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的五大基本职能职能有哪些?

《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20年,住建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2.省级有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印发的《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2021年,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2021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将“编制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纳入考核,分值为2分。
3.现实有需要。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已达1000多吨,并以每年约5%的速度递增,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市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源头减量、环卫设施精准落地、垃圾分类责任主体不详尽、分类标准不统一、垃圾分类各环节衔接不畅以及信息化管理不足等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势在必行,但考虑到立法工作耗时长,建议先行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过渡,试行两年,并在试行期间推动完成地方立法工作,确保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
4.工作有基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于2015年,在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中,岳塘区宝塔街道成功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同时,全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以来,46个重点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主体及保障制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上述经验和相关制度为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借鉴。
二、《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应当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如何定义?分类标准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其中: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2021年)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三、《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市城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
五、《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政府职能: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推进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落实相应保障。
市城区范围内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部门职责:市城管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协调调度,监督、考核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全市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
财政、发改、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工信、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旅广体、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9号)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七、《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有哪些规定?
(一)分类投放方面,规定了投放责任人的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回收处置。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其他垃圾投放至有其他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人的具体确定,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分类处置方面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中资源综合利用为主、就地处置为辅、填埋为应急保障的垃圾分类处置设施体系。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按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3.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4.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城管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5.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城管执法部门报送数据以及相关情况,发现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拒收并报告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
6.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八、《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活垃圾投放、运输、利用等处置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厨余垃圾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理难度最大的部分。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进入“强制分类”的新时期,以及面对城市厨余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的新形势,我市制定《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尤为必要。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国家对厨余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非常重视,2010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城市或直辖市辖区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餐厨垃圾处理工艺路线,形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链,提高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同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在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的同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取得一定成效。各试点城市初步构建了餐厨垃圾无害化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有效机制并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我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并制定《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政策的体现和需要。
二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厨余垃圾是一种资源,若利用不当,则会形成一条条“黑色”产业利益链,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市民健康。如不法分子将厨余垃圾直接用于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流回餐桌,将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如2018年的非洲猪瘟,当厨余垃圾被用来喂猪时,由于没有高温灭菌和预处理,喂出来的“潲水猪”很易携带病菌和传染源。因此,厨余垃圾的处置和利用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对湘潭市厨余垃圾规范处理的现实需要。由于我市只出台了涉及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文件,没有正式出台其集中处理、监管运营的管理办法和系列配套措施,导致我市各产生单位的厨余垃圾,被私人以按月付费承包或每年付费承包方式定购,用三轮车或小拖车拉至城郊如响水、先锋、长城、姜畲的一些加工点(甚至还有外市偷运进来),一部分用作养殖饲料,一部分用来炼油。其运输中沿路滴漏,加工工艺粗糙简单,污水任意排放、臭气熏天,蚊蝇满天飞,必须加以整治,规范处理。
二、“厨余垃圾”的范畴包含哪些?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三、《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内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厨余垃圾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厨余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生产、谁负责的处理原则。
五、《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适用范围。《办法》第2条通过对厨余垃圾进行了总体界定和局部界定,从事务上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从空间的角度规定《办法》适用于湘潭市城区。
2.联席制度。《办法》第5条规定了市区两级应建立联席制度,统筹推进辖区内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调解决厨余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特许经营。《办法》第8条规定了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就特许经营审批主体、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4.收运与处置。第9条主要规定厨余垃圾收运协议,第10、11,13、14条分别规定了餐饮业、家庭、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基本要求。第12条规定了处置费用,第15条规定了应急机制,第16条对单位和个人作出了7项禁止性规定。
5.监督与保障。《办法》从台账制度(第17条)、联单制度(第18条)、年度评价(第19条)、监督措施(第20条)、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第21条)、行业监督(第22条)、政策扶持(第24条)、平台保障(第25条)等方面规定了监督与保障措施。把厨余垃圾管理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相融合,运用社会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和促进我市厨余垃圾管理工作。同时,强化监督检查、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制度的刚性和威慑力。此外,注重从政策扶持及税收优惠两个方面切实推进厨余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的发展。
6.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法律责任,也不能过多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本办法第26至28条,主要是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点列举,起到宣示作用。
七、《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置费用如何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依法承担和缴纳厨余垃圾处置费用。
八、关于特许经营和服务许可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支持鼓励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九、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1.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
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的;
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
4.将厨余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收运、处置的;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的;
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是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需要。国家层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加大了建筑垃圾的管控力度。省级层面,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发布《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因此,湘潭市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
