平时不在国内,不如你把银行卡交给我,告诉我账户密码,我直接帮你操作购买理财,这样你们省心,我也方便。”

看到胡某有些迟疑,叶国强说:“胡大哥你放心,很多客户都是这样委托我们帮他们理财,因为买理财操作很麻烦,资金进进出出很频繁,嫂子又不懂理财。我们是国有大银行的正式职工,不会出问题的。”

应该说,这个时候的叶国强并未起什么坏心思,他讲的情况也基本属实。当下,确实有很多不懂理财的客户,放心地将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交给银行理财经理,代为操作。

胡某相信了叶国强的话,于是当场将妻子叶小芬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交给了叶国强,并将密码告知对方,但是他并没有把妻子的护照复印件交给叶国强。

这一系列的操作,原本应当签订正式的理财委托协议,但叶国强并未提醒胡某签协议,更没有提示胡某“理财有风险”,只是片面强调理财的高收益。

出于对叶国强的信任,胡某和妻子都没有起疑,而他们和叶国强之间的理财委托,完全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一个字都没有。

2010年5月,胡某将第一笔资金转入叶小芬的账户。

据统计,从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胡某先后汇入妻子账户万元,用于理财,而叶国强每次收到汇款、购买理财产品时,都会向胡某电话告知,详细汇报账目。

看到叶国强如此认真负责,胡某更放心了,也很少再主动过问理财情况,任由叶国强自行操作,只是听听叶国强的不定期汇报,不亦乐乎?

叶国强确实在帮胡某理财,但胡某不知道的是,叶国强为了追求高收益,把大部分资金投入了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等等高风险项目,甚至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

实际上,早在2010年10月,叶国强将数百万元投入黄金现货交易后,便已出现严重亏损。

叶国强明白这些钱是胡某多年积蓄,他肯定不想冒这么高的风险,便刻意向胡某及其妻子叶小芬隐瞒,反而是报喜不报忧,诱使胡某持续汇入资金,并继续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投资项目中进行博弈,试图翻本。

此时的叶国强就像一个输红眼的赌徒,越希望翻本,运气越糟糕。

2014年上半年,叶国强主动交给胡某一张《叶小芬女士贷款资金情况表》,表上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万元”,意思是胡某汇入本金累计万,经他理财后,本息共计2890万元,3年时间赚了900多万元。

胡某夫妇高兴坏了,自己真没看错人。

夫妻俩不知道的是,他们1928万元的理财本金,此刻已是亏损殆尽。

2014年底,胡某通知叶国强,准备将全部理财本息取出,进行其他项目投资。

叶国强一下子懵了,但反应过来之后,他答复胡某说,现在的投资理财本息总额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理财期限未到,建议胡某到2015年再将钱取出,以防利息损失。

胡某不知就里,答应了。

到了2015年中旬,胡某等不及了,多次催促叶国强取钱,叶国强每次都是推脱。

胡某这才觉得不对劲,2015年6月26日,他向叶国强发出了“最后通牒”。

可惜他醒悟地太晚了,此时叶国强已经失联,人也不见了踪影。

胡某让妻子叶小芬去银行查询账户,这才发现账户余额仅为34.76元。

夫妻俩惊呆了,一分钱利息没看见不说,1900万元本金哪去了?

胡某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赶紧报警吧!

农业银行得知这个消息,也吓呆了。

但因为胡某已经报警,只好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丽水警方立案后,准备传唤叶国强到案,叶国强自知罪行深重,又因无力还款,便于2015年8月16日仓皇出逃,警方遂发布网络追逃。

同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叶国强在广东惠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叶国强不得不招供。

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叶国强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炒股之名,以1.2%高额月息诱使陈某在农行青田支行开设账户,存入200万元,同样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

叶国强同样将该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后来也无法偿还本金——不过他支付过陈某部分利息33.6万元,比起投入1900多万元的胡某,叶国强对自己同学还算“照顾”。

公安机关一并调查清楚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叶国强涉嫌诈骗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叶国强居然翻供了。

叶国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叶国强认为,胡某先后9次共计将1900余万元资金汇入其妻子叶小芬账户,并由叶国强代为理财,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妨碍双方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客观上,叶国强称自己并未实施诈骗行为,自己没有挥霍客户的资金,也没有故意让资金亏损,投资理财本身就有风险,即便有亏损,也应由胡某自己承担。

叶国强的辩护律师也称,不能推定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叶国强的诈骗罪名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也不符合,应当判决叶国强无罪。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2016年11月25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某万元。

一审判决后,叶国强未上诉,判决生效。

叶国强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

案子判了,叶国强认罪认罚,胡某胜诉,可他却高兴不起来。

叶国强的全部财产只有3万余元,还不够退赔款的一个零头,跟胡某的损失隔着一个太平洋。就算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时,胡某妻子叶小芬提出:叶国强是农行的理财经理,他骗自己的钱,银行难辞其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找银行要说法!

