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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 管理方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联系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出借自身资源,提升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中的信用,从而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关注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亦获得了快速成长和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新兴产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近年来,整体下行的宏观市场经济环境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是夯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管理基础、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保障和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阐述和分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Q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希望能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践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意识
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历程较短,自公司成立便得到迅猛发展,没有像工业、商业等其他产业那样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沉淀期,因此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部分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在目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下,为了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采取不合理的筹资方式,或者是进行一些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业务,如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关联企业超限额担保、超范围的对外投资等,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链非常脆弱,极易造成公司财务风险。
(二)缺乏具有综合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其行业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需要具有较强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等综合能力的财务管理人才。但实际上,融资性担保公司十分缺乏具有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财务管理人才,很多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只具有一般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只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准确的核算和管理,对于担保行业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没有预见性,导致担保公司出现较大的风险。
(三)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参与到被担保客户的评审过程中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主要是处于创立初期或发展中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明显,企业资产匮乏,资金需求十分迫切,为了能尽快取得担保公司的信任与合作,部分企业会选择采取非常手段修饰财务报表,甚至提供虚假和财务信息和经营活动资料,担保公司由于受财务人员自身素质的局限,不能对客户的资产状况和抵押物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得立足之地,在评审客户时,往往只关注企业表面上呈现出来的生产经营状况,没有真正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深入现场实地调查、搜集、分析客户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虚假和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给企业造成巨大风险。
二、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进行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先进的管理观念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相反,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建立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系统化的管理制度,这个企业就会在发展中遇到很多矛盾和困难,很难发展壮大。担保行业是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加需要具有全面风险管控理念和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然而,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行业成长相对较快,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利润的快速增长,导致担保公司在管理思想上形成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狭隘观念,担保公司对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只停留在表面层次上,没有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具有先进、完善的管理观念和管理制度,没有系统性地建立起内部管理制度,对全面风险管控意识不强,对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二)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财务管理人员如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综合全面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财务管理整体水平较高,能够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系统、全面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工作就能为企业的发展起到参谋和促进作用。相反,如果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将会导致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失真,企业决策错误,管理混乱,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阻碍企业的发展。目前,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着眼于追求短期的业绩和效益,只重视对业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培养,而忽略了对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没有充分意识到财务管理实际上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控风险的产生。
(三)监管机制
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管机制,可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使企业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紧紧围绕企业的经营目标有序开展,从而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如果企业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管机制,财务管理工作将局限于形式性、表面性、片面性,失去财务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我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产业,没有经历较长时间的发展,因此普遍存在着行业管理制度和方法的研究滞后于实践的现象。虽然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制度,但是总体来看比较零散,相互关系性不强,缺乏整体性,并且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专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没有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也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对担保行业实际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建设缺乏指导性,由于行业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监管机制,使担保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和财务风险。