2.是管理城市建筑垃圾乱象的需要。据省住建厅专家组统计,2020年湘潭市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达到1200余万吨,而目前湘潭市建筑垃圾的总体资源化利用率不到20%,大量的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长期占用大量宝贵的耕地,而且还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很大的危害。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灰尘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我市需要制定专门文件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和资源化利用率低的问题。
3.是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指出,要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力争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因此,为了建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什么是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公园、广场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含一般弃土和盾构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约化、就近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四、《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五、《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组织架构。《办法》第4条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明确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
2.审批与管辖。《办法》第6条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主体及两级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范围。
3.垃圾产生方的基本要求。《办法》第7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第8条明确了运输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4.房屋装修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第10条对房屋装修投放管理责任人主体进行了确定,第11条明确了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
5.特许经营和处置费用。《办法》第14条明确建筑垃圾实行特许经营的主体及要求,第15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及收费标准的制定等内容。
6.回填、消纳、利用场所。《办法》第16条明确了各方主体在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等方面的权责或基本要求,第17条则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基本要求,19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7.保障与监督。《办法》第20条-26条从政府推广采纳、资源化利用、政策扶持、税收优惠、平台保障、考核评价、联合执法、行业监督,共同保障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
8.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法律责任,也不能过多重复上位法。《办法》第27-29条对上位法进行了技术处理,重点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上受理的条件、主体、权限做了怎样的规定?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具体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需跨市域运输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商相邻市有关部门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需跨城市区运输的,核准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不跨城市区运输的,核准申请由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受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提出核准申请的,统一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
八、《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对装饰装修垃圾作了明确规定,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实行定点收集、集中转运处置。由区政府规划设置装修垃圾中转站。明确了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和装修垃圾产生人投放要求。
九、《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做了哪些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二是车辆配备清洗设施,保持车身整洁,车轮不带泥,电动折叠式篷布全覆盖;三是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按照要求运输,并倾倒至处置场所;四是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期间,应服从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错峰生产、限产停产等管理要求;五是遵守交通和环境噪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回填、消纳、利用场所应该如何设置有什么规定?
本办法第十六条对建筑垃圾回填、消纳、利用场所有明确的规定:
其一,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因辖区内已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并设置建筑垃圾储运中转场所就近处置的,可不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其二,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经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核准,可作为临时处置场所。涉及水利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回填的,还应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核准,可作为临时处置场所。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核准文书上明确允许回填建筑垃圾的种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回填未经核准的其他建筑垃圾。
其三,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垃圾自行回填,促进垃圾产生减量化、处理无害化。对自行回填部分的建筑垃圾,免收建筑垃圾处理费。
其四,鼓励建筑垃圾消纳场之间对建筑垃圾处置量进行调配。经城管执法部门核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十一、《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了哪些保障?
1.政府推广采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政府项目应当采用已有的合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它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优先使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和面层材料。
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存量渣土。
鼓励对拆除工程中产生建筑垃圾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
3.政策扶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优先供地、产业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4.平台保障。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完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系统,将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平台,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十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管是对人民政府来说,还是对相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当然政府信息公开也并不是所有的部门都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哪些部门需要进行公开是做了规定的,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些部门?《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因为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人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也常会接到这样的回答,那些回复称自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其实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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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回顾总结两年多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把改革推向纵深。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二中全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本届政府成立伊始,开门办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先手棋”。长期以来,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管得过死,重审批、轻监管,不仅抑制经济发展活力,而且行政成本高,也容易滋生腐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就是解决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关键一招,也紧紧抓住了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把握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建设的要害。可以说,这项改革是“牛鼻子”,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
  两年多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部门共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37项,本届政府承诺减少三分之一的目标提前两年多完成。投资核准事项中央层面减少7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除特殊情况外全部取消。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前置审批事项85%改为后置审批;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资质资格许可认定和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大幅减少。中央层面取消、停征、减免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近千亿元。在放权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接、放、管”工作。有些省份进展较快,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比例超过一半、最高的达70%,有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已全面取消。
  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力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也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成效。新增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去年达1293万户,其中新注册企业增长45.9%;尽管经济增速放缓,但城镇新增就业仍达到1322万人。今年一至四月份,新注册企业继续保持每天1万户,城镇新增就业445万人。这两年,在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我们没有采取短期强刺激措施,而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全面深化改革,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就业连创历史新高,增长速度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其中简政放权等改革红利的释放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推进简政放权等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的同志们顾全大局,勤勉敬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付出了很大的辛劳。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家表示敬意和感谢!
