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得意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什么?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1
到2013年10月止,我局共争取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总额1521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396万元,市级资金75万元,县级资金50万元。
二、制度建设
我局自成立以来,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运作,运转有序,减少违规违纪,提高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扶贫开发政策,国家、省、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县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对财政扶贫资金来源、用途、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监测、效益评价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运转有序、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三、制度执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做到了“专人、专账、专户”;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做到了“公示、公告”;财政扶贫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做到了“纪委、监察、审计”三监督。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帐制。从而减少了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禁止了财政扶贫资金不该开支的范围;杜绝了财政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等事件的发生,确保了财政扶贫资金瞄准贫困、瞄准穷人,把财政扶贫资金用在该用的贫困人口身上,用在该用的项目上。
三、资金分配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瞄准贫困,瞄准穷人、瞄准边远,把最贫困、最边远,贫困人口最多,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优先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搞暗箱操作,不搞锦上添花,坚持雪中送炭,把国家有限的资金用在最迫切需要扶持的穷人身上,最能使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的项目上。
四、资金拔付
资金拔付严格按省市扶贫移民局,财政局批复和下达的计划执行,属扶贫新村资金批复到项目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拔付到项目村,先拨启动资金,项目实施一批,检查验收一批,报帐一批,再拨下一批。属部门实施项目,由扶贫移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批复到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拔付到部门,项目实施一批,检查验收一批,报帐一批,再拔付下一批。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严格按计划拔付资金,严格按计划在县财政报帐。凡该拨付的资金,财政局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无滞留现象。由于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省市的项目和经费都比较晚,我局将加快进度,督促检查验收,从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五、公告、公示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了公示、公告制,利用当地的媒体将本年的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分配原则、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地利用公开栏将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了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资金效益
近年来,我县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坚持瞄准边远、瞄准贫困、瞄准穷人,以贫困村为重点,实施连片开发,以解决贫困农民行路难,饮水难、就业难、上学难、住房难为突破口,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实现稳定脱贫为目标,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资金效益明显。
七、主要问题
(一)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我县贫困现状还很重,需要大量的投入,特别是新村扶贫工程的整村推进,一个村大约需要500万元,而现在国家投入整村推进的资金只有50万元,前些年投入更少,只有15-20万元,办成一件事都非常困难,从中央到省到市都要求整合资金,把方方面面的资金整合到扶贫新村上来,但需扶持的贫困边远村还较多,覆盖的面还很窄。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
发我县财力还不足,配套不够。所以,要让50万元在一个基础条件非常落后的贫困村发挥最大的效益非常困难。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大,项目多资金量增大,管理难度加大,管理人员、经费少监管力度跟不上现象越来越明显。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根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帐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3
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为充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切实解决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医疗、入学、住房等“四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扶贫精神和《**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贫范围、审批程序、发放
第一条扶贫范围包括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的群众,困难群众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群众。以上对象致贫原因包括家庭人员无劳动能力、因病长期服药、重大疾病、家庭人员残疾等。
第二条审批程序
(一)区级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居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加意见盖章,区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须经区党工委书记、主任批准,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党工委班子讨论决定,最后由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共同审批。
(二)社区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按各社区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级扶贫资金由区社会事务办发放,社区扶贫资金由社区居委会发放。
二、生活补助
第四条为进一步扩大生活保障范围,除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将接近保障线、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家庭列入困难群体,按贫困程度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第五条对重度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50元残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金;对家中有两名或两名残疾人员的家庭,给予每户每月200元生活补助。以上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按标准从高予以发放。
第六条对低保对象的水电费,给予每户每月15元补助,年底一次性兑现。
三、医疗补助
第七条对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因患有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的,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补助外,区给予医疗救助。
(一)对低保对象的住院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给予城乡基本医疗救助(按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救助后仍不足支付住院费的,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二)低保对象的门诊费用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每人每月42元定额报销。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下的报销42元,门诊、住院费医保报销后费用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超出5000元以上的,根据家庭贫困情况给予酌情救助。
(三)对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门诊、住院费(除医保报销外)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救助3千元至5千元;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救助6千元至1.5万元;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1.5万元至3万元。
四、助学
第八条凡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家庭子女考入本科、专科、中专、中技或高中等学校,未接受上级政府、学校和其它单位资助的,对其学杂费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80%。
(二)对困难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50%。
(三)对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的高中学生(在本区学校就读)给予学杂费100%资助。
五、慰问
第九条对我区户籍的弱势群体,因病住院或出院后由社会事务办、红十字会组织人员进行探访慰问,慰问金每人每次500元。
六、住房
第十条对低保对象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渗漏或居住面积不足的,经区社会事务办、城管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改造、修缮或补贴,具体标准按市危房改造标准实施。新晨范文网
七、附则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一)区扶贫资金。
(二)区红十字会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4
一、“十一五”以来财政支农支牧投入状况