三、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或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定期开展内审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企业各项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树立全员风控意识。同时,企业还应于一个年度终了,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外部审计,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经营活动,有效控制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打造具有综合能力的财务管理团队
随着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拥有一支具有综合能力的财务管理团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担保公司要重视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法律、金融、业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采取定期考核以及岗位轮换的方式提高财务人T的综合能力,使财务人员不断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引进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财务管理人才,充实财务管理队伍,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强化财务管理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参与到对客户的风险评审中,财务管理人员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数据分析模板,在进行保前调查评审时,财务管理人员首先通过财务数据分析模板初步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评估客户资金流动能力和偿债能力,然后深入现场核实企业提供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判断客户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财务分析报告。财务管理部门要按期做好保后管理,分析在保客户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较大波动,客户经营是否按预定目标发展。做到管理到位,及时预警,防范风险的产生。
(四)加强全面资产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包括对公司自有资产的管理和对被担保企业反担保物品的管理。对公司自有资产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对运营资金的管理,要做好对公司运营资金的管理工作,首先是合理筹措运营资金。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为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缓解担保公司近年来出现的运营资金压力,财务管理人员要充分理解并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积极为公司筹措运营资金。其次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做好投资预算和投资决策,多元化、多结构地合理配置有限的资金,以分散和降低风险,提升公司利润空间,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做好被担保企业反担保物品的管理先要做好详细的登记,包括反担保物品名称、类别、抵质押前权利人、现状、中介机构评估值、反担保债务金额等要素,然后要定期检查反担保物品的状况和性质等是否发生了变化,详细记录每期检查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及相关部门,以及时防控风险。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系统,可以整合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实现各部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有效保证各种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同时,公司各项信息资源能够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四、结语
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只有加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积极发挥财务管理在担保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树立全面财务管理意识和全员风控管理意识,才能推动和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围绕财务管理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作用,分别从财务管理观念和制度、人员队伍素质、财务监督和控制措施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希望对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和借鉴。
(作者单位为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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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浩.财务管理在担保行业的作用[J].才智,2013(09):5-6.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投控股”)是河北省最大的国有担保集团,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融投控股的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投担保”)是河北省最大的担保公司,按其营收和在保余额来看,在全国担保公司中也位居前列。融投担保是融投控股最主要的子公司,2013年年末,融投担保总资产64亿元,营收13亿元,分别占融投控股总资产和营收的50.2%和59.1%。
2015年3月,河北省国资委决定委托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建投”)托管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据媒体报道,融投担保目前已暂停了全部业务,包括代偿、履约或释放抵押物等,虽然融投担保随后于4月10日在其官网称将对正常经营的客户继续开展正常业务,但不管如何,该事件至此已经影响到了其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涉及银行、信托、P2P网贷平台等多家金融机构。由于托管后融投控股立即对融投担保业务进行调查分析,由此可推测融投担保业务出现问题是导致该项国资重组的主要原因,而其陷入困境则是内外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原因
从融投担保内部来说,其业务开展较为激进,并可能存在违规经营。
规模盲目扩张,超越监管红线。截至2013年年底,融投担保净资产约43.6亿元,累计担保余额约311亿元,用担保余额/净资产衡量的放大倍数约7.1;目前的担保总额约500亿元,净资产假设不变,则放大倍数已大幅提高至11.5,超过10倍的监管红线。另外,在其官网上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指南》中规定,“申请企业(含其关联企业)累计申请的担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20%”,而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公司的经营制度设计明显对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视而不见。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可能性。据公司公告,其根据2014年7月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和河北省工信厅下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已经暂停了相关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并对现存风险较大的客户采取了措施。上述两份文件旨在对关联担保、违反担保集中度、账外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因而不排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经营的可能性。
外部原因
从外部来看,宏观经济持续萎靡,房地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致公司代偿压力增大。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是依靠自身资质难以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如河北省负责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便是省工业与信息化厅下设的中小企业局。经济环境持续恶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承压,银行风险偏好下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类企业的经营压力,形成负反馈。公司亦涉及金融担保业务,主要担保对象为信托等理财产品,主要对接地产项目,而房地产行业持续走弱也加剧了公司的代偿压力。
影响
事件见诸报道后,市场关注度迅速上升,甚至担心该事件可能会引发债务危机等系统性风险。但我们认为,事件本身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程度仍处于可控范围内。
流动性风险而非兑付风险,事件更多是技术性危机。事件是因国资重组而引发,无论是融投控股还是融投担保都未明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只是由于重组尚在进行且风险排查尚未完成而暂时无法开展业务,且融投担保已经于4月10日在其官网澄清称将“积极推进依法合规担保业务开展”。
