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股东可以做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吗但是从事的是公司家政服务员工作这个算高管吗?


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 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除了《公司法》第147、148、1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还包括: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不当利益;3、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4、不得进行内幕交易;5、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6、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7、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防范股东抽逃出资;8、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9、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10、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11、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12、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13、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14、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15、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16、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17、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票。
(二)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风险1、公司高管对公司所负的民事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总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管理者:(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管理者的行为如果违反其与公司间的合同,公司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14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企业破产法》第125等.(2)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改条第1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2、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有本法第31-33条规定的减少责任财产、个别清偿、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形中,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公司高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对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公司管理者是否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尚存争议,在公司诉讼实践中,似乎没有理由支持第三人对管理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管理者对公司进行操作的事实足以令人相信管理者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公司的侵害行为完全是在管理者的恶意操纵下进行,公司只不过是管理者逃避个人责任的工具,那么,理应支持第三人对管理者的赔偿请求。
(三)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刑法针对公司高管和股东所指控的罪名有120项左右,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在公司运行阶段的不当行为.1、因贿赂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1)公司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2)公司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3)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构成【受贿罪】。(4)依据《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依据《刑法》第164条,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因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2)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5)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7)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8)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9)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10)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1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3、因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刑事责任
(1)依据《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四)公司高管的行政责任风险企业高管也面临行政责任风险,而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体现。行政处罚来自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管理部门等。在公司法实践上,公司高管面临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存在于证券行业。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公司高管面临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采取阻止高管人员出境的措施。例如,《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的措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的措施。3、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例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给于警告、暂停或者撤销资格、处以罚款。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5、免职、给予处分.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6、市场禁入.例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7、纪律处分。例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公司股东的责任风险(一)公司股东的责任来源
股东的责任来源于股东应履行的义务。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出资义务,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由出资义务派生出的,一是股东对其出资负瑕疵担保的义务,二是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包括不得抽逃出资、不得违法分配利润.
其次,是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这项义务的主要含义是,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的一般条款。在法无明文规范的情况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须根据上述一般条款,依个案情节认定。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和运行阶段,公司股东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的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前述出资义务的,则构成瑕疵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此即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如果股东拒不履行其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的,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对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在股东瑕疵出资时,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和公司发起人就依法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在股东瑕疵出资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和公司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如果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因瑕疵出资而违约的,应对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自不待言。这一观点也表现在《公司法》中。《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83条规定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时,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间均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时,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由瑕疵出资的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违约责任。(5)受让瑕疵股东股权的新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新股东明知其前手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则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公司法解释(三)》作出了规定,该法第18条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公司清算阶段,股东可能因不当实施清算工作面临六种民事责任.(1)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清算而产生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和董事可能在其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因在清算阶段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而产生的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作出如下解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执行未经合法确认的清算方案产生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解释: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执行未经合法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恶意处置财产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可能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因提供虚假清算报告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可能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公司股东的刑事责任公司股东的刑事责任,主要源于不实出资、非法融资行为.1、公司发起人、股东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构注册资本罪】。