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哪些投保地与实际地不符是怎么回事有知道的吗?


医疗服务合同(精选17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疗服务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充分发挥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共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医疗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
  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诊
  第五条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15日前将上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医疗服务合同。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医院
  根据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____)____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
  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电话:____________)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________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______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________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20____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20____年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2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乙方:________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______________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____________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关于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
  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____%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惩处
  第二十六条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十一条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时间: 时间:
  地点
  医疗服务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为充分发挥_______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甲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医疗服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特约乙方为本企业的医疗服务定点医院。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2、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医疗资质证件的复印件,供甲方相关部门留存。
  3、乙方在为甲方员工诊疗过程中要做到以公平、高效、平价、优质的服务,保证医疗质量。
  4、乙方为甲方开通_________小时工伤救治绿色通道。
  5、乙方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将甲方病人转往上级医院救治时,应在转诊前通知甲方相关部门,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派出相关人员及车辆转送病人至上级医院。
  6、乙方为方便甲方病人就医,在甲方需要时可派出救护车,接送甲方病人。
  7、乙方在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乙方上门服务时,应在接到甲方的帮助请求后尽快组织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并不得向甲方收取出诊费。(不含药品、治疗、化验、检查费等)。
  8、如甲方需要伤残鉴定,乙方可义务协助甲方到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单位进行伤残鉴定,乙方自身不提供对患者伤残级别的鉴定。
  9、关于伤残鉴定均由社会保障局指定单位出结果,鉴定结果与乙方无关,乙方对患者伤残鉴定的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乙方只提供甲方患者诊疗服务,患者伤残鉴定等级结果由甲方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出面,也不承担对甲方患者的任何赔偿。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在甲方员工需要诊疗服务时,为乙方提供就诊人员属甲方员工的身份证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伤者的参保身份证明及详细的参保资料。
  2、甲方在重大工伤和严重疾病发生需要乙方救治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救治前准备。在救治过程中根据救治需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1、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在甲方提供完整的参保证明资料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向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报销手续,结算社保应支付费用部分。
  2、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餐费、空调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3、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非工伤参保者,医疗费用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提供甲方应付费用的相关结算清单。
  5、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相关费用结算清单后_____周内完成向乙方付款。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满后如无异议则经双方协商顺延或在同等条件本公司优先,如不续约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要求而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如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政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方责任。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调或调解不成,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涂改部分无效。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 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 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 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1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 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做到医患双方心中有数。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8
  甲方(报修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维修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维修下列设备或者附件。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维修验收:
  维修结束后,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维修清单和检验合格单。所维修物品经甲方测试认可后,在维修清单上签字认可,完成验收。
  二、保修承诺:
  所列设备由乙方承诺保修 2所列配件由乙方承诺保修 以下原因引起经乙方维修设备和配件的故障,不在本保修承诺中:
  1. 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或者人为损坏。
  2. 使用的电网电压在本仪器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引起的故障及严重损坏等。
  3.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起的设备或者配件损坏,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4. 未经乙方认可的技术人员维修引起的故障。
  5. 使用未经厂家许可的配件所引起的设备故障。
  三、付款: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把服务费的50%汇往乙方账号。维修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再将余款付给乙方。
  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9
  投保方: (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 年度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共计职工 人。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员工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 乙方根据《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C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医疗费用理赔相关服务,不承担医疗报销过度而导致保险金不足的风险。
