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普法】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法谚有云,法律是正义和善良之术

法度研究院
编者按:2022年,有美好的回忆,有不堪回首的往事,时间永在流逝,我们无法抗拒。可我们难以遗忘,那些真实发生的历史瞬间,还有那些伴随着中国发展脉搏一起跳动的重大事件。
以公为镜聚民心,以法为镜治天下。法度研究院从法学界、律师界、媒体界人士中征求意见,挑选出十个本年度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法治事件,窥斑见豹,让我们“著鞭跨马涉远道”,共同见证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社会的现实历程。
我们无法抗拒时间,同样我们无力反抗真理。我们相信,法治的力量应当跟随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我们希望,法律有力量,那么一切合法的东西都会充满希望。
(事件影响无分大小,按时间顺序排名)
沈德咏涉嫌受贿案
2022年3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他成为2022年首个被查的正部级官员。
9月7日,沈德咏被“双开”。通报指出,他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司法腐败,“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通报中还提到,沈德咏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
在沈德咏落马和被“双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都召开了党组会议。两次会议均提到,要彻底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
12月27日,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检指定,由浙江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人:资深媒体人、《南方周末》原高级记者褚朝新
法律界人所共知,沈德咏是一个懂业务的司法高官,相继担任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他的名字曾出现在很多司法教材的封面上,曾经是很多法律人的业务导师,可他执法犯法、靠案吃案,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他对法律人法治信仰的冲击远远超过其他行政官员。
对此,我们必须反思。若没有有效的监督,专业能力、学术权威一旦失去规范而逐利,就会转化为对社会、对人心更具破坏力的反动力量。
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
2022年1月份,江苏徐州市丰县董集村“一位精神失常的八孩母亲被铁链拴在小屋内”的视频被发布在网络上,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在各种舆论的追问和倒逼下,徐州方面先后发布四份通报,事实像挤牙膏一样,被一点点地挤出来。但通报始终未能消除公众的质疑声,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近一个月。最终,江苏省委省政府成立调查组,于2月23日发布第五份通报,确认八孩母亲是被拐卖的“小花梅”。徐州及丰县相关涉案人员共17人被问责,涉及此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公众通过此案呼吁,国家能以“丰县铁链女事件”为契机,深入全国各地排查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相关宣传,加大被拐妇幼的调查力度,保障妇女儿童的安全和生命权益。
事后,罗翔教授与车浩教授就“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加重刑罚”进行法律论战,引发了新一轮的热议。
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
此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极大挑战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同情和悲愤让每个有良知的人都想追问背后的真相。
丰县铁链女案引发的第一个热议在于:刑法对收买妇女行为是否惩罚过轻,由此纵容拐卖行为猖獗数十年无法彻底禁绝?那些率先发声的学者都令人敬佩,是他们首先开启了对此话题的严肃讨论,也再度引发公众对被拐妇女命运的广泛关注。
讨论早已弥散出刑法范围,而更多关涉法律对收买被拐妇女究竟应持何种道德立场,应有何种价值坚守。
无论是主张维持现状还是提高刑罚的学者其实都意识到,仅靠提升刑责绝不可能彻底根绝妇女拐卖问题。保障个人的尊严不被贬损和侵害首先是国家责任。对于那些因被拐卖而遭受凌辱的女性而言,政府和社会的尽早介入和干预也远比事后诉诸刑罚更加有效。
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赋红码”事件
2022年4月份以来,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陆续出现“取款难”问题。当众多储户们准备去郑州维权时,却发现自己的健康码被“赋红码”,寸步难行。
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被强行赋红码一事持续发酵,公众满腹狐疑:到底什么部门有权赋红码?为何被赋红码?又是谁在赋码?村镇银行“暴雷”事件,可能涉及金融犯罪,但后续发生的“赋红码”事件,却是一个影响更加恶劣的公权力违法行为。《半月谈》发表评论称,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突破“健康码为公众健康而存在”的角色设定,把健康码另作他用。
6月22日,郑州市通报“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调查结果。据统计,共有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通报指出,该事件是由郑州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挥部部长冯献彬等人擅自决定,并将其定性为“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属典型的乱作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借公权力随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公民的安全感,更有政府的公信力。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强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对滥用赋码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点评人:中央党校教授李勇
疫情期间,储户被集中赋红码进而限制其行动自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健康码在疫情期间,类似获得自由的通行证,对权益受损的储户再赋红码无异于雪上加霜。
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权力的界限,是典型的权力滥用。随意赋红码对公民行动自由、隐私等权利的损害是明确而具体的,暴露了使用这一权力的官员法治意识的匮乏,这一行为给公众安全感带来极大的隐患。
随意赋红码等滥用权力的现象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是个重大挑战。权力总有任性的冲动,这一事件向我们再次敲响警钟:“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公众通过流传在网络上的监控视频清晰地看到,一名醉酒男子搭讪一名女性不成,遭对方严词拒绝后,盛怒之下直接施暴。被打者的一名女性朋友上前帮忙,同样被疯狂围殴。打完人后,几人扬长而去。