“十一五”以来,我区各级财政坚持公共财政的投入原则,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强化了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大了财政支农支牧的投入力度,创新了投入和支持模式,推进了农牧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了农村牧区的民生,提高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水平。过去五年,各级财政按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支农支牧投入稳定增长,切实加大了对农牧业的支持力度,实现了支农支牧投入增长速度大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同时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探索和完善了财政贴息、信贷担保、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形成了多元化的农牧业投入格局。2006―2011年,财政支持“三农三牧”全区累计投入1888.14亿元,占财政总支出17.9%;其中,农林水事务累计支出1249.5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11.85%。
(一)结合实际落实了现行的财政支农支牧政策
现行的强农强牧政策主要涉及农村牧区七个方面:农牧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基础设施、流通与市场、社会事业。
农牧业方面,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牧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国家畜牧良种补贴、自治区畜牧良种补贴、生猪和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补贴、农业保险补贴、农牧机购置补贴、草原生态补偿和现代农牧业专项等11项资金补贴。尤其是支牧方面,我区的财政支牧补贴政策比国家支牧政策早启动1年。2008―2011年,自治区累计投入64.6亿元支持现代农牧业建设,初步形成了覆盖4个优势产业、52个项目旗县的现代农牧业产业带。2011年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争取国家投入40.3亿元,将我区10.2亿亩可利用草原全部纳入补奖范围。通过各项补奖政策的落实,保障了粮食供给,提高了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了草原生态,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
林业方面,主要支持了退耕还林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其中退耕还林工程于2000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面启动,该项工程国家累计在我区投资193亿元。另外,对退耕补助期满的退耕户继续给予政策补助,并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劳动力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方面。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第一期已经完成,中央财政共投资99.84亿元,涉及我区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包头市的36个旗县市。工程实施以来,初步实现了项目区增绿、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的目标。
水利方面,主要支持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2005至2009年,筹资24.8亿元投入饮水安全工程;其中国家补助15.27亿元,自治区配套3.64亿元,地方和受益群众自筹5.89亿元,切实解决了农牧民的饮水安全问题。2011年,落实中央和自治区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大幅增加水利建设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31.3亿元,重点解决了农村牧区12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支持了68个旗县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此外,还积极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将搬迁后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限定为20年。
扶贫方面,2000―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共投入扶贫资金150多亿元,其中财政直接投入60多亿元。同时制定了符合我区区情的贫困标准,确定了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和重点对象,实施了产业化扶贫、整村推进、雨露计划、移民扶贫、以工代赈等扶贫政策和措施,提高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且,在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党和政府形象、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疆安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和流通建设方面,重点实施了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新网、农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等工程和项目。截至2010年5月25日,全区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47亿元,汽车下乡补贴1.88亿元。2011年完善补贴机制和办法,全区共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153.3万台(部),兑付补贴资金4.1亿元。
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公路建设、农网改造、危旧房改造、沼气工程、农牧业生产设施建设等。通过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出让收益提成、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支农支牧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采取资金整合、贴息贷款、税收政策优惠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了资金短缺的现实难题。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各级财政承担了主要或全部支出责任,重点支持了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少数民族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事业项目,有效地推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及时制定了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办法
在财政支农支牧资金大幅增长的同时,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成为当务之急。为此,财政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10多项财政补贴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创新了财政支农支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模式
针对财政支农支牧资金分散,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这一问题,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试点并推广了财政支农支牧资金整合使用模式。以项目或旗县为载体或单位,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相关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投入方式也从单一的拨款改革为拨款与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参股经营等方式有机结合,配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有效地聚合了开发性金融资本,吸引了民间资本投向农村牧区。
二、“十二五”时期财政支持农牧业科技发展的政策取向
(一)不断加大财政支农支牧的投入强度,突出加大对农牧业科技的支持力度
“十二五”时期,自治区各级财政要严格落实《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支农比重和支农政策,一般预算支出安排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农村牧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向农村牧区倾斜,财政超收部分的支出安排更要体现优先支农支牧,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的新增收入要全部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让收益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农牧业土地开发。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为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以呼包鄂为代表的财力较好的地区可酌情提高财政支农支牧的支出比重。在加大财政支农支牧投入强度的同时,要突出加大对农牧业科技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在农牧业科技投入中的主导作用,保证财政农牧业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分阶段提高农业研发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牧业科技进步引领和带动现代农牧业持续发展。
(二)不断优化农牧业科技支出结构,突出农牧业科技创新重点
在加大农牧业科技投入的同时,优化农牧业科技支出结构显得更为重要。要立足我区区情,围绕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着力突破农牧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把保障我区粮食供给和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作为主要目标,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环保、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农牧业基础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是要着力支持突破农牧业技术瓶颈,在玉米、马铃薯、小麦等农作物良种和牧草、动物优良品种的培育和引进方面,在节水灌溉、农牧机装备、设施和精准农牧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实用技术成果。
