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公章的后果被恶意使用,怎么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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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建议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章验印行为即认可确认行为,承载了公章具有机关(单位)的认可效力,这种效力即法律效力。如果被偷盖了,则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律分析知道公章被盗用时,应书面通知合同单位撤销合同;公章被盗用后,要报告公安机关。在报警以后,合同单位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与公章具有机关(单位)的本意与利益索求相悖,则应立即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无效声明或告知其系无效行为,求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由此已经产生了损失则须由公章具有单位承担损失,再向盗盖公章者追究责任。即使是偷盖单位公章,说明单位监管不力。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假公章,可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公章代表公司,公司应当对外承担责任。但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偷盖公章的人追偿。偷盖人愿意自己承担责任,其结果是公司没有什么损失,但这不代表公司不承担责任。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审批制度。员工在管理人员松懈和无法监督的情况下可能会私盖或偷盖贷款担保证明,或者其他的违规文件。银行追责到企业。企业没有相应的用章使用记录,无法追责私盖人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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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第一,赶快报警。注意收集偷和敲诈的证据。第二,此问题的第一个回答的人是瞎说。如果他用你公章跟人签合同造成表见代理,你单位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为避免第二条的情况,如果空白公章的纸有编号,就登报公告如果没有编号,可更改公章,不过这有点麻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展开全部监印官智能控章机防公章被盗盖、私盖、乱盖,将公章装入监印官智能控章机,360°全密闭,让公章拥有智能,老板100%控制用章章,让盖几次就几次,同意谁盖谁才能盖,盖章还能捕捉影像,用印数据存储归档溯源,记录了申请文件,申请人、盖章人、盖章次数、盖章时间、盖章位置照片。这样的好产品值得被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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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某知名量化私募被曝出两大股东抢夺公章传闻后,近日,又有一起私募基金业“抢公章”闹剧被曝光。  根据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丹东市睿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馨投资管理)因与公司法人、总经理胡某产生纠纷,胡某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又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并在今年1月初抢夺了公司的部分证照、印章,此外,还多次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公司存在经营及合规风险。 总经理被控抢夺公章、恶意举报  判决书显示,2022年5月,睿馨投资管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胡某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股东会及实际控制人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同年6月,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意胡某离职申请,但是因与公司在股份性质及转让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胡某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拒不配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办理。  判决书中,睿馨投资管理控诉胡某多次来公司吵闹,要求公司罢免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等职务,同时,一边表示公司及股东会所有决议他将全部投反对票,一边又强调其仍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将证照及印章交由其管理。至今年1月甚至发生了抢公章的事件。  根据判决书,今年1月3日下午,胡某再次来到公司搅闹,再次要求公司行政及财务人员交出公司证照、印章等重要物品。在多次索要无果后,胡某要求相关人员打开保险柜查验,并借机抢夺了公司的部分证照、印章。公司要求与其协商解决问题并归还证照及印章均遭到拒绝。事发第二天,胡某携带所抢夺的公司证照、印章等重要物品离开了公司办公地沈阳。  睿馨投资管理还表示,之后,胡某多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恶意举报公司存在经营及合规风险,故意阻挠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 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丹东市睿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比例100%。公司全职员工8人,取得基金从业人数7人。管理规模区间为20-50亿元。  实控人信息显示,睿馨投资管理实控人为栾秀芳,其出资比例为60%。胡某也是公司出资人,认缴比例为10%。  胡某履历信息显示,其曾先后在中石化天津石油化工公司、渤海证券任职,2017年3月至今任丹东市睿馨投资管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信息填报负责人;2017年8月至今,任宁波睿皓股权投资管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提示信息显示,该机构目前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其免职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胡某系公司出资人,认缴比例达10%,为何会在离职时,因与公司在股份性质及转让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并最终上演抢夺公章的闹剧呢?  在这份判决书中,睿馨投资管理表示,胡某其实是公司的显名股东,实际股东应该是梁某,当初是梁某实际出资1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10%股份。其次,梁某作为隐名股东,让胡某作为名义股东持股,是因为当时胡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要求股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持有。  而在抢夺公章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月4日,公司便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一份《丹东市睿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股东栾秀芳、程子清、郭宏伟出席股东会,胡某经通知未到会。  经表决,参会股东(合计占股比例90%)决议如下:1、免去胡某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补选陈玮崴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2、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玮崴;3、变更公司地址,将公司地址变更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88-C-25A号102室;4、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5、其他事项不变。股东栾秀芳、郭宏伟签名,股东程子清由案外人梁某代签名。该份股东会决议已于2023年1月6日在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  胡某方面,则以该公司未提前15日通知原告召开股东会会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2023年1月4日股东会决议。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实上,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对此,睿馨投资管理表示,由于胡某之前种种过激行为,公司如果履行十五日告知义务并在2023年1月18日召开股东会,势必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风险、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不得已在胡某抢夺公司重要物品后的第二天就召开股东会,会上合计持股占比90%的股东通过决议。即使在上述紧急情况下,睿馨公司的实控人梁某也在2023年1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胡某立即召开股东会。公司合计持股占比90%的股东均已参会,胡某明知而不来参会,而后还恶意起诉要求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  据了解,公司也正在对胡某进行诉讼,要求胡某配合办理股权过户至实际股东梁某名下。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胡某是否具有被告睿馨投资管理的股东资格;2023年1月4日股东会决议应否予以撤销。  对于胡某是否具睿馨投资管理股东资格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2023年1月4日股东会决议,均载明胡某系公司股东,且睿馨投资管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这足以证明,胡某系该公司股东,并享有股东资格。