2、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既然是高管,基本上很少涉足具体干活的事务中,更核心的是做决定:找路找人找钱。所以每天的工作基本是由如下几部分组成。因为工作比较杂,不能保持较好的不重不漏的逻辑结构,大家将就着看看。 1)开会。各种内部会及外部会,为了了解信息、统一认知、达成共识、集思广益等各种各样的目的,或者黑色幽默地说为了消磨时间而开会。 2)聊天。和内部小伙伴、外部人士(客户、供应商、合作方以及同行等等)以及面试者聊,为了了解信息、筛选人才、鼓舞人心、理顺内外部矛盾、销售产品服务等等。 开会和聊天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人多且较被动的沟通,后者人少且较互动的沟通。 3)看报告看报表。阅读内部的各种经营分析报告以及市场或用户数据,掌握外部的各种竞品分析以及市场发展趋势和用户调研等等。总体目的就是对内部情况、外部竞争以及宏微观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便于及时做出战术和战略调整。 4)文案。看邮件写邮件批复OA、做PPT向上汇报向内沟通向外打单等等。主要目的还是完成内外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沟通请示以求获取内外部资源等等。 5)学习。阅读各种行业信息和报告,第一时间了解行业动态。甚至学习网络课程、参加线下培训以及就读MBA等更深入的学习过程。世界发展太快、团队进步太快,三板斧吃到退休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身居高位也要不断进步和把握最新趋势。 6)刷脸、应酬和积攒资源。与各类人等应酬聊天以求建立联系和加深感情,同时出于公司业务需求或者个人资源积累需求,参加各种公关品牌活动,朋友之间互相帮衬以求日后的有来有往。 7)思考或者发呆。对战略问题、管理问题、产品问题以及业务问题的深入思考;过程中间彻底放空的发呆或者天马行空,有时候反而能提高思考力。这个作用不多说了,一句话概述,“不能用战术的勤奋代替战略的懒惰”。 以上列举了企业高管日常大部分所要进行的事项,看起来人和人之间并无太大区别。然而,其实不同风格的高管把差异体现在这些事项的组合成分、深度以及质量之上。
我非常乐意回答这个问题。公司高管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以下,各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层。鉴于它们岗位设置的位置,首先起点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他们也是总经理的左右手,他们分担了部分总经理的责任,他们也代表总经理行使着部分职权。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他们在各自的独立部门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和承担着自己的责任。就专业性而言,他们就是各自独立部门的“总经理”,有的人还认为就某种意义而言,他们就是各自独立部门的“老板”。由此可见,公司高管才是公司各自专业领域里的真正“总经理”。在专业内管辖着各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的工作均对其负责。
那么,高管的每天要做什么也就基本上清楚了,大概具体有如下主要几点:
(1)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作出的各项指令与精神。
依照董事会与总经理提出的目标;依照公司现在所有的资源;融合自己的思想与见解,制订出相应的组织方案。需要报批的上报总经理;不需要上报则可传达到所属部门经理,指导部门经理制订实施细则或帮助部门经理直接执行与实施。
(2)随时掌握下属各部门的正常运行状况。
依照所属各部门反馈的信息,站在公司高度及时调整、纠正、改进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在确保本辖部门输出正常产能外,设计输出更高品质或更多产能的方案与备案以及预案。
(3)随时掌握各高层之间的运行规律。
公司是一部整体的产能机器,它也需要各个专业领域的高度协调与配合,才能发挥出公司整体的最大效益。所以作为高管也应该密切的关注各高层之间的磨合与合作。好的管理人员会把鉴于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己任,不推萎,不踢皮球。将矛盾消化于无形,不到万不得已不去麻烦同仁高管。同时做好下属“乐于奉献”的思想工作。
(4)不断改善与改造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瓶颈”,扩大产能流通截面积。
在一个流通领域,当你解决了目前的一个“瓶颈”,你会不断的发现新的流通“瓶颈”,直到整个流通截面全部打通。理论上打通一个“瓶颈”很简单,而实际上放到一台整体运行中来解决就有一定的难度,牵涉的方面会很多很多。打个比方一速冻食品厂进口设备的产能比较大,而最终的产能只有设备的一半。这就说明了产能流通截面中有“瓶颈”,经分析发现蒸煮设备是“瓶颈”,于是依照进口设备的产能改造了蒸煮设备,瓶颈打通了提高了产量。新的“瓶颈”又出现了,速冻间的速度能力又满足不了,又来依此方案改造了速冻间;速冻间的问题解决了,又来了新的“瓶颈”,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满足不了,于是又重新选择包装设备,又是加强包装工的规范动作培训,又是改善需包装产品流通形式与排放标准,因为速度上来了,发生错误的几率也上来了。故,高管会不断的发现正常运行过程各个层面中的众多个“瓶颈”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5)高管也需要与时俱进,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创新、不断的进步
高管一般将公司推向了自律性很强的良性循环轨道,就有空余的时间。利用这个空余时间,高管也需要及时补充自身的能量。及时掌握政策动态、行业动态、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的管理理念与新的管理方法,以便作出创新与新的调整方案。一方面做好总经理的助手,向公司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一方面帮助所属部门领导提高认识,更进一步的完善所属部门各自的本职工作,争取取得更大的业绩。 以上是一个合格的高管应该做到的几点,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合格的高管,他们奋斗到这个位置,完全冲着权力与利益去的。其表现:①与上级走得很近,至于他做没做什么不知道,只知道他可以和上级领导的关系“高度融洽”;②把手头上的责任都分配下去,把一些空权也分配下去,而自己落得一个轻松与享受。走到哪里就指手画脚到哪里;以发脾气来显示出为公司着急的态度;满嘴的大道理把下属框牢来巩固自己的权力;③整天盯着利益,特别盯着能够产生“灰色利益”地带。当利益还很遥远的时,他会充分的“画饼”,让你奋不顾身的往前冲;当利益经过下属的努力来到面前的时候,他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设计出最大的“坑”来控制利益,必要时,一竿子插到底,亲力亲为,以确保利益能够装进自己的口袋。
