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电站收益怎么样开发有哪些业务?有什么企业推荐的吗?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mpany Limited,中文简称:南方电网)属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总部位于广州。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供电区域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五省及港澳地区,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与调度;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公司总部设有20个部门,下设南网总调、后勤管理中心、年金中心、档案中心4个直属机构;超高压公司、南网培训中心(南网党校、领导力学院)、北京分公司3家分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调峰调频公司、产业投资集团、鼎元资产公司、资本控股公司、南网国际公司、南网数字集团、南网物资公司、南网能源院14家全资子公司;南网能源公司、南网财务公司、鼎和保险公司、云南国际公司、南网科研院、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网传媒公司7家控股子公司。员工总数近29万人。南方电网覆盖五省区,并与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东南亚国家的电网相联,供电面积100万平方公里。供电人口2.54亿人,供电客户1.07亿户。2021年,全网统调最高负荷2.16亿千瓦,增长8.2%;南方五省区全社会用电量14056亿千瓦时,增长11.1%;非化石能源电量占比48.9%。1 管制业务1-1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简称超高压公司),是南方电网公司的分公司,前身最早为原水利电力部于1984年成立的华南电网办公室,先后改组、更名为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2002 年底,南方电网公司成立后,改组为南方电网公司分公司,履行南方电网骨干网架和重要联络线的规划参与者、建设执行者、运行维护者、经营管理者职责。超高压公司所辖西电东送主网架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所辖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分布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柳州、梧州、百色,云南昆明、曲靖、大理,贵州贵阳、兴义,海南海口等11个地区。截至2021年,超高压公司已建成“八交十直”共18条西电东送大通道,公司运维 500kV及以上线路长度为23711km,其中800千伏线路6195千米、海底电缆7×30.5千米,通道设计送电能力5660万千瓦。1-2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68亿元。前身为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3月31日更名为广东电网公司,2014年6月4日更名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拥有变电站2692座(其中500千伏变电站59座),变电容量5.29亿千伏安,输电线路总长度8.975万千米,资产总额4156.01亿元,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省级电网公司之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广东省20个地级市(不含深圳市)的电网,供电面积17万平方公里,供电客户4596.49万户,供电人口超过1亿人,并为香港、澳门提供电力供应。2016年,广东电网成为全国首个统调负荷突破1亿千瓦的省级电网,超过韩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全国电力负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10.45万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46人、硕士研究生5953人。公司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拥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在电网运行、电力调度、信息通信、检测试验、综合能源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拥有发明专利4964件。1-3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广西电网公司是南方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南方电网五省区的中部,主营电网经营和电力投资、建设、生产、购销、修配、咨询等业务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发电、输变电及配套电力工程承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业务,承担着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优质电力保障的重任。截至2021年底,广西电网供电服务覆盖范围23.76万平方公里,供电客户数2082万户。2021年售电量172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9%,增速南方电网公司排名第一;全口径客户平均停电时间9.05小时/户,同比下降21.78%;综合电压合格率99.4%”。1-4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电力的历史始于1910年创办的商办耀龙电灯公司。1950年7月,国家成立了云南省电力工业局。1993年,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成立云南省电力公司,与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的体制。1998年10月,云南省电力公司改制为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撤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有关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2002年12月,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将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2家电网公司和5家发电集团,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11月,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云南电网公司。2014年9月,云南电网公司正式更名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覆盖 16 个州市。本部设 19 个部门,下设31个二级单位,是云南省域电网运营和交易的主体,承担西电东送和向越南、老挝送电的任务,是云南省实施“西电东送”“云电外送”和培育电力支柱产业的重要企业。 1-5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贵州电网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调度,经营中央在黔国有电网资产,承担着贵州省内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双重任务。供电面积17余万平方千米,供电户数1788余万户。公司现有职能部门20个、直属机构7个、地市供电局10个,现有员工3.94万人。2021年,公司完成售电量1761.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其中,省内1352.7亿千瓦时,增长9.3%;西电东送409.0千瓦时(黔电送粤398.3亿千瓦时)。统调最高负荷2832万千瓦。贵州电网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三横一中心”500千伏主网架,各市州实现500千伏电网全覆盖、220千伏电网环形或多回路主干供电,基本建成城市保底电网。现有“五交三直”(500千伏山河双回、黎桂双回、天金线和兴安直流、高肇直流、云贵互联通道直流)通道与南方主网并联运行,黔电送粤能力895万千瓦。截至2022年3月,公司拥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3065回、长度5.48万千米,变电站1517座、主变2576台、主变容量12424万千伏安。1-6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海南电网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海南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直接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保障。、海南电网公司实行省公司直管市县供电局两级管理,本部设置18个职能部门、直属机构13个,下辖单位30家,包括19家供电局、5家按分公司管理的单位、5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9264人。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已建成220千伏“目”字型环岛双环网主网架,输电线路总长1.15万公里,配电线路总长3.94万公里。全省统调装机总容量868.5万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占比(含气电)68.2%。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通电率均达100%。供电户数328万户。1-7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1979年,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伴随着深圳改革开放的步伐正式成立。2012年,在南方电网公司的部署下,正式注册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成为南方电网公司直接管理的省级全资子公司(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同为南方电网二级子公司)。2015年底成立董事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深圳供电局承担着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供电任务,供电面积2421平方公里,供电客户333万户;资产总额552.54亿元,共有员工5020人;2020年营业收入563.8亿元,工业总产值562.5亿元。深圳电网是我国供电负荷密度最大、供电可靠性领先的超大型城市电网之一。深圳供电局积极投身改革,认真落实全国首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任务,积极开展了前海增量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国企改革“双百行动”试点的供电企业。2 新兴业务2-1 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简称调峰调频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2006年11月成立),2018年1月1日整体改制为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调峰调频电厂。
