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三无产品,销售可办理账单分期金额不足3005元,市场监管局这边要罚款5万元,请问这合理吗?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所以你这个情形关键要看货值来进行计算。当然行政机关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的省份自由裁量标准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法律上只规定了按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所以建议你还是找找关系,看能不能减轻处罚,毕竟10%和1%都是30%以下,说明一下自己的困难,具体的操作就看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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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肆虐,商户经营困难,你为一己之私到我县购买商品,搜集你获利的证据,本局对你的行为不支持。”近日,一份落款日期为11月4日的回复职业打假人的红头文件在网上流传,落款单位为河南驻马店市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最近,职业打假人将目标对准养家糊口的小买卖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狮子大开口式的巨额索赔,打破了很多网友认知。有关部门也开始对所谓的职业打假亮明态度:拒绝支持知假买假式索赔,这让专门靠打假牟利的职业打假人陷入尴尬。买三瓶啤酒举报后索要奖励,被管理部门严词拒绝遂平县市场监管局对职业打假人程某某投诉举报回复赢得网友的称赞。这份理由充足的回复显示:本局认定你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理由如下:你手机号码显示你是广东深圳人,邮寄地址又是河南郑州市,你根本不是本地人;你购买三种啤酒,而且每种只买一瓶,不符合消费常理;办理要求要给予你举报奖励,目的是获取利益;举报信附有处罚案例,明显是职业打假行为,根本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当前疫情肆虐,商户经营困难,而你为一己之私到我县购买商品,搜集你获利的证据,本局对你的行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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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你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据介绍,11月2日,文件中的程某某买了三瓶进口啤酒,认为上面没有生产日期遂投诉,并申请举报奖励。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正按程序处理。然而,执法人员发现程某某是职业打假人,投诉的目的是拿奖励,遂作出上述回复。对养家糊口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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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大口,职业打假人被网友声讨该事件引得网友好评的同时,让职业打假人再次进入人们视野。近年来涌现出不少不惧风险、仗义执言的职业打假人。但与此同时,多地也发生打着打假幌子,以“正义”之举进行牟利的案例。这些职业打假人将目标对准靠小买卖养家糊口的普通商贩,和个体工商户狮子大开口索赔,打破了很多普通群众和网友的认知,网上一片声讨声音。10月21日,在网上卖熟食的主播侯翠发短视频称:2021年12月18日,侯翠被职业打假人辛某买15只大鹅等,并支付了3300元后被对方以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十倍赔偿,协调无果后对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对方诉求。侯上诉后,今年10月2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对方诉求。11月9日,媒体报道了江苏南通的孙女士,在网上售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却遭买家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要求十倍赔偿23万余元,且一审败诉。对方全家几乎都是职业打假人。事件通过平台曝光后,网友再次掀起对职业打假人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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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益行为后,职业打假人钻钱眼牟利引争议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就备受争议,支持者认为:作为民间、社会监督形式,职业打假人较好地弥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缺位的窘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牟利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如近期一名叫陈之强年轻职业打假人被拘新闻中,陈一年内提起800多次打假诉讼,获利十几万元,2021年12月,他被法院裁定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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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牟利,他们一般通过寻找,发现商家出售商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漏洞,便故意大量买入,然后向商家索赔。网络上有据可查的职业打假目标大多聚集在食品、农产品领域,针对的对象更多的是个体户与老人,虽然法理层面无可挑剔,但道德和情感层面让人很难接受。如今年7月,媒体报道了合肥多家餐馆卖凉拌黄瓜,被职业举报人举报,被罚5000元。重庆忠县一老婆婆因销售了150碗未贴标签的熟肉被职业打假人索赔4.9万元,最终老婆婆败诉。执法部门明确态度,不支持知假买假式索赔事实上,司法部门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甚至部分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在裁判文书网上,从2019年—2021年涉及职业打假的100份裁判文书中,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还有2份裁判文书中,涉案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法律界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该类问题具体如何处理。加之不同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济状况、社会舆论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法院在成文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但近年来司法部门正逐渐收紧对职业打假的判罚力度,对“消费者”这一定义要求更严格。最高法有明确裁判规则: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或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药品的,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监管部门也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这也意味着今后以打假之名进行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而公权力对职业打假人态度的变化,是否意味着对职业打假人的否定呢?对此,不知网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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