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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源华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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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锁、张海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渭滨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金锁,曾用名徐忠俊,男,36岁,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身份证号码20543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下徐村83号,捕前暂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24号副189号。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海斌,曾用名张海兵,男,42岁,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035110,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区东阳街道东阳村谢家湾组85号附1号。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2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金锁、张海斌犯集资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蕴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金锁及其辩护人李昊,被告人张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金锁、张海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本市西府宾馆、陵塬美林山庄、经二路中苑酒店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公开宣传活动,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引公众存款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转股分红。2011年7月又以被告人张海斌为法人代表成立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续以高息引诱群众投资,至案发时累计非法集资9854350元。期间二被告人共分得50余万元挥霍使用。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移送案件线索说明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冻结、查询汇款通知书及相关凭证、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相关资料、涉案电子证据、进款明细、证人李某、陈某某提供的有关书证、天津银监会证明、天津发改委文件、天津经侦支队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杜某、王某某、孙某某、孟某某、李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金锁、张海斌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徐金锁、张海斌犯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金锁辩解,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与张文英构成共同犯罪。收益50万元用于租赁办公室、买器材和给员工发工资。其在案发前已经尽力给部分集资户退还了500多万元。在2011年12月份之前,其又尽力退还了400多万元。被告人徐金锁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款项用于投资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挥霍。徐金锁和张文英应当构成共同犯罪。2011年12月份以后的犯罪事实,因徐金锁已经不在宝鸡,不应当对这之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徐金锁在案发后已经退还集资户数百万元。综上,建议对徐金锁在十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海斌辩解,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构成单位犯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张文英(已判处)在天津市南开区经营“文英理疗中心”期间,与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甘南州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刘家珍、张建华夫妻相识,并以投资形式成为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后应刘家珍的融资要求,张文英于2009年9月注册成立天津英利华投资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群众高息揽储,用于刘家珍、张建华经营的企业。后张文英注销英利华投资有限公司,并于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允许和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河南省安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及陕西省宝鸡市等地设立公司及分支机构,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刘家珍、张建华经营的企业和平复前期融资项目到期应兑付的合同款项。被告人徐金锁对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考察后与该公司合作并于2010年6月决定在宝鸡市为该公司集资。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金锁、张海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开办的斗鸡宏文路等七家保健品店和宝鸡市西府宾馆、陵塬美林山庄、经二路中苑酒店等地通过推介会的形式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转股分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2011年7月又以被告人张海斌为法人代表成立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续以高息吸收群众资金,至案发时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元,实缴金额元,返款金额639950元,集资人实际损失元,涉及集资人共计99人。二被告人将上述吸收到的资金交给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投资天津海鑫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期间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款50余万元用于支付二被告人的工资及办公用途。