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私募基金业务员退佣金暴雷业务员有罪吗?

在私募基金暴雷的案件中,哪些高管和员工属于高危人员?第一是集团(总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第二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第三是运营总监、业务员、风控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还有培训师。当然并不是担任这些职务的主体都会成为被追诉对象,判断依据还是要回归到他们实际参与运营的具体行为以及在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程度。Part 1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后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无论私募基金构成非吸还是集资诈骗,以证据来论证,要么就是自然人犯罪要么就是单位犯罪。如果成功论证了案件构成单位犯罪,那么这个案件就只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般的从业人员就可以安全着陆了。当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则要从层级、关系、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利益归属方面进行判断,对上下级公司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的高管是否应当作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判断。2019年1月30日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2号文)对上下级单位的单位犯罪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文件的精神,上下级单位的责任划分主要以违法所得的归属作为判断标准,而对于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文件规定:(1)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上级单位所有的,下级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级单位的涉案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作为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刑事责任相对会轻一些;(2)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级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与下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这种情况下,上级单位的高管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明显会比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的量刑要重;(3)上下级单位均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则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按其地位和作用,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这种情况下,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都没有了单位的依托,以自然人犯罪论处,量刑会比上几种情形要重。Part 2公司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界限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类案件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后,出现将公司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人员“一锅端”的现象。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时公安机关在抓捕的过程中,以该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工作人员作为划线标准,对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追捕,最后将公司共50余名工作人员刑事拘留并最后走到了法院审判程序。在法庭上,一些员工辩称,其才刚刚升为部门经理不到两天,就是因为他是部门经理就将他处以刑事处罚,很冤枉。另有一些员工辩称,其只是个打工的,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如果知道他们一定不会做。以上的实际情况就引申出对公司的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界限问题。笔者认为,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主观认知方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需要一定是明知,过失和间接故意亦可以构成犯罪。在私募基金暴雷案件中,主观认知的推断主要从其教育和从业背景进行判断。如果该员工其本身就是学经济出身或者是通过了国家相关从业资格考试,并且具备一定的金融活动从业经历和专业背景,这一类员工其应当知晓相关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知晓哪些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其又协助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员工一般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行为具有非法性。2、客观行为方面客观行为的判断一般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进行判断,所以我们发现,在私募基金暴雷中,投资负责人员、销售负责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员会成为高危人员。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私募基金的项目中有违法的项目也有合法的项目,如果从业人员负责跟进的项目是合法合规的,则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2019)2号文对“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做到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精神,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Part 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避免刑事追责当私募机构可能延期兑付,存在暴雷风险的时候,从业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收集一些核心强有力的证据,从而避免将来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收集证明自己主观上认为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的证据。