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国际金融衍生品期权对冲法(4)


中国的《期货及衍生品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很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境外公司在内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可直接用于对外投资,无需作投资限制。 2.境内公司、外商投资的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境外公司的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方面和“资”方面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成立的机构和分支机构,或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5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7年)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
对外的信用等级以及投资者的限制,对外资投资者将影响证券、期货、保险、交易、外汇、信息、外汇和银行保险、保险等国际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一定杀伤力,作用明显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鼓励和限制的基本制度。对投资者的经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了投资者在无法提供信用信息的前提下不得不开展交易业务。 一、信息传递过程的分级原则
根据受委托组织要求,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足额办理开户、变更登记手续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委托组织应当在每个交易日上至少开一个统一的信用证号。 1、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典当行及服务。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券商代为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交易结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客户为自然人。 (2)申请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持有《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单据等; (4)按照约定将其合法拥有的证券经营权、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5)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6)股票的交易价格不低于股票交易市场价格; (7)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的交易价格不低于或者低于市价。
(8)非限制交易的证券交易应由客户亲自到券商办理交割手续,或由客户经理办理交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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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第四条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七条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括: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三)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四)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决定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或者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参与者。
第二十条 交易者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具体、全面。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的形式、比例等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证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前款所称权利金是指买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防范合约持仓过度集中的风险。
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交易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报备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 依法设立的场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和防范市场风险,并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按照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可以依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依法进行的集中结算,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 对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第四十条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第四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前两款规定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结算机构以其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结算参与人进行追偿。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本法所称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向期货结算机构缴纳的,用于担保履约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在结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担保履约和交割的保证金、进入交割环节的交割财产。
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在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合约的买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约定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合约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的交付。
期货合约采取现金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款项。
本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在期货交易场所指定的交割库、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要求的地点进行。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明确规定交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有权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其客户进行结算。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第五十七条 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条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二)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
(二)期货交易咨询;
