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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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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股份公司是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之一,总部设在美因河畔的。其股份在所有交易所进行买卖,并在、、、巴斯莱、、、、和等地挂牌上市。1995年底,拥有德意志银行的股东为28.6万,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德意志银行总人数74000人,为约800万名顾客提供服务,包括世界各国的个人、企业、政府机构、银行和公共机关等。德意志银行拥有资产超过9960亿,约为42000多亿元。外文名称Deutsche Bank总部地点法兰克福经营范围金融机构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1870年成立于,不久便在和建立分行;1872年,其和分行开业,接着又在1873年成立了分行。1876年,收购德意志联合银行和柏林银行协会,成为德国最大的银行。从一建立,德意志银行便从事世界大型项目的融资,在德国及海外工业化的融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早在1914年,德意志银行就被公认为世界上首要的之一。一个多世纪以来,它一直保持在金融行业中的这种地位。
作为国际性大银行,德意志银行保持着庞大的遍布全球的分支和附属机构网络,截至日,它在德国设有1662个分支机构,海外设有780个。在、、、、、、、、、斯德拉斯堡、和设有分行或代表处,在、、、、、、、、、、、、、等国都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特别是1995年,银行获得了重大发展:创建了一种新型(24银行);德意志银行面值变为5马克,发起了德意志银行在美股票的“美国一级预托证券计划”;收购圣路易斯ITT商业金融公司(),与德意志信贷公司合并,组建了德意志。此外,还组建了一家从事业务的公司--德意志建富;收购金融和有限公司--第五大资金管理公司;建立开展的德意志银行纽约信托公司。
在及,德意志银行系分支机构最多的欧洲银行。截至1996年6月底,与其投资银行分支机构德意志摩根建富一起,德意志银行集团在拥有4900名,服务于70多个营业处,主要分布在到日本,从到澳大利亚的18个。1988年成立的地区总部使德意志银行能更密切地按照亚太地区客户的要求制订亚太地区的业务战略。是一家,在世界范围内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对象是个人、公司、政府和。它与集团所属的德国国内和国际的公司及控股公司一起,提供一系列的现代,包括吸收、借款、、银团贷款、交易、外汇买卖和。德意志银行还开展结算业务,发行,处理信用证、保函、投标和履约保函并安排融资。融资也是该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经常单独或与其他银团及特殊金融机构联合提供中长期信贷。、过境租赁和其他金融工具业务大大补充了传统的。在项目融资方面,德意志银行对、交通、和基本设施项目的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而且其证券发行业务十分发达,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证券发行行之一,参与了德国和世界市场上很多重要的和的发行,经常作为牵头行和共同牵头行。
1995年12月底,德意志银行的净收入高达21.2亿,资本和储备金约为280.43亿马克,总资产价值7216.65亿马克。根据1995年著名的《》杂志对世界大银行的排名,德意志银行为世界排名第六名的大银行。历年来,德意志银行一直被公司、公司和IBCA评为为数极少的几家AAA级银行之一。和其他德国金融机构一样,德意志银行也受德国银行法的支配并服从在的联邦金融管理局监管。作为一家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设有监督会和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其活动并提出建议。它的任务包括对年度账目进行审计并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监督会20个成员中的10人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其余的10名来自银行的员工。银行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一度在德国不同城市举行,相当于银行股东的议会。它倾听董事会的业务报告,决定利润的分配、资本的变更和董事会的组成。
德意志银行由董事会领导。其董事会由12个成员组成。他们共同对银行的业务方针及其贯彻负责。董事会有责任直接向监督会报告,尤其是关于已制订的的贯彻和集团业务活动。此外,董事会还要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长久以来,有一点已形成一个传统,就是德意志银行没有或行长,但有一个发言人,由他负责解释董事会的决议。
为接受其他竞争对手的挑战,德意志银行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把它的业务结构分成四个:私人银行业务/业务部、商业与机构银行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集团服务部/参谋部。每个部均设有一个部委会,由两个处理日常业务,还有至少两个集团一级的高级主管担任领导。为了控制这四个业务部门,德意志银行集团设立集团委员会作为最高管理机关,其业务详见图1。早在1872年就在上海建立了分行,当时的业务集中在给德国和中国之间的进出口业务融资。1952年,德意志银行恢复它和新建立的的联系,与建立了代理行关系。1981年,作为第一家德国银行在建立了代表处。1993年,其广州代表处成立,不久又升格为分行。1995年开设了上海代表处。2010年3月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开业。德意志银行在中国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青岛六家分行。
德意志银行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在德意志银行及其客户与中国的银行、、公司和机构客户及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其广州分行能够为中国及国际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参与了不少大项目融资计划。如:为钢铁厂提供长期出口信贷;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在发行首次债券1.5亿马克;牵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融资1.5亿美元;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安排1.5亿美元海外融资;作为安排人、代理和借款人,为提供1.5亿美元银团贷款;使用杠杆租赁为中国民航提供价值3亿美元的5架飞机;为北京燕莎中心提供规模为2.4亿美元的融资,担任牵头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牵头为上海海星造船公司发行H股股票,筹资2.08亿马克。
该企业品牌在(World Brand Lab)编制的2006年度《》排行榜中名列第二百四十三,在《》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100家大公司受尊重度排行榜中名列第六十八。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三十五。
1995年又开设了上海代表处。
[1-2]2005年,德意志银行与中国组建战略联盟,10月31日晚,双方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股权转让与技术合作仪式,德意志银行联合德意志银行公司、萨尔·奥彭海姆银行共同出资26.424亿元人民币收购华夏银行5.872亿股份,收购价格每股4.5元人民币。11月10日,德意志银行董事长约瑟夫.(Josef Ackermann)与华夏银行董事长在德国柏林签署《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建立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零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中国国家主席与德国总统霍斯特.(Horst Koehler)共同出席签字仪式。