综上所述,不同价值观的高管,每天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合格的高管每天有着做不完的事,心事全部放到了公司、下属以及员工身上;而不合格的高管,每天无所事事,找不到事情可做,心事全部放到了了自己的身上。那么,两种不同价值观的高管,也会得出不一样的管理结果来的。你说呢?
我之前在一些公司当过副总经理,所以对这个问题还比较熟悉。公司的高管每天都在干什么?很多人都觉得高管都不干活,都是下面人在干活,其实是很不对的,我一直呆的是民营企业,不干活,或者干活水平不行,马上就要被开除的,民营企业的老板不可能花大价钱养个闲人的。我干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前进的方向预研和确定:这个很重要,一个公司方向错了,搞不好满盘皆输,方向对了,再加上努力才能事半功倍,所以选择比努力重要,选择就是选择公司方向的问题。 2. 内部的技术积累和人才培养:公司没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人才,迟早要被竞争对手干掉,所以不停的通过研发项目进行技术积累,对不同的人,根据他的特征来发挥他的优势,意思就是用人要得当,要考虑怎么用人。 3.
公司的前进过程的管控:公司有了方向,前进的过程总是弯弯曲曲,所以一定要去管控公司的前进的方向,别跑偏了,管控各种项目的投入和产出,并分析其中的问题。 4.
总结公司存在的问题:如果不知道一个公司的问题,就不知道怎么去完善公司。所以需要定期总结问题,提出改善措施。 5.
突发事件处理:一些好的公司,突发事件很少,大家都按照规则,按照流程做事,一个差的公司突发事件就多了, 一旦发生,搞不好你是高管,要承担最大的责任,所以要学会救火! 我觉得主要就这样了,坐了高管的位置,很多时候火烧屁股,但是收益也大,感谢关注! 我上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主要负责采购,基本上不怎么看电脑,所有事情基本上心中有数,基本上所有材料价格都是自己在跟,然后让下面的人去执行。每天不午睡,但是精神状态非常好,思维很清晰。除此之外,也对应客户,参与成品方面的成本报价,环保方面也是她主导,公司的年会或者家族方面的活动也是她一手抓。公司的例会基本上都会去看看,基本上不看什么报表。很多时候也感觉她不怎么忙,没事吃吃零食,网上购物,经常去国外 旅游 ,电脑主要是用来做 旅游 攻略的 。性格也很好,跟大家相处很融洽,做事情会急但是不躁。唯一缺点是采购物料总是选最便宜的, 有时候质量太差,让人很抓狂
公司的高管也分有能力和没能力的,有责任心和没责任心的。 1.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每天的工作会根据重要程度不同,先做好工作计划,然后组织一些沟通交流的会议,了解分管的业务情况,处理一些由他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总体来说就是抓大放小。大的工作,比如人事安排,工作的方向方法,与财务相关的问题,这是他必须要去跟进和协调的。小的工作,比如:基层的一些具体的工作内容,操作方法,这个就不用他去管了。如果出了问题,也是应该由中层去解决。 2.没有能力,没有责任心的高管,也不是没有,特别是在一些企事单位,可能是因为资历老被提上去的,或者在一些民营企业里面,也有一些是在老板创业时跟老板走的很近,后面被提到一个高层的管理位置,或者空降到企业的时候,老板对他的考核了解并不是那么清楚,这样的一些高管每天也会做一些事情,只是掌握不了方法,往往是抓小放大。供着一些小事,紧抓不放,该由他去解决问题,他又不去管,因为他没能力管的了。这样的领导往往你看着他一天到晚都在开会,但是开完会啥问题都没有解决。 所谓高管应该是副总以上的管理人员。他们各有各的分工,各有各的职责,总经理要向董事会及董事长负责,要对副总负责。 首先,指导。高管对分管的工作负全责,帮助下级进行业务指导,采取会议或者培训的形式解决分管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如果自己不熟悉,要聘请别人指导解决。下属只能是满分,如出现差错都必须亲自或帮助解决。否则,就不称职。 二是监督。按照周计划应该每天调度下级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检查进度及质量;听从汇报,看在工作中有什么困难,有什么制约要的因素,调整计划及方案。发现不良行为予以纠正。同时接受领导的监督,主动的向总经理回报工作,接受指令,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三是,协调。上下之间,平行高管之间遇到问题,需要两个或者多个高管互相通气,解决部门间存在的矛盾及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出现难以解决的矛盾找总经理解决。或者召开多部门的会议协调解决。 四是,服务。领导是服务员,为下属提供后勤保障,让下属取的成绩及时上报总经理给予肯定及表彰,下属加班申请费用及补贴,下属家庭有困难帮助解决,形成和谐的上下级关系。 其实,各分工之间分工不分家,分工不同,内容也不一样,只是谈的共性问题,个性问题很复杂,不可能说清楚。如财务副总,涉及金融、税务等问题;行政副总设计政府部门的问题,都要有对外、对上的协调能力。 此外,能力不够还要学习,修养、教养、涵养不够还要修炼,成为一个合格的高管还要与时俱进、任重道远。 原单位的财务总监是个考过注会的中年女人。在单位一副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样子。见到有人找她签字,总会鸡蛋里头挑骨头将人一顿臭骂。每天的工作就是看看呈上给她的报告、总结里面有没有错别字,标点符号是否用对了,用印材料是不是和申请的数量对不上。亦或者与财务经理、销售总监展开针尖对麦芒的PK。然后,没有然后了。
高管有灰暗的一面,也有阳光的一面,因人而异。
有些高管每天在诱骗年轻人,诸如陈军和张雨婷的故事,最后东窗事发,身败名裂! 有些高管每天被美女套路,诸如蒋凡和张大奕的插曲,最后蒋凡被除名阿里合伙人,张大奕全身而退。
这些负面案例被曝光,有人说是个例,这的确是个例,但不得不说,高管圈也不会比 娱乐 圈干净到哪去,毕竟权、色、钱这是永远绕不开的话题。
高管看上去人前风光,实际也是高危职业,特别是有追求的高管! 高管是高危职业,“危”从何来?每天忙于心理战!
【老板骂】
能做高管的人,一定要练就一声挨骂的功夫,因为太脆弱的话,搞不好会痛哭流涕,那样可就把底子丢光了,高管汇报的对象是老板、董事会,而他们花高价请你来,不是看你表演掉眼泪的,他们只认业绩、结果,能者当之,实在不行,骂都懒得骂了,直接撤职!
【平级斗 】 到高管的级别,各个都是狠角色,但是你压根分不清是敌是友,见面一声笑,背后一刀翘,这是常态,如果这个时候做为一个高管还在纠结非黑即白,那么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 下属反 】 慈不掌兵义不掌财,越往上层,同事情已经要翻篇了,位置稳,心要狠,哪怕平时称兄道弟的人,间隔感会越来越大,不然工作没法开展下去。 当拿出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手段和气魄,就一定会触及下属的核心利益,但是无路可退,老板给的时间不长,当他不再开骂,就是开始清算了,为了前途,必须在下属联手要做局的时候,先下手为强。
高管看似人前风光,实际承受的压力不亚于老板,毕竟拿着高薪,一步错,步步错,每天睁眼就思考一个问题,今天的价值在哪?如果没有,明天就只能卷铺盖走人……
高管是高级打杂,“杂”从何来?每天忙于身体战!