  第四章 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第五条 双方约定,甲方 年 月 日前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圆整( 元)。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有权对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或按其它方式处理;
  2、有权按单位的管理规定,制定并修改被保险人的理赔标准,乙方应按此标准进行理赔;
  3、有权了解投资、理赔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理赔分析报告及帐户余额变动情况;
  4、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书中的标准提供服务或改善服务;
  5、若乙方服务不符合投标要求,有权提出改正要求并向监管部门投诉;
  6、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损失;
  7、任何情况,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分段计算资金收益,而无其它退保损失。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管理费;
  2、投保时按其掌握的信息,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及身份状况,配合乙方提供投保资料,办理投保、保全手续;
  3、为乙方上门理赔服务提供方便;
  4、积极配合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及时提供理赔所需材料和证明;
  5、对本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在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后,进行保险事故调查的权利;
  2、有权要求甲方及保险受益人如实提供保全、理赔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享有以下义务:
  1、规范运作,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安全;
  2、乙方应选择合适的医疗保险产品运作,符合保险监管、税务机关等管理部门的合规要求;
  3、合同到期或甲方提出退保,乙方应在7日内及时退还剩余保险资金并结清收益;
  4、每月为公司本部提供一次以上的上门服务,并按投标时的服务承诺,保证理赔人员的稳定,保证服务质量,保证7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5、为每位被保险人提供理赔短险提醒服务;
  6、及时提供月度、年度理赔情况报表,准确反映当月理赔金额、账户余额;
  7、提供投保单位管理人员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8、在发生突发医疗事件时,可根据甲方的指令,立即以支票、转账的形式垫付医疗费用;
  9、落实有关保密措施,对本商业保险合同进行保密,保证甲方权益不受损失;
  10、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公共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公共账户),同时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于甲方所交保险费,乙方在扣除 %的服务费用后,按甲方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乙方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账户间转移不收费,今后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账户收益:帐户资金按照 %的年利率增值。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就医、配药、体检等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的医疗费用管理规定,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如不幸身故,乙方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 %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直接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到甲方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中。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任何违反的一方都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保险金额 %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合同的执行发生重大影响,致使本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时,双方须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并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第八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于甲方从其他保险公司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乙方承诺按 %的优惠服务费率予以承保。承保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保,续保时,存量资金不再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承保期满后,如甲方未选择续保而存量资金仍然留在乙方时,乙方仍然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继续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第十七条 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款)在期满或员工离职退保后可将账户余额退回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中,退保时不收取任何退保费用;甲方也可将个人及公共账户内余额转投乙方其他保险产品。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新增及变动
  1、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于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乙方将该被保险人的享受额度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与甲方的投保单、乙方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合同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合同文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0
  甲方(需求):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按照甲方的要求和乙方的承诺,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符合上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要求的合格、正规渠道的全新货物,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2、所有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质检部门及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质量合格证、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及其它配套的技术资料。
  二、质量保证
  1、所有货物参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乙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相关文件要求不符或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必须免费更换有缺陷的全部货物或部件。
  三、服务要求
  1、项目验收合格后,所有货物实行三包,并执行业相关规定;
  2、对每位用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定期上门维护所供货物。内容包括免费检修、保养、设计、安装,及时掌握其所供货物使用情况,以便进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
  3、乙方提供每天8小时的电话服务;货物出现问题乙方需6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维修。
  4、售后服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货物安装及运输:乙方负责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所有康复理疗及康复医疗设备安装到位,并承担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运输、装卸、安装。
  五、验收方式:乙方安装调试正常后,由甲方组织专家人员进行验收。
  六、验收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行业标准、厂家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七、货款支付:甲方对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货款的95%,金额元,剩余的5%,金额元,半年内一次性付清。
  八、履约保证金:乙方的合同保证金在本合同签定后自动全额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九、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并达到验收标准,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总金额×1%×逾期天数),逾期交货超过30天,则视为乙方单反违约解除合同;
  2、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承诺,则视为乙方违约;3、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以内的经济责任。
  十、合同条款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区医疗器械管理中心审定后,再签定补充合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无。
