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认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中,购买方如何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什么?如何确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哪些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需要单独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四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 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四)购买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1.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账面余额确定。2.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格确定。3.应收款项,其中的短期应收款项,一般按照应收取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长期应收款项,应按适当的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及相关收款费用。4.存货,对其中的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出售类似产成品或商品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出售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5.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6.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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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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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3
摘要:收益现值法更能代表包括商誉在内的企业整体价值,因此最终交易定价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为基础,是通常较为常见的做法。但是,在本案例中能否直接以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结果作为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从而认为两个评估结果之差就是商誉,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问题: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认?
  背景:
  A公司以18.57元/股的价格定向增发15,885,835股收购B公司100%股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29,527.42万元,最终作价29,500万元。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2,011.28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4,199.84万元。本次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B公司属于IT行业,拥有不少行业内领先的技术,但在B公司自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无形资产金额并不大。
  解答:
  收益现值法更能代表包括商誉在内的企业整体价值,因此最终交易定价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为基础,是通常较为常见的做法。但是,在本案例中能否直接以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结果作为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从而认为两个评估结果之差就是商誉,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般理解,资产基础法是基于会计上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重置成本进行评估的方法,通常不会去识别那些虽有未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成本不能单独识别和计量等原因未在会计上确认的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也就是说,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只要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无论原先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是否单独将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购买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都应将其作为一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单独予以确认,其初始计量金额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具体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资产基础法下单项资产、负债的评估值即认为是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而需要聘请评估机构以会计上的购买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以“购买对价分摊”(purchase price allocation,PPA)为目的的评估。在该项评估中,除了按照资产基础法或者市场法,对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以外,还要注意识别是否存在具有未来经济利益但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原先并未单独予以确认的项目(尤其是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对这些项目也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并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上作为一项可辨认资产或可辨认负债予以单独确认。
  如果能够按照这一方法处理,本案例中可确认的无形资产可能会大幅度增加,相应地商誉将会减少,这样后期商誉的减值测试压力将可以减轻。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因此无形资产成本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摊销将对上市公司形成较大的持续性业绩压力,并且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也存在减值问题,需在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
来源:瑞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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