区域性事件,市场已有预期,传染性和扩散性不强。融投控股和融投担保的经营范围主要在河北省内,融投担保因业务扩张而在深圳、海南等地开拓了一些金融担保业务,但其占比仍然较低。且融投担保在2014年因涉海沧资本创始人姜涛跑路事件,其经营风险已经被金融机构所警觉,银行已采取追加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
相关债券影响可控。融投控股曾于2014年8月发行跨市场企业债“14冀融投债”,而由融投担保进行增信的债券仅有中科招商于2014年发行的两期企业债14中科招商债。由于国有企业托管往往意味着受托管方对托管企业全面的接收,包括其全部财产、全部职员和债务,而受托管方河北建投是河北最大的国有投资公司主体评级AAA,因此14冀融投债的信用资质一定程度上还将有所增强。至于14中科招商债,由于距下一行权日时间还较长,暂时也不存在代偿风险。
担保行业整体风险可控,且暂时不会传染至银行体系。2013年以来,行业代偿明显上升,但目前来看,风险仍处于可控范围。我国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不足3倍,低于监管标准10倍,远低于国际水平(美国和日本监管上限分别为50和60倍),融资性担保贷款占总贷款比重仅约2.3%(图1),且银行对担保公司授信较为谨慎,中小担保公司业务占比较低。
我国担保行业现状分析
担保行业鱼龙混杂
目前中国的“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约有1.6万多家不经营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其中不少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及集资等违规操作(图2)。
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准入门槛较高,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受到持续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只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准入门槛低,经营过程中也没有有效监管。
担保公司乱象丛生
传统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增信,助其获得银行贷款。而在银担合作业务中,银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银行将信用风险全部转移给担保公司,且出于风控的需要,要求担保公司保持较低的担保放大倍数。经验表明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左右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而我国担保行业整体放大倍数不足3,制约了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
传统担保业务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令担保公司从事主业积极性不高。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和理财业务的崛起诱使担保公司铤而走险,非法集资、违规放贷、非法理财、自担自用、关联担保等乱象丛生。违规经营的主体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中小民营担保企业,这些企业几乎没有准入门槛,打着担保公司的旗号从事各项高风险违规金融业务,积聚了较大的风险。
行业监管执行力有待加强
担保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金融、工程、司法等多个领域,曾有多个政府部门对该行业共同进行监管,却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2010年3月,国务院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部际联席会议,试图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在中国银监会牵头下由七部委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由部级联席会议指导,省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然而,目前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第一,监管主体分割,部际联合会议(中央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地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不足;第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始自2012年,至今仍未出台;第三,存在监管真空,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全没有监管,而这类企业正是违规经营的主力。
行业集中度高,分化加剧
融资性担保行业属于高资本占用的行业,经营扩张需要资本的支撑,监管层面也以净资产为基准设定风险标准,因而净资产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担保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
从债券担保的市场份额来看,在所有涉足债券担保的66家担保企业中,中投保、重庆三峡和中合中小三家公司担保债券余额分别占经担保公司担保债券余额的43.5%、15.4%、7.3%,担保债券数量占比分别为19.7%、9.9%、4.2%。行业份额前15大企业担保债权余额占比高达92.0%(图3)。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担保行业集中度仍在进一步提高。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断提升,2013年末实收资本总额达8793亿元,较上年增长6.2%,但法人机构家数却首度出现下降,由2012年的8590家降低至8185家,这意味着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大的担保公司普遍扩张的同时,许多规模小或经营不善的公司退出了市场(图4)。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提高,当前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仍是银行贷款,且利用担保增信的企业相对整体来说资质更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更高,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总体来说,担保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影响偏正面,大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能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即使发生代偿事件,对公司经营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而小的担保公司一旦代偿增多,可能使公司代偿能力严重受损,从而殃及其他被担保债券。
代偿明显上升,风险渐显
2011年以来,随融资性担保行业规模扩大,在保余额上升的同时,行业整体代偿率亦呈不断上升趋势,2013年年底行业整体代偿率为1.6%,较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图5)。
而从行业微观个体来看,我们统计了在债券担保领域市场份额较大且披露了财务报表的担保公司,披露了应收代位追偿款的9家担保企业中,有7家在2013年应收代偿有所增加,其中中投保较上年增长6.37亿元,涨幅达到113%;在6家披露了代偿现金流出的企业中,4家这一科目较上一年增长,其中中投保、东北再担保等涨幅超100%。
结语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近年来,中小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大中型企业无法替代的战略地位。然而,中小企业在迅速发展中遇到的资金不足,贷款困难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担保公司也就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风险的不断积聚严重影响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担保公司必须具备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而其中财务风险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它关系到担保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担保公司如何识别和控制财务风险,就成为必须解决好的首要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的生存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为增加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成立担保公司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担保业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
很多公司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但是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整体放缓,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特别是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集中代偿,金额超过担保公司的承受能力,严重威胁其生存问题,这类代偿风险是目前担保业务中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
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于担保对象的风险和来自于银行、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担保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制度或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