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扣押、冻结赃款情况如下:扣押张海斌现金19000元;冻结李博工行尾号5591账号元;冻结李某农行尾号2618账号元;冻结王亚楠农行尾号2814账号53201.17元;冻结宝鸡顺意公司农行尾号0963账号3205.86元。以上共计元。涉案账户系二被告人集资后向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及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汇款账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日在宝鸡市渭滨区盛华大厦抓获被告人张海斌,于同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汉庭酒店抓获被告人徐金锁。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涉及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处情况。2013年6月,津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天津鹏英志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罚金50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文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同时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陈某指认共计21张照片是2011年8月份在美林山庄进行聚会宣讲时的现场、指认共计4张照片是2011年9月份在西府宾馆进行聚会宣讲时的现场。6、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徐金锁处扣押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张海斌处扣押人民币19000元、笔记本电脑及电脑主机箱等物品。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涉案银行账号列表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扣押、冻结赃款情况如下:扣押张海斌现金19000元;冻结李博工行尾号5591账号元;冻结李某农行尾号2618账号元;冻结王亚楠农行尾号2814账号53201.17元;冻结宝鸡顺意公司农行尾号0963账号3205.86元。以上共计元。涉案账户系二被告人集资后向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及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汇款账户。公安机关并扣押涉案电脑等物品。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证实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系张海斌。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系张文英。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系刘家珍。9、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进款明细证实,徐金锁、张海斌二人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款项进入该公司。10、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证实,该公司于日任命宝鸡顺意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斌为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地区负责人,主持陕西宝鸡及周边地区的各项日常工作。11、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证实,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12月委托天津英利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企业做各类项目融资,2010年5月底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兰鑫基金合同承接天津英利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到期借款合同。自2010年6月所产生的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合同延续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有效的借款合同生效,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金额相等的基金合同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并承担该项下的所有债权,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与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关的任何合同不予以承认。具体以两公司财务部门实际对接的清算账目为准。12、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合作协议书证实,该两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书,甲方将其对华鑫矿业公司的对外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委托给乙方。甲方许可乙方在陕西宝鸡地区范围内从事为投资者提供向华鑫公司投资的咨询服务,并代为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乙方应在收到投资者的投资款项后壹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华鑫公司收款账户等。13、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证实,经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讨论决定,为快速完成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开采项目特授权天津英利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进行业务拓展、开发、资金筹备、增资扩股具体事宜。14、天津市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天津英利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抵押协议(证据卷八P45)证实,两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甲方用其名下资产为乙方借贷资金做资产担保抵押。甲方保证按月定还款,如末履行借款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处理甲方抵押用于偿还借款。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资金去向及项目进程,确保乙方掌握资金运用情况,乙方对甲方的基金流向及项目进度有知情权。