比如该机构的合法证照,经中基协登记和备案的证明。第二,收集没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帮助非法集资行为的证据,如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不与资金进出直接相关等证据。第三,当发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时,拒绝上级主管交待的违规操作并主动提出离职。Part 4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离职后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私募基金暴雷之前,有一部分从业人员比较警觉,在出现严重兑付问题之前就离开了公司,甚至是离开这间公司很久了,该公司才出现暴雷。在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期间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刑法》第89条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离职日作为一个界限,若在离职前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已经存续,并且离职人员参与了该违法行为,则可以追究该离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以其在职期间个人或者团队所有的数额进行计算。当然,该违法行为并不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之日起算,我们计算刑事责任期间只要违法行为开始发生,不管入罪标准是否达到,都应开始计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一种情况,虽然一个从业人员已经离职很久,但由于在私募基金暴雷之前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已经存续,或者是其负责的一个非法的私募产品在发行之后不能实现兑付,若干年后投资者才去报案,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即使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已经离职很久,其仍然要对该非法项目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被追责。Part 5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强制离职当发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时,从业人员立刻会采取拒绝上级主管交待的违规操作并主动提出离职来避免刑事风险。这不失为证实自己不存在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有效行为。但在实践中,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很多高管或许在发现该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时就已经提出离职,但因为机构找不到合适的人员,完成不了重大变更,造成了无法完成离职手续办理的情况。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高管从业资格办理强制离职流程提示》,上述情况下,已经离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可以向中基协办理个人强制离职。但必须要提交以下资料:(1)经公证的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经公证的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3)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4)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的个人承诺函。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协会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但对于担任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需先在工商完成变更流程后才能提交强制离职申请。来源:法融汇俱乐部作者:俞强律师感谢您的阅览,我是专业办理私募基金相关服务的叶日福,期待与您交流合作,电话:18817719217(同微信)以上是今天要分享的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致力于服务私募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落户全国基金小镇,协办私募基金牌照,产品合规设计备案,监管募集资源对接,基金税务筹划,银行券商私募创投等资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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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暴雷的案件中,哪些高管和员工属于高危人员?第一是集团(总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第二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第三是运营总监、业务员、风控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还有培训师。当然并不是担任这些职务的主体都会成为被追诉对象,判断依据还是要回归到他们实际参与运营的具体行为以及在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本文将从私募基金暴雷之后,基金管理人、第三方财富等公司的高管、员工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一、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后,上下级单位的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无论私募基金构成非吸还是集资诈骗,以证据来论证,要么就是自然人犯罪要么就是单位犯罪。如果成功论证了案件构成单位犯罪,那么这个案件就只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般的从业人员就可以安全着陆了。当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则要从层级、关系、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利益归属方面进行判断,对上下级公司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的高管是否应当作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判断。