(三)期货做市交易;
(四)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六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其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第六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第六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
(二)停止核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部分或者全部分支机构。
第七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
在股东依照前款规定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七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期货经营机构在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十条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章程。期货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由其章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三)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四)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五)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四)限制开仓;
(五)强行平仓;
(六)暂时停止交易;
(七)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公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货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本法和业务规则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结算机构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九十二条 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以及与期货交易的结算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担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二)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进行自律管理;
(三)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结算参与人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及临时处置措施等事项。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业务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与期货结算,应当遵守期货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应当与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制度衔接、协调。
第九十六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保障结算活动的稳健运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一百条 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材料。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期货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二)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六)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市场宣传;
(七)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八)组织会员就期货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期货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九)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七)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九)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十)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零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九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等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条 对涉嫌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期货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交易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期货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防范交易及结算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期货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请求,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并说明其正在就被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请求方当地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情形,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或者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期货服务业务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服务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有本法第一百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期货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从事期货业务,不得担任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的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的参与者包括2
在“控糖”潮流下,赤藓糖醇因为甜度高、“0热量”已成为诸多“零卡糖”“低糖食物”的主要代糖配料。然而,英国《自然·医学》杂志2月27日刊载一项研究警告,常用的人工甜味剂赤藓糖醇可能会加速血栓形成,增加中风和心脏病发作的风险。
新研究结果惊人,专家认为有待论证
上述研究来自美国克利夫兰诊所,研究人员对1157名有心脏病风险的人群和8名健康志愿者随访3年发现,当参与者食用含有大量赤藓糖醇人工甜味剂的加工食品时,数天内就观察到血液中赤藓糖醇水平显著升高,且凝血风险水平增加,有糖尿病等心脏病风险因素的患者,中风和心脏病发作的可能性会增加1倍。
“该研究存在局限性,临床研究只观察到相关性,而非因果性,后续研究还需进一步验证在更多普通人群中的结果。”研究作者、克利夫兰诊所预防心脏病学联合科主任斯坦利·赫森(Stanley Hazen)介绍,在进一步的动物实验中发现,赤藓糖醇可能会导致血小板更容易凝结,而血小板凝块可以脱落并移动到心脏,引发心脏病发作,或移动到大脑,导致中风。
“赤藓糖醇天然存在于水果和蔬菜中,作为甜味剂使用又近乎零热量,在市场上口碑一直不错。这个研究结论确实挺让人震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张海澄说,但这个研究样本量不是很大,随访时间不是太长,选择的健康受试人群也很少,还是需要更进一步的继续研究来论证结果。目前只是证明了相关性,但随着深入研究,未来结果被推翻也不是不可能。