(三)创新投入和支持模式,构建和完善财政支持农牧业科技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构建和完善财政支持农牧业科技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是推进农牧业科技持续进步的关键所在。建议按照存量不变、增量优化的原则,从新增的支农支牧资金和人才开发基金、现代农牧业专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设立内蒙古农牧业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农牧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同时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农牧业科技投入,在财政支出科目中单列农牧业科技支出项,确立重点投入路径。一是分类支持农牧业科研院所,提高公益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水平。对经营性科研院所,拨付一定的改革启动资金,深化机构改革,健全现代院所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二是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本行业重点研究、工程技术实验室,鼓励承担相关科技项目的研究,逐步将企业培育为农牧业产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三是支持农牧业大学、农牧业科研院所和涉农涉牧的研究机构建立自治区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示范基地、科技成果推广基地,加强与农牧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合作,研究、集成、熟化、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四是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承担农牧业科技推广项目和科研、教学、研究人员深入基层从事农技推广服务。五是积极培育农牧业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设立公共服务岗位,强化基层公益性和有偿性农技推广服务,着力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六是支持农牧业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尤其要改进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农牧民提供高效便捷、双向互动的科技服务。七是支持农牧业科技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培训,广泛开展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分层分类定期培训,加大各类农村牧区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八是支持农牧业专业教育,进一步提高涉农涉牧学科专业生均拨款标准,加快农村牧区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充实到基层农牧业科技服务机构工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5
第一条为了加大扶贫开发工作的力度,规范整村推进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和《省扶贫开发规划(—年)》,结合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四大工程之一。它是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为依据,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主线,以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整村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第三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坚持先难后易,区别对待;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坚持资金整合、匹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整村推进项目的扶持对象是绝对贫困户和低收入贫困户,富裕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救济户不属于扶持对象。
第五条入户资金扶持的项目,应达到贫困户长期稳定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分为到户项目和到村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除到户项目外,到村项目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安排,要求基本达到三通(水、电、路)三有(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的目标。
在项目的选择上,要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社会发育程度、群众的素质(劳动技能)、市场等因素,充分体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安排整村推进项目,把选择权交给贫困群众,不与群众见面的项目不定,群众想不通的项目不定,群众没有打算的项目不定,群众没有讨论通过的项目不定。
第八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坚持“渠道不乱、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投入机制。用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行业发展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
第九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程序分为确定项目实施贫困村、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五个阶段。
第十条按照中央提出的扶贫开发“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制。各州、地、市和县党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州、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为整村推进项目法人,其职责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整村推进项目;并派干部到项目实施的贫困村驻点扶贫,确保整村推进目标按期实现。
第二章确定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一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必须是《省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贫困村。项目户必须是实施村中的贫困户。
第十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要按照《省扶贫开发规划》中贫困村的排序,逐年实施。已经实施了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程序:
(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初根据省政府确定用于整村推进的资金总量,依据扶贫资金入户额度,并考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投入,测算当年拟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数量。
(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省扶贫开发规划》中各县贫困村数及贫困人口数量,按比例分配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数。根据验收和综合达标考核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将当年项目实施的贫困村、户、人和资金规模下达到各州、地、市、县。
(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依据县级扶贫开发规划,坚持先难后易的原则,按贫困程度排序,提出拟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名单,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扶持的贫困户,以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贫困户数和人数为基数。考虑人口自然增长和近几年分户的变化情况,确需调整扶持对象的村,要通过村民认真讨论,由村委会上报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当年实施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要在县、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第三章整村推进的目标
第十六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总体目标是:主导产业明确且巩固和发展,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实现贫困农牧民稳定解决温饱,为脱贫致富、建设小康奠定基础。即达到贫困村产业有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新改善,村容村貌有新变化、社会事业有新进步,促进贫困村自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一)贫困农牧民人均收入提高
1、项目。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2、收入。扶持的贫困户在3年内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800元以上,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
(二)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1、饮水。全村人畜饮水困难得到解决,达到解决饮用水困难标准。
2、通电。通过外供电或家用太阳能小电源等办法,解决贫困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3、道路。农业区乡与贫困村道路畅通,村与村之间道路相连,达到四级以上沙石路标准;牧业区乡与牧委会、各牧委会之间通沙石路或简易公路。
(三)公益事业改善
1、基础教育。贫困村学校布局符合全省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就近就地有小学或教学点,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医疗卫生。贫困村卫生室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符合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设施配置标准,达到乡村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农牧民就医难问题得到解决。
3、广播电视。村村通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项目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各县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见,建立县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库。
第十九条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乡村干部,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因户制宜,认真编写扶贫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查,并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盖章上报,由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州(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条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在相关媒体上对整村推进项目进行公告。县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接到批复后,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正式下达的项目批复和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延期实施项目的,应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到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整村推进项目负责进行复审、复验和督促检查,保证如期完成整村推进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实施整村推进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整合资金资源;落实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抓好项目的跟踪检查、自验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贫困村的主要责任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实施好项目;对贫困村项目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汇总和上报贫困村整村推进的基本数据。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具体责任人。村委会配合县扶贫办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负责单据的汇总;对实施项目进行公示;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督促检查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定期统计汇总,动态监测项目进展情况;建档立卡;加强项目的资产和后续管理,巩固扶贫成果。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避免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盲目投放。