  简政放权等改革虽初见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政府一些该放的权还没有放,手伸得还是太长;另一方面,已出台的简政放权措施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中梗阻”现象大量存在,“最后一公里”还没有完全打通。当然,“最先一公里”也存在问题。这里面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方式不适应的原因,也有地方和部门利益在作梗。企业和基层反映,不少审批事项只是换了个“马甲”,从明的转成暗的、从上面转到下面、从政府转到与政府有关的中介,审批服务中的各种“要件”、程序、环节等还是关卡林立。比如,稳增长必须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而当前投资仍处于下行状态,像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铁路、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有的项目批了,中央投资也到位了,但就是迟迟开不了工,钱也花不出去。到3月底,地方国库库存余额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其中有不作为的问题,但确实还有审批慢、审批难、环节多的问题,影响了投资进度。同时不少群众反映,办事还是存在难与慢,部门之间经常扯皮,这个章那个证还是很多,经常被折腾来折腾去。比如,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先照后证”,有些人反映拿了照以后还是碰到层层阻碍。缺一个“证”,企业就运行不了。一些谁听了都会觉得荒唐的“证”仍然存在。其实不只是普通群众,就是今天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离开你管的“一亩三分地”,自己或家属办事也会遇到诸如此类的不少难题。另外,从国际比较来看,世界银行发布了全球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虽比上年上升3位,但在189个经济体中仍排在第90位,主要原因还是各类行政审批等管制措施太多。名目繁多、无处不在的审批“当关”、证明“围城”、公章“旅行”、公文“长征”,对个人来说,耗费的是时间和精力,增添的是烦恼和无奈;对企业来说,浪费的是人力和物力,贻误的是市场机遇;对社会来说,削弱的是公平和公正,挤压的是创业创新空间,尤其是抑制劳动生产率提高;对党和政府来说,影响的是形象和威信,挫伤的是人心民意。对此,如果不努力加以改变,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延误的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程。
  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实现“双中高”目标,需要靠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培育新动能。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三期叠加”矛盾逐步凸显,到了爬坡过坎关键时期。今年一季度经济增长也面临很多困难。但我们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采取的定向调控措施逐步见效,一定程度上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当前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一些方面出现向好的趋势,比如调查失业率4月份有所降低,工业也在回升。但有一些方面压力还比较大,比如投资还在继续下行。我们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把向好的趋势巩固住,把下行的压力顶住。这从根本上讲还要靠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完成今年主要目标任务,并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我们这个底气来自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韧性和回旋余地。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打造好“双引擎”,就能进一步形成更为强劲而持久的发展动力,促进中国新一轮经济“破茧成蝶”、行稳致远。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靠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提供支撑。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刻调整和我国资源要素条件变化,我们传统的竞争优势在弱化。当前国际市场低迷,我国进出口增长压力很大。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和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培育和扩大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这对政府工作的核心要求,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我到上海等四个自贸区都去看过,他们最主要的措施就是简政放权,让企业能够在自贸区内迅速登记,投资项目能较快落地。提高政府治理能力,需要靠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修枝壮干”。政府有所不为方能更好有所为。只有进一步把该放的权放掉、把不该管的事交出,集中力量把该管的事管好、该服务的服务到位,才能有效推进政府的治理创新,更好地遂民意、促发展、利和谐。
  特别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靠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清障搭台。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国家的繁荣进步来自于人民创造力的发挥。我们党的群众路线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我们提出推进“双创”,就是着眼于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无限创造力,让他们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
  ――推进“双创”,既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让群众起来搞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可以不断增加收入、扩大内需,还能使其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实现精神追求和人生价值。这也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因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仅靠“二次分配”是不够的,主要得靠“一次分配”让更多的人富起来。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创业的环境好、创业的人数多,哪个地方的经济就充满活力、居民收入就高、贫富差距也就小。我们倡导万众创新,形成全社会的创新文化,这样创新的土壤就更为深厚,创新的动力就更为强劲,创新的效应也更为巨大。推进“双创”,不仅有利于增强国家经济“硬实力”,而且有利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双创”着眼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契合了每个劳动者的内在需求。一个创业创新蔚然成风的国家,必然是昂扬向上、充满活力和希望的。
  ――推进“双创”,不仅限于个人和新生企业,现有企业包括大企业也要通过不断创业创新来保持活力和竞争力。看看那些长盛不衰的企业,哪一个不是与时俱进、经历过多次创业创新的?否则,它的事业早就可能走到尽头了。近年来,有些大企业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和消费个性化趋势,对管理模式进行再造,将传统的层级管控组织重塑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让员工成为创客,并将平台向外部开放,创客在这个平台上孕育产生的“奇思妙想”,既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与外边合作开发,使企业变成一个大的创新资源聚集之地。这样,带动的配套中小企业更多了,创新能力更强了,产品更丰富了。企业推进创业创新是大有可为的。