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宣布,2005年德意志银行牵手中国华夏银行德银中国天津分行正式成立。在现有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分行的基础上,德意志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覆盖通过天津分行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德意志银行于2009年7月获批准筹建天津分行。天津分行的业务重点为金融交易和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企业司库及现金管理产品、和利率风险套期保值、贸易融资、进出口结算,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本地的销售及客户支持服务。德银集团中国董事长、环球银行业务亚太区总裁表示,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成立,是德银中国业务覆盖网络的重大延展;也是德银中国分行网络战略发展的重要一步。德意志银行中国总经理表示:在的分行将致力于为以及环渤海地区的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的优异服务。
[3]日,德意志银行再次斥资55.95亿元收购华夏银行5.15亿股份,从而直接和间接持有华夏银行19.99%股份。
日,全球500强、德国最大的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西部的首家分行重庆分行正式开业,这也是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开设的第5家分行。随着重庆市建设长江金融中心的加快推进,金融业快速发展,重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2%,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柱性产业。同时,重庆也是中国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银行业盈利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希望德意志银行能尽快融入重庆,扎根。”
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银中国)青岛分行正式开业。青岛分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批准开业,是继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之后,德银中国开设的第6家分行,也是德银中国首次进驻大陆地区二线城市。新成立的德意志银行青岛分行将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和贷款服务,满足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各类需求,具体服务项目包括账户服务、应付和应收账款、流动性管理、贷款、外汇和供应链财务解决方案。[4]在业界独树一帜的德意志银行,多年来凭借独到的市场见解、创新的投资理念以及妥善的方案,屡创佳绩,成就非凡,在世界范围内广受认可。而这一座座奖项和丰碑,更成为德意志银行激情演绎的动力,期待赢取更多客户的满意和赞许。
最佳上市案例:(601398,股吧)$222亿美元A股和H股同期首次公开发行(2006)
最佳杠杆型融资案例:GUM控股1.81亿美元5年期高级抵押杠杆收购(LBO)融资(2006)
银行间交易员调查(2006)
最佳衍生产品交易行
最佳证券衍生产品行-亚洲(日本除外)
最佳行-亚洲区、日本和澳大利亚
AAA级殊荣(2006)
最佳债券行
最佳G3债券行
最佳证券、最佳首次公开发行:中国工商银行$222亿美元首次公开发行
外汇交易调查 (Fox Poll) (05/2006)
亚洲和全球最大份额外汇交易行(2006)
成就奖 (2006)
最佳行 (2006)
最佳股票关联行(2006)
年度最佳交易、最佳证券交易、最佳首次公开发行、最佳私有化交易、最佳交易(中国):中国工商银行$222亿美元A股和H股同期首次公开发行。
国际金融评论亚洲版
评论亚洲版2006年度回顾
最佳衍生产品行(2006)
最佳债券行(2006连续两年获此殊荣)当地时间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德意志银行(下称德银),指该行及其下属的Mortgage IT公司一再使用诈骗手段获得抵押债务联邦承诺,并索赔10亿。德银是因《欺诈声明法》(False Claims Act)被起诉的首家抵押贷款银行,该行在信贷泡沫接近顶峰时以约4.29亿美元收购了Mortgage IT(交易于2007年1月完成)。而负责起诉的检察官Preet Bharara指称,公司在1999年至2009年期间核准超过3.9万份抵押获得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担保的贷款,金额超过50亿美元。德意志银行随后通过出售这些抵押贷款资产获利。
不过,德银发言人否认了相关指控。
“不尽职”的调查
在1999年-2009年间,Mortgage IT参与了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属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的“直接支持放款人”(Direct Endorsement Lender)项目,有权批出由FHA担保的贷款。该项目要求参与机构遵循HUD的规则仔细审批贷款,并且需要强制实施一套质量控制(QC)的程序。
按照规定,担保贷款在批核之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交易房产的真实情况,这一步由直接放款机构而非FHA或HUD执行。
然而,检察官Preet Bharara表示,德银严重违背项目规则,无视其中关于借款人是否能够偿还抵押贷款的要求。
FHA资料显示,在2004年该公司批出的科罗拉多温泉市的一处住宅贷款之中,面对借款人没有信用记录的情况,公司并没有收集房屋租金、汽车保险、水电费等支付信息来构建记录以供评估,而是直接批出了贷款。结果,在6个月后,借款人违约。
更有甚者的是德州一笔房产贷款之中,申请资料上有关借款人工作现状的陈述前后矛盾,同一时间既在X公司工作,又在Y公司任职,竟然没有人发现并质疑,同样批出贷款。不出5个月,借款人违约。
有从事房产中介的人士表示,这两个案例的失误“很低级”。而在其他的案例之中,买家“赞助”卖家首付、虚报所持资产价值等的问题,恐怕就更不可能被发现了。
形同虚设的QC
在2004年,Mortgage IT公司曾经聘请外部人员对建立一套QC(质量控制)程序,并重新审核已批出的贷款案例。不久,问题被发现并以信件通知该公司。然而,这批信件没有拆封就被放到一边,直到2005年初公司首位QC经理上岗后重新找到并拆阅。
但是问题并未因此出现转机。
上述QC经理试图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系统:经过筛选的案例先交由外部人员进行初审,若有问题,QC经理会将要求发放该笔贷款的分支部门做出说明,此后QC经理会作出问题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
可是,这套系统从未成功,QC经理对放贷分支部门的质询往往没有回应,尽管也曾向管理层投诉,只是情况依旧。
更荒唐的是公司在QC程序的人员安排。前述QC经理本应有一定人员协助工作,但事实却是光杆司令。在2006年首季到2009年结束经营期间,一位政府的贷款审计人员就是公司内唯一一位从事QC程序的人,此人亦在2007年被挪作他用。
起诉书特别提到一个案例。前述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公司QC经理均发现公司密歇根分部一系列违约的案例,且均与某个贷款员及某个中介有关系,建议管理层采取行动。然而直到2006年HUD发现并知会该公司后一段时间,公司才处理了该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公司管理层一再在年检中表示已经改正,而高管一再签字声明公司遵照了相关的守则。但结果并不如他们所声称的,问题一直持续到该公司于2009年结束经营。
FHA表示已经为这些贷款支付3.86亿美元的保险偿付和相关成本,并且尚有8.88亿美元待支付,而在未来,赔付金额可能还会更大。