15、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英利华公司、鹏英志生公司的通知证实,天津英利华公司现已注销,由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延续原英利华公司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需要清算方式由原英利华公司顺延下的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英志生公司延续天鑫矿业合同列入华鑫矿业公司上市前债务清算数据中,由华鑫公司负责将上述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债务进行债转股工作。2010年9月末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英利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停止使用天鑫矿业借款合同,另原天鑫矿业合同停止后英利华公司并未向公司上交没有用过的空白合同及收据,所以在此声明,自2010年10月以后所开出的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公司不予以承认。如有开出需向天津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司提供银行汇款凭证。16、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通知证实,鉴于华鑫矿业上市工作已全面开展,企业近期进入设备调试和试生产阶段,故将现有转股比例进行调整,华鑫向下合同每10000元华鑫合同转800华鑫股权,原英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天鑫合同每10000元合同转600华鑫股权。17、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通知证实,允许目前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置换股权,换成半年期的《股权转让同》10000元置换800股华鑫股权。18、天津鹏英志生有限公司提供的宝鸡团队进账明细证实,徐金锁、张海斌于2012年1月至3月共计向鹏英志生公司进款502190元。19、天津鹏英志生有限公司提供的宝鸡团队出款明细证实,鹏英志生公司于2012年1月至4月向徐金锁、张海斌汇款共计575460元。其中显示给王巧灵出款7500元和10000元、给章会兰出款10000元、给程文华出款85000元和15000元。20、徐金锁团队转股汇总表证实共向王贤民等集资户进行了转股。21、天津鹏英志生有限公司提供的华鑫矿业公司指定账户两个,户名分别为李永微(尾号7788)、李博(尾号5591)。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证实,海兴华鑫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家珍,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铁精粉选矿、销售等。甘南州兰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家珍,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矿产品的收购、加工等。逐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家珍,注册资本陆百万元,经营范围矿产品加工销售等。23、天津银监会复函证明,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融资行为不属于天津银监局管理范围。24、天津市津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关于对鹏英志生案件补查函向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的回复证实,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被查封,该公司法人张文英已被津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完毕。华鑫矿业认可借款合同以及股权证,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经营中,并准备在美国上市,上市公司名称为富鑫矿业,华鑫矿业有还款意向并已制定还款计划,将款项归还至政府,然后由政府对全国集资人进行清退。富鑫矿业上市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查询地址详见其发布的美国网址(另附)。鹏英志生公司无准确账目以及准确底册,均系通过调查取证获取集资人情况。关于财产处置问题,依据国家处非联办的规定,由津南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7月到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员工招聘和办公室工作,不管业务上的事情。顺意公司与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合同,替天津公司在宝鸡融资。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受华鑫公司委托做私募股权。2011年8月为了安抚客户情绪,在美林山庄搞了一次聚会。徐金锁讲话说公司形势大好、存款回报高之类的话。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海斌,实际上是徐金锁负责。2、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是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会计,实际的主要工作是做文员,登记日之后客户的股权凭证并且做电子表格放在张海斌的U盘里。其还拿张海斌的银行卡给王亚楠、李啺、徐金锁汇过款。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美林山庄的经理,通过辨认照片,照片上的聚会是在他们山庄进行的。4、证人孙某某证言(海兴华鑫公司负责人)证实,其2010年11月应聘到海兴华鑫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是刘家珍,总经理是朱长奎,其不清楚公司筹措资金的渠道。5、证人孟某某证言(天津鹏英志生公司职员)证实,其是2010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进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市场咨询、解决市场疑难问题。鹏英志生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文英,公司在陕西宝鸡有集资行为。陕西宝鸡市有一个叫徐金锁的人开始跟着鹏英志生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卢珈在宝鸡搞融资,后来卢珈不干了,徐金锁开始和总公司直接联系。当时孟某某在搞市场咨询,徐金锁就和其联系表示愿意继续和总公司合作。徐金锁后来成立了宝鸡顺意公司并把营业执照传给了其。公司成立后徐金锁邀请总公司人员到宝鸡顺意公司指导工作,总公司就决定派其去。其到了之后,徐金锁说是他父亲过生日,介绍其是总公司派来的,并邀请其讲话。其在广大客户面前讲话介绍了华鑫矿业公司的情况并感谢客户的支持。当时去了有一百多人。去了之后徐金锁把一个叫张海斌的介绍给其认识,并说张海斌是宝鸡顺意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9月份,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决定将所有的集资款交给华鑫矿业集团,由华鑫矿业集团接受鹏英志生公司的基金合同,并将集资款转成股权,将此项决定通知了宝鸡市场。徐金锁和张海斌开始在宝鸡市场做转股工作,10000元人民币合同额转成华鑫矿业800股,同时收回原有的天津鹏英志生和华鑫矿业的借款合同交回总公司。