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教材每年什么时候出第3章第3节所有权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异同是什么哩?

CPA的经济法相对于其它科目算是比较简单的科目了,想要通过考试需要抓重点分,并非考的太偏,只是需要记忆的点比较多,难免会有遗漏,看下各章节的分值占比,去重点拿分。经济法的出题套路一、客观题考查点跟其他考试科目一样,每一章节都可能出选择题,但是重点有所不同。各章节内容分值占比如下:很明显,在客观题的出题中,第五、六、十一和十二章考查的概率非常高,这几张的内容,考生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多加练习。客观题各章节考试内容:以上是各章节考查知识点,重在基础内容的概述性理解!二、主观题考查点经济法的主观题主要是案例分析题,那些在客观题上不怎么考查的内容,却是主观题考查的重点,并且会将多个知识点结合在一起考查。以下是18年真题主观题分值的分布情况:主观题考查哪些内容?近年来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趋于稳定,主要是从破产法、票据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结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结合出,主要考查的都是法律规定,不涉及计算,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了解出题套路,制定答题攻略既然上面了解了《经济法》各题型是如何出题的,接下来就是如何攻克!我们知道经济法主观题占比非常大,拿下主观题,经济法就完成了一大半。掌握主观题的答题技巧非常重要。回答案例分析题基本公式就是正确与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结合材料讲解。做主观题一定要找好“题眼”。它不但透露出材料要记叙的重点,也往往揭示出问题的中心。所以,学会确定“题眼”,不但能够提高审题的速度,而且也为抓住重点、理清思路做好铺垫。经济法和我们的生活比较接近,很多知识点理解起来较容易,考生在答题时并不要求写出原文,大概意思表达清楚也是可以的。主观题尽可能地多拿分。关于经济法的学习,整理几个学霸的详细攻略:首先其实简单都只是相对而言的,没必要因为都说简单就给自己背负太多压力,CPA考试发展到现在,知识体系与考试思路都比较成熟了,对于60分过关的要求来说没什么折扣,如果知识掌握有明显缺陷的话是不可能通过的。你现在的状态还是心态问题,想太多与知识无关的事情。既然选择了考,该背的是一定要背的,今天不想背就明天背,总归是逃不掉,除非你彻底放弃,所以想太多了没用,怀疑自己也没用,还是要专注于理解和学习,以及思考各种可以刺激自己记忆的方法。经济法确实需要背诵的很多,近几年难度增加,一方面也是机考的深入,让很多重要知识出现的概率被平均了,很多人抽到一些过去比较冷门的题目会觉得偏和怪,另一方面CPA确实有某些角度存在为考试而考试的弊病,所以,要战胜CPA,这些必须要克服,首先就是心里接受它,然后沉静下来,与自己和解。心态问题处理完后,再说下学习策略,如果还报了其他几科,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就现在看,离考试还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完全可以和其他科目穿插着学习,有时候换个科目换种思维,也是一种提高效率的手段。还有就是可以不用干干地背知识,可以通过做做题来缓解,如果遇到主观题有较多要背内的内容,先多看几遍,比如隔一两周看一遍,先有个基本的印象,到后期考前两道三个月的时候再强记, 毕竟知识的理解和消化是需要时间的,很多小伙伴也是考过了审计后的两三年才能理解其中的一些内容。所以重要的可能不是哪一天能彻底背下来,而是过看多熟悉,让自己有多频次的记忆刺激,在考试当场那种集中注意力的情况下还是一定能够有思路的,比强行记忆要更为牢固。}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①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1)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债务承担。①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三、保证1、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2、保证人限制(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3、保证方式(1)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2)一般保证: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③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5、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提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6、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违约责任(一)相对性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提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损害赔偿(1)赔偿损失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③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定金罚则①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③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六、买卖合同1、标的物风险转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提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标的物检验(1)约定检验期限。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未约定检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的规定。七、民间借贷合同1、合同性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砍头息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借期利率(1)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八、租赁合同1、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登记备案: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不定期租赁(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5、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6、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提示】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九、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十、建设工程合同(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4)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十一、运输合同(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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