唐山打人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扫黑除恶工作上的不足。令人震惊之余,更多的是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此事件将黑恶势力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摆在了台面上,舆论如同烈火,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愤怒和谴责。压力之下,河北省委、省政府及公安部高度重视该案,6月11日,9名涉案人员 (7男2女) 全部被抓获。
同时,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涉及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公安分局等单位共15名相关公职人员,被立案审查调查。
9月23日上午,唐山打人案在河北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陈某志数罪并罚获刑24年。
点评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杂志执行总编辑、法宣在线总编辑、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
如果要评选2022年最令人气愤的事件,一定是6月10日午夜发生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暴力殴打事件,而是一起极为特殊且非常残忍的暴力殴打事件。这起打人事件,既疯狂又猖狂,既有内幕更有黑幕,更是一起事关扫黑除恶成果、事关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效果的打人事件。
刘桂明点评的后两段有调整:这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其中,既有目无法纪的寻衅滋事,也有毫无人性的故意伤害,更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官场腐败,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重大问题。当然,作为犯罪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是确实而充分的。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显然都是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凿的。
总而言之,唐山打人事件,不仅挑战了社会良知与社会秩序,还挑战了全社会的安全感,最重要的是挑战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由此可见,犯罪分子最终依法受到惩罚,既可以让全社会得到一份安全感,更可以给全社会一份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滴滴公司被罚80亿元
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2021年7月4日,滴滴出行App因严重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通知从应用商店移除。2022年6月10日,滴滴正式在纽交所退市。
从2012年成立到2021年赴美上市,滴滴走了9年;从上市到退市,滴滴用了355天,从退市到接到80亿罚单,滴滴仅用了31天。
滴滴罚款事件,让网约车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该案被视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典范,国家将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点评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
该案系因滴滴公司擅自在境外上市,而导致网信办对其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惩罚性行政处罚,系因网络安全问题而导致的政治化处置的典型案件。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网信部门逐步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尤其对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严加监管。
同时,网信办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处罚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自此案后,基本打消了国内互联网公司在美国上市融资的念头,转而谋求在香港上市。
“停贷潮”事件
2022年7月初,我国部分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因为融资渠道不畅进而现金流层面持续恶化,一些楼盘停工缓建,部分省份出现了住房开发项目延期交付。上百个停工或烂尾楼盘项目的业主发出“强制停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业主将楼盘停工或烂尾的原因指向银行违规放贷以及预售资金监管出现漏洞。
这次“停贷潮”波及郑州、长沙、武汉、西安、南昌、上海、重庆等多个城市,涉及楼盘开发商包括恒大、融创、阳光城、正荣等多家出险房企。由于“停贷潮”涉及范围面广,涉及业主众多,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7月14日,17家银行公告“停贷事件”涉及楼盘按揭贷款排查情况。
这17家银行存在“保交楼”风险楼盘贷款余额约37亿元,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银行股的信心。随后,沪深两市大盘持续下跌,5天内总市值蒸发1.93万亿元,
“强制停贷”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民生福祉,是需要迫切关注和解决的问题。7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刘俊海
停贷潮的发生,有内因,也有外因。外因是疫情的肆虐,还有国际贸易、金融投资领域的风云变幻,但是内因还是因为我们房地产行业长期以来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的问题。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协同性、整体性、系统性,也有待提高。企业层面的问题,则是重发展轻规范,重外延轻内涵,重效率轻公平。
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来,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我认为是重要的政策转变。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房地产市场呢?当然需要消费者友好型的、金融稳健、多赢共享、可持续可发展的房地产商业模式。国家提出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让开发商明确了未来的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压实了地方政府的责任,避免了地方的金融风险传播到其它领域,甚至蔓延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保交楼是法律底线,也是道德红线。企业要信守契约,弘扬契约精神。无条件的确保交房,这是开发商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的连带责任。这对于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的公交易权,意义重大,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稳定房地产市场,它有助于保障民生,所以化解停贷潮既要靠法律手段,也得靠市场,既要靠地方政府和宏观调控部门协同发力,也得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固本培元。既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出于安全审慎监管的需要,继续加大和改进对于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精准监管、法制监管和信用监管,但也要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不能忽视促进房地产公司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化解停贷潮,将房地产行业推向法治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绿色通道。这是后疫情时代,创造就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改善民生,甚至实现共同富裕的不二选择。