  十三、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格式签订,具体条款内容可按货物种类、性质、特点进一步约定和具体化。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卫生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1
  甲方:_____(出卖方)
  乙方:_____(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医疗设备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设备的配置、价格及其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医疗用品及医疗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详见明细表,明细表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乙方应随货提供设备及其他用品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
  第三条、成交价格:乙方愿以报价____________,提供给甲方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设备,_____-医疗卫生用品等医疗用品,具体配置内容详见配置清单。
  第四条、质量保证:乙方按配置清单要求,提供原装全新设备,对该设备实行三包(即包用、包修、包调换),以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可靠稳定。若产品质量性能存在问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换和索赔。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责任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提供设备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第五条、售后服务:乙方同意此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正常使用日起,免费保修期为_____个月,保证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____小时内到现场检修。保修期要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的开机率不低于____%,如达不到此标准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调换部分或整个设备,保修期作相应延长,并承担期间甲方的经济和其他损失。保修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实行终身优质服务,检修更换的零备件按标准报价_____折的优惠价提供,人工差旅费_________。乙方应负责该机型系统错误改进,在___年内对软件的免费更换或升级。如以后产品的升级换代,乙方愿为甲方以优惠价格提供。
  第六条、货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总货款15%计;首批设备交付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40%计;第二批设备交付甲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40%计;
  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满一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5%计
  第七条、交货时间:乙方负责采用_______运输方式,保证在_________之内将设备运到______;并负责卸货安装到位,在________之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其间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能按时完成,乙方愿作相应补偿给甲方,按每天___________乘以耽误天数作为补偿计算标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满一个月后,每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非乙方供货质量问题,甲方中途不得退货,否则,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供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供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支付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违反质量条款交付产品,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如协商未果,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配置清单、技术标准、设备技术说明
  十一、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双方愿意在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遵守本协议之条款。若有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医疗服务合同 篇12
  甲方(设备提供方):______
  乙方(设备承租方):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医疗设备(以下简称租赁设备:迪瑞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
  设备型号名称:BF—6800
  数量:壹台
  约定价值:RMB整______(¥______元)
  一、双方合作租借期为______年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两年。甲方提供以上医疗设备供乙方使用,在合作期内,甲方负责进行设备使用培训及保修服务。乙方从甲方采购检验用耗材金额,月平均采购金额不得少于¥______元;
  二、设备属专机专用性质,所用耗材只能由甲方负责给乙方供货,乙方不能从第三方采购耗材,如违反甲方有权收回设备;
  三、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接受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本合作期内,乙方另支付给甲方的设备维护保养费不得低于元/月且必须按时支付,如达不到本条规定,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设备,并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乙方支付设备维护保养费给甲方的时间为每批耗材采购后,中心正常付款期限内含在耗材款项里一并付给甲方每月款项。乙方按以上条款,两年内从甲方采购耗材累计金额达万人民币,则到两年合作期限甲方将设备无偿赠送给乙方,设备所有权归乙方;
  四、乙方须配备专门的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并对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对乙方经营活动中的误诊等造成的设备损坏负责,乙方负责对设备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乙方必须按仪器约定价值进行赔偿。
  双方同意本协议管辖法院为______人民法院,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3
  合同编号:
  签约地: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数量单位报价成交金额
  床边监护仪PM—9000Express迈瑞中国深圳
  合计成交金额(大写):__万__仟__佰__整(RMB)
  本合同若有详细的双方签字的配置清单,请详见附件。
  2、设备的交付期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_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逾期将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3、设备运输、安装和验收
  (1)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装卸费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承担。
  (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4)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见附件)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内先以_________方式预付货款_________%计_________;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___方式付货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在两个月后、三个月内付清。
  5、伴随服务
  (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_________(年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乙方应提供保修期__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3)报修响应时间_________小时,到场时间_________小时(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4)保修期满后,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_________元,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_________次。
  (5)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_________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7、索赔条款
  (1)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仪器的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9、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xxxx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10、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配置清单设备的配置清单
  (2)技术标准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设备技术说明
  11、特别约定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4