2019年1月30日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2号文)对上下级单位的单位犯罪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文件的精神,上下级单位的责任划分主要以违法所得的归属作为判断标准,而对于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文件规定:(1)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上级单位所有的,下级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级单位的涉案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作为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刑事责任相对会轻一些;(2)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级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与下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这种情况下,上级单位的高管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明显会比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的量刑要重;(3)上下级单位均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则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按其地位和作用,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这种情况下,上下级单位的高管人员都没有了单位的依托,以自然人犯罪论处,量刑会比上几种情形要重。二、公司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界限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类案件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后,出现将公司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人员“一锅端”的现象。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时公安机关在抓捕的过程中,以该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工作人员作为划线标准,对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追捕,最后将公司共50余名工作人员刑事拘留并最后走到了法院审判程序。在法庭上,一些员工辩称,其才刚刚升为部门经理不到两天,就是因为他是部门经理就将他处以刑事处罚,很冤枉。另有一些员工辩称,其只是个打工的,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如果知道他们一定不会做。以上的实际情况就引申出对公司的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界限问题。笔者认为,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主观认知方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需要一定是明知,过失和间接故意亦可以构成犯罪。在私募基金暴雷案件中,主观认知的推断主要从其教育和从业背景进行判断。如果该员工其本身就是学经济出身或者是通过了国家相关从业资格考试,并且具备一定的金融活动从业经历和专业背景,这一类员工其应当知晓相关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知晓哪些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其又协助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员工一般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行为具有非法性。2、客观行为方面客观行为的判断一般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进行判断,所以我们发现,在私募基金暴雷中,投资负责人员、销售负责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员会成为高危人员。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私募基金的项目中有违法的项目也有合法的项目,如果从业人员负责跟进的项目是合法合规的,则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2019)2号文对“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做到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精神,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三、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避免刑事追责。当私募机构可能延期兑付,存在暴雷风险的时候,从业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收集一些核心强有力的证据,从而避免将来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收集证明自己主观上认为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的证据。比如该机构的合法证照,经中基协登记和备案的证明。第二,收集没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帮助非法集资行为的证据,如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不与资金进出直接相关等证据。第三,当发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时,拒绝上级主管交待的违规操作并主动提出离职。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离职后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私募基金暴雷之前,有一部分从业人员比较警觉,在出现严重兑付问题之前就离开了公司,甚至是离开这间公司很久了,该公司才出现暴雷。在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期间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刑法》第89条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离职日作为一个界限,若在离职前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已经存续,并且离职人员参与了该违法行为,则可以追究该离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以其在职期间个人或者团队所有的数额进行计算。