截至2020年9月底,公司所辖投运电厂8座,总装机容量1072万千瓦,包括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鲁布革水力发电厂、广州蓄能水电厂、惠州蓄能水电厂、清远抽水蓄能电站、深圳抽水蓄能电站、海南琼中抽水蓄能电站、海南文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在建抽水蓄能电站2座,装机容量240万千瓦,包括梅州抽水蓄能电站、阳江抽水蓄能电站;拥有国内首个兆瓦级电池储能站——深圳宝清电池储能站、广西南宁抽水蓄能电站、肇庆抽水蓄能电站、河源抽水蓄能电站、惠州中洞抽水蓄能电站、海南琼海燃气调峰电厂。2-2 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产业投资集团”)成立于2018年9月,是南方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产业投资集团是南方电网公司发展战略性新兴业务、推动数字化转型、推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孵化的重要实施平台,是新兴业务投资和运营的重要主体。旗下现有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参控股单位。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南网电动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旗下专业从事电动汽车产业服务的企业,业务范围涵盖电动汽车服务全产业链,以能源服务为核心,以充电服务为基础,以服务出行为导向,搭建产业链生态平台,打造卓越的电动汽车服务运营商,电动汽车产业价值链整合商,绿色能源生态服务商。2-3 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元资产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24亿元。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鼎元资产公司主要负责盘活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存量资产,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及空置物业,提升资产运营效率。目前,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布局了多个重要土地资产项目。鼎元资产公司下设南方电网鼎元(海南)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1家控股企业,广州南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鼎元双合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双合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家参股企业。2-4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是国家发改委备案、国家工信部推荐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从事节能服务,为客户能源使用提供诊断、设计、改造、综合能源项目投资及运营维护等一站式综合节能服务。公司在满足客户对各类能源(电、热、冷、蒸汽、压缩气体等)需求的同时,降低客户用能投资风险。公司自成立以来,构建了覆盖节能设计、改造、服务等综合节能服务体系,打造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平台,建成了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大型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综合能源利用服务,是全国领先的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照明节能投资运营服务商。3 金融业务3-1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南网资本控股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1日,注册资本145亿元。我们定位为南方电网公司金融控股平台、资本运作平台、孵化发展平台、财务性投资平台。我们紧密围绕南方电网公司新时代战略发展思路,致力于主动提供能源金融服务,助力电网产业转型发展。我们通过并购、新设、资本扩充等方式,迅速布局金融产业链,坚持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3-2 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财务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南网财务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70亿元人民币。按照《公司法》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部设13个部门,分别是董事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计划与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信贷部、金融投资部、资金结算部、国际业务部、数字化部、风控及法规部、审计部、党建工作部、监督部;1个直属机构,直属营业部。下设广西、云南、贵州、海南4个分公司。南网财务公司主要为南方电网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底,公司资产规模达660.64亿元,与2004年相比增长了14倍;经营收入28.62亿元,与2004年相比增长了118倍;利润总额18.72亿元,与2004年相比增长了186倍。3-3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鼎和保险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为46.43亿元,系南方电网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单位包括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南网财务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成立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深圳、四川、上海、湖北、河南、江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15家省级机构,180余家三四级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及服务网络。鼎和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各个领域,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等。4 国际业务4-1 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网国际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金6亿元。南网国际香港公司于2005年成立,当前注册资金53.5亿元人民币。南网国际公司与南网国际香港公司,按照“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运作。南网国际公司本部设有16个部门(其中:6个职能部门、10个业务部门),下设海外服务中心、对外贸易分公司、菲律宾MVIP直流项目部、驻智利代表处、驻卢森堡代表处、驻越南代表处以及驻迪拜代表处;控股越南永新一期电力有限公司、老挝南塔河1号电力有限公司;参股香港青山发电有限公司、智利川斯莱科输电股份公司、马来西亚埃德拉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和卢森堡恩赛沃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南网国际公司员工总数274人,其中本部员工146人,境外机构128人。境外资产分布在东南亚、欧洲、拉美三大洲和港澳地区,资产总额410亿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17.5亿元、同比增长17.6%,全部为非股东业务;经济增加值(EVA)12.2亿元、同比增长10.9%。公司连续三年获得南方电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A级,在管制业务总体盈亏平衡的情况下,公司坚决扛起南方电网公司利润增长的责任担当。4-2 云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南方电网云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南国际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代表南方电网公司履行国务院授权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合作中方执行单位职责,负责推进与越南、老挝、缅甸、泰国等周边国家电网互联互通、跨境电力贸易、境外工程承包、管理与技术咨询、人文交流等国际电力合作,资产总额16亿元,现通过13回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与越南、缅甸、老挝电网互联,累计实现国际电力贸易逾600亿千瓦时,与周边国家能源主管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云南国际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动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更高电压等级、更大送电范围的电网互联互通,与海内外企业在电力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努力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跨区域国际智能电网。云南国际公司本部办公地点位于云南昆明,在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设有代表处4个,境外参控股公司2家。5 共享平台5-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与评价中心【广州市萝岗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南网培训中心”)成立于2011年,主要负责轮训培训南方电网公司系统三级副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和高层级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干部人才评价,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领导力发展体系建设的研究和教学等工作。南网培训中心下设办公室、教务部、培训部、网络部、人才评价部、领导力教研部、党建教研部、组织人事部等8个部室,与南网党校、领导力学院合署办公。5-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4月成立,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立足北京面向系统内外进行资源整合、搭建能源产业价值链整合及战略性新兴业务培育平台,为各级政府提供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咨政建言服务,为南方电网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研究与咨询共享服务,为北方地区(含雄安新区)提供企业、项目、产品孵化器(创新中心)服务。北京分公司坚持结构扁平、精简高效原则,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战略协同部、党建人事部等职能部门,政策研究部、北方业务部(雄安事业部)等业务部门。5-3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数研院”)2019年7月成立于广州,注册资金20亿元,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网数研院是南方电网公司打造智能电网、建设数字南网的主要承担者。南网数研院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办公室、创新与规划发展部、党建工作与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部、市场营销与经营管理部、交流合作与培训部(博鳌智能电网国际论坛秘书处)、监督部、工会办公室8个职能部门,智能电网技术与标准研究所、智能用电与计量研究所、人工智能与芯片应用研究所、数字经济与智慧企业研究所4个研究所和智能输配电与智慧能源事业部、通信与物联网事业部、技术平台与数据事业部、综合应用事业部、财务金融应用事业部、营销交易应用事业部6个事业部,下设1家分公司、2家控股公司和3家参股公司;拥有一支高学历、年轻化、有活力的专业人才队伍,承担多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和南方电网公司重大科研项目,在智能电网、数字电网领域发挥着重要科技研发作用。