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矿用风筒风量开关导风筒生产算有毒有害生产吗,我单位不算去哪投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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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兴矿机矿用导风筒生产厂家的详细描述:
&&&&瑞兴矿机矿用导风筒生产厂家
&&瑞兴矿机是山东枣庄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属品牌。我公司专业生产供应矿用导风筒,具有产品煤安证,厂家直销,质量好,价格低,型号齐全,可定做。
&&我公司主要做的是Ⅰ级塑料涂覆布材质的矿用正压风筒、负压风筒、三通风筒、切换风筒、弯头风筒、变径风筒。
矿用导风筒技术参数:
&(1)矿用导风筒直径(D):风筒直径是决定风筒口径的主要参数,常见矿用风筒口径为300mm,400mm,450mm,500mm,600mm,800mm,1000mm等。风筒直径规格标准,通常允许误差为0±6mm。
&(2)矿用导风筒长度(L):风筒长度决定了风筒的作用距离,常见的矿用风筒长度为5m,10m,20m等,允许误差为0±100mm。
&(3)矿用导风筒百米风阻(N·S?/M8):风筒百米风阻是对风筒通风性能的体现,通常口径越大,则受到的百米风阻越小。
& & &(4)
百米漏风率(%):漏风率是矿用风筒封闭性能的体现,通常情况下矿用风筒的百米漏风率应小于4%
&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矿用设备的大型股份制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有近10余年的生产经验,常年给煤矿供货,尺寸标准,质量符合矿用需求。能自行设计和研发,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产品群丰富。公司产品都有相应的煤安证。品质信得过。热烈欢迎新老客户前来我公司参观。
&&公司主营:刮板输送机及配件、皮带输送机及配件、单体液压支柱、矿车、绞车、矿用导风筒、各式托辊及滚筒、U型钢棚及配件、矿用高强度圆环链、金属顶梁、菱镁板、水泥枕轨、铸钢件、铸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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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女士
联系电话:
公司官网:
公司地址: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曹庄经济开发区
我公司生产的矿用导风筒产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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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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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公司名称:山东宝龙工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泰安高新开发区
联系人:刘经理
发布时间: 15:39:32
发布人IP:192.168.1.2
所在地区:山东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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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
1、涂覆布的幅宽不得小于900mm,涂覆布的厚度不得大于0.80mm。
2、涂覆布的骨架材料不得有断裂、死折;涂覆布不得产生涂覆物脱层和缺覆盖膜等现象。
3、直径不大于3 mm不脱落的覆盖膜疙瘩、不破皮气泡和面积不大于1 mm2的杂质在1 m2面积的涂覆布上总计不得多于5处,其中不破皮气泡不得多于2处。
二、涂覆布的物理机械强度
1、 涂覆布的经、纬向扯断强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涂覆布的经、纬向撕裂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3、涂覆层与骨架材料的粘附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序号项目名 指
标Ⅰ级 Ⅱ级1 经、纬向扯断强力,N/50mm ≥2000 ≥1300
2 经、纬向撕裂力,N ≥200≥150
3 涂覆层与骨架材料的粘附强度,N/25mm ≥30 ≥20
三、涂覆布的阻燃性
1、酒精喷灯燃烧试验时,试样的有焰和无焰燃烧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序号 项目名称 指
标1条试样 6条试样总和1 有焰燃烧时间 ≤10 ≤18
2 无焰燃烧时间≤60 ≤120