  出租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一、出租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
  三、数量:高度:________________
  四、设备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五、租赁时间:20__年__月__日(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六、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1、塔吊的进出场安装费按________________元包干。(费用包括:检测费、地角螺栓、运输费、吊装、工资)。
  2、塔吊租赁费按月计算,月租费为________________元包干。不足叁个月按叁个月计算,超出叁个月按日历天数计算,操作人员(司机)按________________元/月。以上费用均不含税金额。
  3、塔机按月办理结算单。每使用一个月后乙方应及时支付该月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给甲方,月清月结,租赁费支付不得拖欠,延期最多不超过五天。
  4、因乙方工程原因造成一个月以上的停机,停机时间租金甲方按每月租赁费的60%收取滞停台班费,即________________元/月,固定设备中途不报停,竣工报停以双方认可的报告为依据,从乙方工程申请开工日直至报停日止。
  5、设备退场前,乙方应付清所有款项。否则甲方可以拒绝停报或退场,并仍按正常租赁费用收取。
  6、基础制作、异形附着及预埋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费日期计算方法:
  甲方设备安装调试后,正常使用之日为设备租赁费起算起算日;乙方正式通知甲方设备停止使用,且满足拆除条件,均双方认可为终止日。
  八、甲方责任:
  1、甲方派有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乙方使用要求。
  2、塔吊每月不得低于28个工作日(每天工作24小时)。
  3、操作指挥人员必须24小时待命作业,考虑24小时连续作业。为我公司司机的稳定,工作的灵活性,裁减人员只能考虑裁减指挥。
  4、甲方负责提供塔机基础图纸。
  5、甲方及时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白天有效工作时间中小修超过4小时,则不收取当日租金;大修如果超过2天则扣除当月租金(主电机除外),但不负责间接损失。
  7、甲方提供能正常通话的对讲机2台、吊盆3个、料斗2个、吊绳3付及配电箱至塔吊的电缆。
  8、负责塔吊安拆方案编制工作及有关资料。
  九、乙方责任:
  1、负责配合甲方塔吊安装前的申请报告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食宿费用。
  3、提供甲方进出场条件,如设备专线电源至塔机底座,照明、道路平整畅通等所耗电费;并保证塔机工作所需电压,因电压不稳导致烧坏电机,损失由乙方负责。
  4、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图纸,结合现场进行核算后方可施工,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及竣工资料给甲方存档,由于建设方的图纸变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16T吊车正常装拆塔机,所超出的费用承租方负责。
  5、塔吊使用及停机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塔机及各附件的保卫工作。
  6、乙方应负责附墙时搭设防护及上塔的安全通道。
  7、顶升、附墙、维修保养应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
  十、安全事故:
  1、特别声明在塔吊安装前必须买好保险,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因甲方设备发现故障而不及时处理和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因乙方违章指挥作业或乙方委派的操作人员指挥失误及与塔机操作无关人员等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根据《合同法》规定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三、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未安地脚螺丝或20日内未安装塔吊,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5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采购试验耗材达成如下条款,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执行。
  一、序号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如下(含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另附销售清单)
  货物总金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交接货物时间: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由甲方按乙方的需求进度交货,乙方需求计划应在每批供货前拾伍天以书面形式(传真确认)通知甲方。
  三、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其运输费用、产品损耗及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质量标准、产品验收方式及异议期限
  产品质量标准按企业标准执行,乙方收到货物若对产品有异议应在叁个月内提出。
  五、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元(约占产品总金额的30%)预付款,甲方产品生产完毕,乙方把剩余货款付清给甲方后,甲方安排发货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货款总额20 %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纠纷处理方式:
  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力协调解决,协调未果在合同签订地进行诉讼或仲裁。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供方单位(盖章):
  需方单位:
  供方代表人:
  需方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设备名称、数量及价格
  二、产品指定销售用户: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该设备保修期内,必须从乙方购买使用原装配套试剂,否则发生的设备故障,乙方不予保修,只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2.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和合同规定的,应在妥善保管设备的同时,自发现设备不符合规定后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设备之日起叁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设备符合规定。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款到乙方帐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规定的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甲方用户应于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乙方对该设备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的保修。保修期内,因甲方用户使用、保管、保养不当或非乙方授权人员维修,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乙方对合同中的代购产品及赠送产品不提供保修。保修期外及保修范围外,乙方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免收维修费。
  3.乙方享有本台设备后期耗材的优先供应权。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五、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货款的3 %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以货款到乙方帐户日期为准),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或推迟验收仪器设备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叁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甲乙双方所在地省级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单位所做的鉴定结论为准。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 篇1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
  租用仪器名称:光缆线路路由探测器、便携式全球定位系统、气体检测仪、风机、自动光纤熔接机藤仓FSM-50S单芯熔接机,自动光纤熔接机藤仓FSM-50R带状光纤熔接机,微钻顶管机,抽水机、发电机,光功率计,光时域反射仪(OTDR),机械式接头及其专用工具,地下管线探测仪,天馈线驻波比测试仪,频谱仪,电焊机,路测仪表(支持GSM、TD、LTE各频段)租赁单价:以上仪器仪表58000元/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仪器的租赁期限为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15日,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
  第七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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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范文1
20*年,全州8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全州农民参合率、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受益面、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等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于各县市人口数量、参合率、筹资总量以及参合人的医疗需求不同,补偿水平有一定的区别。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低门槛、高补偿比例,适时调整、完善方案。同时在提足风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度资金(指统筹资金)节余率要控制在10%左右。