5-4 南方电网物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方电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物资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体育中心。南网物资公司作为南方电网公司建设现代数字化供应链的共享服务平台企业,主要负责南方电网货物、工程、服务的招标代理、非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电子商务,供应商培训、咨询服务,合约、品控、物流服务以及供应链金融等。根据南方电网公司供应链管理改革方案,南网物资公司于2021年整合广东电网公司物资公司、南网超高压公司南电物资公司。目前,南网物资公司下属南方电网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原广东电网公司物资公司)、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2021年预计营业收入近10亿元。5-5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改革发展研究中心)【广州市科学城】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网能源院”)是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南方电网的智库机构。 南网能源院负责承担支撑南方电网重大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性能源研究和工程项目咨询。主要开展宏观政策与经济发展研究,能源电力发展战略与改革研究,企业发展与管理决策支撑研究,电力规划研究,电力工程咨询、咨询评审,电力工程技术经济及定额管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标准编制,实验室运营管理,专业软件及其他产品开发与销售,刊物出版、发行和经营,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等。 南网能源院于2017年3月开始筹备。8月正式发文成立“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网能源业务开展方式包括:重点课题研究、科技项目研发、总部技术服务、电网规划及项目评审、造价及技经研究、工程质量管理研究及监督六大类,为南方电网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支撑,努力建成服务国家和南方电网公司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5-6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挂牌成立,5月11日完成工商注册正式开业。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多家单位参股的公司制模式组建,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股比39%,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比14%,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比9%,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比9%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是区域电力交易市场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开展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促进省间余缺调剂和清洁能源消纳,逐步推进南方区域市场融合。交易中心成立以来,积极推动西电东送年度计划的落地和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开展。2016年,组织完成西电东送电量19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较年度计划增加154亿千瓦时。其中云南增送广东省间市场化交易电量134.5亿千瓦时。5-7 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简称南网传媒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公司注册地是广州,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设有9个部门和两家全资子公司。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监督部、财务部、融媒体中心(总编部)、品牌文化中心、数字科创中心、媒体发展委员会、客户服务评价委员会(合规运营管理委员会),《南方电网报》社有限公司、《南方能源观察杂志》社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南方电网报》、《南方能源观察》杂志社、南方电网公司官方门户网站(含手机微网站)、官方新媒体@南网50Hz、网络电视台及南方电网办公楼宇及营业厅电视联播网。南方电网是我国南方五省的电力输送单位,不仅涉及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还涉及与港澳东南亚国家电网建设等,其公司主要分部位于广州,对于南方、广州、深圳毕业的同学,可重点关注。以上供参考,更多职场交流,欢迎点赞、关注 @闲话国企 }
  团队  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了《电力业务许可证问答手册》,手册从许可证的常识、办理流程、许可证申办及注销、许可证变更与延续、许可证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关事宜进行系统解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修订了《电力业务许可证问答手册》。  本手册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在 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汇编,主要内容包括许可证常识、 办理流程、许可证申办、许可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和常见问 题等。  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第一章  许可证常识  1.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一般供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三个类别。  2. 哪些单位应该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哪些发电 业务可以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答: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 公用电厂;  (2)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3)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以下发电业务可以豁免电 力业务许可:  (1) 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 单站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 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 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 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3. 哪些单位应该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4)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 哪些单位应该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 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 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4)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 我单位是利用工业废水沼气实施热电联产,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吗?  答:如果发电项目是属于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或属于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可以不用办理许可证。  6. 我单位是装机容量 6MW 以上的光伏项目属于豁免范围吗?  答:项目装机容量 6MW 及以上的光伏项目,如果核准文件  (批复文件、备案证书、登记备案证明)明确为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属于豁免范围,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7. 发电业务的机组类型如何细分?  答:机组类型按大类分为“火电、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其他”。细分类型火电包括燃煤发电、燃气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燃油发电、煤矸石发电、其他火电;水电包括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包括风电、光热发电、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 其他包括瓦斯发电、余温发电、余压发电、余气发电、其他发电。  以垃圾发电为例,大类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 细分类型为“垃圾发电”。  8. 非水可再生能源机组投产日期如何确定?  答: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中登记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机组投产日期是指单台发电机组(单元)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分批并网发电的机组(单元)应分批登记机组情况,投产日期按同批次机组(单元)全容量并网日期(即最后一台机组(单元)并 网日期)登记。  第二章  办理流程  1. 许可证办理方式和流程是什么?  答: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方式分为告知承诺制与一般程序两种,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信息公开等环节。  (1)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要求网上提交申请  (2) 申请材料审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7 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  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证流程图:  一般程序办理许可证流程图:  2. 申请许可事项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和一般程序办理主要区 别是什么?  