德意志银行一位发言人声称:“我们刚收到起诉,目前正在讨论。我们认为针对Mortgage IT和本行的指控不合理、不公正。”同时,发言人还表示他们将就这一诉讼提出抗辩。[5]
德国最大银行德意志银行的债信评等可能遭到标准普尔调降,先前该银行受到诉讼费用攀升的影响,下调2012年已公布的获利。 标准普尔发表声明指出,德意志银行A+长期信评在信贷观察列为负向。
德意志银行上周宣布,另外提列了费用,以因应美国房贷诉讼和其他监管单位的调查,因此2012年获利减少约4亿(5.14亿)至2.91亿。 世界大型银行因为被控操纵基准利率以及不当销售利率衍生性商品等产品而面临监管单位的调查和诉讼。由共同执行长Anshu Jain 和Juergen Fitschen 所带领的德意志银行表示,在「多起」住宅抵押贷款债券(MBS)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该行已列为被告。德意志银行曾担任MBS的发行商或承销商。
标准普尔的声明指出,挥之不去的经济、监管、诉讼风险仍将冲击德意志银行的表现。[6]
据英国《时报》报道,德国金融监管机构正在就可能存在的金价和银价操纵行为展开调查,为此已要求德意志(DeutscheBank)提供文件。
知情人士称,过去几个月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已在多次实地检查期间盘问德意志银行的员工,突显该德国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审查有多么认真。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证实,调查可能的金银价格和基准操纵行为,但拒绝就涉及哪些金融机构置评。德意志银行也拒绝置评。[7]
高管被强制休假
在全球汇市调查中,德意志银行成为首家对销售部门高管执行强制休假的外汇交易行。
德意志银行驻伦敦负责央行销售的外汇业务高管Kai Lew已经被强制休假。据Lew的简历显示,她已经在德意志银行工作了八年。[8]
涉嫌操纵LIBOR
2014年4月,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起诉全球16家最大的银行,指控它们涉嫌操纵伦敦银行间拆放款利率(LIBOR),欺骗数十家现已破产的银行。
受指控的对象包括、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合作银行、莱斯银行集团、法国兴业银行、农林中央金库、、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和WestLB。
这是最新一起指控金融机构串谋操纵LIBOR的诉讼。作为全球性基准利率,LIBOR影响着全球550万亿美元资产的价格,从房贷到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均受其影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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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统一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参照制定的,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以银行等为的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1]定&&&&义内利息与本金的比例管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浮动范围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最新调整日
2004年,央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不得高于2.3倍。[2]
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自日起全面放开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其中涉及到的贷款利率下限、票据贴现利率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等限制一律取消。[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4]
日决定,自日起下调人民币。一年期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下调。
日决定,自日起上调人民币。一年期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上调。
日决定,自日起上调人民币。一年期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日决定,自日起上调人民币。一年期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相应调整。
日决定,自日起上调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日自日起上调人民币。一年期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据此相应调整。
日从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等利率。
日从日起,一年期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日从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各0.27个百分点;从日起下调类人民币0.5个百分点。
日从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0.27个百分点;从日起,类人民币下调1个百分点。
日一年期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上调0.18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0.27个百分点。
日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0.27个百分点。
日一年期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上调0.18个百分点。
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0.27个百分点。
日一年期存、均上调0.27%。
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调0.27%,提高到5.85%。
日提高了住房贷款利率。
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均上调0.27%。[2]
日一年期9.18%上调到10.98%。
日各档次平均提高2.18%,各项贷款利率平均提高0.82%。
  1.有利于突出中国银行的信贷政策和业务特点。对效益好的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外事企业和大中型出口生产企业、高科技生产企业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2.有利于促进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的共同发展。对我行的基本客户的贷款、存大于贷的客户临时性贷款及在我行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中间性业务的客户贷款,在利率标准上,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3.有利于信贷资金的成本核算,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幅度要参照银行综合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低成本来源总量制约利率实行下浮的贷款总量,高成本来源总量确定利率实行上浮的贷款总量。资金来源的利率结构要与资金运用的利率结构相适应。  4.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低风险贷款实行低利率,高风险贷款实行高利率。对自有资金达不到合理比例,或未按规定补足自有资金、信誉等级低下的企业,要通过利率手段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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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是的,组成部门之一。[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宣布成立。[1]1983年9月,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外文名称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总部地点(总部)、(副总部)成立时间日公司性质中央直属单位性质隶&&&&属中国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溯到时期。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并发行。