(二)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调整和完善各自实施方案,一是不能损害参合人的既得利益,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二是相对稳定相关政策和合作医疗运转工作;三是保持相对平衡,县市之间政策差别不宜过大。
(三)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又要考虑到合作医疗资金总量有限、支付能力有限问题;既要考虑到尽量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又要考虑到提高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率,也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大病统筹。各县市要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及其病种限制等几项重要指标。
(四)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使更多的参合人受益,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调整内容
(一)新农合补助模式。仍然实行“住院统筹补偿为主,设立家庭门诊帐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二)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统筹资金、家庭门诊帐户资金和风险基金三大块。按年人平50元资金总量计算,家庭门诊帐户人平提取6—8元,占年度资金总量的12—16%;风险基金从每年资金总量中提取4-5%,连续三年提足15%后,第四年不再提取;其余部分全部为统筹资金。统筹资金用于参合人的住院补偿、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
(三)合理调整起付线、补助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1、起付线。20*年,全州新农合起付标准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等。
2、补助比例。20*年,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60%、50%、30%、20%。鼓励参合农民一般疾病尽量在基层医院住院治疗;参合人在州内毗邻县市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本县市同级补偿待遇。长期在外务工的参合人,须在外地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可在州内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向下适度浮动(下浮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3、最高限额补偿标准。20*年,我州新农合最高限额补偿标准控制在8000—15000元范围内。
(四)合理确定特殊疾病范围及补偿标准。20*年,5种疾病列入特殊疾病补助范围。20*年,各县市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扩大到10—15种(由县市自行确定),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400—500元。
三、运行要求
(一)实行实施方案审核制度。县市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草案,要先报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再报省合管处审核认可后,再提交县市合管委员会、县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行文,报州合管办和省合管处备案。
(二)重新调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村卫生室外,只能选择国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类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及带有租赁承包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补偿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切实加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按照《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对评估中发现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专项审核。审核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人员处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
合作医疗范文2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推行以来初见成效。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困扰着中国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农村三级卫生体系的不健全、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严重淡化等是仍然是影响农民医疗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现状;制度;卫生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开展以来,启动的试点县(市、区)从2003年的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2005年做到每个地(市)至少有一个试点县。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覆盖2.25亿农民,其中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保率为72.6%。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广已初见成效。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是否真正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此我们选择湘潭县花石镇若干村庄在2005年度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调查对象,对农村医疗现状展开了一次深入的调查。本文拟此作以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的医疗现状
湘潭县花石镇位于湘潭县的西南部,总面积13340公顷,非城镇面积为12980公顷,占97.701%,农村人口比重大。花石镇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保率达70%。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定筹集上,农民出小头,政府出大头,每人每年30元,在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助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助10元;保障目标是以保大病为主,补助比例基本上为乡镇一级起补线为200元,补助比例35%;县一级起补线为500元,补助比例30%;县级以上起补线为1000元,补助比例为20%,对妇女分娩、重症疾病补偿等另有补偿标准,每人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2005年12月17日—19日及2006年2月—3月我们进行两次调查,发放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308份。反映出的基本医疗现状如下: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收入普遍不高
在2005年度,人均年收在1500元以下及在1500-3000元之间的农村家庭各占37.7%,在3000-4500元的占14.3%;4500元以上的占14.3%。湘潭县2005年人均年收入的年报数据是3024元,在两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可见,花石镇75.4%的农民在经济收入尚处于偏下水平。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家庭年龄结构呈现趋中性。调查显示,20.8%的家庭有15岁以下小孩,14.3%的家庭有60岁以上的老人,41.6%的家庭两者都有,仅有23.4%的家庭的成员都是青壮年。众所周知,老人和小孩是发病率较高的人群,76.6%的参保家庭有老人或小孩,有一定的趋中性。
(三)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肯定态度。调查中,有50.6%的人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群众有好处,13.0%的人认为没有好处,36.4%的人不置可否。
(四)农民求助的医疗主体上,以乡村医生为主。在调查的农户中,2005年度就医人次共计472人次,其中有164人次求助于乡村医生,占54.5%;112人次求助于私人诊所,占36.4%;64人次求助于乡镇卫生院,占20.8%;36人次求助于村卫生室,占11.7%;16人次求助于县市卫生院,占5.2%。农民极少求助于村卫生所、县(市)卫生院。
(六)农民对乡镇卫生院医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普遍反映不高。调查显示,对于乡镇卫生院医生的服务态度,高达58.4%的农民认为“一般”,只有24.7%的农民认为“对病人热情耐心,”有14.3%的农民认为“对病人冷漠不耐烦”,还有15.6%的农民表示“不清楚”。对“乡镇卫生院开的药方所持的态度”上,有55.8%的农民表示信任,39%表示怀疑;还有5.2%表示不清楚,可见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对医生的服务质量表示怀疑或不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村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有过多集中老弱病残的高风险人群的倾向。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农民家庭存在选择性投保。那些家庭成员年龄偏大或幼小儿童、健康状况比较差的家庭室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调查中发现,20.8%的家庭参保有15岁以下的小孩,14.3%有11户家庭有60岁以上老人,41.6%两者都有;仅有23.4%二者都没。由此可见,参保的76.6%的家庭属有60岁以上的老人或15岁的小孩的特殊家庭。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大病”的制度目标与农民“保小病”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在农村,农民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定位于保大病与农民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目标有所偏离。“小病忍,中病挺,大病等死”是农民医疗现实写照。将保障目标定位于保大病,农民收益面积小,难以获得良好的卫生投入绩效,很多大病都是因小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所致。这对于提高农村参保积极性都有一定影响。
