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洋:不能把借高利贷还不起怎么办当成“套路贷”进行打击

  “负责任金融”理念是什么?  11月11日,在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强调,要将“负责任金融”理念贯穿经营始终,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融入数字化转型战略,健全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及内控制度,从源头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不得进行诱导式放贷,相关产品要符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此外,针对一些领域存在市场垄断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反垄断审查,确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梁涛表示,金融数字化转型充满艰辛和挑战,是一场“持久战”。我国金融数字化转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部分机构顶层战略和落地执行有待加强,数据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客户体验有待改善,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自身系统的兼容程度、产品业务的融合程度还有待挖掘,数字化转型带来的风险也需引起高度关注。  梁涛认为,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高度关注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型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等风险挑战,建立健全覆盖业务、网络、技术、数据等各领域,更加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当前,金融行业对数字化转型的必要性、紧迫性已经有充分认识,但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技术的转变,更重要的是金融业务及商业模式的转型。梁涛认为,金融机构对金融数字化转型应明确三方面认知。  首先,要认知用户,更好的服务金融消费者。近年来,人们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便利化要求越来越高,不再喜欢被动接受千篇一律或千人一面的服务。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用户行为与偏好,更加精准地判断用户的“痛点”需求,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功能明确、期限和利率定价合理、风险评价和贷后管理完善的金融产品。  其次,认知自身,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数字化转型道路。数字化转型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要与自身业务特点相适应。只有在回答好“我的定位是什么,要采取什么服务模式,提供什么产品,数字化需求是什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披露信息,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和能力禀赋积极稳妥推进,才能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数字化转型道路。  另外,认知合作伙伴,加强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管控。在充分运用金融科技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正在越来越多的与科技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金融机构要做好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名单管理和持续监测,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一方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金融机构是自身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不得将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外包;另一方面要坚持风险判断的独立性,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  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正确区别“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案情】2019年3月,李某某与徐某某、鲍某某商议合伙做网络放贷。同年5月,借贷App上线运营。经营模式具体如下:通过第三方引流方式吸引借款人到平台借款,软件界面显示借款金额1060元,借款期限5天,服务费540元,到期还款1600元,逾期费53元/天。借款人同意后,即放款1060元至借款人账户。到期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人可选择支付展期费540元延期还款。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公司催收团队以“爆通讯录”等方式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进而实现催收目的。【分歧】本案是否构成“套路贷”,继而评价为诈骗罪争议颇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设置陷阱获取通讯录,收取高额服务费、展期费,到期后再以寻衅滋事形式催讨,每一步都是设套,其整体行为模式已经明显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实质是上述“套路”的相互配合来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借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并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一、本案被告人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首先,本案被告人运营过程中并未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及平台工作人员均表示平台仅使用了“无抵押、不上征信、放款快”等宣传用语,且平台在借款界面已明确告知借款人包括借款金额、服务费、借款期限、到期还款金额及逾期费等内容,在放款之前,经过“确认借款协议”“最终确认借款”两道确认手续,在最终确认之前,借款人均可自主选择接受或放弃借款。其次,本案并未以“砍头息”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套路贷”中的套路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以欺骗的手段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本案借款人既没有在借款时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也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并不能因为到期收取540元的服务费折算后的利息超高,而就认定其具有“砍头息”套路。二、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套路贷”本质上系以借贷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出借人最终目的并非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远超过本金、利息的财物。