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阮光锋告诉“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大众完全没必要过分担心。从1879年糖精问世至今,甜味剂广泛应用于糕点、饼干、调味品、糖果等食品和饮料中。甜味剂的安全性已得到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等多个国际组织的权威肯定。我国对包括甜味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的上市前审批制度,只要合规生产上市的相关食品都是安全的。
游离糖危害大,代糖成为新需求
权威医学期刊《自然》杂志曾公开指出,糖(添加糖和游离糖)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共健康危机,它好比另一种烟草,是有潜在危害且容易上瘾的物质,摄入过多会引发肥胖,增加慢性病如糖尿病等的风险,就像慢性自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提升,控糖确实成为很多人追求健康的一种理念,代糖越来越受欢迎。”阮光锋介绍,甜味剂的甜度堪比、甚至超过糖,但热量更低,在膳食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作为代糖,对肥胖、糖尿病等有控糖需求的人来说十分有益。并且,糖残留在口腔内部,会经微生物代谢后产酸,腐蚀牙釉质,导致龋齿。而甜味剂不能被口腔细菌代谢利用,可降低龋齿发生风险。
我国目前批准使用的甜味剂有20多种,包括低倍甜味剂,如赤藓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等,以及高倍甜味剂,如甜蜜素、糖精、阿斯巴甜、安赛蜜、三氯蔗糖、甜菊糖苷、罗汉果甜苷等。阮光锋说,相比糖精、阿斯巴甜、甜蜜素等传统甜味剂,赤藓糖醇是近年来市场的“新宠”。在我国,大概两年时间,产能就从5万吨增长到了30万吨。赤藓糖醇的最大优势是口感相对更好,是很多“低糖”“低卡”饮料、食物中优选的“明星代糖”。另外,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
kJ/g,而其他糖醇类则为10 kJ/g,所以它也是备受欢迎的“零卡糖”之一。
合理控糖,警惕“低卡”“零糖”陷阱
甜味剂目前已被推荐为糖尿病患者的膳食选择。《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指出,喜好甜食的糖尿病患者可适当摄入糖醇和非营养性甜味剂(高倍甜味剂和赤藓糖醇几乎不提供能量,属于非营养性甜味剂)。《成人糖尿病患者膳食指导》指出,糖尿病患者适当摄入非营养性甜味剂食品/饮料是安全的。不过,专家们提醒,甜味剂的作用不该过度夸大,它不能促进减肥、改善代谢。另外,消费者要警惕“零卡”带来的错觉,一些消费者可能因零糖、低卡(使用代糖)食品或饮料的热量相对较低,便忽视控制摄入量,最后反而吃得更多,额外增加能量摄入。
阮光锋说,使用甜味剂代糖的食品、饮料并不一定“无能量”,建议大众通过阅读食品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合理选择产品。比如高血糖人群应注意食品配料中可引起血糖升高的淀粉类碳水化合物,或参考医生建议选择产品。另外,个别人群短时间内大量摄入糖醇后可能会有腹泻反应,这是一种渗透性腹泻,与日常生活中由微生物引发的腹泻不同,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不同人对糖醇的耐受度有较大差异,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酌情选择,适量食用。
最后,张海澄强调,馒头、米饭、面条等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在消化过程中也会转化成大量的葡萄糖等,应控制摄入量。其实,无论普通健康人群,还是有糖尿病等高危因素的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心血管疾病患者,健康饮食绝不只控糖一项,而是要注意合理膳食、吃动平衡,这样才能让血压、血糖、血脂、心率等指标长期保持健康和稳定。
来源: 环球时报
内部控制的参与者包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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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注:本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新浪科技(ID:techsina),编译丨行云,钛媒体经授权发布。
划重点:
1、北京时间2月1日,数字货币项目Diem宣布将其知识产权及其它与支付网络相关的资产出售给了美国加州一家银行Silvergate Bank;
2、不仅从Libra天秤币改名Diem,其创始人马库斯也为相关监管作出了种种迎合,但仍没能摆脱中道崩阻的命运;
3、一位监管官员说,背靠Meta虽然能为Diem带来大量资金和机遇,但身陷丑闻的Meta或让该项目“成也因Meta,败也因Meta”。
近日,扎克伯格表示,未来几个月NFT有希望进入Instagram平台。但他未透露具体细节,Meta在加密领域的动作越来越谨慎。这不免让人想到该公司此前“胎死腹中”的天秤币项目。
2021年6月24日,两任美联储主席杰伊·鲍威尔(Jay Powell)和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会面,讨论是否应该为Meta设计的全球加密货币开绿灯。
以Meta为首的科技企业联盟提议推出一款产品,他们认为这个新产品能改变世界。但是这一次高管们没有遵守Meta曾经的口号,即“快速行动,打破常规(Move Fast and Break Things)”,而是先到华盛顿来寻求监管机构的许可。
鲍威尔表示愿意为Meta及其合作伙伴试行的Diem(当时由美元支持的数字货币)提供许可。他明白美国财政部有顾虑,尤其是这种货币有可能成为洗钱的工具,或者可能会变得非常流行,从而威胁到全球货币稳定。但总得来说,他们认为Diem设计得足够谨慎,应该能避免上述情况,且或许还有意外收获——如制定行业标准。
在有关数据隐私、虚假信息和所谓的审查制度的一系列争议之后,Meta在华盛顿的声誉空前的差。在前一年的总统竞选中,乔·拜登(Joe Biden)说他“从来不是Meta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的粉丝”,并将他描述为“一个真正的问题”。而知名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都已明确表示反对Diem。作为一个谨慎的监管人士,鲍威尔希望得到耶伦的支持,后者与总统关系密切,在进步人士中很受欢迎。
考虑了几周之后,耶伦决心退出。一位了解谈话内容的消息人士透露:“耶伦告诉鲍威尔,他需要自己做决定。但是如果要这样做,她不能保护他免受政治影响。这就是Meta数字货币的结局。”
在接下来的6个月里,Diem领导层垂死挣扎。他们对监管机构先软后硬,最后居然尝试与扎克伯格曾经的死对头合作。但在今年1月,Diem确认该项目将永远结束。扎克伯格的数字货币梦想的残骸将作价1.82亿美元卖给一家鲜为人知的加州银行,这可谓是扎克伯格职业生涯中最壮观的失败之一——尽管鲜为人知。
过去几个月,英国《金融时报》与30多位参与了该项目的人士进行了对话,其中包括高管、开发者、政府游说人员,以及最终扼杀了它的监管者和政治家。因与Meta的保密协议,其中许多人选择匿名。
硅谷高管们认为只要能克服技术和监管障碍,就能冲进金融业,赚取数十亿美元。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正因为是Meta构思了这个想法,它注定失败。正如一位参与这一过程的政府官员所说的那样。“Diem花了几年时间试图对他们的项目进行逆向工程,以修复其所有缺陷,但恰恰无法修复与Meta的联系。”
后来,Meta成为美国反垄断矛头对准的科技企业之一,而Diem的失败也暴露出硅谷和国会山之间的分歧。
天秤币,因Meta而成
2017年冬,时任Meta Messenger负责人的大卫·马库斯(David Marcus)希望能创造一种全球数字货币,并整合到Meta中。
马库斯对初创企业和数字支付领域很熟悉。27岁时,他就已经卖掉了他的第一家公司。2011年,他创办的移动支付公司被PayPal以2.4亿美元收购,之后9个月不到,他就成为了PayPal总裁。2014年,马库斯加入Meta,负责Messenger的运营。在他的带领下,Messenger用户数超13亿。但是仅仅三年后,他又开始不安分了。
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已经成为了暗网罪犯的高效工具,但还没被任何大公司所采用。马库斯认为,对于Meta超过20亿的用户群来说,加密货币能让资金便捷、低成本地在世界各地转移。
Meta则可以提供一个关于人们如何花钱的数据宝库。马库斯的这一想法让扎克伯格很感兴趣,并同意进一步探讨。马库斯于是便开始制作硅谷企业家所喜爱的工具:一份概述新项目目标的备忘录,定义成功,并对如何达到目标进行量化分析。
24岁的摩根·贝勒(Morgan Beller)为人风风火火,快人快语,思维活跃,在2017年加入Meta的企业发展团队之前,曾是风险投资机构Andreessen
Horowitz的合伙人。她也是一个激进的区块链倡导者。2017年下半年,她不遗余力地向Meta高管介绍区块链:为什么Meta不接受去中心化和面向用户的开放协议?它能进入比特币挖矿领域吗?Meta能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吗?