从到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夕,人民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1948年4月与合并成立。[2]
日,以为基础,合并、,在河北省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货币。[3]
1949年2月总行迁往。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49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的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系列,接受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管理国家金融、稳定、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1969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
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正式分开办公,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1978年末,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全面恢复。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同年3月,适应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同时设立了国家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3]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日,成立中国,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管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中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日起,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日,第八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4]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垂直管理。
日,党中央、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
日,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2013年,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中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中国的90%。
2003年,以第十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管理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3]
日,实施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
2005年8月,人民银行决定成立总部。[5]
2011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发行70亿3月期央票,并重启3年期央票,发行额度200亿,随着市场资金的紧张情况有所缓解,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4年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安排,其中春节期间支付清算系统将停运1次,持续时间3天左右,届时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中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暂停受理业务。
具体时间为日16:00至2月2日18:30,暂停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中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日20:00至2月2日20:00暂停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6]中国人民银行设总部大楼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7]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起草金融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8]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中国非银行(、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9]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损益表等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10]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中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中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中国。
办理国家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的武装押运工作。[11]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任职资格培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为总行机关服务的宗旨,承担总行机关财务、资产、基建、行政、政府采购、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总行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总行机关及总行直属单位的房改政策、计划生育、交通安全、人防与防汛、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统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总行机关和指导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代表总行机关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利;为总行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1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成立于日,集中采购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全额拨款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中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间中心)