以时间轴来看:
【构思计划】 早上睁眼,脑袋已经在高速运转,回忆昨天的事项有无遗漏,整理今日轻重缓急的项目,脑袋如同过电影一般,一天的内容已经排到深夜。 【清理邮件】 来到办公室,第一时间打开邮箱,查看昨晚发出的邮件有无最新反馈,确保封封有回应,件件有声响。
【 查看报表 】
一个不会看报表的高管不配坐在位置上,牛B的人能从报表中洞若观火,能以小见大,发现问题和机会,并思考对策。 【准备会议】
但凡有会,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果而有思,此为开会的终极奥义!
不开会的公司一般活不过3年,很多公司讲究晨会、日会、周会、月会、季会、年中会和年会,这么多会不烦吗?没办法,国人通病,什么事都需要日复一日的盯着。 【安排工作】 吸收会议内容,分解目标,责任到人,安排分工,奖罚分明,令行禁止。 【主动沟通】 联系客户,约谈老板,调侃同事,奚落朋友,安抚内人,蜜约情人,电话不是在通话中,就是在充电中。 【客情维护】 高管混的越好,回家的时间越晚,早早回家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一般做不了太高的职位。 【日事日毕】 再晚到家,电脑打开,所有邮件一一过目,能定夺的当日回复,不能定夺的重点标注,来日优先解决。 【睡前复盘】 洗洗睡觉,闭目养神,复盘一天的工作。
这就是一个高管一天要做的事,把这些事还原到每月,每年,就是他要面对的身体战,做高管就是跟身体抢钱,能在身体垮之前,实现财务自由,那么已经超过全国99%的人了。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每天研究的就是公司的未来前景,先设置好每年的目标,还有眼前的每个月该怎么去完成指标,公司每个月应该都会定下完成指标,甚至每天都完成了多少比例,这些问题每天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如果一旦离目标远了,就会开始研究实施新的计划。 作为公司高管对于工作上的问题不太会去关注,主要看的是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的战略目标,看起来他们每天在喝茶聊天,陪客户,其实心里都有一本账,一家公司全靠这些高管每天在研究主题,目标和未来方向。 感谢提问! 现在经济不太景气,直接影响了单位的效益。单位以前主要靠国家政策吃饭,不用自己操心已经赚的盆满钵满了,于是领导们开始向市场进军,想不少行业都投过资,但基本没有赢面,随着政策放开,我们不再一家独大了,挣得赶不上赔的了,高管们的工作重点也开始发生转变。 融资成为单位的头等大事。以前效益好的时候,积累了不少自有资金,可是走马灯似的换领导,决策方向三天两头的变,导致许多投资都颗粒无收,还折了本,现在就靠银行贷款周转。每个月都有到期的贷款,现在领导都得出去跑贷款,要不就断贷,资金链断裂! 单位效益不好,领导们更加重视集体决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无论什么事都要开会研究。感觉领导每天都在开会,上午开、下午开,晚上还要开,最夸张的是有一天竟然从下午三点开到第二天凌晨四点!最严重的时候,连职工正常交社保都要上董事会研究研究,会上这个领导说这样交,那个领导说那样办……研究半天,其实都没有用,因为政策有规定,你们说的违反规定的都落实不了啊! 解决单位遗留问题。因为经济形势不好,某些下属企业经营效益下滑,开始出现欠薪情况,经常有职工上访反应问题,不得不出动一些有威信的高管接待,去协调解决职工实际问题! 现在对领导管理比较严格,经常有上级部门下来检查工作,领导们不得不打起精神来应对检查,也是比较耗费精力! 领导们也很忙,正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刚好前阵子,对公司组织架构方面有点兴趣,稍微研究了一点。在这里抛砖引玉一下了。(这个答案可能对很多资深职场人来说比较简单了,但我想对相对年轻一点的知友应该会有帮助。当然,欢迎任何人讨论和拍砖。如果能像 @俄熊 那样再给我介绍几本书或者资料就更加万分感谢了)一. 我们先看最简单的情况,单一产品,单一市场的公司。基本是做下面的结构:a. 卖产品的部门(function):市场(brand/market):塑造品牌形象,设计市场策略等等,绝对不是单纯的研究怎么花钱做广告的部门。销售(sales):很简单,真正卖商品的部门。但是却也是一个公司成败的关键。b. 做产品的部门:研发(Research&development):研发产品的部门供应链(supply chain):产品如何生产,设计供求表格(capacity&demand),计划,进出口,等等。