她对《金融时报》表示,大公司一般不愿意冒险,但对于她的各种头脑风暴,Meta领导层持很开放的态度。
2018年初,马库斯和贝勒携手合作,其团队最高机密项目的代号是天秤(Libra)。贝勒说,该团队对于保密这件事有一种偏执,就像秘密行动一样。
起初的设想是要让天秤币像比特币一样,成为一种不被任何团体所拥有、建立在开源技术上的货币。这将允许个人在接近零交易费的情况下存储、花费和跨境转移资金。
但是与比特币不同的是,它将由真实的东西支持:低风险资产储备,包括各种货币的银行存款和美国国债。此类加密货币被称为稳定币。Meta拒绝对此发表评论。马库斯也拒绝接受采访,他在一份声明中写道:“天秤币是为了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货币协议,使目前被现有系统抛弃的人和企业能够获得健全的数字货币和廉价的支付服务。”
在完全去中心化前,为推动项目落地, Meta需指定领导层来开发该技术。马库斯和贝勒认为不应把Meta看作该项目的唯一领导者,因此他们创建了一个非营利性协会,该协会的名字也叫天秤,Meta是其中一员。为避免出现以美国为中心的情况,该协会将技术总部设在瑞士,因为瑞士是个更中立的金融中心,也是当时新兴的加密货币中心。马库斯和贝勒则继续主要在加州工作。
事实证明,这种架构很有说服力。到2019年年中时,马库斯和贝勒的提案已经让大约28家公司和非营利组织加入,其中包括Uber、沃达丰、Spotify、Visa和Mastercard等创始成员。每家公司都将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并向储备金支付1千万美元;每家公司都将参与项目的发展,并最终将天秤币整合到其服务中,将这种全新的数字货币带到全世界的消费者面前。
除了地位平等的创始成员之外,Meta还将为该加密币建立自己的数字钱包。马库斯将加入天秤币董事会,但也会在一个名为Calibra的Meta新子公司中运营数字钱包。在Meta看来,这个项目有可能会为他们带来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商业机会,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用户交易数据,更多参与,更多电子商务,让Meta从交易中分一杯羹。一位监管官员说,这一直是他们的优势,这将为其创造大量机会和丰厚资金。但是,该项目很可能“成也因Meta,败也因Meta”。
天秤币,败也Meta?