当然该违法行为并不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之日起算,我们计算刑事责任期间只要违法行为开始发生,不管入罪标准是否达到,都应开始计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一种情况,虽然一个从业人员已经离职很久,但由于在私募基金暴雷之前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已经存续,或者是其负责的一个非法的私募产品在发行之后不能实现兑付,若干年后投资者才去报案,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即使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已经离职很久,其仍然要对该非法项目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被追责。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强制离职。当发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时,从业人员立刻会采取拒绝上级主管交待的违规操作并主动提出离职来避免刑事风险。这不失为证实自己不存在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有效行为。但在实践中,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很多高管或许在发现该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时就已经提出离职,但因为机构找不到合适的人员,完成不了重大变更,造成了无法完成离职手续办理的情况。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高管从业资格办理强制离职流程提示》,上述情况下,已经离职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可以向中基协办理个人强制离职。但必须要提交以下资料:(1)经公证的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2)经公证的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3)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4)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的个人承诺函。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协会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但对于担任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需先在工商完成变更流程后才能提交强制离职申请。私募基金暴雷,无论是单位、公司高管还是员工都会在不同程度面临着被刑事追责的风险,如何才能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在公安部及证监会将私募基金作为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的大环境下,私募基金的刑事合规已经被提上日程。}
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又收到一份涉及私募基金平台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缓刑判决书,我们的当事人任职私募基金公司财富中心总经理,属于非吸负责人,中高层管理人员,相较于非吸业务员来说,职位级别较高,涉案的非吸金额巨大,并且在一开始检察院和法院均表示不可能判处缓刑。但我们作为死磕派专业律师没有放弃,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争取,最终我们当事人被成功判决适用缓刑,本案最终获得了的良好的辩护效果!我们深知这份缓刑判决的得来是多么的不易。同时,也让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更加坚定地去挑战各种权威和不可能,使得我们的执业更加自信。本期原创文章,就把我们的整个非法吸私募基金平台爆雷定性为非吸案件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办案过程呈现给大家,希望对相关的律师朋友,以及涉案人员及家属有所帮助。案情简介:L是一家大型私募基金公司的财富中心总经理,在该公司工作近3年时间。刚开始是业务员,后来因为工作出色,业绩较好,提拔为团队经理,最后晋升为财富中心总经理。该公司共有3个财富中心,L是其中一家财富中心的总经理。工作期间,L及其下属业务团队的业务金额为7.5亿余元。后案发,L因为害怕,关掉了手机。后被公安机关上门抓获。L家属找到陈晓薇律师的时候,本案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丰富的办案经验、条理清晰的分析,让家属最终决定委托家属为什么要指定找陈晓薇律师为L辩护呢?后来家属告知陈律师,他们在网上查到了陈晓薇律师在该法院的一个判决书,该当事人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3年,后在法院辩护后,改判为1年半。此外,家属还看到陈律师大量的成功案例,所以坚决解除自己的同学律师,聘请陈律师为L辩护。通过简单一小时的接待,陈律师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且进行了如下分析:非吸类案件往往有两个重要的辩护点:一个是金额上的辩护。另一个是从犯的辩护。第一个是金额方面的辩护。对于金额上来讲,非吸类案件的金额虽然是专业的审计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但因其特殊性质,往往会存在金额计算错误。这些错误主要体现为:重复计算,没有按照任职的期间分段计算涉案金额,没有扣除挂单转单的金额,违法所得将转给下级或者上级的金额没有进行扣减,没有将返还给客户的金额进行扣减,没有将给公司的金额予以扣减等等。但本案,我们还没有介入,对于这些都不清楚是否存在。还需要具体介入之后,才能具体详细的分析。第二个是从犯的认定。众所周知,非吸类案件当中,从犯是可以减到3年以下这一档的。那么认定从犯就成为我们争取的重点。因为L的名头一听,在公司的级别还是蛮高的。很多非吸类案件,连团队主管级别的都认定为主犯了。所以,在这块不能大意,要尽全力去争取。第三个点就是跟其他同级别人员比较,金额等若较少,可以做对比辩护。辩护目标:能够争取缓刑,或者实报实销。家属听完我们的分析之后,表示非常专业,也是家属在咨询了数十名律师之后,最专业的一个答复了。咨询结束之后,家属又去咨询了多名律师,2周之后才决定过来委托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公安阶段《起诉意见书》认定L的涉案金额为7.5亿元,且被排名第一。起诉意见书节选二、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及时补充有利证据案件介入后,第一时间赶去会见,这是我们团队的规定动作。当时陈律师因公出差才外地,团队律师去进行了会见。下面是我们所列的会见提纲:通过会见,我们了解到了非常多的关键点:1. L虽为财富中心总经理,但实质上,其上级还有分公司负责人,L并非一把手。这也为L 争取从犯打下基础。