本案被告人放贷金额和借款金额一致,其追求的就是借款人支付超高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主动联系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服务费、展期费),从而获得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非法利益。我们应当认识到现金贷领域的利率本就相对较高且催收极度困难,不应仅考虑其相对超高的利息,还应考量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本案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确实高得离谱,但不能以利息高就认定为“套路”。本案借款人基本都是征信极差的一类群体,出借人也要承担本金全损的极高风险,在案的证据亦能够证实平台具有很高的坏账率,因为平台基本上对于借款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制约。本案被告人作为经营主体,基于风险选择合理的收益率,在借款人认可的条件下有偿放贷,而非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三、借款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借款人因受骗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物系诈骗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审查被告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也要审查借款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客观事实。“套路贷”不仅要求放贷过程中存在“套路”,而且要求“套路”是被告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即借款人系因陷入“套路”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其财物。如借款人处分财物是建立在被告人拒接电话、失去联络、随意编造违约事由等“套路”行为致使借款人对是否违约或逾期等事实存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之上,则此类行为可以评价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继而评价为诈骗。而本案大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因为急用贷款又快捷所以接受上述贷款成本,另有部分借款人系在其他同类平台有借款历史或在本平台多次借款,还有部分甚至称借钱压根就不准备归还,而且在实际出借数额和还本付息数额均未超出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否选择展期、逾期、还款均由借款人自行决定。故而所谓“借款人”根本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他们对平台的借款模式、借款后果等均具有明确的认识,且被告人在放贷时已经明确告知借款本金、借款服务费、借款期限等,事实上平台展示的借款本金与到账金额亦是一致的,故而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借款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因此,本案借款人在明知双方真实借款金额、超高息的情形下,其仍向被告人支付钱财,显然并非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此若以诈骗罪论处则无疑有违罪刑法定。(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章岳龙)}
2019-04-15 08:16
来源:
佚名
随着我们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在不断增多。根据卡神小组了解,有些人以借款为幌子,采用高利息的方式侵吞借款人房屋、财产,使得贷款成了一个套路,借款人一旦入套就难以自拔,最后只得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卡神小组也一直说,相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情节更为隐蔽、也更为恶劣,涉案金额更高,因为套路贷不是高利贷,套路贷就是诈骗。今天卡神小组就来和朋友们聊一聊套路贷是诈骗,贷款骗局将被彻底打击!朋友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套路贷之所以能够骗人,就是因为套路贷以合法的手段做幌子,作案手法隐蔽,层层相套、处处陷阱,并营造出合法借贷的流程。普通人难以分辨,当知道是骗局的时候,也无力挽回损失。事实上,卡神小组提醒朋友们,拆解这类贷款骗局也很简单,分清5个步骤即可:
1、低利息的诈骗幌子。只要是正常人,看到那种利息高昂的高利贷一般都会敬而远之,也就谈不上入套。而套路贷会采取非常优惠的借贷条件,引被害人上钩。这类套路贷借款金额灵活,可大可小,且无需抵押。放款迅速,快的话,当天借款就能到账。总之,就是只要借款人来借钱,一切都好说。
2、阴阳借款合同的骗局。借款人一旦进入套路贷的套路,这类违规的贷款平台就会通过语言欺骗借款人,打消其戒备心理,以行规为借口,引诱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在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一般会比实际借出的款项高很多。其实,这就是很多高利贷所说的砍头息。采用砍头息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实际的高息变成表面上的低息。
3、套路贷伪造有利证据。套路贷平台为了以后在纠纷中处于有利位置,一定会伪造对阴阳合同有利的证据。比如会要求借款人伪造银行流水,出具借条、拿钱照相等方式,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与阴阳合同上数额相符的款项。当然,这些钱在完成伪造证据的使命以后,立即就会被平台收回。借款人并不会拿到与阴阳合同相符的资金。
4、故意让借款人逾期。套路贷会采用各种手段,使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当然,这些都会披着合法的外衣。比如会每隔一段时间,就把高额的利息转为本金,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例如本来只借一万元,后来通过利滚利,每隔一个计息周期就会把当期的本金和利息一起记为下一周期的本金,慢慢变成5万、10万、20万……而单从合同上来看,借款人只不过是每隔一段时间借款一次,本金不断增加,表面利息一直不高。通过以上阴阳合同、伪造证据以及创造违约条件,环环相套,对借款平台的有利证据已经形成闭环。他们手中有合同、有银行流水、有借款人借款的照片,一般人很难看出中间的破绽。即使走上了法庭,从证据上套路贷们也不吃亏。
5、套路贷的暴力催收。如果借款人被做好了上面几步,那么借款人就已经入套了,下面就到了收网环节催收了。套路贷既然是套路,像传统高利贷那种暴力催收自然不会入套路贷的法眼。套路贷们会采取恐吓、骚扰、制造麻烦等软暴力,让借款人倍感压力,使其就范。如果借款人仍然不屈服,那么套路贷平台就会利用手中的有利证据,走司法途径。如果借款人没有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后诉讼的结果很有可能败诉。
卡神小组总结:当然,卡神小组告诉朋友们,随着我们国家监督部门打黑除恶进程的深入,在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卡神小组提醒朋友们,如果今后朋友们再遇到套路贷这种骗局,一定要挺直腰杆,一方面借款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利证据,另一方面一旦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毕竟,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高超的骗局也逃不过正义的法网。只有相信党,相信国家,相信国家司法机关,才能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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