2019年6月,马库斯在旧金山造币厂举办新项目发布会。造币厂建于19世纪60年代,是为数不多的在1906年大地震中幸存下来的建筑之一。该建筑曾拥有全美三分之一的黄金储备,而现在是个企业活动场所。
而那时的Meta则因多次丑闻,身陷数据安全丑闻的漩涡。有鉴于此,马库斯和贝勒认为征求监管机构的许可并公开分享他们的计划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一位参与了该项目的员工透露:”我们吸取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些经验教训,并且决定通过监管机构希望的方式来做这件事。”
马库斯完整揭示了天秤币计划。他解释说,占星术中的天秤座象征着正义的天平。天秤也是法语中自由的意思。他说:“自由、正义、金钱,这就是该项目的全部意义。”
这场发布会让天秤币引发争议,美国政客们已在担心Meta的加密货币会影响美元的权力。一位在最早的时候与扎克伯格谈过计划的人称:“这又回到了扎克伯格无法理解世界如何看待Meta的问题。在人们看来,Meta曾侵犯你数据安全,现在却可以进入你的钱包了。”
2017年7月,天秤币突遭猛烈抨击。首先是一条激起了千层浪的推文。时任美国总统的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在7月11日在Twitter上表示:“我不喜欢加密货币,它们不是货币,价值高度不稳定,根基比空气还稀薄。”四天后,美国财政部长史蒂文·姆努钦(Steven Mnuchin)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重复了这一信息,警告说:“加密货币在安全性上要做的还有很多。”
次日,马库斯首次在国会听证会上发言。他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表明,Meta愿意为配合监管要求作出改变。
虽然如此,马库斯还是遭遇了民主党、共和党两党的反驳。
到了2019年夏末,天秤币支持者认为是时候作出改变。当外媒报道称Visa、万事达等公司开始对此项目变得冷淡时,马库斯觉得必须反驳成员之间不和谐的说法。同年10月2日,马库斯发推“对任务的专注与承诺比什么都重要。”
次日,该联盟成员公司的高管们召开会议,部分成员已经开始对政治上的反弹感到惊恐,认为Meta低估了天秤币会引起的审查力度,并过度宣传了成员的参与。而另一方面,Meta则希望成员们能更多地表达他们对该项目的支持。
这次会议时间紧迫,因为天秤币的支持者要通过签署所谓的成员声明来表明他们继续支持这一加密货币项目。然而,马库斯曾任总裁的PayPal公司在会议次日宣布退出天秤币联盟,该公司认为Meta在解决监管机构的担忧方面做得不够多。这一消息让天秤币高管立刻傻眼。
几天后,民主党参议院写信给天秤币剩余的支付成员,即Visa、万事达和线上支付处理企业Stripe,说如果他们继续参与该计划,国会将会加强相关审查。一位天秤币内部人士表示,这是他读过最接近《黑道家族》式威胁的东西。
短短几天后,天秤币损失了四分之一的成员,其中包括Visa、万事达、Stripe和eBay。在返回硅谷之后,马库斯感觉被刺伤。他开始意识到,为了让他的梦想项目有机会生存,必须要在监管机构面前做出重大让步。
改名换姓,迎合监管
接下来的18个月中,马库斯也的确是这样做的。首先,他不再频繁曝光。他此前过度抛头露面,是为了让外界明确天秤币与Meta的关系。就连扎克伯格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在2019年对立法机构表示:“我相信人们希望这个项目是由Meta之外的人所提出的。但是我们关心这个问题是有原因的。Meta就是要将权力放在人们手中。”
为强调天秤币的独立性,该项目开始求助于斯图尔特·莱维(Stuart Levey)——美国政府专门制止恐怖主义融资的前财政部官员。2020年5月,莱维被任命为这家瑞士非营利组织的新任CEO。莱维最初是由布什任命的,但在奥巴马时期得以继续留任,使他成为少数几个曾为民主党和共和党总统服务的政治任务之一。
他在这几年中领导了汇丰银行的法律团队,所以对金融监管非常熟悉。天秤币还聘请了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刑事部前主任、司法部顾问史蒂夫·布内尔(Steve Bunnell)担任其首席法务官。
