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工商备案是否需要盖手印

之前挂名帮人注册了一个公司有限公司,占了30股份,为其他公司担保贷款法人代表签字没有盖手印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之前挂名帮人注册了一个公司有限公司,占了30股份,为其他公司担保贷款法人代表签字没有盖手印,股东签了发现公司抬头一个字错误,没有继续签,请问这样会不会生效,如果生效了请问可以马上更换股东和法人吗?如果可以更换被担保公司未还款承担法律责任是过户后的人承担责任还是原股东承担,同时自己有一个公司,切是法人加股东!这样会受牵连吗?
我和三个朋友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我占50%股份兼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他们三人占50%,且都不在公司上斑,有一人做执行董事,总账会计由另一人老婆做,请问我的权益会受到哪些损害?能给点建议吗?谢谢
我们老板因他名下有贷款,然后用别人做法人注册了一个公司,让我做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然后贷款买了一块地,如果日后还不上贷款,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老板跟我欠的协议说日后责任由他负,请律师朋友帮帮我,谢谢
我是一个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我,名下的公司为另一个公司担保贷款了3000W,要是公司还不上的话我公司要承担怎样的风险,而我个人的财产会冻结吗,还有我老公的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吗,因为借款资金大,如果债务偿还不上的话我们需要坐牢吗?
我想咨询一下:
我的父亲(甲方)和朋友(乙方)合伙注册了一个A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我父亲(甲方)出的,但是由于我父亲(甲方)还在任职中,所以法定代表人由我父亲的朋友(乙方)担当!注册公司股东有6人(我和父亲2人都是股东)!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私下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丙方)借钱,但大部分钱没有用在公司上!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乙方想退出,我父亲希望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由我担当!
现在我想了解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成我的话,关于(丙方)的债务怎么办,是由乙方偿还还是由公司偿还...
某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不是投资方,投资方之间签订投资协议(该协议并没有被公正),但是法人代表并没有签署协议,请问投资方之间协议对法人代表有约束力么? 法人代表和投资方之间并没有签署协议,公司章程上标注的是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公司所属产权问题!
有限公司有一个法人代表,公司注销后,以前的偷税漏税被举报查出后,公司和法人还会被处罚或刑罚吗?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打欠条没盖公司章,也没写公司名,可钱在公司的帐上花了,打钱也是打法人代表自己的的农行帐户上了(当时为了方便),可这会法人代表股份转让了,就写了一个转让合同,上面写了债务由股份受让方负责,可这会他们公司名也改了,债权人这会找公司要钱他们不承认了,又找原法人代表来了,这回原法人代表要怎么办,求高手帮助,谢谢
私营公司股东2名,其中一名是法人代表,
初始注册资金50万,希望增加到510万,方便业务,
其中450万想请专门注册公司的代办公司提供资金注册增资,
实际股东和公司并未出资,公司已正常运营几年,
请问这样法人代表会负法律责任吗?有多大责任?
公司有责任吗?有多大责任?
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吗?
我朋友夫妻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女方是法人,没有任何股份,男方是股东,占全部股份。请问,女方要承担什么风险?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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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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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或者转让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转让股权的有关请示(京工商文字〔号、浙工商企〔19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或者转让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二、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三、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按下述意见办理:1、受让股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依判决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2、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新股东的决议;(3)修改后的章程;(4)新董事会的决议。3、企业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股东转让的,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法释〔1998〕15号)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该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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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专长:债权债务 | 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工程建筑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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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相关法律专题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如何办理_百度知道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搜索微信公众号“投黑马”帮您发现价值,寻找黑马!)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 (2011) 37 号]”,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 “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 号],明确指出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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