第二十七条对绝对贫困户和低收入贫困户的资金扶持要区别对待。农区和牧区的投资额度,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以县为单位区别对待。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的安全运行,扶贫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扶贫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
第七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初下达整村推进计划,各县结合扶贫规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经受益的贫困群众讨论通过后,编制当年的项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项目批复文件限期建成,并达到行业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严格按行业标准执行。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和政府集中采购制。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中的基建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行监理制,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对全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八章统计与监测
第三十三条从省到州(地、市)、县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监测网络,全面跟踪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效益情况。各州(地、市)、县政府要保证整村推进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三十四条要将贫困户的人均现金收入、住房状况、生产经营性项目规模及效益制成《贫困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贫困户自填,各村监督员进行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五条围绕全村人均收入、住房、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田基本建设、通电、生产经营性项目等情况制成《贫困村整体发展状况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六条各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当年实施的项目要督促检查并报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章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为了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州(地、市)要制定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项目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服务、分户经营。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运行的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户进行建档立卡,做到乡、村有表,户有卡。
第十章验收、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当年项目建设验收和经济社会达标考核评价。验收、考核与奖惩按照《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6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设一流以工代赈项目工程
xx县地处太行山东南端,长治市东南部,全县版图面积1013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250米,辖5镇7乡1个经济开发区,391个行政村,总人口28.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万人,总耕地面积27.2万亩。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土地贫脊,山区面积占到版图面积的74.5%,人均耕地只有1.1亩,是典型的山区县,2002年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近年来,在省市发改委以工代赈办的大力扶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抓住我县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契机,围绕建设一流以工代赈工程这个目标,狠抓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中后期管理,争取项目和资金数一年一个新台阶,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一个比一个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项目区群众的认可。2003争取国家和省以工代赈资金747万元,2004年历史性达到907万元,2005年在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大量减少的情况下,也达了786万元。几年间使用以工代赈资金累计修建乡村公路13条150.94公里,且大部分与县乡骨干公路相连接,解决了9个乡镇117个村近10万余群众的出行难问题和山区丰富的土特产品外运问题,使我县乡村骨干公路建设滞后状况明显改善,乡村骨干公路网初具雏形,为项目区群众今后脱贫致富打下了较好的交通基础;实施饮水解困工程68处,其中集中供水工程7处,解决了13个乡镇(区)105个村32033人1974头大畜的饮水困难,极大地缓解了全县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状况,保障了农民饮水安全可靠;实施了5个小流域治理项目,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6.99万亩,其中新增基地农田面积达3000余亩,这些小流域治理项目的实施,不仅改善了项目区生态环境,提高了林草覆盖率,减少了水土流失,而且新增的基本农田和种植的经济林对今后农民增收打下了基础,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明显;实施农田水利项目3个,新增高效灌溉农田1700亩,为今后我县发展农田水利起到了示范作用;草场建设项目4个,建设规模1.9万亩。在这些项目中有龙头企业原料基地项目3个和小额信用贷款项目1个,实施后对紫团饮业、郭氏羊汤、牵牛养殖公司3个龙头企业的做强做大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保证了这些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并极大地刺激了我县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总之,通过近几年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为改善我县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现状和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方面起到了典型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对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做好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县是国定贫困县,虽然近年来,经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十分落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如雪中送炭,为了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用在刀刃上,放到关键处,尽早提高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把以工代赈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全力支持。县政府成立了强有力的以工代赈工作组织机构,组成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局局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以工代赈项目领导组,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参与,全方位服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计划上报、资金审核、项目实施的协调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科学规划,选好项目,是做好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基础。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工代赈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对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进行了科学的总体规划,先后编制完成了《壶关县以工代赈十年规划》、《壶关县以工代赈十一五规划》为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具体项目选择中我们更是坚持实地勘测、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好中选优的原则。我们将要参观的郊沟河小流域治理树掌项目区工程,就是我局多次实地勘测、反复比较选择的项目。首先这个项目劳动密集型程度高,群众可从中挣到较多的劳务报酬,其次,通过栽植水保林和堤防建设减少了水土流失,保护了生态环境,再次,通过工程建设新增了很多耕地和经济林,这将使项目区群众长久受益,对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具有很大的奠基作用。可以这样讲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对扶贫投入的诱导作用和规模扶贫效应是其它扶贫方式难以比拟的。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是做好以工代赈工作的关键环节。
(1)、出台实施细则,理顺管理程序。2003年底,根据《山西省以工代赈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xx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经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以县政府文件执行,成为我县以工代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我县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使我县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从此走上正规。此外,局里还专门为以工代赈办配备了微机、文件柜、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从硬件上保证了以工代赈项目的规范、科学管理。
(2)、完善报帐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经过我局与县财政部门的多次沟通、协商从03年项目实施开始,在资金管理方面我局采取了提前介入、强化报帐、严格审查等措施对项目资金加以管理。所有以工代赈项目均实行报帐制管理。第一笔启动资金下达后,项目即进入报帐制管理,严格有关手续的审核,所有手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县以工代赈办、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报帐。