2、酒精灯燃烧试验时,试样的有焰和无焰燃烧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
序号 项目名称 指
标1条试样 6条试样总和1 有焰燃烧时间 ≤12 ≤36
2 无焰燃烧时间 ≤60 ≤120
3、涂覆布的抗静电性
涂覆布的表面电阻应不大于3×108Ω。
4、涂覆布的耐热性涂覆布经耐热性试验后,其表面应无裂纹、无发粘等异常现象。
5、涂覆布的耐寒性
涂覆布经耐寒性试验后,其表面应无折损、无裂痕等异常现象。
四、包装 运输 贮存
1、每卷或多卷涂覆布可用编织袋等材料包装。
2、产品在搬运中不得与尖硬物撞击,不得在地上拖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
3、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堆码不得过高,以免影响使用质量,禁止与有损于橡胶和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雨淋,仓贮温度应在-15℃~35℃之间,相对温度45-75﹪之间,并距热源1m以外。
4、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1年内,其物理机械强度;阻燃性和抗静电性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反光)正压导风筒 采用圆筒热合成型工艺,纵向无接缝,具有阻燃、抗静电、风阻小、漏风率低、强度高等特点,适用于煤矿井下、隧道、冶金矿山、船、人防、化工、工厂等大小局部通风机配套作压入式通风,执行MT164-2007标准。
(反光)负压导风筒 以热合筒坯加碳素螺旋弹簧钢丝,采用先进的热合工艺制作而成;它具有抽吸效果好、易转弯、运输贮存方便(能折叠)、使用寿命长等特点,适用于煤矿井下通风除尘,特别是抽排瓦斯用,也可用于隧道、冶金、矿山、硐室、人防、船、化工、工厂等排尘换气;执行MT165-2007标准。
(反光)拉链导风筒 使用方便,耐用,寿命长,适应于煤矿、冶金矿山、隧道施工、地铁工程等,执行MT164-2007标准。
负压导风筒
一、用途:用于煤矿、隧道、井下局部扇风机进行负压通风。
二、风筒结构及规格尺寸
1、风筒品种:风筒按涂覆布材料分为橡胶涂覆布负压风筒、塑料涂覆布负压风筒和橡塑涂覆布负压风筒。
正压导风筒
一、用途:用于煤矿、隧道、井下局部扇风机进行正压通风;
二、风筒结构及规格尺寸
风筒品种:风筒按涂覆布材料分为橡胶涂覆布正压风筒、塑料涂覆布正压风筒和橡塑涂覆布正压风筒。
正压导风筒
一、用途:用于煤矿、隧道、井下局部扇风机进行正压通风;
二、风筒结构及规格尺寸
风筒品种:风筒按涂覆布材料分为橡胶涂覆布正压风筒、塑料涂覆布正压风筒和橡塑涂覆布正压风筒。
2-吊环安装线
项目 尺寸 允许误差(mm)
风筒直径(D) 300 400 450 500 600 800
风筒长度(L) 5
注:1、风筒尺寸或特殊形状规格的异型风筒、弯头、三通等,可根据需方要求制造。
2、风筒吊环、端圈等金属配件的规格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3、风筒两端加反边其长度L,为150-200mm。
三、风筒通风性能测试报告
风筒直径,mm
百米风阻(N·S 2 /M 8 )百米漏风率,% 300 ≤811.0 ≤4.0 400 ≤196.0(450)≤122.0 500 ≤54.0 600 ≤24.0 800 ≤6.0 1000
注:每条风筒长度为10m时。
四、风筒耐风压性:风筒经耐风压试验后不得产生风筒脱节、涂覆布撕裂、接缝开口等现象。风筒直径膨胀率不得大于3.0%.
1、耐风压测定:使风筒内压达到Pa,并保持5min,观察风筒有无脱节、撕裂、接缝开口等异常现象;
2、膨胀率测定:在风筒耐风压测定的同时,用卷尺测量风筒周长,计算风筒直径膨胀率。
五、包装 运输 贮存
1、风筒吊环应折叠在外侧,用编制袋包装。
2、风筒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机械撞击和摩擦,避免日晒、雨淋。
3、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堆码不得过高,以免影响使用质量,使用过的导风筒,应先冲洗凉干,然后再折叠存放,禁止与有损于橡胶和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雨淋,仓贮温度应在-15℃~35℃之间,相对温度45-75﹪之间,并距热源1m以外。
4、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1年内其阻燃性、抗静电性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导风筒应根据巷道及风机风量大小等要求选择适当规格,以及弯头、三通等异形规格,连接时注意气流方向。
6、在巷道内应悬挂起来,做到平直、拉紧吊牢、逢环必挂、见坏必补、拐弯缓慢、排除积水,以利降低阻力。(修补方法:将破损处洗净凉干,用胶水处理)
公司名称:山东宝龙工程材料集团
联 系 人:刘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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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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