2. L的任职期间并没有被公安记录到口供中去。L讲自己任职财富中心总经理的日期并没有得到认可,这一块仍需要我们继续努力。3. 涉案的金额认定肯定会存在大量的问题,因为很多有利的情况并没有在口供中体现出来。4. L已经在看守所被同监室人员成功洗脑,要认罪,不要较真,会被重判等等。这也是我们需要扭转的重点,为当事人重新进行心理建设。5. L同监室的差不多的案件当事人,基本都判处了实刑,L对自己也有了相当的预判,甚至给自己已经下判了。这也是我需要进行的心理辅导,如果当事人先放弃了,律师单枪匹马,后续的辩护工作是非常难的。与此同时,我们把我们对本案的分析判断告知给了L,让L在接下来的口供中,要把这些有利的部分补充完善进去。如果这些有利情节L不体现在口供里,律师是无法进行这方面的辩护的。三、检察院阶段,律师要敢于进行专业上的叫板没几天,案件就到了检察院了。我们也是同样的规范动作,第一时间去检察院阅卷。陈律师在检察院阅卷因为各种疫情防控原因,我阅到卷已经过去大半个月了,留给我们的办案时间并不多。于是,拿到案卷后,团队开始了分工合作的阅卷。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了非常明显的问题:1. 涉案金额认定错误。并没有对L依据职务进行分段计算。我们认为,在L做业务员的时候,他仅应对自己的业务承担责任,在L做团队经理的时候,他仅应对自己及其下属业务员的业务承担责任,在L做财富中心总经理的时候,才应该对其所有下属及自己的业务金额承担责任。2. 对L晋升为财富中心总经理具体时间的认定并没有相关证据。我们向L了解到,公司曾经发过一个晋升通知到他的工作邮箱,该邮箱是一家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司暴雷后该邮箱因为没有继续付费,所以也被关闭了。于是,我们提出了两条腿走路:一条是申请检察院调取邮箱的记录。一条是我们让家属在L的各种旧手机中再寻找蛛丝马迹。3. 对于L的违法所得,应该扣减给下属业务员的,应当扣减给客户的,应当扣减给其他业务渠道的。4. L的作用地位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在我们还在阅卷,正在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之际,检察院打电话说本案马上要起诉至法院了。因为L的另外一名律师完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和4年的量刑建议。但,我们深刻的感觉到这个案件的问题诸多,如果在检察院阶段不去争取这些有利的情况,到法院就更加难。于是,陈晓薇律师先口头向承办人员表达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并表示,该律师代表不了我们,我们的书面的辩护意见将在次日递交至承办手里。于是乎,熬夜完成法律意见,整个团队当晚无一人休息,完成法律意见之后,由助理进行审查文字方面的错误后,我们进行了定稿。第二天,由一名可以出去的律师(其他都封控中)将我们的法律意见递交至检察院承办手中。过了几天,承办电话告知陈律师,法律意见收到了,我们提出的问题确实需要进一步核实。于是,本案被退回补充侦查。(L另外一名律师并不去提出案件证据、事实的问题,相反却一直催促L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院的4年的量刑建议。这也是后来L及家属解除该律师的原因)这也给我们家属查找相关证据提供了时间。不负所望,家属在L一个破旧的手机,登录微信,找到了当时的晋升通知,是L发给其表哥吹牛了。也就是这一次炫耀,证实了L做财富中心总经理的时间远晚于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时间。经过我们在检察院阶段的辩护,L的涉案金额从7.5亿元,降低到了6亿余元,违法所得也大幅降低,这就为高比例退赔提供了可能性。案件在最后上检阶段,L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第一次的4年,变更为第二次的3年6个月。在检察院阶段,我们有三个辩护成效:第一是把金额从7.5亿元降为6亿余元。第二是把排名从第一名拉到了第二名。第三是量刑建议减少了6个月。四、用精细化辩护打动法官,让缓刑成为可能案件如期到了法院阶段,也是本案非常关键的时刻,当事人及家属解除了另外一名律师,只留下陈晓薇律师一人为L辩护。拿到《起诉书》副本后,陈律师第一时间跟承办法官进行了联系,法官也表示,在他们法院,涉案金额超过1个亿的,还没有缓刑的先例,至少在他手上是没有的。了解了法官的想法,我们就能针对性的进行准备。法院阶段,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如下:1. 非吸类案件司法实践当中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这也是陈律师在每一个非吸案件中都会不断提及,希望能够影响立法层面。举例说明:一个业务人员拉了3000万的投资,他们公司的投资期限是1年,1年后公司暴雷,无法兑付。那么计算到该业务员人员头上的涉案金额就是3000万。另一个公司的业务人员同样拉了3000万的投资,他们公司的理财期限是3个月,同样是投资了1年,但是3 个月满后又投,共投了4次。那么这个业务人员最后审计的涉案金额就是1.2亿元。同样的募集金额,同样的投资期限,同样的违法所得,同样的岗位,最后,可能这两个人的量刑会完全不同。过亿的这个人会比3000万的重很多。所以,恳请合议庭能够关注到良卓公司的理财产品有3 个月、6个月的情况,不单纯看L的审计出来的涉案金额,而是能关注到整个案件的综合情况。2. L虽名为总经理,但究其实质,其下属只有一个团队,人也也相对比较固定。之所以称之为总经理,是为了在外面展业吹牛所用,并无实质的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3.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对于在非法集资公司任职的与L职位和工作内容相似的人,甚至比L高一个等级的销售总监级别,也都存在大量缓刑情况。我们整理递交了大量的跟L金额差不多,或者比L金额更大的缓刑的案例。4. 从同案同判的角度出发,不应当紧固在思维的加锁了,限制了法律的灵活应用。5. 家属代为进行了部分退赔。态度较好。庭审结束,审判人员表示,自己并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将本案递交审委会讨论。因为要做出一些突破性的判决,可能上会讨论比较稳妥。这同时也表明了,对于L缓刑是有可能性的,而不是一开始跟律师所讲的不可能了。最终,本案在腊月二十八判决,宣告缓刑,L能够回家跟家人团聚过年。判决书摘录本案的办案启示:1. 刑辩律师不要自我设限。不要一看金额这么大,就先自我放弃。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缓刑,主要是陈律师团队坚持不懈、一切皆有可能的办案态度,最终打动了法官,给了一次上会讨论的机会。2. 刑辩律师不要相信任何人,有时候甚至不要相信自己。本案,一开始跟承办法官联系时,被明确告知不可能缓刑,如果陈律师接受了或者相信了法官的话,那就不会有后面坚持不懈去争取和坚持,也就不会有缓刑的情况了。刑辩律师如果相信自己的第一反应,而不去深究案件的具体案情,可能也会错过很多辩护机会。陈律师办理过很多起,当事人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4年半的,最终,在法院阶段成功缓刑的。3. 刑辩律师要大胆说不。比如在检察院阶段,认为量刑不合适,就要大胆说不。而不是为了迎合放弃为当事人争取的机会。还是那句一直挂在陈律师团队嘴边的话:只要有一线,就要尽百分百努力去争取。但问耕耘,不问结果。相信耕耘到了,结果也不会差。【私募基金平台非吸案件相关案例分享】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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