总公司根据借款合同测算股权数并将股权数及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报给华鑫矿业公司,由华鑫矿业公司制成转股凭证并加盖华鑫矿业公司的钢印及刘家珍的私章交给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再发给徐金锁和张海斌,由徐金锁和张海斌再转给宝鸡市场客户。徐金锁和张海斌将集资款项上交给鹏英志生公司指定的账户,其知道一个名为王亚楠的账户、还有一个账户名为李啺。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和华鑫矿业公司是合作关系,将集资款项给华鑫矿业公司,两公司之间有《承诺书》。华鑫矿业公司与富鑫矿业公司是日为了上市重组的。另外2011年11月份左右徐金锁带了十几名客户到华鑫矿业参观过。6、证人李啺证言(天津鹏英志生公司负责日常内务工作)证实,其于2011年11月从事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兴华鑫矿业公司债权转股权对接工作,负责宝鸡地区投资人与华鑫矿业公司债转股工作。2010年10月其公司法人代表张文英和徐金锁、张海斌的宝鸡顺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确定双方公司的合作关系,即二人在宝鸡地区从事为投资者提供向华鑫公司投资的咨询、并代收投资者的投资款,其以李硕鑫的名字签字加盖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2011年11月海兴华鑫矿业公司通知其公司要将目前宝鸡地区投资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交回,置换成华鑫公司未上市内部持股协议,即转股凭证。其公司又让徐金锁、张海斌将宝鸡地区的投资人借款合同置换成转股凭证,将合同寄回天津总部交给华鑫矿业公司。置换标准是10000元投资转为800股。他们公司收到的全部集资款,交给集资团队(徐金锁、张海斌)的2%的佣金及日常费用外,全部交给了海兴华鑫矿业公司。其按照公司规定共向张海斌、徐金锁打回去575460元。7、证人陈某某证言(海兴华鑫矿业公司接待工作)证实,海兴华鑫矿业公司是2010年6月中旬成立,法人代表是刘家珍,在河北省海兴县青先工业园占地300亩,现已建成厂房,设备基本到位,正等电力部门提供高压电,建设负责人是孙某某。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部分来源于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文英曾是天津天鑫矿业公司的股东,她将集资款投资到海兴华鑫矿业公司,现在宝鸡地区集资款已经转为海兴华鑫矿业公司的股权,他们发放了转股证。三、被害人陈某某等99人陈述证实他们向徐金锁、张海斌集资的过程,共计合同金额元,实缴金额元,返款金额639950元,集资人实际损失元。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徐金锁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6月份陈军叫其到北京去看个生意,介绍其说有个矿业公司需要融资,其到河北涿鹿看了一下确实有矿。天津鹏英志生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卢珈告诉其公司发展很好,有三个矿分别在河北涿鹿、河北海兴和甘肃甘南,现在需要资金扩大生产,在民间融资,其就决定在宝鸡替天津鹏英志生投资基金股权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然后其和张海斌两人在斗鸡宏文路、宝桥市场二楼、宝成西四路、姜谭路中心市场、三合村市场、上马营天地置业楼上、桥南侯家川菜楼上这7个保健品店里开始给顾客做这个融资的宣传。而且在北坡美林山庄、经二路中苑酒店(这次孟某某参加了)、西府宾馆召开推介会向客户进行集资宣传。通过宣传,陆续有些客户存钱,程序就是客户把钱交给其,其先打白条,然后把钱汇给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公司把合同寄到其这里,然后其拿合同换回白条。当时合同上写的都是存款半年利息8%,到2011年6月份公司把利息提高到了20%,之后存钱的人越来越多。2011年6月总公司叫其到深圳公司上班,让宝鸡这边必须注册一个公司才能合作,于是其和张海斌两个人于2011年7月份在宝鸡注册成立了宝鸡顺意投资咨询公司,张海斌是法人代表,注册地是东风路8号,实际办公地址放在了盛华大厦B座807房间。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公司替海兴华鑫矿业公司融资,宝鸡顺意公司和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在宝鸡地区给海兴华鑫矿业公司融资。刚开始写的是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公司借款,后来又写成了海兴华鑫矿业公司借款。后来又把合同转换成华鑫矿业的股权,每10000元置换800股,等于就是华鑫公司把客户的债权转成了股权,一年期满后,华鑫公司以152%的原价回收这些股权。在整个集资过程中,其获利20余万元用于办公及个人消费。其伙同张海斌共计吸收客户资金大约1065万元。2、被告人张海斌供述与辩解证实,徐金锁是2010年开始搞融资的,其是2010年11月份加入这个公司和徐金锁一起搞融资,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12月份,其一共能找来大概200万元钱,获利大概20万元。从2012年1月开始,天津公司把徐金锁调到了天津,宝鸡这边由其负责。宝鸡这边融资情况大概总共有1000多万,涉及100左右。集资款都是通过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投到了华鑫矿业公司。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海斌辨认出被告人徐金锁的情形。六、宝鸡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书证实,经对张海斌所使用的2台电脑进行鉴定,从1号检材检测出宝鸡顺意投资咨询公司相关电子文档125个、图片文件65个,压缩文件3个、PDF文件4个;从2号检材检测出宝鸡顺意投资咨询公司相关电子文档2个、图片文件37个、PNG文件8个、压缩文件1个、视频文件1个。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锁、张海斌为筹集资金,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涉案款项用于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海鑫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投资的生产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同案犯张文英因单位犯罪被判处,且二被告人将集资款项用于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顺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金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海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四月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扣押及冻结涉案款共计元,由扣押、冻结机关处理,剩余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涉案电脑等物品依法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挺审判员  王超审判员  董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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