(3)、筹措配套资金,创新工程模式。针对县财政困难,无法配套落实以工代赈资金的实际情况,我局在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筹措中创新思维模式,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并对部分工程特别是乡村公路建设提出了比可研和实施方案更高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近几年的乡村公路项目,原设计均为沙砾路面,后根据群众意见,负责承建乡村公路的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实地调研,决定提高标准,一步到位将三条公路建成高标准的水泥路。但因工程形式的改变,投资也就增加了,要求配套和自筹的资金就更多了,县政府、我局和项目单位想方设法,多方筹措,解决了项目资金配套难问题。使04年、05年的8条乡村公路均建成了高标准的水泥路,成为全县乡村公路建设的样板路。
四、坚持公开、严格监督,是做好以工代赈工作的有效途径。
(1)、严格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我局对所有在建以工代赈项目实行了局领导包项目责任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了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建设。在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了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制等管理规定,个别项目还实行了招投标制和专业部门监理制。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公布各工程的进度、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截止目前我县2005年项目实施进展顺利,除个别工程外均已完工待验收。
(2)、加强跟踪检查,落实劳务报酬。实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制,是以工代赈的特定形式,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以前部分以工代赈项目不按规定支付农民报酬,少发、迟发等问题。在近二年的项目管理中,我局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专项检查落实。要求项目单位在以工代赈资金中优先足额发放参加项目建设农民的劳务报酬,并登记造册,健全发放制度。为了保证劳务报酬制度的顺利实行,去年后半年,我局组织了劳务报酬发放专题调研,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于去年9月份出台了《xx县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并于10月19日在树掌镇郊沟河小流域治理工程现场举行了首次集中发放,仅当日发放金额就达25万元,深受群众欢迎。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发放管理,切实维护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农民利益。
(3)、坚持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近来年,为把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我局对以工代赈项目从申报到实施、验收,全过程均坚持做到公开、透明。局里先后统一制定了项目公示格式标准和宣传标语发放到各项目单位遵照执行。并组织了二次较大规模的以工代赈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在2000份左右。截止目前,全县所有完工项目均在项目实施地设置了永久性以工代赈公示牌。我们还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应,使以工代赈项目在我县真正深入了人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7
一、扶贫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扶贫办主任会议精神,我办及时召开了全市扶贫办主任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整村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转移、科技产业扶贫、安居工程四项重点工作作为今年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继续抓好小额信贷和信贷扶贫项目、社会帮扶、扶贫机制创新试点县等工作。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整村推进、安居工程、小康示范村建设等项目进展顺利
今年全市实施整村推进170个村,总投资2495万元。其中:省级下达计划97个村,市级财政安排实施41个村、各区县筹集资金实施32个村,4000户安居工程,小康示范村10个。为了高质量地完成各类扶贫项目建设任务,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各区县分管领导、市县扶贫办相关业务人员都参加了省整村推进村级规划培训,各区县也对乡村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二是及早下达计划。根据省级计划,我市迅速制定实施方案,在4月份就将各类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区县,使各项目区在最佳时节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三是认真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要求,重点扶持村以自然村为实施单位,在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找准主要障碍因素的基础上,抓住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合理地设置项目,自下而上,因地制宜地编制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四是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并将项目资金及时下达到区县。各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整合资金投入整村推进项目建设,一区四县用于整村推进项目的资金达400万元,其中玉龙县配套实施12个村180万元,古城区配套14个村140万元,华坪县配套4个村80万元。现各类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已完成工程量的50。
(二)科技产业扶贫取得新的突破
我市把产业扶贫作为巩固温饱的重要措施,通过认真实施好科技产业扶贫项目,用好用活信贷扶贫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扶持,努力推进产业扶贫。今年省下达小额信贷资金计划2400万元,为组织好资金发放工作,我办积极与市农行协调,召开了协调会,在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优先放贷,并与市农行负责人一起深入到玉龙县鲁甸乡等乡镇,就小额信贷资金扶持特色产业情况进行调研,与当地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回收方案及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小额信贷工作,目前,全市已发放小额信贷资金1170万元。信贷扶贫项目立项5个,资金规模2100万元。扶持培育了苦良姜、青梅、魔芋种植与加工,畜禽养殖等一批增加贫困地区农民收入的种、养、加特色产业,推动了优势产业发展,为增加农民收入、巩固温饱发挥了较大作用。组织推荐6个龙头企业参加了国务院扶贫办举办的全国首届扶贫项目展洽会,为扶贫龙头企业培植产业、寻求市场提供了一个平台。
(三)劳务输出工作呈现新亮点
我市各级各部门把扩大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转移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缓解贫困地区生态压力、促进贫困地区群众更新观念、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调整充实了各级劳动力转移机构,向省里争取了两个省级示范培训基地,现已按照《云南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完成了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积极协调组织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扶贫、农业、劳动等部门互相配合,突出支持特困农户,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技能培训,多方获取用工信息,积极与用工单位联系协商,通过各种渠道输出农村劳动力,并做好相关协调、跟踪服务等工作。今年下达我市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1.6万人,总投资195万元。目前,通过培训已输出11694人,其中市外7230人。
(四)易地扶贫开发稳步推进
一是完成了宁蒗县20__年度易地开发扶贫验收考核工作,转移安置25户100人,项目建设总投资60万元,新建土木结构瓦屋面25套,建筑面积20__㎡;铺设饮水塑料管道4456㎡,配套小水池5件,续建蓄水1.8万方水塘防渗处理项目1件,建设坡改梯100亩,节柴灶50口。二是对20__年度易地开发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三是积极向省办争取20__年度易地开发扶贫投资计划任务,完成了500人易地转移安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的编写、评审、上报工作。
(五)
党政机关挂钩扶贫工作继续开展
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对我市挂钩扶贫工作极为关心,安排国家财政部、上海贝尔阿尔卡特公司、省水利厅、省社科院、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地震局、中石化南方公司、省肿瘤医院挂钩支持我市宁蒗、永胜、玉龙三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省各挂钩部门把帮助挂钩点群众摆脱贫困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无钱无力出主意”的原则,全力以赴抓落实,为贫困地区群众献上了一份爱心。
市县挂钩扶贫工作形成制度化,市直14名厅级干部挂钩到14个贫困村,多次深入到所挂钩的乡村开展工作,帮助挂钩村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下派22名年轻干部到贫困乡、村帮助开展工作。90个市直单位挂钩到40个村委会,市级财政安排300万元实施了20个市级安居温饱村建设,现已全面完成任务并通过了验收。全市共有446个单位挂钩扶贫198个村委会,直接投入资金270.93万元,帮助引进资金438.3万元。有14328名党员干部开展结对帮扶,捐款381.22万元,捐物折资13.46万元,资助学生3923人,帮助贫困户1397户。同时通过其它渠道开展社会帮扶的项目也不少,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六)扶贫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防止扶贫系统内部出现滞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情况,我们始终把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作为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市扶贫办与区县扶贫办签订了扶贫资金管理责任状,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资金;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在《___日报》上进行事前公示;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事后公告,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在村里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各级设立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资金使用报帐制、项目验收和资金审计制。通过审计,各区县在资金使用方面没有发现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扶贫投入与需求差距大,扶贫开发形势严峻
