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律债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又起诉的成功案例有哪些特点?

捷信法务协商还款可信吗捷信是一家国际性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在金融服务领域,捷信以其高效的操作、快速的审批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而著名。然而,对于捷信法务协商还款是否可信,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捷信法务协商还款是指借款人与捷信之间就逾期贷款进行协商,以寻找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解决方案。这种方式通常是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通过与捷信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找到合理的还款方式,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信用记录受损。捷信法务协商还款的可信度取决于多个因素。捷信作为一家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其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声誉和专业的团队。这使得借款人可以相信捷信会以公正和合理的态度对待协商还款的请求,并积极地寻找解决方案。捷信法务协商还款可信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合作和沟通。借款人需要积极主动地与捷信联系,向其说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困难,以便捷信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情况。同时,借款人也要诚实守信地履行协商达成的还款方案,以维护双方的信任和合作。捷信法务协商还款的可信度还与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密切相关。借款人在协商还款过程中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捷信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协商还款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对于捷信法务协商还款是否可信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借款人担心捷信会利用协商还款的机会进一步追加利息和费用,导致还款负担加重。一些借款人认为捷信在协商还款过程中的态度不够友好和公正,导致协商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最后,一些借款人担心捷信在协商还款后仍然会采取法律手段追求欠款,使得协商还款失去意义。针对以上争议,捷信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增加协商还款的可信度。捷信在协商还款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确保还款负担不会无限增加。捷信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负责处理协商还款的请求,以确保协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最后,捷信也会在协商还款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捷信法务协商还款在合理的前提下是可信的。借款人需要积极主动地与捷信沟通和协商,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捷信也需要以公正和透明的态度对待协商还款请求,并确保协商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达成满意的还款解决方案,维护双方的权益和信用记录。}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未支付欠款本金XXX元(根据2020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郭明遇欠款的还款协议》而确定);2.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304611.16元,暂计算至起诉日,计算方式:将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确定的月息2%和日滞纳金0.8‰的计收方式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3.85%×4=15.4%)来进行利息计算,另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9月23日共267天,即XXX元×15.4%/365天×267天=304611.16元,起诉日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继续按上述15.4%的利率计收利息;3.本案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X(原告儿子)与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了《XX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及陈X转让其佛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4%的股份,每一股份作价300000元,共计XXX元。股权转让后,由被告代替原告及陈X持有。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及陈X出具了《股权担保书》,原告于同日通过其XX银行账号:410********向被告中国XX银行账号:6227********转账XXX元。2018年7月23日,原告、陈X与被告签订了《退股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及陈X偿还XXX元股权本金、利润和股权增值后,原告及陈X退出XX公司4%的股权,被告最后还款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2018年11月7日,原告、陈X与被告签订了《退股协议书(补充合同)》,约定因被告资金紧张,将被告的最后还款期限调整为2018年12月30日,2018年8月15日至12月30日利息为月息2%,12月30日后还款日滞纳金为0.8‰。2019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截止2019年6月15日被告欠款总额(含利息)为XXX元。原告与陈X各占XXX元,最后还款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在此之前继续按月息2%的计收利息,在此之后还款将加收0.8‰的日滞纳金。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陈X进行了债权转让,原告向陈X支付了XXX元后,由原告一人单独享有向被告追索股权投资欠款的债权,陈X向原告出具了《XX公司投资款收回证明》。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郭XX欠款最后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了截止2019年6月15日被告欠款总额(含利息)为XXX元,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及金额,超期还款日滞纳金为0.8‰。2020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郭XX欠款的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了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款总额(含利息)为XXX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原、被告之间已先后签订了五份还款协议材料,其中后四份材料都是对前一份材料相关内容的涵盖与更替。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款总额为XXX元(该欠款总额经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还款协议直接载明并签字确认,理应作为本次诉讼的债权本金来认定),虽经多次催要现仍未支付。被告郭XX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的金额与原告诉请的金额有异议。案涉的股权交易实际上是基于第三人对公司的股权并购的前提下按照同股同等待遇的原则计算原告应收的款项,但由于并购方违约,被告向原告承诺的款项费用都是基于并购方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再按照原告的股权比例计算所得出。