新版《反垄断法》开始施行
2022年8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旧版《反垄断法》已施行14年,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等。
12月26日,持续7个月的知网反垄断案调查的靴子终于落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处罚决定,对其处以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知网随后回应接受处罚,并为此制定了15项整改措施,包括与期刊、高校解除独家合作协议,数据库价格三年内下调30%以上等。专家认为,这种整改措施比罚款更具实际意义。
点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
产权保护、契约自由与竞争有效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核心支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必然伴随《反垄断法》作用的逐步增强。基于本土经验与国际趋势的《反垄断法》首修,在引入鼓励创新目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通过“安全港”优化负面清单规则、重塑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强化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驱动引领,《反垄断法》维系的适度竞争压力能够为创新提供关键动力,《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我国创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反垄断法》修订是常态化监管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新法的落实可以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可以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营造更为健康的内功修炼场。
父亲为孩子买奶粉持刀冲卡事件
2022年10月31日,两段“男子为儿子买奶粉持刀冲卡”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经核实,事发于河北保定市下辖的高碑店市白沟新城。
当地公安网络发言人表示,该名男子因驾车持刀闯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造成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但公安机关考虑其特殊情况,仅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数日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发出通告称,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该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无论任何时刻,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
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还提到,“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
此通告全网刷屏,许多网友表示,这是疫情三年以来最温暖的通告。
点评人:资深媒体人、法度研究院秘书长邓益辉
防疫的本质就是“生命至上”。可是在当时,个别地区在防疫管控中,未能遵循中央政令,层层加码,甚至产生许多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负面事例,导致部分民众的生命和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至于防疫工作中屡屡爆发冲突。
这位父亲为了不让襁褓中的孩子挨饿,不惜用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放在当时的情境下,是逼不得已,也是人性使然。法谚有云,法律是正义和善良之术。基于实际考虑,当地警方并没有机械执法,也让此事件最终留下一个从情理上和法理上都能双赢的结果。
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随后的通告,之所以能引发公众的强烈共鸣,恰恰是因为在那段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迫切需要一次全民性的对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普法,该通告正当其时。
吴亦凡强奸案一审判决
2022年11月25日,吴亦凡案一审判决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同日,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吴亦凡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
2021年7月22日晚间,北京朝阳警方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随着吴亦凡的坠落,“资本造星”出现拐点,流量偶像时代走向终结。吴亦凡的沉沦路径给娱乐圈敲响了警钟,从“顶流”到阶下囚,吴亦凡引发了大众对文娱行业的深思。
点评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王四新
吴亦凡案被人们持续关注了一年有余。吴亦凡在被捕之前,是娱乐界的“顶流”,是大量粉丝,尤其是青少年粉丝追捧的巨星。
吴亦凡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无论你是哪国人、无论你名气有多大,无论你有多少粉丝、无论你的粉丝有多喜欢你,都挡不住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都是“浮云”。
吴亦凡是资本倾力打造的流量名星,资本也借助其在成千上万粉丝当中的影响力,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回报。资本是吴亦凡成功的垫脚石,也是吴亦凡走向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推手。吴亦凡案表明,资本如果管不住明星,不仅会毁了明星,资本最后也会“竹篮打水”。
河南周口谭修义案平反
2022年12月16日,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改判谭修义无罪。