关于公司主张案外人梁某通过胡某代持公司10%的股权问题,因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2023年1月4日股东会决议应否予以撤销的问题。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未能提前15日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亦导致胡某未能参会,并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故对胡某主张撤销会决议的诉请,予以支持。  而关于公司主张召开2023年1月4日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是因胡某强行控制单位公章,并多次要求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理由,故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睿馨投资管理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睿馨投资管理不服判决,又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睿馨投资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印章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加盖企业公章的文书都会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文书是否认可,关键都在于是否加盖公章。而一些企业对公章的管理并不规范,从而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对此,我们将企业公章管理的一些常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1.企业印章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企业印章主要分为五种:(1)公章:用于企业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2)财务专用章:用于企业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企业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5)发票专用章:在企业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2.刻制企业印章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3.刻制企业印章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企业印章的管理有如下具体的要求:(1)圆形;(2)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3)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4)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5)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6)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4.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第三个步骤就应该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办理好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5.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不能。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6.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可以。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7.什么是电子印章?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8.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什么情况下不行?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不适用于:(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9.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企业,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企业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10.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企业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企业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企业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企业承认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企业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11.企业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吗,违反章程使用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企业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企业利益的人需要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12.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13.如何识别印章的真假?(1)看字体。根据前述规定,印章必须要用宋体字,如果对方加盖的印章并非宋体字,应该就是假冒的印章了。(2)看颜色。由于质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盖的公章的颜色往往不均匀,而电脑制作的印章则颜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鲜明。(3)看形状,包括字的形状和周围圆圈的形状。首先,无论是圆形还是椭圆形的印章,虽然字都不是横平竖直的,但是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这个圆圈是有一定宽度的,并且仔细看边缘(包括印章上字的边缘),不可能非常平滑,经常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者小空白,这也是由于沾油墨和盖印的过程中油墨的密度和盖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4)看角度。虽然绝大多数人盖章的时候都希望把章盖的很正,但是总会出现一点点偏差,特别是圆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电脑制作印章时默认情况下肯定100%是正的。(5)看位置。看看公章是盖在协议的空白处,还是盖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盖在企业名称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电脑做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14.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3)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4)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或者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未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5)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法律风险。(6)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企业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7)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8)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15.企业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1)企业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企业报告;(2)必须严格依照企业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16.企业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2)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3)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4)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5)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6)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7)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8)企业在遇到仿冒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务部,由法务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按法律规定解决。(9)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列如使用董助智能印章、电子印章、印控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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