1.来自于贷款的中小企业的风险
担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财务、采购等主要部门多为家族亲戚,人员素质不高,为了获取贷款,中小企业大多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经营数据,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骗取贷款担保,当面临激烈的市场竟争时由于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研发能力弱,而被社会淘汰,从而引起担保企业的风险。
2.来自于银行方面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入围的担保企业交纳保证金,把需要贷款的企业推荐给担保公司,如果贷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必须全额代偿,所以导致银行在评价贷款客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会有所降低,各方面的审查也大多会流于形式,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加大了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而且现在银行入围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四大国有银行基本上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亿,且有国有投资背景,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续期。
3.来自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前置审批,即由当地的工信部门颁发融资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现在工信部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续期越来越难,好多担保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续期,导致只能转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再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且 贷款企业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后再追偿,但往往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如只有一套住房,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等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无形中会加大担保公司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4.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分析因自身存在的管理缺陷而使公司面临潜在的财务风险的原因。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长远的公司战略目标
大多数担保公司急于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的收益,这就使得公司担保项目多却不优,同一行业,同一地区,相同类型的担保项目没有限额控制,如果某一行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控或市场冲击,譬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房地产,全行业亏损,将会使担保公司代偿率过高,资金链断裂。
2.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和专业的风控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前几年随着担保公司急剧增加,风险管理人才明显匮乏,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人员分为四类:(1)业务员:大多数担保公司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所以业务员为了能够获取高额的绩效工资往往会为贷款企业隐瞒一些事实;(2)银行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往往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但毕竟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固守成规,过于死板,不能灵活的运用风险管理知识去把控风险。(3)法律人员,这类人员虽然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但是却不熟悉财会知识。(4)财会人员,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财会知识,但因为担保公司要面对的客户群体行业不同,如没有10年以上各行业的从业经验,或者是具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理论知识,很多中小企业的假账或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发现。
3.反担保措施设置不合理
一般贷款企业规模较小,也没有足额的抵押物,提供的房产一般没有房产证;抵押的机器设备都使用多年,折旧磨损较大;抵押的商品或原材料因为流动性较大或占用较大面积而不能随时监管;为了业绩,往往凭业务和风控人员的职业判断来推断违约的可能性,做出是否为其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埋下了隐患。
4.内部评审制度有待完善
融资性担保企业一般都设有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法律人员等组成,但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私企较多,评审会成员素质高低不一,而且总经理往往会拍脑袋决定担保项目,而其他成员往往会顾及总经理面子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使得评审委员会流于形式。
5.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流于形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前应认真审核被担保人担供的资料,并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比如销售、采购的出入库单、上下游企业核查、车间、仓库等等,然而现实中很多担保公司实际操作人员或由于对该行业不了解,或由于提成等各种原因,不恰当地做出了判断,给公司带来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对已实施担保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特别是对于主营业务变更、重大收购兼并、实际控制人变动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但实际情况下公司更关注新业务的拓展,而对于保后监管却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地看一下,而没有细致地观察、了解,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问题,不能提前预警。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防范对策,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业务发展规模。
1.认真核查担保对象情况
担保公司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认具审核,看其从事的行业是否是国家支持的、禁止、限制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能否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抵押物;企业的资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核查时,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包括查询当地信用、工商和法院系统网站,了解企业是否有诉讼、纠纷或处罚,企业有关的诉讼、行政处罚对其声誉、经营、未来前景等是否产生影响;此外根据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
2.制定与公司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公司决策层对内对外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要及时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要及时嗅出商机,发现不利因素,采取应对措施。对内,公司决策层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类信用等级的客户实时分析,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司组织架构、人员构成。
3.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和复合型的风控人员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高素质财务、风控人员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促进财会、风控人员对担保公司各项流程的了解,加强财务和风控人员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战略发展。
4.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符合担保条件后,业务人员应按照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和贷款企业沟通确认反担保的设置,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认真核查抵押人对抵押物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抵押物价值与变现能力情况,抵押登记、市场价值及拍卖等法情况。
