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航济南耀达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样?

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开听证 不起诉 检察建议【要旨】特定时期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规范公开听证,突出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将普法宣传贯穿办案全过程,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实效。【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2008年注册成立,个人独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某物流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某物流员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某物流挂靠人员。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某物流每年缴纳的税款逐年上升。为少缴税款,某物流虚构交易事实,从济南某城石油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某城石油)员工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在某物流与某城石油、山东某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跃石油)之间均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某物流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曹某某、公司挂靠人员杨某某,通过韩某某以某城石油、某跃石油作为开票单位,为某物流虚开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0000元,税额233931.60元,支付开票费用96580元。某物流陆续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款233931.60元。曹某某直接经手参与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10000元,税额132222.23元。杨某某直接经手参与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000元,税额101709.37元。2019年9月25日,监察机关将本案线索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8日,某物流补缴税款233931.60元、滞纳金122127.29元。2020年3月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倪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倪某某等人系以某物流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利益虚开增值税发票,遂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诉某物流。后续审查过程中,正值新冠疫情复工复产期间,检察机关主动全面了解涉案单位情况。通过现场走访企业发现,某物流拥有运输车17辆,员工30余名,从2016年开始企业年营业收入均在千万元以上,是用心经营且不断发展的公司。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积极克服困难,投入复工复产,至检察官走访时,一半以上车辆已恢复运营。通过到税务机关走访了解,没有发现某物流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认为,某物流及相关责任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某物流虚开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虚开税款数额不属于“数额较大”,且案发后倪某某等三人均认罪认罚,单位全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中央关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新冠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政策精神,可以对某物流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目前对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缺乏具体参考标准,为准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经检察长决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日就本案组织公开听证。听证注重规范席位设置和召开形式,邀请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法律援助律师,以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工商联等参加,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采用圆桌会议形式召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听证笔录并请参加人员签字确认。承办检察官结合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特别是涉案单位和人员具有的自首、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重点围绕不起诉案件的法定适用标准、当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民群众期待要求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方面,充分阐释了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全面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建议,最终听证各方对案件依法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达成广泛共识。同年4月3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某物流及三名责任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释法说理,同时建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税务监督检查不到位、税法宣传不够,某物流、某城石油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不规范等问题,分别向税务机关、某物流、某城石油制发3份检察建议,现场公开送达,并加强跟踪回访。为增强办案效果,推进涉税问题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邀请济南广播电视台赢商栏目,跟踪报道办案全过程,向社会公众普法释法。同时,到物流公司相对集中的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零点物流片区,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引导企业依法纳税、诚实经营、规范发展,并就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人员招募、财务运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检察建议发出后,三家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对成品油行业的税收加强管理,依托税务系统平台、公众号及纳征互动平台等新型形式,开展税法普及和警示教育,并对有需求的重点企业开展涉税辅导,要求企业及时、依法、准确申报,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某物流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确立了遵纪守法,依法诚信纳税的理念,目前企业已全面投入复工复产,并主动向济南市红十字会捐赠饮用纯净水用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某城石油健全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对财务审批和开票管理实行了更为严格、规范的操作制度。【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立足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认真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履行普法责任,广泛适用公开听证,大力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刑事政策是司法办案的重要考量因素。检察办案贯彻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政治性、业务性双重属性的客观要求。检察官不是刑事法律的机械实施者,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治理需要,准确把握社会不同时期的刑事司法政策,将刑事政策作为司法办案当然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案而异,对案件作出妥善处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结合刑事司法政策,对行为人作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检察裁量。检察官既是执法者,也是普法者。执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普法过程,普法既是检察官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增强执法效果。在办案中,检察官应当抓住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出席法庭、检察建议送达、办案回访等关键有利环节,根据不同环节、不同对象特点,针对性开展文书式普法、宣告式普法、法庭教育式普法、建议式普法等,把普法工作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当加强公开听证的规范化建设。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深化司法公开、实现定纷止争的有效途径。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核实情况,全面听取当事人、侦查机关承办人以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当面释法说理,充分交流研讨,有利于集思广益,消除分歧质疑,达成广泛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应从场所和席位设置、加强听证监督、固定听证结果等方面,加强公开听证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听证的公开、公正,增强社会对听证工作的认可度、信任度。检察建议工作不能限于文来文往。检察建议工作,是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重要体现,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办理,发现社会治理体系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向有关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工作不能限于文来文往,满足于“有建议有反馈”,应当通过面对面座谈、充分阐明缘由,持续性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实地回访、跟踪建议效果,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点放到建议内容的落地落实上,以真正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健全完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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