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谭修义有罪供述存在供证矛盾,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客观证据不具有唯一性,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谭修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年68岁的谭修义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农民,曾被指控杀害邻居一家三口。谭修义自1993年7月17日被警方刑事拘留至今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失去自由超过29年,成为国内已知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1999年12月,周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缓。2000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再次判处谭修义死缓。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谭修义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点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易延友
谭修义案又是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无罪抗诉的案件。该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无罪抗诉,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在平反冤错案件的舞台上从后台走向前台,为更多蒙冤者点燃了希望。这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该案中再次就一个无罪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次点亮了蒙冤者伸冤的希望。
谭修义案又是一个“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案件。谭修义被指控强奸并杀死一家三口,审判时谭修义拒不认罪,原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但却只判处死缓。这说明一审法院也意识到本案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但还是做了留有余地的判决。二审法院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发回重审;但案件第二次回到二审法院时,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从这个案件,我们再一次看到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二审程序能否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也经常成为疑问。若要避免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无论是一审程序的公正性方面还是二审程序的监督功能方面,都需要进行彻底的完善。
在一审程序方面,我们目前急待确立的是对质权、由无偏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以及有效的律师帮助权等权利,有待完善和落实的是公开审判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有4名陪审员参加的大合议庭制度等。另外,最好能在重大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第二审程序方面,需要引入新的机制来加强对二审法院的监督。我的建议是建立真正的巡回法院,专门负责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最高法院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巡回法院。巡回法院不能固定受理几个省的申诉案件,而是要像督导组那样,临时组建,动态巡回。每一年,巡回法院都重新组成,定期到地方上受理申诉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巡回法院和被巡回的地方之间的联系,割断因长期工作关系形成的人情网络,避免为了“面子”“人情”等因素而妨害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本文转载自“法度研究院”}

导读:当前互联网环境对于信息安全、用户数据、个人隐私等各个方面管控都日益严格。国家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并且我们是依托于微信环境下的进行产品功能的开发运营。需要了解基础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微信环境内禁止的一些规则行为,避免导致产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五方面展开本次的话题:
什么要了解互联网法律常识?
《网络安全法》相关常识
《知识产权法》相关常识
《广告法》相关常识
《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常识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则
一、为什么要了解互联网法律常识?
简要了解一些因为缺乏互联网法律常识而导致的诉讼及索赔案例
1.因违法《知识产权法》,未经授权使用商用字体
2.滴滴打车因为曾用名“嘀嘀打车”商标被抢注,遭索赔。
3.小红书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5万元
隐私设置成默认允许其他人加为好友,并浏览到好友个人隐私信息,致使消费者关注的笔记
以及兴趣爱好被陌生人了解,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从上述的实际案例中能够看出,如果对于一些基础的法律常识如果不清楚的话,会导致公司被起诉,产生侵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可挽回的损失。
互联网从业人员,尤其是产品、运营、设计,需要对此类的法律常识有所了解。
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常识
1、用户发布的信息有审核、管理的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
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平台内,由用户发布的任意内容,包含含商品、评论、视频、文章等,都需要进行审核;同时用户在进行提交个人资质信息、商家入驻信息等,也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可以使用接口进行审核,如百度、腾讯、讯飞等开放平台的文本审核接口、视频审核接口等。在进行机器审核后,若存疑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二次的人工审核跟进,确保用户发布的内容不存在违法行为。
哔哩哔哩视频内容审核
知乎文章发布审核机制
2、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
无论是内部用户信息、数据管理,或者对外的用户信息展示(面向其他用户),均需要保证用户敏感信息加密显示。
用户普通信息:姓名、昵称、操作时间
用户敏感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图片/号码、地址信息、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
后台用户信息展示:
面向对外其他用户信息展示:
3、用户信息记录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络日志包括用户日志和系统日志。用户日志和系统日志中的信息应满足维护网络安全和监督检查的需要。
针对用户信息的数据,需要保留用户的相关购买记录、内容记录等用户日志在6个月以上,后台数据操作,尽量避免物理删除用户的相关数据,尽量已标记删除隐藏用户的相关数据。