  ――推进“双创”,我们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劳动力,目前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新增劳动力达到13年、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同时,我们还有7000多万市场主体,其中有1800多万家企业。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拥有强烈的创业创新愿望,但仍有不少有形无形的枷锁束缚着他们的手脚。必须通过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破枷清障、铺路搭桥,使他们轻装前进、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已就深化上海自贸区改革进行了部署,吸引了大批国内创业者以及金融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少外商也跟进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体制机制创新也在加快推进。这些自贸区探索的经验要及时复制推广,使我国拥有更好的营商环境,是外资的最佳选择地。
  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不仅是基于两年多来的有效实践,而且是基于历史的启示,特别是我国37年来改革开放内在成功逻辑的启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史中有很多优秀文化,值得我们借鉴。我在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代表们是赞成的。《礼记》“礼运篇”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大道至简”中的“简”字是什么意思呢?《论语》“雍也篇”中讲,要“居敬行简”,可解释为心里牵挂着百姓,做事有敬畏,但行为是“简”的,不扰民、不烦民,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但同时又讲,不能“居简行简”,可以解释说,如果心里没有百姓,已经很“简”了,再去“行简”,那就太“简”、不负责任、没有法度了。纵观中国历史,凡盛世往往都用“居敬行简”的办法,轻徭薄赋、让百姓休养生息。而那些衰亡的王朝都是烦民扰民多,所谓苛政猛于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走的是改革开放之路,“大道至简”与此是相契合的。其核心内容是放开搞活,有力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创造活力。拿当年农村改革来说,地还是那些地,人还是那些人,就是因为实行家庭承包制,给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很快就解决了温饱问题。当然放权不是不管,而是既管也服务。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37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管多就会管死,只有放开才能搞活,从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施政的要义在于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逐步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我们要善于借鉴汲取“大道至简”等优秀文化传统,并结合新的时代要求予以发扬光大,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所有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各展其能、机会公平,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开辟社会进步新天地,营造团结和谐新气象,使我们的国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深化简政放权,既要有勇气,也要有智慧。改革进行到现在,要更多触及深层次矛盾、触动利益的“奶酪”,还要改变原来习惯的管理方式,很不容易。何况,简政放权实质是政府的自身革命,自我削权限权就像割自己的肉,更为困难。目前这一改革如同顶风逆水搏激流,不仅不进则退,慢进也会退。为了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为了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着力把简政放权加快向前推进。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清”的彻底清除,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变通。同时,要做好深化简政放权的统筹谋划,因地制宜,讲究策略和方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取得更大成效。
  深化简政放权,要注重把握好三点:一要开门搞改革。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人民群众对审批之弊感受最深,对改什么、如何改最有发言权。我们要把主要由政府部门“端菜”变为更多由人民群众“点菜”,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确定深化改革的重点、措施和路径,更为精准、更加精细地清除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监管服务的“盲点”。二要上下联动。上下同欲者胜。在简政放权这场重大改革中,上下必须协同推进。上级政府在设计改革方案时,要重视听取下级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意见,使改革举措更具可行性、操作性。下级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要求的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落实的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外,其他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以取消为主。确需下放的,各部门要协调同步,把整个审批链全下放,不能你放他不放、责放权不放。只要有一个部门不放,企业创业和投资项目就整个运作不起来。因此,有关部门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不论是前置还是后置,都要有时限要求,而且要联网、要公开。事项下放到哪一级,要根据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来确定,不能层层往下甩包袱,最后导致基层接不住。三要由人民群众和实践评判改革成效。群众和企业满意不满意,实践效果如何,是检验简政放权成效的根本标准。不能光看你下了多大功夫,数字上取消下放了多少,关键要看群众和企业办起事来是不是快了、花钱少了、成本低了。
  关于今年的简政放权工作,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已作出全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落实到位,必须突出重点、明确时限、扎实推进。
  (一)再砍掉一批审批事项,切实降低就业创业创新门槛。5月底前,全面完成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今后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年底前,再取消一批“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投资项目核准及前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清理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年底前取消200项以上,为地方放权进一步打开空间。
  (二)再砍掉一批审批中介事项,切实拆除“旋转门”、“玻璃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精简中介评估事项。加快摘掉中介机构的“红顶”,与行政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斩断利益链条。这里要明确,我们国家中介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展空间很大,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不是要限制这个行业发展,而是要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服务职能,使其更好更快发展。
  (三)再砍掉一批审批过程中的繁文缛节,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9月底前,国务院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时限,推行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着力解决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等问题。加快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6月底前实现部门间“横向联通”,年底前实现中央和地方“纵向贯通”。