5.完善企业评审制度和监管体系
融资性担保企业应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风控部经理等组成;评审会评委根据A、B角报告开展评审工作,对业务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委须在《评审会评委意见表》上明确填写"同意"、"反对"或"再议"等评审意见并阐明理由、签字,过半以上的评委同意视为业务评审通过,过半以上的评委反对视为业务被否决,否则为再议;评审会决议为再议的项目,A、B角应对要求再议的内容进一步落实,初步确定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后,填写《再议申请表》,安排重新上会评审。
6.加大保后跟踪监管力度。
保后监管是指对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产销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物的价值及状况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保后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当发现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对客户做连续跟踪调查,加大监管密度及频率,当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专项小组应适时与企业保持接触,落实解决方案,如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其财产,迫使被担保人增加担保措施或其他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对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只有不断地改进公司内部的相应制度,增强对风险控制的重视,才能加快风险机制的构建进程;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事关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所以对于这些风险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要进行科学的分析,相应地制定应对策略,建立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系统,将财务风险所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小毅,基于业务角度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特区经济,2013(12):64-66.
[2]郭晓辉,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研究,时代金融,2015(10):298.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 发展状况 风险防范
一、准金融机构的界定及特征
目前,法律或政策层面对“准金融机构”尚无明确界定。本文所讲的“准金融机构”界定为:无《金融许可证》,从法律层面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接受特定监管机构监管的合法企业、机构或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1]。
准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一行三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二是从事某种特定的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形式。三是这类机构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揽储或变相揽储。
二、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状况
海南省具有上述准金融机构显著特征的,典型的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等。从监管归属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厅监管,担保公司由财政厅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
自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72号)以来,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8家,注册资本19.8亿元,资产总额21.22亿元,负债总额1.67亿元。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发展迅速,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5.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6亿元,增长29.44%,贷款投放均在省内。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余额占98.58%。贷款对象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个人贷款余额占58.49%,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38.44%。贷款投放居前的三个行业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合计占比58.27%。
(二)典当行运行情况
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融资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能有效满足企业或个人急需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等需求。近年来,海南省典当行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典当企业118家,实收资本11.1亿元;资产总额12.2亿元,同比增长30.3%;负债总额0.6亿元,同比增长96.5%。典当业务快速增长。2012年上半年,全省典当企业典当总额8亿元,同比增长18.61%。其中,房地产典当总额5.45亿元,同比增长24.39%。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余额5.74亿元,同比增长26.1%。其中,房地产典当余额3.9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典当余额的66.3%,占比较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49家,注册资本23.9亿元。其中:政府完全出资担保公司15家,民间出资担保公司32家,混合出资担保公司2家。2012年上半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794笔,同比增长15.23%;金额16.32亿元,同比增长13.78%。其中:担保个人贷款490笔,金额5.1亿元;担保企业贷款304笔,金额11.21亿元。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33.47亿元,担保贷款不良率0.18%。
三、产生的作用及应关注的问题
(一)积极作用
准金融机构若有效监管,规范操作,将会产生较大积极作用。近年来,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准金融机构为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收益,在将地下金融引入正轨、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应关注的问题
1.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参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打“球”。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一般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但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是超经营范围通过“担保理财”的名义搭建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折页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其“理财”业务,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进行贷前调查,公开承诺放款人可获得年息为15%的固定理财收益。
2.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部分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同时,要承担100%的责任,对处于成长初期的准金融机构而言,承担风险和责任较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以担保公司为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风险并没有在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之间分散,大部分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
3.通过准金融机构融资规避政策调控。2010年二季度以来,为抑制国内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趋势,国家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银行机构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在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资金转向准金融机构,规避房地产政策调控。如截至2012年6月末,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投放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五成以上。