我市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全市贫困村委会381个,贫困村民小组2745个。在“十五”扶贫中168个村委会列入重点村和推进规划。20__年至20__年五年间,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1304万元,市级财政投入1490万元,共解决9.62万人的温饱问题,巩固2.55万人的温饱成果。按照625元和865元的标准,我市绝对贫困人口由20__年的45.23万人减少到20__年35.61万人,相对贫困人口由19.72万人减少到16.72万人。但投入与需求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加之近年来,我市干旱、洪涝、泥石流、滑坡、低温冻害、冰雹等自然灾害频繁交替发生,因灾返贫的压力大。据统计,20__年至20__年,全市累计解决温饱人口16.94万人,而就有9.4万人因灾、因病返贫,返贫率高达56。仅靠中央、省、市扶贫投入,难以如期实现《纲要》目标,顺利开展整村推进。
(二)劳动力培训与输出工作措施不力
贫困地区社会发育程度低,科技文化落后,劳动者素质低下,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重,如果不加强素质和技能的培训,将无法输出,即使输出去也稳不住。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不重,一是有些同志认识不到位,二是经费严重不足。要提高贫困群众的转移就业能力,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必须加强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才能输得出、稳得住、有效益。现仅靠中央和省级每人100元的培训经费远远不够,需要各级增加培训投入,与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三)农民增收困难,科技产业扶贫急需进一步加强
扶持发展稳定增收的产业是巩固温饱成果的重要手段,要扶持发展稳定增收的产业,必须依靠科技,改变传统种养方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降低种养成本,以质量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实现效益的增加,才能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作为扶贫四项重点工作之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思路不宽,措施不力。
(四)信贷扶贫和小额信贷管理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我市信贷扶贫和小额信贷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突破,但与省、市政府要求及开展得好的州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扶持基本上集中在古城、玉龙、永胜三个区县。特别是宁蒗县,信贷资金不能扶持到户。信贷扶贫资金到户率低,在很大确程度上削弱了对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直接投入。一方面,有产业、有能力、有发展条件、积极性高的贫困群众得不到扶持。另一方面,省下达给我市的小额信贷指标不能完全使用,小额信贷工作步履艰难。
(五)县级整合资金实施整村推进力度不够
按照省政府“整村推进”的目标,在20__年之前,全面完成全省3万个(其中州、市、县安排1万个)贫困村扶贫规划的实施,稳定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市、县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宁蒗、永胜二个重点县,地方财政要筹集了一定的资金来实施相应村数的整村推进十分困难。
(六)因灾返贫现象突出
今年雪灾、旱灾、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大,贫困群众因灾返贫情况突出。
三、今后我市扶贫开发工作思路
要做好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扶贫机制,提高扶贫成效。针对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我市扶贫开发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施整村推进等四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的总体投入
继续实施整村推进,突出抓好安居工程、产业扶贫、劳务输出等重点工作, 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这是解决温饱问题的需要,也是巩固温饱成果的前提。要积极探索新的扶贫开发投资方式,在鼓励、引导、支持民间资本、非公经济等多渠道、多层次投入扶贫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增加扶贫投入。除中央和省财政每年投入外,市、县财政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应逐年有所增加。
1.整村推进。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的扶贫资金,主要集中用于支持贫困村建设,并且要求各级要逐年加大贫困村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实施。实施“整村推进”规划,一要在摸清家底、建档立卡、找准致贫原因、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贫困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与解决贫困群众温饱、巩固温饱关系最密切的项目上。二要瞄准贫困群体,瞄准贫困村。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省制定的贫困村识别办法,先难后易,从最困难的村开始,不能停留在“路边工程”、“形象工程”和锦上添花上。三要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粘合剂的作用,切实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负其责、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互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把各类资源整合起来,集中投入到整村推进中,提高扶贫的综合开发效益。四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今年10个巩固温饱奔小康示范村的工作,抓出特色和成效,抓出典型和样板。五要发挥部门优势,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整村推进工作,使整村推进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努力把我市产业扶贫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围绕我市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贫困地区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大贫困地区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和推广的力度,加强科技扶贫工作,着力提升我市贫困地区产业的发展水平,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化进程,有力促进贫困农民增收。一要加强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特色产业之间的结合。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采取“公司加农户”、“合作组织加农户”等形式,搞好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对接。充分发挥扶贫信贷资金的作用,千方百计提高扶贫信贷资金的入户率。要对两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进行跟踪了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安排贴息贷款、基地建设和为企业培训贫困劳动力方面予以支持,并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具体困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龙头企业扶贫的责任,并建立相对应的考核责任制,建立完善管理措施,以产业带动千家万户的脱贫,每个龙头企业带动多少个贫困农户,要提出明确要求,并落实到户。省级要确定一批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各区县要做好申报准备工作。今后,国家确定的扶贫龙头企业,由省扶贫办与之签订协议,省确定的扶贫龙头企业,由州市扶贫办与之签订协议,以明确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民减贫的责任和扶贫部门应提供的服务等。二要抓好产业扶贫与整村推进的结合。实施整村推进的村,要在财政扶贫资金中适当拿出一点用于产业扶贫,探索“滚动使用、发展产业、受益农户、能长期发挥作用”的扶贫模式。从今年开始,要把产业扶贫作为整村推进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三是要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用好信贷扶贫政策,把信贷扶贫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其它扶贫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四定四不定”原则,即定贴息对象、定贴息方向、定贴息期限、定贴息标准,承贷的金融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不定贷款任务、不定统一利率标准、不定贴息方式,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小额信贷扶贫新机制,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科技能人、种植(养殖)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并积极推广滚动发展经验,扶持培育特色和优势产业,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3.大力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工作。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我们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工作。各区县要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工作纳入扶贫开发目标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确保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工作有目标、有考核、有效益。各区县扶贫办应明确相应的股室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乡镇要设立工作站,村级要配备信息员,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整体工作机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工作,扶持民间组织或中介机构参与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订单、市场运作、学校竞争、学员自主择业、培训到人、扶贫到户的运作模式。二是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的投入,我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大多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科技意识差,科技应用能力弱,劳务输出受到严重制约,目前,仅靠国家和省安排的每人100元的培训经费,根本无法保证培训质量,需要进一步增加培训投入。三是要以贫困人口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为契机,摸清我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到村有卡、乡有册、县有簿。四是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要按照《云南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抓好今年2个省级培训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遵循以贫困地区为主;教学培训单位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选认三条认定申报工作原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明年将玉龙、永胜两个县列入省级培训示范基地。通过培训基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增加农民收入。五是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培训与促进转移输出相结合、输出地与输入地相结合、劳务输出与其它扶贫措施相结合,突出支持特困农户,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训。确保实施整村推进的重点扶持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户均输出1个劳动力。六是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职业教育、商务、工商联、共青团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进贫困劳动力培训输出工作。