现在由于并购方资金问题,并购协议已经解除,当时被告是与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协商同意由股东提出终止履行并购协议,因此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等应重新计算确定。被告愿意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股权返还给原告,或双方商量股权交易的条件。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同意全部由被告承担。案件经过: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有关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代原告、陈X持有公司股份,案涉《退股协议书》《退股协议书(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原告、陈X将投资权益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对价XXX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告、陈X知道被告受让投资权益是为了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双方并未约定被告与第三方交易情况对原告、陈X与被告的交易对价产生影响,被告以其与第三方履行原因要求重新确定对价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陈X支付对价,原告代为支付后,陈X、被告均同意相关对价全部由原告收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对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XXX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XXX元实际包括转让对价XXX元及利息704000元,故价款本金应以XXX元为准,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确定利息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郭XX欠款的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负责律师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下:一、被告郭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价款XX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尚欠价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郭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6028.89元,由原告陈XX负担9024.57元,被告郭XX负担27004.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佛山中院正式对外发布《佛山法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0-2021)》。这批案例中,包括用时36天重整成功的佛山首宗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以及债务总额超220亿元的佛山法院首宗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等。近年来,佛山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立足破产审判职能,一方面强化审判专业化建设,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努力实现破产办理提速增效降费;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多方参与企业救治和重整,探索“诊疗式”重整模式挽救危困企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数据显示,佛山法院5年来共助力36家企业实现涅槃重生,淘汰不具有市场价值企业600余家,盘活资产超12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6300余人。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佛山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重整和退出机制,为佛山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链接佛山法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0-2021)1.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小家电和通用航空,200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受对外投资过快、子公司严重亏损和资产减值等影响,企业自2017年出现债务危机,2019年5月暂停上市。债权人随后向佛山中院提交重整申请,2020年4月,案件被依法裁定受理。该案是佛山中院受理的第一宗上市公司重整案。在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下,从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历时仅36天,是国内耗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之一。佛山中院在接收重整申请后大量调查、听证,提前预选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推动重整计划快速通过与顺利执行。德奥通航涅槃重生,使得其主营的小家电业务得以维持,1100多名工人得到妥善安置,近5亿元债务得到清理,逾2.43万名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维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2020年4月,德奥通航破产重整案合议庭前往企业开展调查。2.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覆合彩色钢板。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境,负债超1亿元。2019年5月,顺德法院裁定受理邯彩公司破产清算案。其后,邯彩公司的股东提出破产重整请求,顺德法院于同年9月裁定对企业进行重整,重整计划于2020年2月执行完毕。该案是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也是法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从裁定受理破产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9个月。该案以租赁方式延续原有业务,确保企业不停产、工人不下岗。重整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保底投资人+公开招募”的创新做法,既让债权人吃下“定心丸”,又让重整得以顺利推进。该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案例。3.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诉讼缠身,但经营加工业务订单稳定。顺德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过程中依法引导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月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经顺德法院裁定认可。同年3月,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变更方案。该案中,法院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港兴公司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顺德法院及时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执行,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该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2020年3月,顺德法院破产审判庭联合管理人、投资人、债务人代表等到新港兴公司检查复工复产情况。4.