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党委会议回避制度解读事规则和程序

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日常工作。二、议事决策范围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人才工作、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1.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学生全环境立德树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6.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8.加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9.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10.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11.推选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1.教育评价等重要改革措施,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拟定等。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3.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5.校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7.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8.县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2.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干部工作岗位调整。3.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4.干部和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五)教职工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家长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要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十条 党委会议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干部工作的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要提前提交至学校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分管校领导上报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学校办公室制定会议议程,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上,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事项时,应当逐人表决。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召开会议予以确认。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的委员会汇报。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明确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建办负责传达和督导落实。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科室年级和个人要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要事前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五、附则包括对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党建办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等。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的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分管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同志承担。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2023 年6 月1 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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