答: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 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无上述情况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 申请材料不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申请材料仅包括申请表和承诺书,其他材料一律取消;一般程序办理许可还需 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相应材料。  (3) 办理时限不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如符合法定  条件,派出机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办理为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当日即可获得许可;一般流程程序办理许可在受理后还需按规定的程序审查,一般在 20 个工作日内取得许可。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3.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对企业具备相应许可 条件的要求一样吗?  答:一样。不管以哪种方式办理,企业必须满足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所要求具备的许可条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派出机 构在事中事后核查中对企业是否满足满足许可条件进行核查;采取一般程序办理,派出机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对企业是否满足许 可条件进行审查。两种方式取得许可,派出机构都将在事中事后 监管中对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管。  4. 发现承诺不实的,许可证如何处理?  答: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许可 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分类纳入信用记录。  5. 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及时 补正并提交申请材料,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 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 20 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第三章  许可证申办及注销  一、许可证初次申请  1. 发电企业应于何时取得许可证?  答: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相应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 6 个月内), 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的不得上网发电。  2.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分公司)可以申请《电力 业务许可证》吗?  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以及一般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可以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 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告知承诺制办理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供(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4. 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 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3)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4)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具有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 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5. 按照一般程序流程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 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5)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6)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 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 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6. 核电项目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建核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建核电机组申请许可的,除要求申请人提交常规发电机组所需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 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7. 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  (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 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材料( 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4)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5)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 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8. 按照一般程序流程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 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5)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6)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 输电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3)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 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9. 一般供电公司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 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  (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 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 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 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 分协议。  (4) 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  (5)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6)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 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 规模要求)。  10. 一般供电公司按照告一般程序流程申请供电类《电力业 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 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 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 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 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 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  (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 分协议。  (3)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 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 批规模要求)。  11.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  (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3) 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核准或审批的规模一致)。  (4) 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5) 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6) 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12.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一般程序流程申请供 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6)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 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8) 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 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 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 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核准或审批规模要求)。  (3) 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二、许可证注销、补办  1. 企业存在哪些行为,许可证会被注销?  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 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2)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3)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4)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5)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或者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6) 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发生第(1)和(2)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 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2. 