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国农民养老政策规定


被征地保障工作汇报材料(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征地拆迁工作汇报材料”。
第1篇:被征地农民工作汇报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县委、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永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我县从今年10月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保试点工作,试点设在浯溪办事处浯溪、椒山两个村。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前段时间试点工作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已完成。经统计:浯溪村总人口1100人,其中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及以上,男性60周岁及以上)140人,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112人,第二年龄段(女性16至45周岁,男性16至50周岁)620人,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228人,均为新失地农民(即2008年10月16日永政发[2008]26号文件下发后被征地农民);椒山村总人口2583人,其中第四年龄段380人,均为老失地农民(即2008年10月16日永政发[2008]26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农民)。目前第二阶段(缴费发放阶段)正在进行中,预计在2011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两村参保群众的缴费工作,2011年12月28日之前完成两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试点村群众(特别是第四年龄段群众)普遍反映参保政策较好,参保十分踊跃。其他村镇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是顺民意、得民心、解民难的德政工程,理应福泽同享、雨露均沾,参保意愿十分强烈,但
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只在两个村开展。现在两会召开在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县和谐、全面发展,建议县委县政府迅速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二、关于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
结合目前试点村的情况,对我县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几点建议:建好一个班子,出台一个文件,召开一个会议,拟定工作步骤,明确部门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由县长吴巨培同志任组长,副县长陈环玉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刘起群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景鸿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农经、各相关镇乡办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城乡社保局陈建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县城乡社保局。
(二)出台《实施办法》文件。建议尽快研究出台《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三)建议于县人大、政协两会闭会后迅速召开启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
(四)具体的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元月31日)。印制参保政策宣传单,确保被征地农民每户一份;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发动群众积极参保。
2、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由村委会申请,经所在乡镇办场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3、缴费参保及待遇核发阶段。(1)收费:在邮政银行开设财政专户;(2)确认:填写《被征地农民发放(调整)基本生活审批表》,报劳动行政保障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本人签字确认;(3)发放: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核发待遇。
(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参保表格和宣传资料的印制、基金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进行审核;国土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的审核确定和土地面积进行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2、镇(乡、办、场)和工业园区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初步审核、人员的统计申报、被征地农民宣传工作,并对下属村进行工作安排、调度和监督。
3、村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摸底、统计、申报,指导村民填写被征地农民的相应表格,协助各级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核、参保缴费。
请求解决的几个问题:
1、编制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在本省还没有统一的参保缴费系统,人员申报、参保缴费、基本生活费的预算和发放完全依靠手工操作,工作量大,失误率高。而具体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县城乡社保局目前编制15人,都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负责全县近60万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鉴于目前的情况,请求为该局增加4个编制。
第2篇:被征地人员保障会议讲话
在全镇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镇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作部署,等会儿芮书记还要做强调。9月28日,县里召开了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各镇、开发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书记主持会议。会上,**部长作动员,要求准确把握1983年以来被征地人员现状,学深学透县里出台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全力以赴在时间节点内落实好政策。**县长从三个方面作了强调,一要充分认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二要抓住关键确保保障工作到边到底,三要加强领导和督查把实事办好。市人社局副局长江萍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要求统一各级干部的认识,向群众宣传到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到位。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现涉及全县4万人,其中涉及我镇近2万多被征地(含非规范用地的失地人员)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项工作政策性非常强,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会后我们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与学习,下面,我在此就被征地(失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镇要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深刻认识实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是各级党政组织的应尽之责。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根本。广大农民群众为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他们的-
土地,作为党委、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安排好,切实解决好失地群众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就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实际问题。以往,对被征地人员采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法,农民晚年生活质量难以保证。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改变过去一次性补偿为终身保障,就是要彻底解决被征地(失地)人员的生活和保障问题。
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是顺应民生的一件大事。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党委、政府解放思想,突破政策为失地农民办的一件大事、好事。《保障办法》允许对被征地人员向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是对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保的特殊优惠和照顾,是含金量极高的一项惠民政策。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个时机,克服困难,全力推进被征地人员参保工作,把这件惠民、利民的大事办好。
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是缩小城乡居民差距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城乡居民生活及相关保障差距较大。渴望象城镇市民一样享受到同等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夙愿。建立新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党委、政府就是要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进入城镇保障范围,与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我们要通过这次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让被征地农民,不仅身份上变成城镇居民,更要让他们享受到与城镇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是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一头连着征地和经济发展,一头连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民生改善。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是处理好这两者关系的最佳途径。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生