生产/运营(manufacure/operation):真的做产品的。(换到IT公司,应该就是编程类的部门)工程(engineer):不止做机器做工程的工程师,还包括项目管理。产品(Product/program):这个部门不同公司不一样,总体来说一般较program manager或者product manager。管控整个产品的项目。c. 支持部门:财务(finance&account):不止是报销和算账。finance data会是一个项目是否值得做的关键指标。另外财务部还可以用数据为很多公司运作做出策略上的指导。在analystic management 越发重要的今天,财务部也越来越重要。人力(HR):不止负责招聘,很多公司HR还要花很大精力在人才管理。有些公司还把行政工作也交给HR管理。法务(legal):不多说了,重要性体现在方方面面。简单点的会像下面的图:二,我们现在加个维度。当一个公司单一市场但是拥有不同产品线的时候。假设公司有三个产品线A,B,C的时候,公司架构就需要做一个决定了,是以function为主汇报,产品以项目形式存在,还是以产品线为主,function为辅的汇报形式。两种方式各有优势,个人觉得以产品线为主可以更易在产品上集中火力获得突破,而且产品内部决策也更快,但是比起以部门(function)为主的组织方式,整个公司的整体性控制略显不足,公司的管控也更弱。(尤其不利于形成一个公司级别的人才储备和培养的人才管理体系)a. 以产品线为主的组织形式:简单讲的话-b. 以部门(function)为主三. 接下来我们进入最复杂的情况下,加入第三个维度。变成一个多市场多产品的公司。对于不同市场来说,一个特殊的处理方式是独立一个市场出来,类似一个单独的公司,直接向CEO汇报。这曾经是一个很流行的方式,加强公司在特殊市场的执行力,但是随着大公司对资源利用效率的高要求,越来越多的大公司选择回归中心化的组织架构来达到节省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我就加一个存在区域经理的情况(P.S.区域经理一般多针对市场和销售部门,即如何卖产品的部门):四. 一些实例:我在这加入一些现实公司的组织架构做参考:GE(产品线/business unite 为主):HTC (部门为主):苹果(以部门为主,但是NA sales却可以直接向CEO汇报,权利很大。可见苹果很重视北美市场):一个之前很红的IT大公司的架构图:五. 一些tips:看一个职位或者部门的权利大小,基本可以看他的汇报层级距离CEO的距离。越靠近CEO,权利越大。如果直接向CEO汇报,毋庸置疑是管理层了。从一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看出公司的重点和风格。例如苹果的组织架构显示出他们对设计,工程和销售的重视。很多大公司都会有一个管理委员会,有点像咱们的政治局常委,这里面的管理层无一都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了。当然,CEO依然是最大。最后你可以发现,一个多品牌多市场的跨国公司管理起来有多么困难。每年大公司恐怖的管理支出大多花在了这里。以上。回答能不能别不抄百度百科,抄了能不能把链接去掉。最新版的公司法是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此次修订删去了一条,所以新的公司法是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从法律上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是上述几个人选。如果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兼任经理、副经理,那么是不算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三类不同的身份。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个兜底的说法,因此诸如首席XX官、XX总监可算可不算,这个是由公司在章程确定的,而实际中也是不同公司不同的说法,总监这个职位本身就很难定论。但是在不太规范的小公司里或是民间说法中,也把董事长、副董事长当作高管来看待的,就像法律中只有“法定代表人”,而从来没有“法人代表”,但并不妨碍大多数人口中出现“法人代表”这个看似合理的用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东可以做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