叶小芬找到农行青田县支行,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

农行的回复干脆利索:这是叶国强一个人的事,跟我无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别说1900万,一分钱也不会给。

叶小芬很生气,一纸诉状将农行青田支行告上浙江省青田县法院。

叶小芬的诉讼请求是农行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给自己存款1900余万元以及利息530余万元。

农行坚称:这是叶国强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处:

焦点1, 鉴定书显示取款人的签名非储户本人所写

叶国强取款签名的鉴定意见书

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2张银行卡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签字确实是叶国强所写。

叶小芬认为,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农行青田支行却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叶小芬的代理律师也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

从叶国强签字的转款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且每次人员都不同,先后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业务签字,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他们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

但青田支行却辩称,叶小芬与胡某是夫妻关系,胡某与叶国强是朋友关系,并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银行卡和密码都是胡某主动告诉叶国强的,叶国强接受胡某委托,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规定,我们农行青田支行始终坚持合法依规办理相关业务,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总之一句话,一切跟我们农行无关。

稍有些银行业务经验的人都知道,农行青田支行的答辩是多么无力。

个人到银行为他人代办转账、取现业务,必须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本案中,叶小芬从未提供过自己的身份证或护照,也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委托或授权代理协议,银行却多次允许叶国强代为转账、取现,明显是严重违规的。

而且,农行青田支行明显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因为承认这一点,就证明银行并未尽到“审查、核实叶国强有无代理权”的义务。

但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银行,对事实认定如下:

1,叶小芬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可以认定叶小芬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2,叶小芬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并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可以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既然如此,叶国强就拥有合法的代理权,叶国强持有叶小芬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农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焦点2:转账结果视为储户本人交易

农行青田支行出具了《借记卡章程》,其中第四条表述为:“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

农行据此认为,只要是提供了正确的密码,就视为是本人的合法交易,因此应当视为1900余万的转账均为叶小芬本人交易。

叶小芬的辩护律师很生气,认为这是银行单方面出具的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无效”。

对这一点,青田县人民法院仍然选择了支持农行,认定“1900余万的转账均为叶小芬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

2017年12月18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小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叶小芬十分气愤,向新闻媒体表示:“如果我被绑匪劫持威逼,不得不说出密码,然后绑匪凭借正确密码取款,是不是也视为我本人的合法交易呢?荒谬至极!”

法院一审认定使用密码交易视视卡人本人所为

叶小芬当然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3月26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叶国强虽然当时在农行青田支行任职,但他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系两人私下达成,叶国强不代表银行,叶国强的行为也不属职务行为。

另外,叶小芬与银行之间并未直接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未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因此银行与叶小芬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自然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次,法院认为银行在柜面转账业务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但银行的违规行为与叶小芬的损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丽水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

叶小芬当然还是不服,因为两次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明显相悖。

叶国强诈骗一案中,丽水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不是委托关系”。

叶小芬诉农业银行一案中,丽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又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形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叶小芬的律师认为:“同一个法院的两个判决,对叶国强与叶小芬二者关系的认定相互矛盾,完全相悖,应当以刑事判决为准。”

因为无法再上诉,叶小芬就该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受理了叶小芬的再审申请,并于2019年1月22日组织有关方面举行了该案的再审听证。

叶小芬的要求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判决,并判决银行赔偿自己1900余万元存款和利息;银行方面则坚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不应该提起再审。

遗憾的是,2019年9月,浙江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叶小芬的再审申请。

叶小芬依然不服,但除了再审,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2019年10月,叶小芬拿出了最后的一招:就此案向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抗诉”。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通知书

2019年11月20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告知叶小芬:他们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不当之处,已经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按照民事抗诉程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在审查之后,作出抗诉与否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抗诉,法院将进行再审;如果不予抗诉,叶小芬就彻底没招了。

不过,该案此后再无下文,作者翻遍所有资料,也未见此案的后续报道。

2019年11月24日,《新京报》一篇《被理财经理转走千万告银行败诉 浙江丽水检方提请抗诉》就是此案最后的消息了。

作者认为,或许双方已进行私下和解,或者有其他解决方式,否则如此巨额的损失,以叶小芬女士的锲而不舍的精神,绝不可能善罢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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