这两次招聘都可以被看作是天秤币内部的一次“政变”。而除高层变动之外,天秤币也迎来了一次品牌重塑——改名为Diem,Meta的数字钱包服务也从Calibra改名为Novi。马库斯在天秤币协会中退居二线,专注于建立Novi。贝勒也离开Meta,加入了一家风投公司。
在莱维的指导下,Diem缩小了规模。为安抚欧美监管机构,Diem缩小到创建一个以美元为基础的数字货币,而不是一揽子货币和其他低风险资产,因为此前的做法会让一些人担心美元的主导地位会受到挑战。此外,他们还建立了一个监控系统,专门监测交易中的洗钱或违反制裁的迹象。他们还想出了禁止匿名交易的方法,并审查从事Diem货币服务的企业。
倒在上线前夜
疫情席卷之下,该项目原本的谈判变成了一场拉锯战。相关各方只能通过视频电话来讨论未来战略。参与视频会议许多官员并不知道都有哪些机构在,只得通过长时间的通话,逐条审查他们为回应财政部的要求而建立的技术性合规方案。
到了2021年春天,所有这些都开始变得值得了。到那时,和包括马库斯在内的其他高级团队成员有足够的信心来测试发行少量Diem货币,以及Novi数字钱包试用版。几位参与项目透露,这次测试将只对少部分用户开放,但团队依然对这一前景感到欣喜。
要向跨越这里程碑,得让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批准Diem的运营执照。申请文件就躺在监管机构的办公桌上,FINMA也已经召集了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20多名监管人员组成的小组,指导其完成这一过程。它只需要美国财政部的最终许可。
就在这时,美国财政部发出了第一个“毁灭性”信息:“不通过”。美国政府官员们告诉FINMA和Diem,要求暂时推迟试点工作。他们表示,拜登政府仍在安顿中,需要时间来审查该项目。莱维很愤慨,他确信这些并不是政府的实质性关切。天秤币政策主管丹特·迪斯帕尔特(Dante Disparte)心灰意冷地辞职。
但他还没有放弃,他觉得自己仍能回答财政部的一切担忧。于是Diem再次选择了蜕变。将这个位于瑞士的项目迁至美国,并开始与美国监管的银行Silvergate合作发行Diem货币,旨在进一步安抚监管机构的焦虑。现在,因为与Silvergate间的监管关系,美国政府完全想要干预该项目。对于莱维,甚至美联储内部的一些人来说,这似乎是Diem货币正式发行之前最后一个缺失的部分。Diem公司的高管们通知美联储和财政部,下一次加密货币发行的时间定于2021年6月29日。
事态发展却再次事与愿违。在耶伦的干预下,美联储将这一信息转达给Silvergate和Diem。美联储总顾问马克·范德维德(Mark Van Der Weide)告诉莱维,政府在为稳定币制定全面的监管框架前,不会容忍任何相关项目,而且他对有可能像Diem那样大规模扩展的货币表示担忧。
Diem和Silvergate都感到被轻视了。工作人员透露,范德维德在电话中的讲话僵硬的就像机器人,听起来就是在照本宣科。美联储和财政部都拒绝发表评论。一位参与其中的人士表示:“就在计划上线的前夜,该项目又被拦下了。Diem团队被蒙在鼓里,被人狠狠地耍了一把。”
“被拔去翅膀的苍蝇”
受挫之后,莱维7月向耶伦和鲍威尔写信请辞。在信中,莱维历数为应对监管而作出的种种让步,抱怨监管机构阻挠该项目发展。
他还写道,以前要求与耶伦和财政部副部长沃利·阿德耶莫(Wally Adeyemo)会面无理由遭拒,所以他现在再次发出会面请求。
莱维表示,Diem依然欢迎审查,但只期待公平的审查。一个有限的、合法的试点项目被暂定,而其它稳定币却不受控制地增长,有失公允。现在的情况基本上等于给Diem项目鸣响了丧钟。
然而,会面一直未能如愿。Diem内部有些参与者认为,这段经历不仅仅是不公平,本应该中立的监管机构却一直在牵着他们的鼻子走,被政治家和大银行的利益左右。
甚至连一些监管机构也对Diem的困境表示同情。一位高级官员表示,多年来Meta就像是一只“被拔去翅膀的苍蝇”,而其它数十个稳定币却野蛮生长,还构成了1270亿美元的市场。他表示,不允许Diem继续推进是一个“严重失误”。
莱维的信没有受到重视。对美国政府来说,Diem与Meta仍紧密绑定,而莱维也好、马库斯也罢,财政部不会考虑Diem的时间表。
釜底抽薪也不成
卡梅隆·温克尔沃斯(Cameron Winkelvoss)和泰勒·温克尔沃斯(Tyler Winkelvoss
