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架构中的固定公司每月给固定的加班费合法么是公司可以变动的吗?

HR实战:如何控制企业加班费支出
  HR实战:如何控制企业加班费支出
  电子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证据
  举证加班费证据主要有录音和打卡记录,其中打卡记录一直是存在争议。刘律师表示,员工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公司在考勤方面的一项管理措施,从客观上来说,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具体时间。所以,仅仅凭借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员工在从事加班工作。如果劳动者仅仅依据电子打卡记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那么从证据的效力上来分析,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加班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足。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也就难以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以下四种情况企业不需支付加班费
  1、劳动法中规定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企业不需支付加班费。但是根据规定部门主管不属于企业高管,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度对部门主管不适用,除非个人劳动合同中有提及。
  2、如果劳动合同中签订工作制度为不定时制,企业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3、企业经过劳动局审批备案的不定时工作制度,企业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企业在同员工签订合同时规定为固定工时,应按照合同履行交付加班费。
  4、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没有加班费;周六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上海、青海的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企业应给员工加班费。
  加班费基数制定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及加班费控制方法减少企业加班费支出
  1、建立加班控制制度:首先表明企业不鼓励加班;员工加班必须由单位安排或批准;非单位安排或批准的加班不视为加班,加班申请表最好一式两份,企业员工各执一份;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他人员。
  3、刘律师特别强调:公司的行政司机不能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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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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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找工作面试通过之后,就会签订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那么,合同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合法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合同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合法吗要具体分析,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7点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从上述看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1、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2、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折算后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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