4.资金费率高。准金融机构在费率执行、费用收取方面没有形成通用的行业标准。实际上,准金融机构的信贷效应是一种放大流动性的行为。在流动性收紧政策下,银行放贷的对象主要为大企业和其他一些优质客户,中小微企业只能寻求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就为准金融机构提高利率提供了机会,而高利率下的贷款反过来又会影响实体经济,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2]。以典当行为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典当企业典当月综合平均费率29.2‰。除动产质押典当综合费率低于法定综合费率外,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率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综合费率均高于该类业务法定月综合费率。
5.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典当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规定“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从目前的情况看,准金融机构在银行融资(或担保融资)的规模较小,对银行的风险传递影响较为有限,但未来有增加趋势。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张,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在银行机构的贷款逐年增加。从担保公司的情况看,资本杠杆率将呈放大趋势,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作用将趋明显[3]。
四、建议
(一)完善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利约束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三是要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对高管实行问责制,防止其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对风险过度承担。四是提高对准金融机构的经理人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管
目前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连续监管力度不够,风险预警系统薄弱,应参照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标准和国外相关监管经验,推进准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管和过程监管。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准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收费范围、收费区间等;对超范围经营、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要监督其贷款投向,禁止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其业务稳健合规发展。
(三)政府扶持,切实解决地方准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地方政府应针对准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建设宽松的经营环境,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准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反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林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为准金融机构提供方便。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建议地方财政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一方面为贷款农户和农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另一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王玉晨.对“准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发展中监管问题的调查和思考——以陕西安康为例[J].《西部金融》,2012年(3).
[2]姚军,葛新峰.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对信贷调控政策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1年(10).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信托;让与担保;法律构建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在西方国家已很发达,也常被视为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简单地说,融资融券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交易方式,融资是投资者(委托人)看涨而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以委托人的部分保证金和买入证券为担保,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称为"买空",即"做多",融券是投资者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称为"卖空",也即"做空"。①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机构并不仅包括证券公司。一般来讲,该授信机构可以是证券公司,或由特定证券金融机构专营。
二、融资融券中法律关系简析及担保法律关系重要性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运作流程为: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门帐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申报并以自己的名义替投资者清算、交割,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形成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买卖证券时不足的资金和证券,由此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或卖券所得的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买卖证券,投资者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理投资者的担保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此可知融资融券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产生委托关系,因借贷资金或证券提供担保产生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可以说是融资融券的基础关系,信用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以建立、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对于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乃至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有关键作用。
三、有关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及其相关学说
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初始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学界产生了信托说与让与担保说两种观点,还有人提出了以账户质押制度或最高额质押制度来完善这一担保制度。可以说,各有长处,也各有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上述几种观点进行简略说明和粗浅评析。
(一)信托说②
跟据相关规定,我国证监会是按照信托关系来定位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是信托财产,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③
信托说的观点看上去比较合理地解释了融资融券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担保关系,但结合我国现行《信托法》加以分析,不难发现其理论缺陷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④首先,证券公司可否作为信托受托人有疑问。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证券与信托也是分业经营范围之内,因而证券公司是不能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其次,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与一般信托中的受托人相距甚远。信托中的受托人应当为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使其增值。但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并不是积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入卖出,只有在投资者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并满足一定条件时,证券公司才有对投资人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利。再次,证券公司的角色含混不清。信托中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为债权人,也是交易的受托人,其本应是担保关系的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益。