产生活问题,特别是以养老为主的社会保障问题,极容易引发相关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势必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近几年来,涉土矛盾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主要问题之一。我们要通过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解决过去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形成新的涉土矛盾,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环境。
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识政策的含金量,理解制定政策的初衷,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把这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做好。
二、宣传政策,着力引导
一项新的制度或政策能否成功实施,关键要看是否能得到群众真正认可和拥护。加大宣传、全面发动,是赢得支持、做好工作的关键。尤其是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与每一个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们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和发动工作。一是要吃透政策,学会宣传。镇、村组和社区干部,以及劳动保障经办人员,首先要强化政策学习,尽快掌握政策,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政策宣传准确无误,不能准确把握的不能盲目答复。切不可一知半解,甚至糊里糊涂,向群众宣讲政策,政策口径不一致,讲不清、道不明,这样反而会适得其反,影响工作的推进。要学会为每个被征地群众算利益帐,引导群众理解“早纳入、早收益”的道理。二是要多管齐下,深入宣传。利用宣传栏、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发放《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解答》、《致全县被征地人员的一封公开信》,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让群众普遍清楚新出台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让群众知道党和政府的关怀,让群众知道参加社会保障享受的实惠,充分激发群众主动参保的热情。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面广量大,我们要深入到
每个被征地群众家庭,做大量细致的政策宣传讲解工作,与被征地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政策宣传解读要真正做到户户知晓,人人有数,让老百姓形成最广泛的认同感。
三、规范操作,扎实推进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群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人员构成复杂、政策性强。我们必须严格对照政策规定,按照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的原则扎实推进,确保在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一是要严格规范操作。《**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对每个阶段的每项工作的要求都很明确,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操作,无论前期的信息采集数据比对,还是后期的参保登记,都要按照规定流程规范操作,对信息不全的要重新核对修订,非规范用地的要核查每个项目的实施时间、实施范围、补偿标准及涉及人员的基本信息,不管是人还是地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二是要把握时间节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年底全面完成,分调查摸底、分析梳理、具体实施和扫尾总结四个阶段,我们要严格时限要求,做好每个阶段的每项工作,力争提前全面完成。对于已确定的并录入被征地保障对象要求在10月20日前确定补缴社保保费名单,10月24日前将保费解缴到指定银行帐号中;矛盾比较突出的在10月29日前将名单确定后及时将保费解缴到指定银行帐号中。对于非规范用地,要求10月25日前摸清地块、面积、用途、涉及失地人员人数、人员名单等详细情况。三是要做到细致工作。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了自1983年8月1日至2006年4月12日、2006年4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三个征地阶段,以及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两类人群,时间跨度大,情况非常复杂,村和社区一定要逐组按地块对1983年8月1日以来失地人员涉及的每宗用地的地块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成员单
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细工作,让被征地人员应保尽保,让原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老的被征地人员应转尽转,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为防范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情,要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制度、信息快报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超前预判,及时研究解决,镇信访办要做好群众上访接访工作,确保实施过程中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由县征地保障领导小组统一答复处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四是要体现公开透明。所有政策信息要向群众公开,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人员具体名单要按规定程序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镇上成立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各村、社区、财政所、土管所、投资促进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民政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保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同时制定了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矛盾、负责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各村、社区也要成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合力推进。在推进和运行过程中,各村、社区要面对矛盾,既不能推诿,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提交镇及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同志们,开展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按照县镇统一部署,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为我镇被征地人员多一份保障,把实事办实,好事做好。
第3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书
申请书
本人年月出生,住乡村组,身份证号
码,原承包地亩,因被征地亩。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号)文件精神,现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组织安排使用,特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请批准。
申 请 人:
年月日
第4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并将其作为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区根据当地实际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被征地
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通过调研,发现这项工作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解决。
一、我区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应予肯定的成绩
随着我区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村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人数不断扩大。为此,区委、区政府将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之一,并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几年来,在经过试点摸索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积极部署,扎实工作,使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采用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其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并规定了a、b、c三类12档不同的缴费和享受标准,其中选择a、b
类的人员,政府补助总缴费额的16.7%,选择c类的人员,政府补助总缴费额的30%(见下表)。同时还积极做好参保对象的缴费以及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等各项工作,使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各项政策、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2006 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比例金额及养老金待遇情况一览表
趸 缴
档 别
首 缴
年 限
村、个
人缴费比 例
政 府
补 助
比 例
首次补缴金额(元)
2006 年享受养老金月
标 准
村、个人缴费金额(元)
政府补助金额(元)
合 计
(元)
a 档
83.3%
16.7%
62828
12596
75424
640.00
b 档
83.3%
16.7%
37697
7557
45254
501.20
35184
7053
42237
473.40
32670
6550
39220
445.60
30157
6046
36203
417.70
27644
5542
33186
389.90
25130
5040
30170
362.10
c 档
70%
30%
18922
8110
27032
304.00
17571
7530
25101
282.30
16219
6951
23170
260.60
14868
6372
21240
238.90
13516
5793
19309
217.20