许可证丢失或损毁了,可以补办吗?  答: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3. 办理许可证注销、补办,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电力业务许可办理  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一、许可证变更  1. 许可证变更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2.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答:发电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 取得或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 发电机组退役。  输电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  (2) 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 供电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般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发生变化的;  (2)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配电营业区域发生变化的。  3.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多长时间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答: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按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时限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其他事项,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4. 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吗?  答:许可事项变更不改变许可证的原有效期。  5.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答:以下情形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1) 发电类: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所在电厂名称、机组情况包括编号、类型、容量、投产 日期、调度关系、所属电力市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2) 输电类: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输电网络覆盖范围、主要输电设备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3) 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4) 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配电营业分支机构、主要设施设备 情况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6.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多长时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答:涉及供(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和主要设施设备情况(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其他事项,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7. 机组投产日期登记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以备核查, 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8. 按照告知承诺制、一般程序流程申请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请于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下载《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查看相关电 力业务许可办理需提供的材料与以备核查的材料。  二、许可证延续  1. 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0 年。  2. 许可证即将到期,什么时候申请延续?  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  3.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退役或申请延续运行。  4. 超期服役机组可否申请延续运行?  答: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经过必要的改造并经过相关安全评估,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 3 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机组延续运行时限依据相关评估结论确定。  5. 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超期服役机组延续是否可以与各类事项变更同步申请?  答:延续过程中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的,可以同步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事中事后核查  1.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何时开展事中事后核查?  答: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事项的,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6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2.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核查?  答:核查方式包括:  (1) 承诺内容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  (2) 承诺内容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通过在线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核查。原则上以在线核查为主,对失信企业和许可级别较高 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3.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是否全覆盖核查?  答:按办理的业务种类和企业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方式。  (1) 新申请业务,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2) 许可事项变更业务  ①发电企业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转让运营机组、发电机组退役。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 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 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②输电企业主网架中新(改)建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营、主网 架输电设施终止运营,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③供电企业(增量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3) 登记事项变更业务,机组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设计寿命变更,全覆盖核查,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免予核查。  (4) 许可证延续业务,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 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5) 发电机组延寿运行业务,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 20%的比例核查, 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6) 许可证补办业务,免予核查。  (7) 许可证注销业务,输电、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 的比例现场核查,其他免予核查。  4. 持证企业出现哪种情形,需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答:持证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 30 日内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5. 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发电项目如何提交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答: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发电项目,可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监管处理  1. 企业存在哪些行为,会被吊销许可证?  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1) 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2)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3) 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4) 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 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将承担 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 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企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行为,会采取哪些信用监 管措施?  答: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类别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分别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惩戒 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  第六章常见问题  一、人员问题  1. 对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岗位职务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主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一般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厂级领导,即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厂长、副厂长、站长、副站长等。  