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系列破产重整案广东景盛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荣信置业有限公司、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冠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营范围以普通住宅、写字楼、商业设施、酒店等开发建设及经营和物业管理为主。自2018年开始,五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困局,对外负债达220亿元。2020年9月,佛山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五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4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系列案通过重整程序,优化利用土地资源2888.8亩,化解债务达150余亿元。重整投资人在后续经营中,结合佛山市三水区产业特点,引入养老、医疗等优质资源,为当地乡村振兴注入活力。该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充分保障债权人整体公平受偿,推动跨境企业依法重整再生,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办理奥特莱斯系列破产重整案中,合议庭实地走访奥特莱斯小镇。奥特莱斯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线下同时进行。5.佛山市沙口发电厂有限公司破产案佛山市沙口发电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与销售,因受巨额历史债务拖累,沙口电厂深陷债务泥潭而无力自救。2021年4月,佛山中院裁定受理对沙口电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期间,佛山中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方式,促成沙口电厂主营业务的存续,最大限度保留资产价值。2021年6月,佛山中院裁定终结沙口电厂破产程序。该案是佛山法院首次通过“出售式重整”方式处理破产财产,有效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和价值。同时,运用快速审理机制,优化破产程序流程,大大缩短回收时间,提升回收率,对提升“办理破产”指标具有典型意义。6.佛山市顺德区东头型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佛山市顺德区东头型材实业有限公司由集体企业转制而来,于2004年停产。其主要资产为16处工业厂房以及厂房所在用地的使用权,但厂房大多破败不堪。截至2020年11月,公司总负债达3.6亿元。经审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东头型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程序期间,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管理人发函,要求管理人对该16处厂房进行整改。合议庭召集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村委会代表及当地政府代表召开破产案件协调会。村委会同意以2050万元对价有偿回收破产财产。2021年2月,佛山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月,方案执行完毕。该案中,佛山中院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与当地政府紧密配合、协作沟通,全力支持村改及乡村振兴项目推进工作。该案借力村改政策,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解决了淘汰落后产业产能、腾退废旧工业用地、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配套升级等多个历史问题,是破产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7.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执转破重整案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引发大量诉讼执行案件,涉案金额过亿元。2020年3月,禅城法院指导利华陶瓷公司开展预重整。同年5月,禅城法院受理利华陶瓷公司的重整申请。8月,禅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终结重整程序历时仅73天。涉案企业重整成功,盘活土地478.37亩,化解债务超3亿元,以个案化解执行案件95件。该案中,禅城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选定管理人,为后续重整谈判奠定了有力基础。同时,探索适用经管债务人制度,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运营价值,实现“保主体”“稳就业”效果。8.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18年6月,南海法院依法受理对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新力公司负债超1.63 亿元,名下土地、厂房等分别出租予三家租户。2020年11月,南海法院裁定对新力公司进行重整。12月,法院裁定批准新力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从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不仅挽救了濒临破产的新力公司,还保住了承租人丰力公司。结合新力公司名下土地、房产价值较高的资产特点以及电池行业的发展形势,投资人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使新力公司获得重生,实现了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平等保护。9.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均从事钢铁贸易经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顺德法院申请对两家企业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8月,顺德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两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鉴于两家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区,且部分债权人重合,法院将两案打包选任同一家管理人机构承办。通过有效把控流程节点,案件实现快速审理,从立案受理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86天。上述两案作为顺德法院全面开展破产案件快审工作的有益尝试,依托破产一体化系统,实现法院、管理人的高效互动,又通过细化流程节点,形成一套可操作、可复制的规范动作,为推广快审程序适用打下坚实基础。10.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恒沣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和恒沣电子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两企业陷入破产困境。2017年和2018年,高明法院先后受理两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高明法院认为两家企业仍具市场价值,虽然已经宣告破产,但亦可在撤销破产宣告后适时转为破产重整。2019年10月,高明法院依法裁定对两家企业进行重整。2020年12月,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与投资方顺利完成交接,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按照重整方案得到全额清偿。高明法院法官到金富雅公司厂房实地走访,倾听破产管理人与公司负责人的反馈。该案是佛山市首宗宣告破产后重整成功的案件。高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准确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引导破产企业适时转入重整程序,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市场价值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两家企业通过合并重整,生产经营模式和主营业务得以维持,182个工作岗位得以保留,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南方日报记者】唐梦【通讯员】吕慧敏 黄健超佛山中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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