(三)农民求助的医疗层次低与定点医院层次高之间存在矛盾。调查中,2005年度,农民求助的医疗主体依次是乡村医生、私人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市)卫生院,且前二者的比例分别是54.5%、36.4%。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则是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卫生院,这种矛盾之间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效果。
(四)农民受益少与医疗基金沉淀之间存在矛盾。在花石镇某村,得到报销补偿的仅为6.5%,报销数额最高的累计2000元,其它的几位均为1000元,仅占其个人总医疗费用的1/6。可见,农民直接受益面积及受益程度之小。然而据相关人士透露,2005年度,湘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沉淀资金达数百万,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五)医生在医德与经济利益之间面临两难选择。目前,社会一致将医生乱开药、乱作检查、以假乱真、重复使用等等行为视为“医德沦丧”的体现。调查显示,有55.8%的农民对医生所开药方表示信任,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农民的药方持怀疑或不知可否态度。然而,医生的工资、奖金直接与诊断病人的数量、医疗收入等直接挂钩,很难避免医生牺牲前者而选择后者,这严重降低了医生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村医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原则上存在缺陷。其一,自愿原则易导致老弱病残者参加而青壮年不参加的“逆选择”现象,从而影响筹资水平。其二,保大病的制度目标不符合中国国情。在农村,许多农民认为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将保障目标定位于保大病,难以获得良好的卫生投入绩效,很多大病都是因为小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所致。其三,在补偿范围有限的条件下,补贴的高门槛和封顶线的设置,使受益面很小,其补偿数额也很难达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初衷,同时使筹集到的资金也很难得以充分利用。
(二)村卫生室缺失,农村三级卫生体系不健全。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载体。村级卫生体系尤其是村卫生室,作为整个卫生体系的末梢神经,为农民提供最基本最广泛的医疗保障。调查中,不少村里卫生室趋于零。除一两位乡村医生之外,方圆几十里很难找到一家村卫生室甚至私人诊所。村卫生室角色缺失,乡村医生承担起这一重要角色。乡村医生没有基本的医疗设备,仅凭一个药箱,却背负着周围几个村庄数千户农民的大部分医疗救助。
(三)政府投入过少,乡镇卫生院公益性淡化。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缩减经费或不再给经费,医院公益性淡化,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乡镇卫生院往往采取提高药品价格、门诊费、住院费等,甚至对患者小病大医、无病用药,以实现高额盈利。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完全靠医院自己来解决。直接导致医院乱收费﹑乱加价﹑检查过多﹑用药过多﹑治疗过多等,这也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下改善农村医疗现状的构想
(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下改善农村医疗现状的理论目标
1、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体系。农村三级卫生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载体。三级卫生体系中县(市)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乡镇卫生以公共服务为主,承担公共卫生的管理职能,乡村卫生室提供常见病、伤的初级诊治服务,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1]。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体系,逐步加强乡、村两级卫生组织的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协调,共同承担农村医疗服务事业。
2、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广”的思路。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是低水平的,与农民的投保能力和政府的财力相适应,满足农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是广覆盖面的,不能排斥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孕产妇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排斥在体系之外。
3、保证政府的财政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典型的“公共产品”[3],政府在提供这些市场无法完全充分有效提供的产品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平衡城乡投入,遵循公平原则,明晰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给予地方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这是建立低价格运行的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重要保证。
4、创新医院激励体制。医疗费用的偿付制度决定了医生可能受到的激励程度的大小。通过改革医疗费用的偿付方式,可以改变医生和医院收入之间的经济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借鉴国外经验,利用共付制,按人头付费制及按病种付费制等方式来抑制服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引致需求”[4],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
(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下改善农村医疗现状的主要措施
1、加快立法。由于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及农民的认识还有一定距离,如果完全依靠自愿参加,则很容易导致“逆选择”现象,因此,必须在说服教育正面引导的同时,辅以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并给予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政府强制性的卫生政策是任何健康保障制度顺利完成的最重要和直接的因素[5]。同时,合作医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应本着“有法可依”的原则,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体系,对制度进行领导和监督。
2、建立家庭账户,辅之以商业保险。让农民的一部分小病费用,由家庭帐户中的部分资金予以报销;大病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另一部分资金与商业保险共同承担,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在家庭帐户中,将家庭、地方政府、中央筹集的合作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40%用于门诊药费开支。采用向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预付方式,实行包干使用。参加“新农合”的家庭成员在日常门诊中免收药费,保证农民常见病的防治、诊断、注射等医疗服务费用。二是60%用作大病住院保险基金。住院病人凭发票获得一定比例(采用超额累进比例,最少不应少于50%的医疗费补偿)[6]。这避免了家庭内部成员的选择性投保,同时辅之以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障,避免不同家庭的选择性投保,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科学管理经验和组织资源,开展商业性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以补充“新农合”家庭帐户补偿大病的有限能力。
3、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同时,加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保证每个镇都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每个村至少有一个村级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并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
4、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调查显示,农民生病时有54.5%求助于乡村医生,主要原因是方便、快捷、省钱省事。在较贫困的地区,建设训练有素乡村医生队伍,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常见疾病的诊治和一些基本的预防保健问题,对缓解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状况,保证农民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在制度予以约束,规范其行为;政策上予以鼓励,并提供便利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网罗并合理配置持有偏方秘方的民间医生或个人,虚心学习他们的经验并加以推广。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农村社区组织在农村医疗方面的作用。其中,在制度和政策上鼓励发展致力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包括国外有关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医疗方面的工作提供方便;鼓励制度化的志愿者活动,包括鼓励医生下乡,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发挥农村社区组织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丕,李学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知、困境和对策[J].农村展望2004.9.