任职人员应在本单位任职,具有任职文件;且任职人员应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安全负责人填企业一把手,财务负责人填企业的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生产运行和技术负 责人可以填报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相应的主管领导。  2.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与所负责业务相对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 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不是现工作单位可以吗?  答:注册制的证书(如:注册师执业资格证、企业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合格证等),其“注册单位”须为申请单位。非注册制的证书(如:大多数职称证),考虑到部分持证人 取证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且发证机关未强制要求注册或变更至 新单位,其“工作单位”可以与申请单位不一致。  4. 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可以兼任吗?  答: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 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经营以下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允许兼任但不可一人兼任四项职务:经营总装机容量 50MW 以上(不含 50MW)的水电、火电、核电等业务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 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5. 企业如将生产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的,相关负责人如何填报?  答:企业如将生产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相关负责人可填写实际负责生产运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此种情形申请企业还应当提供(一般程序)委托运行合同或协议、生产运行单位相关负 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以上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二、资产问题  1. 非法人企业如何提供财务报告?  答: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  2. 特殊行业、企事业单位如何提供财务资料?  答:对部分特殊行业,如国防、军工、监狱等系统中的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有特殊规定,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财务资料, 并将相关规定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如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规定,应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 如何理解财务类申请材料关于“连续两年”的规定?  答:例如某单位 2017 年提交申请,原则上应提供 2015 年和2016 年财务资料。  特殊情况:2017 年 5 月 1 日前已提交合格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如果 2016 年审计尚未完成,可提供 2014 年和 2015 年的财务资料。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三、项目审批问题  1. 建设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可以申请许可证吗?  答:对于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核准的发电机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如何判断发电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有效?  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根据相关发电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印发时的国家政策判断其有效性,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核准目录、产业政策文件、投资审 批权限文件等。  3. 地方政府部门越权作出的核准(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有效?  答:无效。是否越权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最新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各省印发的最新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其中标明“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不得下放地市级以 下政府。  4. 发电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审批(批复、备案)容量不一致, 可以申请许可证吗?  答:按照国能资质〔2016〕45 号文件精神,对于实际建设情况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实际建设单机容量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不一致的,如机组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属于同一等级,实际容量 超过核准(批复、备案)容量的,按照核准(批复、备案)容量 确定许可容量;实际容量小于核准(批复、备案)容量的,按照实际容量确定许可容量;机组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不属于同一等级的,不予许可。  (2) 实际建设单机容量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一致, 而机组数量超过核准(批复、备案)机组数量的,按照核准(批 复、备案)机组数量确定许可机组数量;实际建设机组数量少于核准(批复、备案)机组数量的,按照实际建设机组数量确定许可机组数量。  (3) 实际建设机组数量及单机容量与核准(批复、备案) 文件均有较大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原核准(批复、备案)机关或目前具备核准(批复、备案)权限的机关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提交者不予许可。  5. 我单位因项目核准时暂未成立,项目核准文件的主体为集 团公司,单位成立后项目由我单位接管,环评批复、并网调度协 议均为我单位,请问我单位应如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如项目核准(批复、备案)主体与申请单位不一致,可提供具备核准(批复、备案)权限的机关出具的主体变更证明。若主体变更后仍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后直接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若主体变更后,主体的控股单位发生了变化的,必须提交核准部门对于项目业主的确认文件才予以核发许可证。  6. 建成后实施技改的发电机组能够变更许可容量吗?  答:申请人应提交具备技改核准(批复、备案)权限的机关出具的技改核准(批复、备案)文件或对技改项目的书面确认意见,无法提供者不予变更。  7. 新建发电项目竣工验收暂未完成可以申请许可证吗?  答:新建发电项目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完成启动验收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 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8. 对竣工验收报告有何要求?  答:竣工验收报告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验收内容、验收时间、验收意见、验收参与方签字盖章等内容,验收参与方一般包括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  9.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要求的“供电区域证明材 料”指什么?  答:是指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划分意见或自行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四、材料装订和领证要求  1. 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装订有何要求?  答:格式要求详见《申请表》填表说明,装订方式建议胶装, 申请表与附件分开装订。  2. 如何领取许可证?  答:可邮寄或自取许可证,如需自取的,应当携带证明申请 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七章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  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5.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6.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  7.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  69号)  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  9.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  33号)  10. 《关于规范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日期登记工作的通知》(资质函〔2021〕15号)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  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1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1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96号)  1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综发资质〔2017〕4号)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强化发电企业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3号)  18.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45号)  1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 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 353号)  2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建核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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