4.认真完成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我市实施的扶贫安居工程,不但解决了特困农户住的问题,而且使特困农户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激发了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干劲,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今年三个重点县要继续实施好4000户安居工程,要在重点村中不留缺口地优先安排茅草房改造任务,解决整村推进中贫困群众住房困难问题。要在质量进度上下功夫,确保安居工程质量,保证贫困农户在年底能够入住。同时,要落实好安居工程配套措施,切实落实“人均1亩基本农田地、户均1口小水窑或小水池、户均1口沼气池或节柴灶、1-2项稳定可靠能长期发挥作用的种养业”等项目,解决好贫困农民的发展后劲问题。
(二)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等前期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扶贫项目库,做到储备一批,推荐一批,支持一批。切实加强扶贫项目物资管理,确保建材质量。完善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做到项目数量、建设内容、资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和物资采购、发放公开透明。二要构建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四条严格监督管理扶贫资金使用的防线,完善 扶贫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减少下拨扶贫资金的中间环节,继续实行扶贫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认真执行资金回补报帐制。三要认真组织开展创新扶贫机制试点县、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县工作。省选择13个县开展“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试点工作,永胜县列为首批试点县,要按照省里的要求做好试点工作,争取探索出一套值得在全省推广的扶贫开发新机制。通过做好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和完善信贷扶贫的新机制,为全面推广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四要按项目建设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做到进度工期按期完成,数量质量达到要求。
(三)要进一步整合资金,实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效统一
从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实施以来,现有的扶贫方式缺乏系统管理,各种资金分散使用,大多数扶贫项目没有开展有效的横向联合,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加大了基层协调难度,扶贫开发的整体效益不突出。安居温饱措施的配套资金需协调相关部门,协调难度大。省扶贫开发思路调整后,把整村推进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实施整村推进,采取项目捆绑投放,资金拼盘投入,就成为整合资金的有效方式。因此,要改进扶贫资金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整合资金,把农业、水利、林业、教育、卫生等项目统一起来,实行集中投入,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充分体现扶贫开发的系统性、有效性。
(四)继续抓好社会扶贫,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继续抓好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挂钩扶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种外资扶贫项目,广泛深入地开展“向绝对贫困宣战行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总结、宣传和报道挂钩扶贫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激发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扶贫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几年的扶贫开发,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许多部门心系贫困地区,情系贫困群众,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为贫困地区做了大量的好事、实事,解决了贫困地区多年来难以解决的许多问题。但多年来,扶贫系统内部未能建立比较规范的激励机制。虽然从上到下签订了许多责任状,但一直没有兑现奖惩,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部门和单位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应该成为进一步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职能部门参与扶贫开发,为加快扶贫开发进程、加速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创造更好的条件。
___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篇8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直接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资金(或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促进其自我发展。同时,通过组织贫困地区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一定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促进脱贫致富。
第三条以工代赈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群众参与的原则,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问题,为贫困地区消除贫困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的原则内容
第五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兼顾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
第六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
(一)扶贫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实施以工代赈工程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工代赈要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实现脱贫致富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相对集中、统筹兼顾原则:以工代赈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突出扶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突出骨干项目的示范带动效益,以点带面,有步骤有计划分类实施,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扶贫效益。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切实加强规划工作,优化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安排建设项目,结合各地有利条件,发展特色经济,为增强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创造条件。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要考虑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力度,针对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的主要制约因素,区分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建设项目,逐年安排实施。
(五)广泛参与,减负增收原则: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要广泛吸收贫困群众参加工程的建设。通过采取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增加贫困群众的收入,减轻贫困群众的负担,体现以工代赈政策的实质。
第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县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国家确定的其它建设任务等。
(一)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指改造中低产田,具体工程有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盐碱地治理及田间配套设施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工程有水库、渠首、机电井、渠道、扬水站、节水灌溉等。
(三)县乡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以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等配套设施。
(四)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解决贫困人口和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来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防止水土流失而实施的河道疏浚、河堤护砌、建坝护地、营造防护林、经济林及水利配套等工程。
(六)草场建设。主要是指人工草料基地、草场改良、农作物秸秆氨化青贮、高寒山区暖圈和及水利渠系配套等工程。
(七)其它。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及以工代赈政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基础设施状况等,组织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规划编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实现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建设项目、实施步骤以及政策措施和有关效益指标等。县级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地(州)、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和下达。