  (四)再砍掉一批企业登记注册和办事的关卡,切实清除创业创新路障。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这是对能否破除部门利益的一个重要检验。我到地方去调研,有的已实现了“三号”变“一码”,但是只能在当地实施,其他地方还不认,遇到不少困难。要尽快在全国实现“一照一码”,推动全国市场实现统一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必要的后置办证事项。要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使新增企业数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新企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为稳增长、保就业奠定基础。
  (五)再砍掉一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收费必须规范。去年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定向调控措施,包括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减税、定向降准、不对称降息等,向市场发出了积极信号,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各种收费减不下来,其它措施就是再多,也会被冲减甚至抵消掉。5月底前,要对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作出部署。年底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收费,一律取消。超过服务成本的收费和有较大结余的基金,一律降低征收标准。
  政府在减权放权的同时,要以刚性的制度来管权限权,厉行法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以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做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以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负面清单明确对企业的约束有哪些,“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建立“三个清单”,依法管好“看得见的手”,用好“看不见的手”,挡住“寻租的黑手”。今年,要基本完成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公布,研究推行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开展试点。
  三、创新和加强政府管理,使市场和社会活而有序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很不规范。商事制度等改革之后,新的市场主体大批涌现,如果监管跟不上,市场秩序混乱现象会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效应会放大,严重制约诚实守信经营者和新的市场主体发展。我到地方调研,不少企业包括台商、外商反映,侵犯知识产权、坑蒙拐骗等行为,企业自身难以解决,如果政府把这些问题管住了,企业的“心头之痛”就解除了。因此,在大量减少审批后,政府要更多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把市场管住、管好。这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难度更大、要求更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适应这一转变,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要转变监管理念,强化法治、公平、责任意识。现在我们在市场监管上,一方面,各种检查太多,随意性太大,企业疲于应付,还有不少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该监管的还没有管或没有管住、管好。政府监管要“居敬行简”,不扰民、不烦民但法度不缺,制定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向社会公示,使市场主体明晓界限、守法经营,并缩小监管者自由裁量权。同时,要依法开展监管,维护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好“裁判员”,不犯规的不去烦扰,轻微犯规的及时亮“黄牌”警告,严重犯规的马上“红牌”罚下场。当然,裁判要履职尽责、公平公正执法,不能该吹哨的不吹,更不能吹“黑哨”。监管者必须受监督,要公开信息,健全并严格执行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这两年,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推进监管创新。一是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抓紧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把部门间关联的监管事项都放到平台上来,同时清理整合各类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让几个“大盖帽”合成一个“大盖帽”,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避免交叉重复或留空白死角。监管和执法的结果应公示,并留底备查,阳光是治理监管和执法不公最有效的手段。二是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有些地方和行业把企业和监管部门人员放在同一平台上,通过两次摇号,按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抽检,随机确定检查人员,企业有了压力,也减少了监管部门寻租机会。要抓紧推广这一做法。三是推进“智能”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四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者要给予有足够吸引力的奖励并严格保密。强化企业首负责任,通过倒逼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同行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无数双眼睛盯着每一个角落,就能织就监督的“恢恢天网”。
  四、优化政府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人民政府的天职。这几年,各级政府在加强服务方面花了不少力气,但公共产品短缺、公共服务薄弱等问题依然突出。加快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效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也可以增加有效投资、有利于顶住经济下行压力。这要靠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破除障碍,把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好。改革的实效也要从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方面来体现。我们要努力通过提供比较充裕的公共产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经济发展之路更通畅、人民群众心情更舒畅,使整个社会更温馨、更和谐、更有凝聚力和活力。