备注: 首次补缴金额 = 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 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首缴年限。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得到稳步、有序地推进。为稳步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区政府了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及街道的具体职责,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分年度工作目标。即2003年的目标是制定《**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选择了东方红等6个行政村为试点村,当年参保人数达5413人;2004年的目标是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2005年的目标是完善政策,规范运行;2006年的目标是继续推进,抓好落实,提高社保覆盖面,使我区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已初显成效。全区被征地人员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养老保障基金有了一定的积累,财政对保障金的应补资金已有一部分到位,已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都能按时足额地领取了保障金。截止2007年7月底,包括**经济开发区在内,全区已有36个行政村37317名人员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障。其中,在**社保中心参保的16个村中已有4318人领取了295元/月—690.20元/月不等的养老金,较好地解决了这部分被
征地人员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难的问题,改善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我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为推动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当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我区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较多,面临的困难不少,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不够深入,参保人员意识淡薄。目前,我区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宣传的广度、深度都显得不够,导致全社会对此认识不够到位,尤其是被征地人员参保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从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够到位,认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制度尚不规范,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大,财政难以承受,参保人员结构类型复杂,工作难度高,从而产生畏难情绪。另一方面,被征地人员对政府的承诺和保障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必要的信心,部分农民甚至担心这种保障会与以前推行的老农保一样半途夭折,从而难以实现预期利益。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区55岁以上群体要求参保的积极性还可以,40岁以下的大多不愿意参保,30岁以下的积极性更低。
(二)基金到位困难,可持续支付能力低。从理论上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通过财政投入以及利息等收入,在支出总额不多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实现收支自我平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基金统筹层次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建立省级调剂统筹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了抗风险能力,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基金目前仅靠区级政府统筹,层次过低,基金规模偏小,运作空间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区域经济出现较大波动,财政无法保底,整个保障基金极有可能出现支付危机。二是基金筹集困难较多。一方面,政府补助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截止2007年7月底,我区尚有10660万元财政应补资金没有到位。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难以负担。由于早期被征地的村,重个人分配、轻集体积累,即使被征地人员想参加养老保障,村集体补助部分的养老资金也难以落实;有些近几年被征地的村离城区较远,村留地开发价值不高,征地价格低,参保难度更大。目前有些村虽已办理了养老保险,首付了养老保障金,但在续缴上存在较大难度。由于多数村续缴的集体资金来源不是以银行存款方式存在,更多的是以房屋租赁、村留地开发等固定资产形式而存在,受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资产一时难变现,续缴资金来源相当困难。截止2007年7月底,
应缴纳社保基金为38865万元, 已到位资金只有23220万元,尚有15645万元未能及时到位。三是可持续支付能力低。从调查情况来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计算口径,截止2007年7月底,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经到位的滚存基金结余只能支付7年,基金的可持续支付能力低,支付压力较大。
(三)缺少刚性措施,政策标准难以统一。由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刚刚起步,没有一部现成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层次低,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随意性较大,养老保障工作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过程中,全市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工作不规范,补偿标准不一,未批先征,拖欠土地出让金等现象,我区情况也基本相同,群众意见很大,直接影响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二是养老保障水平标准不一。不仅全省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全省被征地人员养老金标准最高的达到每人每月690元,最低的只有105元,就是**全市的标准相差也很大,最高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的标准达690元,最低的只有186元,相差近三倍。三是参保对象界定不明确。如农嫁居、居嫁农、农嫁农买户口的人员能否参保,各地具体做法有所不同,同时对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时,
是选择个人自愿参保为主还是以村整体或以户为单位参保,养老金的微调和待遇享受标准的调整及执行等方面都没有明确政策的规定。四是政府财政补贴缺少刚性规定。省里规定政府出资部分应不低于保障金总额的30%,我区基本上是参照市里规定,将参保人员划分为a、b、c三档,首次参保时选择a、b 两档的人员政府只补贴16.7%,选择c档的政府补贴30%。
三、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
“十一五”时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去年国务院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年四月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又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级党委、政府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此建议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落实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要将养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和情况通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新增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补助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划转和财政资金的预算及拨付,并根据工作任务拨足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等等。其它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即征即保”工作的落实。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向群众讲明政策、讲明道理,不断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应保尽保。一是妥善处理原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过渡和衔接;二是妥善处理被征地人员在分配征地款时,应留足农民参保基金,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到位;三是盘活用足村集体资金,挖掘开发村留地,优先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四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转征地”的精神,今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不论征多征少,首先要落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五是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资产(金)管理、利用和开发力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增强持续支付能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三)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存放、支付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切实加强农保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保障基金的安全支付。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充实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对目前拖欠的10660万元政府补助部分要列出拨付计划,争取在1至2年内全部补贴到位;抓紧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财政部门对此要未雨绸缪,提早制定充实基金方案,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政府要督促征地单位(部门)的征地费用及时落实到位,对区市政工程处欠岩屿村的土地征用款969.20万元,应抓紧协调落实解决,确保养老金及时支付。