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导向?

本文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差异系列文章的第二篇财务报表,无论适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或简称CAS)、IFRS还是US GAAP,都是财务报告或者公开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或企业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通过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其他损益、现金流量来源与去向、资产状况和融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的构成。然而,在阅读按照IFRS编制的财务报告时,习惯了中国境内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会计专业人士或其他报告使用者(如投资者或分析师),可能首先不适应的就是IFRS下的财务报表。因为无论是报表顺序、报表内容,抑或是财务报表背后反映的应用价值取向,IFRS下的财务报表与我国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差异。如本系列开篇中所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不同不代表优劣之分,只是制定与应用的环境有所差异。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30-财务报表列报》与《IAS 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中所展示的财务报表范例,都是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综合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进行列报。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也都是按照此顺序列示财务报表。然而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伦敦证券交易所这两个主要应用IFRS的资本市场,第一序位的财务报表通常是利润表(或称综合收益表),而资产负债表则排在第二序位。当然,对于我国在境外上市的央企或国企,通常是按照我国境内财务报告实务的习惯,将资产负债表列示在第一序位,相应财务报表项目也是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和列报。其依据包括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以及2012年4月欧盟发布的2012年194号《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该决定修订了2008年第196号《关于第三国家的证券发行人使用其国家会计准则和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其中第5段表示经过ESMA(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评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具有同等适用的效力。尽管CAS 30和IAS 1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表示,4张财务报表具有相同的重要性,但是,财务报表顺序的不同可能反映出的是不同市场下的准则应用环境和习惯的差异。IFRS是由IASB发布,其并非为某一国家的强制法定机构,应用亦是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即未有明确强制规定的,应用IFRS的公司可以在满足IFRS原则下自行决定如何列报以满足投资者需要,即使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IFRS亦提供了诸多选择权从而让公司能够更相关、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结果(Relevance and Faithful Representation)。对于在成熟资本市场的境外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要求较高,有时可以将其需求通过相应渠道反映至IASB从而引起是否有必要对准则进行更新的讨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亦需要着重关注投资者的使用需求。而利润表作为评价公司经营业绩、评估职业经理人管理水平、了解股息规模、对公司估值定价的最重要信息来源,可能构成了其被众多上市公司放在第一序位的原因。对于我国境内企业而言,会计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核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是核心需求,加之我国早期企业融资来源以信贷融资为主,资产负债表则是评价偿还能力的重要基础。作者仍然记得,资产负债率与流动比率是早期财务和金融实务领域使用最频繁的指标,其亦可能是信贷融资为主时代的具体映照。另外,我国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都由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作为国家法定机构,其在央企、国企范围内按照统一样式推行,在效率和效果上都有优势。与一般企业会计人士接触最多的税务监管部门,在要求企业纳税申报时填制的财务报表,亦是与会计司发布的版本保持一致(但近两年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格式更新频繁,有时税局提供的模板偶有时滞)。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填报披露信息时是在交易所指定的定期报告制作系统中进行,报表顺序无法变动、报表项目无法更改,加之管理层存在诸多监管考虑和准则应用的潜在刚性,也就使得除确实没有某一报表项目时的删减之外,按照CAS 30.9所说根据重要性对报表项目的调整很少出现。基于上述应用环境和习惯,除报表顺序外,财务报表具体的列报项目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IFRS下也有很大差异,尤其是体现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当中。对于利润表而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30.30明确规定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列报,即在利润表中列示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报表项目,并在CAS 30应用指南中规定附注中应披露按性质分类的费用分析(如职工薪酬、原材料、折旧摊销、产成品变动等)以助于使用者预测未来现金流量。而在IAS 1.99-105中则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行业和历史情况决定对费用是以性质分类还是以功能分类作为利润表的列示方法,如果选择按功能分类列报费用,则需要在附注中对按性质分类的费用进行披露,其目标与前述一致,用以便于使用者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必须应用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当中,并未如CAS 30或IAS 1一样列明需要披露按照性质分类的费用分析,尽管有总则第三条“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的有兜底条款,但是在非常细致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规定中未列明该项要求,使得极少有上市公司会披露这一信息。当然,这可能也是考虑到我国投资者很少使用绝对估值的方法,亦很少预测未来公司现金流量,为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担,所以无需规定相应披露要求(大雾)。基于上述费用列示方法的准则差异,CAS 30.31和IAS 1.82中规定的在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的报表项目亦有所不同。由于可以选择按性质分类或按功能分类列报费用,IAS 1.82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成本费用的列报项目。加之IFRS原则导向的列报和披露方式,IAS 1.82中的项目如果金额并不重大,亦不会单独列报,可能只会在附注中予以披露。而当金额重大时,除IAS 1.82的报表项目外,IAS 1.98所规定的报表项目也需要单独在利润表中进行列示对于我国境内企业而言,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和应用指南通常不因其他准则更新而更新,因此,除CAS 30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循财政部会计司最新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16号)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6号)中根据新准则和我国实际情况新增或修订的报表项目。