)是一对双胞胎奥运赛艇运动员,他们于21世纪初在哈佛大学结识扎克伯格。2010年的电影《社交网络》把他们和扎克伯格就Facebook的理念产生的争执搬上大银幕。2008年,这场诉讼以6500万美元达成和解,而在此期间,两兄弟创办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和稳定币集团Gemini,并通过比特币一跃成亿万富翁。
被美联储拒绝后,Diem还有最后一种应急方案——找到另一个稳定币发行商,在州一级接受监管。纽约有自己的加密货币监管制度,由纽约金融服务部负责。
于是Diem想起了Gemini。Diem与Gemini渊源颇深。当马库斯和贝勒最初接触潜在的合作伙伴时,他们曾与Gemini就其如何参与该计划进行过讨论。例如,通过将Diem币在其交易所上市。但现在,据多位熟悉此事的人士称,Diem的领导层探讨了与Gemini合作,从而实际发行该货币。当时的纽约DFS团队,特别是当时的主管琳达·莱斯维尔(Linda
Lacewell)对这种合作表示了欢迎,其细节此前没有报道过。
扎克伯格的公司可能指望温克尔沃斯家族充当“白衣骑士”,这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看来很讽刺。但和性骚扰指控斗争数周的纽约州州长安德鲁·科莫(Andrew Cuomo)辞职时,莱斯维尔也跟着辞职了,Gemini计划只得宣告泡汤。
然后,Diem作出了被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后的失误。一直在旁观的马库斯在去年10月决定推出Meta的Novi数字货币钱包试点,这让他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线。这次试点采用的不是Diem,而是其竞品Paxos Dollar,为的是减轻Diem的压力。但此举却引起激烈的政治反应,因为国会仍认为这两项举措密不可分。
一位成员说:“所有希望都破灭了”。去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关于稳定币发行者“限制与商业实体的附属关系”的报告,旨在解决对系统性风险和经济权力集中的额外担忧”。此举被业界解读为针对Meta的直接信息。
种种曲折让Diem的投资者心累,而一直想为公司塑造创新形象的扎克伯格也负面新闻感到恼火。
有时他选择按兵不动,等待时机再发试点项目。但最终他还是选择认输,像马库斯一样。一位前Meta高管表示:“扎克伯格是个聪明人,不会无休止地烧钱。”
卖身加州银行Silvergate,Diem“中道崩阻”?
去年11月底,Diem开始考虑出售。12月中旬的一次会议上,当莱维通过Zoom传达这一消息时,三十多位与会者都沉默了。马库斯已在几周前从Meta辞职,与他关系密切的人说他很绝望。曾与他共事的Meta高级职员透露:“人总不会坚持在一条四周总是出现各种障碍的道路上的。”
Diem收到几家美国银行的橄榄枝。Silvergate于北京时间2月1日买下其剩余资产,以推行自己的稳定币计划。在经历了Diem事件之后,监管机构无疑将更加关注加密货币领域。
投资研究机构MoffettNathanson首席支付分析师丽莎·爱丽丝(Lisa Ellis)表示,这迫使监管机构和政府开始抓紧学习加密货币,并刺激VC们对其它项目的狂热投资。莱维拒绝置评,但提供了一份声明,其中部分内容如下:“Diem展示了建立一个基于区块链的高效支付系统的可能性,而该系统明确禁止匿名交易,并在保护消费者和打击犯罪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
马库斯仍未实现初衷。他向《金融时报》表示,“建立一个更好的系统,这种使命激励团队去克服千难万险,所以今天和启程那天一样有意义。”
如今,Meta正All in元宇宙。有朝一日,或许数十亿人将通过化身汇聚在那个虚拟世界。Novi团队成员的任务则是研究数字货币在元宇宙中的潜在应用场景。一位前Meta员工对Diem表示惋惜:“公司得向股东负责,这才是硅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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