区社保中心要强化对被征地人员养老金的管理,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勤政廉政教育,严格办事纪律,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社保基金到位情况,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同时,要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动态增值机制,努力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制订相关政策,完善制度保障。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目前的政策依据只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层次较低、力度有限,缺乏刚性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区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比如,针对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要认真研究,通过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等多种渠道,争取省及省级以上早日出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行政性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范围、缴费的续缴、补缴及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从软性约束过渡到刚性的约束,努力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他们失土不失利、失土不失望,为我区构建“两个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5篇:被征地人员保障制度讨论体会
被征地人员保障制度讨论体会
上星期五突然接到人力社保局办公室的电话,让我去参加一个会议,到会后我才知道是讨论被征地人员保障制度。省里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于是局里领导想借这个东风,将我市的被征地人员政策重新梳理一遍,出台一个与现有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障办法,人员涉及已参加征地人员保障、一次性自谋职业、大龄补助、和原征地单位保养等对象。
而让我参加的目的是让我讲讲我市土地征用人员保障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由于事先没告知内容,而我被派驻在新居民局后就没再从事这项工作,一下子系统的介绍还真说不出来,再说三言两语的也说不清这么长的历史过程。因此除了作简单的介绍外,就制订这样的政策谈了自己的看法。出台一个统合性的文件,统一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想法是好的,但实际并不一定行得通。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基本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1993年前政府的征地政策是“谁征地谁安置”,征地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征地批文,对被征地村组的劳动力,按“土劳比例”在劳动部门的计划指标内办理招工手续,户口农转非。对年龄偏大无法进行招工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与本人及家属或村组织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此外还有征地单位自办安置项目进行安置等办法。
1994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征地数量逐年上升,土地被成片开发征用,征地单位已无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特别像旧城改造,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等,其征地量大,而本身无安置岗位。市政府根据当时的征地矛盾,出台了《嘉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规定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由国土部门和征地单位一次性将征地安置费转入就业管理机构,被征地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征地政策转为“政府统一征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当时的就业安置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安排工作岗位,企业招用一名土征工,可以得到5至6千元的安置补助费,以鼓励用人单位的招工积极性;另一种是自谋职业,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经劳动部门同意,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费,并根据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为其缴纳最长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金,户口农转非。
此外对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享受保养、退休待遇。未到退休年龄的,每月发给生活费80元,并为其缴纳10年养老保险金,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999年后,随着企业深化改制,以及就业方针的改变,原有的安置分流办法已无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而更为严重的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矛盾日益突出,不解决他们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将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于是市政府出台《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即以基本生活保障为主体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经过不断的实践和补充完善,我市基本上形成了以不同年龄段为对象的分流安置办法,即劳动年龄段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以内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有关待遇;劳动年龄段以下(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已在企事业等单位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等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资金来源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缴费与享受相对应的原则,由以区片综合价征地的补偿扣除留村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及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弥补不足的部分组成。2004年后从市本级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征地调节金,补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征地单位负责筹集缴纳,按征地人员名单一次性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根据不同用度使用。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最根本的还在于解决就业问题。为此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原则,政府实行积极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围,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从安置费中提取每人500元的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费,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建立实施后,在保障制度实施前被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特别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对象,部分人的晚年生活困难问题日益突出,2005年1月,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市区1993年前部分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办法的意见》,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措资金的办法,让这部分人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由于各个时期征地政策的不同,城市规划区和区之间征地政策的不同,加上后来城市规划区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后原安置就业岗位的土征人员重新失业等,土征人员的上访从来就没停止过。几千年来,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这一点看,他们的诉求怎么说都不为过。问题是如果因为他们的诉求,而将不同时期的政策推倒重来,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且不说政府财力上不允许,即便有这个能力,也永远不能满足无止境的诉求,只能是根据矛盾的发展程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我当然希望新的领导和年轻一代能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更好的政策出台,切实为这一群体带来更完善的保障,同时也希望政策的出台,能不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弹,不至于使更多的人拿着横幅,呼着“侵犯人权”的口号,到政府部门门口讨说法。
第6篇: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
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
经办流程
一、参保范围
1、养老保障: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人员;
2、养老保险:年满18周岁,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人员;
3、保障转保险: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
二、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汇总表》
三、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汇总表》
四、养老保障转养老保险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保障转保险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保障转保险人员汇总表》
五、养老保障办理退休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核定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汇总表》
六、养老保障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户口薄注销页