三、《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常识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商标权、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互联网内常见会出现知识产权问题包含: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简单举几个案例作为参考。
1、产品在进行上线前,要优先进行注册相关商标,并且避免使用其他已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以最近的双11活动为例,例如京东的“双11”图标就已经进行注册相关的商标,UI、运营在进行活动相关物料准备时,不能随意采用该图标或类似图片,容易被告侵权。
2、文章撰写、图片设计及使用,要避免采用存在版权的字体、图片、视频片段。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字体侵权:在进行设计、开发、运营的过程中,均会使用到字体,要避免因为字体侵权而导致被起诉,索赔。会产生字体侵权的字体如下:为方正、汉仪、华康、站酷等字体。
可以进行免费使用的字体:思源黑体、思源宋体、阿里巴巴普惠体等
图片侵权:在进行公众号推文,商品介绍页,活动banner中,经常会需要到各个素材网站,网上进行下载图片进行使用。在进行使用时,因为来源信息不明确,非常容易产生侵权的情况。尽量避免随意在网上下载图片进行商用。推荐几个可以免费使用的图片网站。
https://unsplash.com/
https://www.pexels.com/zh-cn/
https://pixabay.com/
3、数据爬取存在风险,涉及以下行为存在刑事违法行为。
为违法违规组织提供爬虫相关服务(验证码识别服务贩卖、SEO……)
个人隐私数据抓取与贩卖
利用无版权的商业数据获利
采集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获利
具体的违法违规案例参考链接:https://github.com/HiddenStrawberry/Crawler_Illegal_Cases_In_China
4、避风港原则使用需了解,但还是需要加强平台内容审核力度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在平台内发布的内容,若产生了侵权,权利人发布通知后,平台方删除内容即可。
当然,避风港原则也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会适用,例如在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电影剪辑)产生了较多的诉讼案例。
四、《广告法》的相关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本法。
设计、运营、产品在宣传自己产品时会注重“吸睛”无可厚非,所用的词语数据,如果不注意,非常容易触碰《广告法》内明确禁止的用词及规则,产生违法行为。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
1、需要避免使用的各类极限词
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
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100%
与欺诈有关: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
与时间有关:、今天、几天几夜、仅限、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2、广告中出现的各类数据需要有明确的出处及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类的描述时,需要有注释说明,最好是有第三方的平台论证。避免使用xx课程/书籍帮助xx%考生通过考试,因为此类数据属于国家机密数据,非常容易证伪。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常识
这部分内容因为《产品笔记》已经发布,我也就不重新撰写,引用了《产品笔记》所发布文章,感兴趣的可以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DbbD7UGjdiRois14spoJEg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数字世界的基本法。
牺牲个人信息换体验、大数据杀熟的时代已结束,开展产品设计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指导。
1、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平台、组织或个人)在取得个人的同意后,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所谓知情,是指获取用户任何个人信息时,都需要告知用户获取哪些信息?用途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获取?
比如需要用户授权手机地理位置,需要明确范围(地理位置)、用途(定位与导航)、方式(授权)。
所谓同意,是指需要用户主动点击同意、主动勾选,而不是产品界面默认。
2、信息处理发生变更的,需要用户重新同意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比如业务调整,对用户的信息收集、使用有变化导致隐私政策有变化时,需要重新告知用户并取得同意。
3、个人有权撤回其之前的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也就是用户之前同意了,用户可以反悔,容许用户“任性”。
这和容许用户退货一样,双11冲动买了很多东西,现在后悔了可以退。
4、不能因拒绝授权而暂停服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比如,不能因为用户不授权地理位置权限,就拒绝为用户提供点餐功能。
不能因用户不登录,就不能查看APP中的资讯、商品等内容。
但是,用户不授权相机权限就不能拍照,这是可以的。因为拍照需要要相机权限。
5、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公开,方便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用户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比如,个人中心或产品其他地方,能查阅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授权协议、信息处理规则等内容。
6、多个平台处理用户信息时,独立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在借款时,有多方平台提供服务。这时需要各平台提供各自的协议。
7、多个平台处理用户信息时出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也像平台那样,非常清楚的知道哪个服务是哪个主体提供的。
同时,多个平台联合对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如果有盈利,共享收益。所以出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合理的。
没有只享受收益不承担责任的事。
8、不能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这就是明确说,不能大数据杀熟。
9、需要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功能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这就是说,所有做个性化推荐的产品或服务,都需要提供关闭「自动推荐」的功能。
比如抖音,应该提供「个性化推荐」关闭的服务。类似这样。
微信已在最新的8.0.16新版本中,提供了「个性化广告推荐」关闭功能。
10、不敢处于什么目标,未经用户同意,不能公开用户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用户的信息只用于业务开展,不向其他个人或主体显示。