编制规划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同时要统筹考虑如何处理与其它渠道的扶贫项目,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关系,各项目之间既要做到相互配合,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要与规划相衔接,并服从规划。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年度计划不予安排。年度计划包括建议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计划。年度计划的安排,以资金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按照项目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扶贫开发重点及项目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历年资金、项目规模,充分考虑本地计划的年度建设任务、建设能力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编制下一年度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做到符合当地实际,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资金规模按上年度自治区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50%编制。地(州)发展改革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州)上报的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按符合以工代赈政策投向、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所需投资,参照各县贫困人口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村数、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等工作情况,安排年度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四条在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规定时间里,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内,完成以工代赈项目的录入、申报、选报、审批、转批、启动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的地(州)、县(市),自治区将给予全区通报或酌情调减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核查、筛选、论证及收编入库工作,并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以下的项目,经县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报地(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总投资在100—300万元的项目,经地(州)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地(州)发展改革委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自治区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要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制定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实行区、地(州)、县(市)三级联动,监督检查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劳务报酬政策,要优先组织项目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实施,按照《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或组织安排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扶贫、审计、稽察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效益、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标志牌设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文档资料等。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要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即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在计划申报前审核到场、项目建设中检查到场、工程完工后验收到场。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严格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杜绝虚报、瞒报、谎报和重复申报,保证项目真实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以工代赈资金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档案资料要明确专人保管,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项目库、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还包括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责任书、开工审批报告、施工合同书、招投标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监理资料、分阶段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报告书、财务决算及批复、审计报告、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项目施工前定点照片、项目施工照片、项目竣工定点照片、工程标志牌照片、公示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宣传牌),标明项目编号和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三部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01]27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以工代赈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计划做好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以工代赈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实行财扶资金报帐制。基本程序是: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签订书面劳务报酬落实责任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税务统一发票复印件),经县(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到县级财政部门提取进度款,并按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排用于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支付劳务报酬要做到公平、公开、足额、及时发放,严禁抵扣和拖欠。
第二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是以工代赈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完工后有结余资金的,必须仍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国债资金的使用,除按上述要求管理外,还须按照国家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以工代赈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四到省”(权力到省、资金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原则,研究拟定自治区以工代赈政策;负责编制自治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编报和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全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对全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地(州)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县级以工代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以工代赈政策;编制本级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各县(市)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审核本级权限内的以工代赈项目;上报各县以工代赈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持或参加所属县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总上报各地(州)以工代赈有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县(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以工代赈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制度;编制县级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的论证和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和劳务报酬发放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信息;做好以工代赈资料归档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及时总结以工代赈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定期报告以工代赈建设和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自治区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较好的地(州)、县(市),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州)、县(市)要酌情调减下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规模,直至停止资金项目计划安排。
第三十七条加强以工代赈宣传。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和贫困地区群众更多地了解、掌握以工代赈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投入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督、检查是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开展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专项稽查,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稽查等部门,加强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坚持自查、互查、上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以工代赈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
第四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四十二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纠正和整改。凡挪用、挤占、贪污以工代赈资金,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地、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以工代赈项目的录入工作要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新财扶〔**〕5号)文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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