3、法定继承人公证书(两份原件)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5、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或卡
以上除公证书以外四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注:法定继承人存折或卡需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营业部办理)
七、养老保险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户口薄注销页
3、法定继承人公证书(两份原件)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5、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以上除公证书以外四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八、已退休办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1、户口簿首页
2、户口簿本人页
3、参保人员身份证
4、退休审批表
5、领取退休金银行卡或存折
以上五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九、领取遗属金办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1、户口簿首页
2、户口簿本人页
3、参保人员身份证
4、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5、领取人银行卡或存折
以上五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第7篇: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经依法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建设用地,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建设用地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产生的需要安置和保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台账,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及收取和解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参保业务办理;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户籍登记审核及人员迁移变动情况的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以2002年12月31日作为建立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动态数据库的基准年时点,并根据征地情况进行更新。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数和被征耕地的面积,由市公安和国土部门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6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占有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拆迁补偿的规定执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宜兴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法》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费,耕地秋熟每亩1000元,夏熟每亩600元,蔬菜地(含耕地挖塘养殖)每亩1200元。
3、对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以及征地规划红线确定后,突击抢种的树木、花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用于未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其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刚性进保、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款出资与政府出资补贴相配套、养老保障与生活补助相结合、征地保障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有效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财政部门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金中提取每亩2万元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使用税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财政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总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三条
市人保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支出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个人账户资金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结息。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个人账户标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时,按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出每个安置人员的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市财政部门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出让金中提取每亩2万元;二是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使用税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三是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占有量计算。
已参加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名并上报,由所在镇(园区、街道)的国土所(分局)牵头,社保、派出所等单位参加,对具体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名单由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公示名单确定被征地农民。
第十八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被征地农民三个年龄段具体人员的产生,可以在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中自行选择确定。
第十九条
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以下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社会保障的当月起计算,按年领取生活补助费1000元,到达养老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社会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360元养老金。
养老年龄是指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以上各年龄段的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根据省定保障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用农户承包经营的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征地补偿款总额减去集体留存部分后,除以人均1亩耕地的个人应得征地补偿款(目前为28200元)计算确定。
(二)承包地全部征完的农户,该户中符合本办法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员可以全部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如家庭需要保障的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保障人数时,超出部分的人员如需进入保障,个人应承担80%的个人账户资金,其余部分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村承担。
(三)以户为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数少于本办法规定保障人数时,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进入保障,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其余征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户口迁出本市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保障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五)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六)土地征用时,不属于农民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其他各类集体土地,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集体留存30%的土地补偿费一并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由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征地补偿款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解市财政专户,并同时上报被征地农民名单等相关资料。
(二)将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的生活补助费等其他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三)将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留在集体经济组织,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和解缴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总账户,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通知市人保部门按名单及金额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支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人保部门应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和解缴财政部门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支出账户,并做好核算、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5〕162号)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历次被征地农民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历次被征地农民相关遗留问题是指目前仍在实行每年支付本金收益或粮差补贴的征地补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在相关镇试行。