具体列报要求可见下表。* 税金及附加在CAS 30中原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财会[2019]6号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将其修改为税金及附加。资产处置损益在CAS 30中原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在财会[2019]6号文件中要求列明细项,包括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汇兑损益在财会[2019]16号文中被添加为单独列报项目。# FVTPL为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的缩写,FVTOCI为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的缩写,PPE为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的缩写。在实践当中,由于IAS 1提供的利润表范例相对简单,又未有官方机构发布细致的范例指引,因此,除已制定自身列报披露政策的上市公司外,在伦敦交易所或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通常参考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IFRS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模板(illustrative financial statements)来编制自身财务报告。亦如各位朋友所知,在境外IFRS市场当中,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主要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或Big 4),其IFRS的研究能力和实务应用水平确实体现出其专业水准。因此,作者基于公开的财务报告模板展示按照IFRS编制的利润表,供各位参考。对于我国境内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各位亦可前往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中的政策发布栏查阅。(如想进一步了解IFRS下的财务报告范例,可以在后台提供邮箱地址,但由于文件较大,请写明希望获取具体哪一份范例。)下方所示中,前两份范例的费用是按功能进行分类,第三份范例的费用是按性质进行分类,最后一份则是严格按照IAS 1.82列报的范例。相应范例节选中并未包括归属于持续经营与归属于终止经营的净利润的分类,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少数股东损益的分类,亦未包括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主要是该等部分我国财务报告实践与IFRS下基本一致。对于下方所示的具体项目中,境内专业人士并不常见Other gains and losses,其通常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损益、金融资产重分类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等。而对于other income,主要包括如政府补助、股息收益、租金收入、废料处置收益等。前两份范例的列报并未完全遵循IAS 1.82的规定,亦是使用了IAS 1 General Features中的 IAS 1.30所提及的重要性这一概念。当上述某一项目金额达到一定水平时,需要由公司评估其是否重大,并判断是需要在利润表当中单独列报,还是可以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同时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而关于重大的定义(Definition of Material)的最新修订亦在2018年10月由IASB定稿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作为IAS 1和IAS 8的修订开始生效适用。对于我国境内企业适用IFRS编制财务报告时,税金及附加科目除土地增值税外通常被包含在Administrative expenses或Other expenses当中,而土地增值税由于是对其增值所得额进行征税,在IFRS下被视为属于所得税的一种,通常在Income tax项目中进行列报。(一)PWC illustrative HKFRS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二)EY illustrative repor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三)Deloitte model financial statements(四)Deloitte illustrative financial statements对于PWC发布的财务报告范例中的Operating Profit,作为一种小计方式,并不是现行IFRS中的规定。但是,在IASB正在征求意见的《一般列报与披露》(Exposure Draft ED/2019/7 General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s)中定义并使用了Operating profit这一概念。作为将会替代IAS 1的《一般列报与披露》,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把利润表中的所有收入、成本、费用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整合的联营与合营、所得税和终止经营等六个范畴,从而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清晰地了解损益来源,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对于损益的影响,有助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对于现金流量表而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CAS 31-现金流量表》与《IAS 7-Statement of Cash Flows》的主要差异在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列示方法。CAS 31.8明确规定企业需要使用直接法列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并在CAS 31.16中规定要求在附注里披露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而IAS 7.18的表述则是公司应该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并在IAS 7.19段鼓励使用直接法,因为其可以提供间接法无法提供的信息。除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投资活动或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尽管由CAS 31规定了具体的列报项目名称,但通常列报的结果与IAS 7下的现金流量表并无太大差异。IAS 7.19所说的直接法能够提供的更多信息主要是可以直观的看到经营活动中销售、采购和其他经营费用或收益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在间接法下,通过净利润出发,调节非现金项目和非经营活动项目只会得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而难以观测到销售、采购直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流量信息。但是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优点在于编制便捷,调节的事项清晰,除外币报表折算产生的差异外,基本可以从财务报告中找到所有相关的数据进行勾稽。因此,对于适用IFRS编制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通常都只是使用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下图是以港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模板为例的间接法经营现金流量表。EY illustrative repor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另外,由于其调节项目的性质特征明显(如折旧摊销、利息收支、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等)且易于观测或无需在经营活动中考虑,在分析师或者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估值时,只要经营数据、营运资金周转的假设预测合理,将预测的经营数据转化为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数据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将非常易于得出,这也是金融业界通用的实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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