[2]刘群.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成效初显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困境的突破[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3]周浩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验、挑战和对策[J].社会保障制度.20005.4
[4]代志明、何洋.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5.2.
合作医疗范文3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实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及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卫生主管,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三)住院统筹帐户与门诊统筹帐户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
(六)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参合群众。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外,所有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其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广电、人事、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乡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
(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四)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七)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系统运转效率。
第八条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财政、卫生、民政、农经等单位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组织、动员本乡镇的农户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组织协调乡镇各部门、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三)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管;
(四)负责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成员由财政、农经、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其开展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归集上交,承办登记、造册、发证、验证等工作;
(二)办理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信息等工作;
(三)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四)收集和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集本村农民的参合基金,并及时上缴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二)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进行登记、汇总、造册,并及时上报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三)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馈。
第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的启动及正常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三)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
(四)有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五)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统筹解决,具体可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和县民政局五民字〔2005〕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社区)具体实施,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第十六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在从筹资总额中扣除10%风险基金后,从基金中提出30%计入门诊统筹帐户,70%纳入住院统筹帐户。门诊统筹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乡镇总额控制,县集中管理方式。住院统筹帐户用于住院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国有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签定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国有银行设立收入和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设“短期收入过渡户”,用于缴存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并在3-5日内及时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短期收入过渡户”要做到“月末无结余”。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十九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后,凭《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和分段累积按比例给予补助,补助的起始标准乡级、县级、县外分别为100元、300、500,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具体按下表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表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外协议医疗机构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补偿
比例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0元及以上
65%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市外非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80%执行;
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万元。
在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部分和与认定的慢性病病种无关的治疗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第二十二条执行,慢性病患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合计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本方案所称慢性病包括:⑴高血压(Ⅱ期);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⑷风湿性关节炎;⑸慢性活动性肝炎;⑹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⑺癫痫;⑻肝豆状核变性;⑼失代偿期肝硬化;⑽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⑾慢性肾炎;⑿帕金森氏病;⒀系统性红斑狼疮。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凭《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病历、诊断证明书、专用处方和医药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审核后,符合补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外务工人员就诊住院的,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本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初审后,每月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统筹帐户不予补助的项目:
(一)基本药物目录(2008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工伤、车祸等有它方责任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四)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减肥、增重、增高、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五)酒精中毒、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六)脸盆费、便盆费、毛巾费、取暖费、洗理费、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伙食费、挂号费、资料工本费、陪护费、护工费、押瓶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交通费、外请专家会诊费、手术附加费等费用。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七)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八)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版)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建议对其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每户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当年内未报销医疗费用的,以户为单位可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原则上首先使用门诊统筹资金。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补贴。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切实保证体检质量,至少提供四项以上的仪器检查及化验项目,并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规范体检资料的管理,体检表格上要留有受检者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禁止从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开展健康体检;禁止预拨体检资金给体检医疗机构;禁止体检服务能力不够的乡镇卫生院承担体检任务。
第七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审定,评定信用等级,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务人员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坚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使用目录外用药和报销范围外的项目要告知患者并征得同意。县级定点医院目录以外用药的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总额的10%,乡镇定点医院不得超过5%。其它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执行。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药品收入上缴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或省级新农合风险金专户,调剂使用。门诊一次处方用药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控制在2周内),出院带药控制在7日量内。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的就诊资格。对参合病人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检查。
第八章信息管理与评价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微机化,并按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县合作医疗中心要立即向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及时调整补偿办法。
第三十五条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后,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年中、年末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整体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三)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四)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五)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助费用药品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合作医疗范文4
第一条为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越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年度按每人140元筹集,其中省、市财政补助每人7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2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前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至2010年达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个人出资数额原则上按*年的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村集体组织对参合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合人员的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的报销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报销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为3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市区镇(街道)卫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医疗机构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4.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三)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35%给予报销;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15%给予报销;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