  (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双创”有利于扩大就业,稳增长也是为了保就业。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在降税清费减负基础上,要研究出台一批扶持创业创新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对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各种孵化器,要在租金、场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采取贴息、补助、创投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投入;完善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方式,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多措并举帮助创业者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二是提供平台综合服务。创业创新需要什么服务,政府就要在这个平台上提供什么服务。强化政策、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对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些服务有的政府部门可以直接提供,有的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有的还要鼓励中介组织等积极参与。三是服务要便捷高效。群众创业创新不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提供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的服务,态度要好、手续要少、速度要快。继续办好政务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规范流程、明确标准、缩短时间。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政府不能唱“独角戏”,要创新机制,尽可能利用社会力量,并搞好规划、制定标准、促进竞争、加强监管。凡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有积极性、适合承担的,都要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他们承担;确需政府参与的,要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使是基本公共服务,也要尽量这样做。政府办事要尽可能不养人、不养机构,追求不花钱能办事或少花钱多办事的效果。这也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服务业发展。我们既要努力提供充裕的公共服务,更要增强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创新服务方式,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有些服务事项,最好能让群众不出门,通过网上办理、代办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来完成。如果需要群众直接来,要提前告知各种要求,力争来一两次就办成。对要求群众出具的各种“证明”,要清理规范,能免的就免、能合的就合,确实需要的,尽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来核查解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有这样一个服务理念,就是宁可自己多辛苦,也要让群众少跑路。
  (三)履行好政府保基本的兜底责任。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全国有7000多万低保人口、7000多万贫困人口。虽然我们建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保障水平还比较低。现在不少地方财政吃紧,但再困难也要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底线兜住了,也可为创业者特别是青年人创业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失败了也有机会再次创业。当前,要更加关注困难群体的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需要指出的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不能脱离实际,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抓好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一场深刻革命,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使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
  第一,强化机制、明确责任。国务院将继续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充实加强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直接抓,及时拍板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每个改革事项都要细化任务和分工,有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状。改革涉及到政府自身利益,我们必须狠下心来自己“多割点肉”,让群众“多长点肉”,让大家都富裕起来。
  第二,协调行动、积极探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令行禁止,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国务院作出的各项改革决定,相关文件和配套措施必须尽快出台,不能久拖不办。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条基本经验。很多重大改革举措都是先从地方做起,然后推向全国的。在这次简政放权等改革中,给地方留了很大空间。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根据国务院总的要求和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在改革中力争上游,同时要注意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互促共进。
  第三,主动作为、干事创业。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总体是好的,是尽职尽责、勤勉实干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各级干部和群众一起干出来的,今后推动改革发展还得靠干部带着群众一起干。现在,一些干部中确实不同程度存在着懒政怠政、消极敷衍等现象。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公务员积极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新形势,加快转变观念,不断取得新的工作业绩,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另一方面,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现在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工作很辛苦,收入也不高,我们既要坚决堵住“偏门”,解决公务人员以权力参与分配、牟取不当利益问题,也要打开“正门”,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他们的合理待遇和应有的尊严。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第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完善考评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创新督查方式,并与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好经验要及时推广,发现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近期,国务院要对部门和地方开展重点督查,坚决打通“放、管、服”举措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五,依法改革、有序推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简政放权等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同时法律法规也要适应改革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使激发释放活力和维护保障秩序有机统一起来。有关部门在放权的同时要提出修法建议。修法立法要严格把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严禁法外设权扩权,走出精简膨胀循环的怪圈。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于法无据、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都要废止或进行修改。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承载着亿万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向往,关系着国家的繁荣和富强。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人民日报 》( 2015年05月15日 02 版)(责编:耿聪)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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