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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一80后老板“800万豪购11台玛莎拉蒂奖员工”。两个月前,这则消息火遍一时。随之而来的是,这位卖“老倪膏药”的象山老板也火了。树大招风,之后各类质疑声频出。  昨天,记者了解到,“老倪膏药”的确不像它自己吹嘘的那么神,它并没有三十余年实体店历史,生产厂家也没有使用“老倪膏药”的秘方,随意夸大产品功效。  日前,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  30余年实体店历史不存在  “老倪膏药”的企业名称是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认证的微网站“老倪膏药”、“老倪团队”和淘宝网店“倪氏膏药”等平台上,它是这么宣称的:老倪膏药由倪氏堂百年传承秘方加以现代工艺加工而成,象山已有三十余年实体店历史;具有纯中药,无副作用、不刺激皮肤等特点;大品牌畅销30余年……  如果一个产品拥有悠久的历史,总是更容易让人加分。但事实上,“30余年”的悠久历史并不存在。  经调查,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倪涌济,2011年9月15日才变更增加了“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最早曾于2000年1月12日办理丹城倪涌济元气推拿康复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保健推拿服务。所以说,老倪膏药宣称的“三十余年实体店历史”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产品生产商没有用老倪秘方  如果产品是“祖传秘方”,总能显得与众不同。在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店堂玻璃和墙壁张贴了“老倪膏药、祖传秘方”等字样。  老倪电极贴片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5年生产、销售了多批次老倪电极贴片给河南人李某,该产品并未使用倪氏堂的配方。倪氏堂为使销售的产品使用自己的“老倪”商标,把一份商标授权委托书通过“河南人李某”提供给保定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允许对方使用“老倪”注册商标。  倪氏堂与河南人李某通过电话订货、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德邦物流托运方式购进老倪电极贴片,然后通过实体店、网店等方式向代理商和消费者销售。  此外,倪氏堂在第五类(药品类)商品取得“老倪”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第十类(医疗器械类)商品上“老倪”商标尚未注册成功,“老倪膏药”违反了商标法,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存在夸大产品功效问题  根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包装标注显示:“老倪电极贴片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3年1月30日取得冀保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64000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范围: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滑膜炎、腱鞘炎、坐骨神经痛、无菌性股骨头坏死、痛风、闭合性软组织劳损、跌打损伤等引起酸麻胀痛的辅助治疗”。  但倪氏堂对外宣称的功效远不止这些,比如“对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痛风、痛经、坐骨神经痛等疾病的治疗作用;具有活血化淤、舒筋活络的功能,能增强肾脏排通功能,增强免疫力;对于治疗肾亏、肾虚,有很显著的作用;对痛经有很好的缓解作用;对于改善和治疗肌腱组织的发炎、充血、红肿疼痛具有显著疗效;冬病夏治,三伏天贴老倪正当时”等功能,已明显超出了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和功能,也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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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1-20 1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导读: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由销售商承担还是生产商承担呢?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的损失,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生产厂家赔偿后发现责任方是销售商怎么办?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的损失,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生产者是缺陷产品赔偿主体,但是消费者即被侵权人因为多种原因不一定能找到生产者,此时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这种情况下,由销售者为生产者的责任“买单”,对销售者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二、生产厂家赔偿后发现责任方是销售商,怎么办?
  产品有缺陷不一定完全是生产者的原因,销售者的行为也可能使产品产生缺陷。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对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或者由于自己的消极行为使产品失去应有的质量保证,都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如果产品侵权是销售者的责任,而生产者已经进行赔偿了的,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出现问题厂家未及时召回的,造成消费者损害后要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商品,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若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这涉及产品侵权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惩罚性赔偿即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知,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保证责任,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坚持生产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其对结果有主观恶意,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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