编者按:前阶段,市委、市政府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对历史高度负责、对宜兴未来高度负责的宗旨,结合贯彻《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订出台了《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宜政发【2011】16号),该《办法》将在相关镇试行后在全市推开。为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政策、吃透精神,本报现予全文刊登。
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8篇:太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第三稿)
太原市被征地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市产生被征地农民约三十万人(含“城中村”人员)。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是关系到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先后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4号),建立起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制度,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资金筹集、保障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三十个征地项目的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8364人,收缴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8532.4万元。
一、主要做法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征地时,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材料出具审核意
见;第二阶段是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地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一)在保障范围及对象方面,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原则上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测算。征用土地未涉及耕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测算。
(二)在资金的筹集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4:3的比例共同承担。
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款制度。用地单位按照按各县(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之前,应将养老保险预存款存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预存款专户。
(三)在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方面,被征地农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四类地区设三个档次选择参保,其保障标准最低档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最高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在审核程序方面,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拟用地单位的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村(居)委会根据拟征(用)土地基本情况,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注意见,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拟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到位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等其它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市及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五)在落实保障对象、养老待遇的计发和申报办理的方面,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参保方案。市辖六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三县一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村(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方案,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市财政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规定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退还拟用地单位,将拟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三县一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三县一市、开发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初审,三县一市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辖六区和开发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核定保障标准发放。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承担部分落实难的问题。根据晋政办发[2009]7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用地单位支付所征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此规定一是未考虑到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征地,其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二是未明确市、县政府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足以支付社保费用时,资金如何筹集的问题。
(二)对于2008年前失地农民未能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2008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建立了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如何落实的问题,国家和省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已被征地农民因未享受相应待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现象,易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标准
根据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仅明确了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社保费用的资金来源,未对政府补贴资金来源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增加用地单位缴纳统一年产值标准2-5倍的社保费用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入新农保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已全面展开,明年将实现全覆盖。因此建议,可以按照“待遇叠加、标准有别、分别计算、合并发放”的思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体系,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组成,将征地单位缴纳的提高5倍年产值费用计入农民个人账户。这不仅将解决农保制度碎片化的格局,使制度衔接渠道更加顺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承担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被征地农民工作汇报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县委、县政府:为认真贯彻永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我县从今年10月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保试点工作,试点设在浯溪办事处浯溪、椒山两个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的通......
被征地人员保障会议讲话
在全镇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镇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作部署,等会儿芮书记还要做强调。9月28日,县里召开了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书
申请书本人年月出生,住乡村组,身份证号码,原承包地亩,因被征地亩。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号)文件精神,现自愿放弃剩余......
宣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材料
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材料一、保障对象及范围因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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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
3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地各部门提出4点要求:1.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2.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3.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4.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通知》公布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要求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附文件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南昌发布
微信公众号:nc_fabu
原标题:《重磅!江西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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