(二)让与担保说
该说认为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未予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取回标的物所有权,否则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受偿。⑤根据其观点,投资者将其资金、证券的所有权让渡给证券公司作为履约担保,当投资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交追加担保物或到期没有清偿融资融券所欠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让与担保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担保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担保物;二是设定及实现程序简便,无需登记或占有,灵活高效。因而把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解释为让与担保较为合理。⑥
和信托说一样,该观点也确实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与《物权法》《担保法》相冲突。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并没有让与担保。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同时,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为名义持有人,但股东权益却依然应属客户投资者享有,⑦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权益人的不一致也容易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四、对于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其他构想
(一)账户质押模式
该学说认为,融资融券担保可采取账户质押的模式,即客户以其开立的相关信用交易担保账户而非账户内资金、证券作为质押标的,客户可以使用资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处分证券担保账户中的证券,但其所买入的证券或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信用交易担保账户作为担保物,在未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得挪作他用。在客户未及时按约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强行平仓、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学说具有一定的长处:以账户本身而不是账户中的资金证券作为担保标的,不会因为账户中的资金变化造成"脱保"效果。债务人可继续使用账户中的担保品,债权人可随时监控账户内的变动情况,可防止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形。但该学说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弱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担保类型,在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年用司法解释承认了两种类型的的账户质押,但最高院于2008年12月废止了关于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贷款,理由为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另外,该种质押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而今尚不明确。再次,账户质押以账户为标的而进行担保,但账户本身如果不与账户的资金、证券相结合,显然会不具备相应的价值性和流转性而不能成为担保的标的。故而此说也难以自圆。
(二)最高额质押模式
该模式也是近几年来新提出的观点。⑧依据该学说,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就融资或融券达成最高额质押协议,利用融资购买之券或者融券出卖所得之资金质押担保证券公司债权实现。最高额度指由初始保证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所决定的证券公司最高授信额度。当特定账户价值低于约定或法定最低担保维持比例时,质押权人可要求投资者追缴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以处分担保品并从中优先受偿。
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物权法》上最高额质押的特征是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处于变动之中,但担保物是不变的,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品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不符合最高额质押的要求。其次,《物权法》对权利质押有登记的要求,⑨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最高额质押说却规避了这一规定,有违反物权法的嫌疑。
五、综合评价及本人观点
从分析可知,信托说虽然有官方规章作为论据,但与信托原理相去甚远,破坏了信托法律体系的整体性,难以自圆其说,本人认为,信托的规定在官方规章中应作删除,而采用其他观点加以构建。最高额质押模式虽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相符,能够解决融资融券中担保制度上出现的法律问题和障碍,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要对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加以有效建设,应当考虑让与担保制度的建立。
对于让与担保,制度优势前已有所述及,此处不赘。但各界不乏质疑之声,其中最大的质疑莫过于其为变相承认流质条款,有违法律精神: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但我们应该看到,法律禁止流质条款的初衷在于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损害债务人权益。而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系自愿将自有的资金证券做担保进行交易,自愿承担风险,且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权产生已久,已为证券市场所必需之制度,难道可以说证券公司在乘客户之危侵犯客户权益吗?很明显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虽然融资融券中引入让与担保制确实需要移转所有权作为担保,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到期债务人无法追加保证金,债权人仍须与债务人协商变价偿还,这与其他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并无本质区别。另外,若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也可以解决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贷款也可得到有效调整,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述。就我国是否应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在学术界存在两种代表性的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以梁慧星为代表,主张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典型担保物权纳入物权法,用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银行间的按揭贷款交易,不能不说是有远见,作者也赞同其观点。⑩
六、结论
综上,本人认为,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即使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立即作出回应,但也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应性,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将让与担保增加为担保的种类之一。在肯定让与担保存在的同时,需要在让与担保制度中对权利归属变化的公示做出具体规定,如及时办理交付或登记、变更登记等程序,从而更好地解决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相关问题。
注释:
①参见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参见李宪惠:《信托制度可为融资融券保驾护航》,载《证券时报》2006年7月20日第5版。
③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必备条款》)第6条规定。
④参见《信托法》第20~23条、第25条规定。
⑤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⑥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24-25页。
⑦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31、32条规定。
⑧参见廖焕国:《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⑨参见《物权法》第2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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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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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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