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
中国金融出版社
成立于1956年5月,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类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中国性金融服务组织。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定从事人民币印制业务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是人民币印制以及人民币专用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同时不断拓展银行卡研制与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高级防伪证书等相关业务领域。
中国金币总公司
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中国惟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履行贵金属货币的发售职能,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是人民银行轮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隶属于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人民银行党校主要负责轮训培训总行、上海总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分行(含营管部)副厅局级、省会(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总行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营管部正处级党员干部。履行对分行党校业务指导职责。承担总行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对内又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以下工作:
承担人民银行系统内培训;
开展金融培训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
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中国钱币博物馆
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主要从事钱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负有指导和推动钱币收藏、研究及宣传钱币文化的任务,下设办公室、陈列宣教部、征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国钱币》编辑部、安全保卫部和开发服务部,代管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于2005年8月,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主要职责:
1、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
2、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
3、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
4、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
5、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6、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
7、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
8、承担国家部份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
9、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
10、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原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13]
(北京市)
姓名任期姓名任期1949年10月-1954年10月1985年3月-1988年4月1954年11月-1964年10月1988年4月-1993年7月1964年10月-1973年5月1993年7月-1995年6月1973年5月-1978年1月  1995年6月-2002年12月[15]1978年5月-1982年5月1982年5月-1985年3月现任行长
姓名任期周小川[16]
2002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中国人民银行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
(五)确定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流通。
(七)经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7]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总部大楼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5]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5]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18][5]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18][5]
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5]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中国2000多家交换所、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手工联行系统和中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5]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中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的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银行法是进行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人民币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19]截至2013年,建设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人民币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
公开市场操作:至2013年,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支付系统策,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013年,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2013年中央银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人民银行于日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规模为200亿元的正回购操作,此次正回购中标利率3.40%,期限14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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