比如,中奖后,如果没有取得用户同意,不能公开宣传。
公示用户活动参与信息,要打掩码。三方服务上报信息,不要用敏感信息。
11、未成年保护从严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对未成年开放,那对于未成年的信息处理,尤为注意。
需要专门有一套隐私协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12、可查阅、可复制、可转移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微信已在最新的8.0.16新版本中,提供了「导出个人信息」的功能。
方便你导出数据,进行查阅、转移。
13、可更正、可补充、可删除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指定情况下,如产品已暂停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个人信息,需要提供修改、更新入口,修改或更新后,平台需要做好核对。比如更换手机号。
用户可进一步补充个人信息,这个很好理解。
这些情况下,平台需要对用户信息进行删除,或用户可要求平台删除:
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个人撤回同意
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平台有「举证倒置」的义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今天我通过某中介买房,付了个首付,第二天就接到装修公司、贷款公司、家居公司的各种电话。我怀疑是你中介,泄露了我的信息,但我没有证据。但是中介公司,请你证明你没有泄露。如果你证明不了,你将承担赔偿责任。
非常赞的一个措施,这将极大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对各消费平台是非常大的震慑。
15、关于处罚,比垄断有过而无不及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2021年4月,阿里因为二选一,被处以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收入的4%,约182亿人民币的罚款。
2021年10月,美团同样因为二选一,被处以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收入的3%,约34亿人民币的罚款。
个人信息安全出严重问题,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六、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微信公众平台平台中有较多的禁止的行为,主要针对一些常见的,容易产生的行为进行总结,完整的规范地址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mp/opshowpage?action=newoplaw#t3-3-3
1、诱导分享、诱导关注
通过外链或公众号消息等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
强制用户分享:分享后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
利诱用户分享:分享后对用户有奖励。
胁迫、煽动用户分享
以奖励或其他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关注公众号。奖励的方式包括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红包、积分、信息)
强制或暗示用户关注:用户需要关注公众号才能获得好处或进行下一步操作
利诱用户关注:关注后对用户有奖励。
2、恶意篡改功能行为
对公众平台的功能、交互页面或文案等内容进行篡改,影响公众平台的原本功能、用途或意义
3、滥用模板消息接口行为
发送内容与服务场景不一致(含标题、关键词)的模板消息。
发送广告营销类模板消息。
发送红包、卡券、优惠券、代金券、会员卡类模板消息。
频繁发送相同内容或性质的模版消息,对用户造成骚扰。
4、iOS小程序端的虚拟支付行为
在iOS小程序系统上提供的虚拟商品,不能展现任何有购买、支付的功能、页面、按钮,即使实际上它们都不可使用;也不得引导至外部网站或APP来实现支付功能。
5、滥用订阅通知
使用订阅通知能力从事诱导订阅、诱导点击、滥用跳转下发与用户预期不符的内容等行为视为违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诱导订阅强制用户订阅:订阅后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利诱用户订阅:订阅后用户可获得奖励
诱导点击:强制用户点击:点击后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
滥用跳转:存在利用订阅通知跳转能力使用户跳转至违规落地页,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色情低俗、垃圾营销、诱导下载
广告投放:存在利用订阅通知能力作为广告位开放给第三方投放广告或其他推广信息的行为
其他违规:存在使用订阅通知下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用户订阅时所理解的服务或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
本文由 @顾杰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正是国家整个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下面,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来听听和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知识产权小知识吧!
小编你好,听说商标注册有个原则,同一个商标不能被重复注册。可我有个现成的反例,A牌铅笔和A牌红酒,二者商标却不是同一个权利人。
准确说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铅笔和红酒就明显不是同一商品分类,自然可以由不同权利人注册。
上次我看新闻,说有一家商店销售“Z”牌脚垫被Z汽车公司告上法庭,可汽车脚垫和汽车就明显不是同一类商品。
这个问题很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权行为。比如汽车脚垫使用了“Z”牌的商标,就容易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并误认为,这款汽车脚垫是Z公司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商标就不能乱用。
那我也请教一下,知名“V”牌手机,举报玩具厂家擅自使用其“V”商标。手机和玩具不属于“类似商品”吧,怎么会涉及商标侵权呢?
确实,手机和玩具不属于“类似商品”,但“V”手机是非常知名的品牌。这里有个新的知识点——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我在网上买了一瓶动画片《E》里狗熊造型的泡泡水,后来想复购,却发现电商平台的公告称,该店因为售卖侵权商品被关停了。可那瓶泡泡水上面并没有商标,怎么会侵权呢?
虽然商品没有使用商标,但它的造型明显使用了动画片《E》里狗熊的形象。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不仅仅有商标权,还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等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结语
知识产权离我们可并不遥远,从衣食住行到油盐酱醋,有形的,无形的,知识产权包罗万象,又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每个人都是“主角”!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本期编辑:彭浩楠
本期审核:杨翔雁
本期监审:桑那哈西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