(五)每一合作医疗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门诊诊治的,凭个人合作医疗证、卡可在就诊卫生院实时报销当次就诊医疗费的15%。其报销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结算年度筹资标准的变化和基金平衡情况,管委会可以对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待遇,个人自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要求的,由合医办公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各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疗机构由合医办选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患者的转院备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等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就诊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工作。
(五)配合合医办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合作医疗证及个人信息卡等行为,或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报销的,可暂停其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并依法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附则
合作医疗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力求平衡”的原则,实行市、乡镇(街道)、个人三级筹资为主,一级管理(市级)的形式,按比例定额补助的办法管理基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农办、教育局、人事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办),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医管理中心)。
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市农医管理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监督委员会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组织机构职责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
3、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4、指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定期结算与公布;
5、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审计。
(三)市农医办
1、具体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2、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3、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范围进行督导;
4、指导、检查市农医管理中心的工作。
(四)市农医管理中心
1、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并具体实施;
2、核实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督促各乡(镇)、街道基金收缴;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核对、审批、补助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4、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及财务月报、半年报、年报等统计报告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5、负责对乡(镇)、街道农医办的业务指导;
6、负责落实市农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2、确保本乡(镇)、街道财政资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金收缴及时足额到位。
(六)乡(镇)、街道农医办
1、负责编制核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协助村委会向农户收取个人缴费部分;
2、协助负责参加对象身份确认;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发放;
4、负责对医疗费报销凭证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送市农医管理中心审核、报批;
5、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汇报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村(居)委会、社区
1、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2、负责对参加对象的身份确认;
3、负责收集城乡居民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农医办;
4、出具真实有效的外伤和外出务工证明。
(八)医疗机构
1、负责对参合病人进行身份确认;
2、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对参合病人需大型仪器检查或使用丙类药品的应实行书面告知制度;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常用药品价格上墙公布;
4、按规定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实时结报,外伤、产科等病种的审核工作。
(九)教育部门。应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参合、登记、缴费工作。
第三章参加对象
第五条参加对象:
(一)本市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撤村建居人口),按户口名册,以户为单位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二)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市职工家庭特困证》(以下简称《特困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户口在本市,但已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参合范围。
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基金筹集与使用。
基金筹集:由市、乡(镇)、街道财政、个人缴纳及省市财政补助、社会各界捐助组成。
(一)参合的农民
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33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60元,市财政资助33元,乡(镇)、街道资助22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18元。有条件的村可为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与乡(镇)、街道财政各分担50%;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劳模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二)参合的城镇居民
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33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73元。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持有《特困证》、《低保证》和《劳模证》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基金使用:年人均筹资133元,其中105元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20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费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人均8元作为风险基金,省市财政补助作为基金一部分统筹使用。
第七条基金划拨和缴纳。
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资助资金及市残联补助资金划拨,一年的资金分别在2008年3月15日前和2008年10月31日前分二次划入基金专户。个人缴费部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收缴一年费用,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在2007年12月20日前统一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城乡居民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缴费,方可享受该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途不可办理补缴、退缴手续。
在本核算年度内的新生儿、当年退伍军人可在出生或者退伍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办理补缴手续,缴纳一年的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参加年度的筹资标准在下一年度划拨到位。
第八条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建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利息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每季度由市农医管理中心结清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发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基金结存用于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基金超支由市政府负责追加。
第九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疗补助。
第五章补助办法
第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助:
(一)住院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
累计超过500元(不含500元)以上部分,以分段按比例方法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助(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残疾人、劳模、特困补助10%);
2、500元以上-5000元(含)部分,补助30%;
3、5000元以上-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
4、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部分,补助50%;
5、3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年最高补助金额:连续三年参合人员及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残疾人、劳模、特困为6万元,其他参合人员为5万元。在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7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数同市内。
(二)门诊补助标准:在市属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报药费补助1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报费用补助10%。连续三年参合人员及持有《特困证》、《低保证》和《劳模证》的城乡居民门诊补助累计最高封顶额为500元/年,其他参合人员为300元/年。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在校学生可使用《杭州市子女统筹增补药品目录》,适当时候另行制定合作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
第十二条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范围为:
(一)家庭病床、美容、整容、矫形手术、镶牙、口腔正畸、陪客费、验光配镜、助听器、健康体检、救护车费;
(二)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工伤、医疗事故、犬伤、预防接种、打架斗殴、酗酒及故意伤害事故所用的医疗费;
(三)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四)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五)自购药品的;
(六)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及诊疗费用。
第十三条在市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时结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仍采用手工结报的方式。
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或用人单位证明,走亲访友住院的需提供对方单位证明。
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参加者、定点医疗机构及各级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查处。
合作医疗范文6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得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并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地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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