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经营净利润结余转入增加该公司增加法定盈余公积积,违反了什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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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主要有什么用处,为什么要提取?
盈余公积主要有什么用处,为什么要提取?以及怎样处理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至于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只表现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金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进行循环周转。 盈余公积科目 由于法定公益金与一般盈余公积(含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有不同的用途,企业应当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从理论上讲,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属于企业所有者所有,成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从其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也属于企业所有者所有。由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从当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数额的利润作为法定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的资金来源。企业使用这部分公益金之后,则意味着未来可使用的公益金数额的减少。为了反映企业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企业应当在“盈余公积”账户下单设“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公益金虽然是用于职工福利支出,但与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支出不同,其支出使用一般会形成一定的实物资产。因此,企业在使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方面应登记形成的资产的价值,同时还应当将其使用的数额从公益金账户中转出,转至任意盈余公积账户,从而使公益金账户结余的数额,反映为企业未来可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对于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公益金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购建该固定资产原支出的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照转增资本前的实收资本结构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明细账,相应增加各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资。 盈余公积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按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益金时,按提取公益金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企业将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时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按时当期弥补亏损的数额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货: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企业用提取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批准的转增资本数额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转增资本前的实收资本结构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地增加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也作为盈余公积,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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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怎么算(只有实收资本有金额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本年利润都没有)_百度知道
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怎么算(只有实收资本有金额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本年利润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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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上市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由于各种原因,如平衡各会计年度的投资回报水平,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予以全部分完,剩下一部分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样,一年年的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同样道理,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又发生亏损继续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亏损,记为负数。
未分配利润的核算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
进行未分配利润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分配利润核算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的。
(2)未分配利润核算一般是在年度终了时进行的,年终时,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同时将本年利润分配的数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
(3)年末结转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借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一般包括:
1、检查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及年度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正确。
2、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
3、检查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未分配利润的错弊及检查
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实现的、积累在企业、没有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包括两层含义:这部分利润未分配给企业的所有者;这部分利润未指定用途。
未分配利润账户会计错弊往往与利润形成、利润分配的会计错弊联系在一起。在此只对未分配利润账户会计错弊的形式作简要的说明。
1.账户的形成不符合规定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等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有些企业通过多计费用少计收益的方式减少账面的未分配利润数额;也有些企业好大喜功,虚夸利润,故意多计收入少计费用,多计未分配利润,也造成未分配利润的会计错弊。
2.未分配利润分配中的舞弊行为
有些企业不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就分配利润;有些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发放奖金和职工福利,损害企业投资者的利益。
查证未分配利润会计错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查账人员可以编制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2)分析比较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
查账人员应将本期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的实际数与上期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有无异常的情况,并对此作进一步检查。查账人员还应分析未分配利润账户本年度的变动情况。一般地说, “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是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净利润,借方记录当年经营净损失、分配的股利、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对其他变动的记录应作进一步的检查。查账人员还应了解企业有关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查阅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据以明确对利润分配做出限制的目的和利润分配批准情况,如果法律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限制,应检查企业实际的利润分配是否违反了这些限制性条款。
(3)检查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年终结算时,当年所实现的利润与已分配利润调整的结果,其计算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上年累计未分配利润+本年全年实现净利润-本年已分配利润
本年已分配利润=被没收财产损失和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及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因此,查账人员应按上述公式检查其数额的正确性,进而对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
【例】某企业1995年亏损100 000元,年连年实现利润10 000元,按规定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这样弥补之后,2001年度企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仍有借方余额50 000元(100 000-10 000×5),当年实现利润60 000元,企业便直接弥补亏损 50 000元,再计提所得税,造成错弊。如果用税后利润弥补,2001年只能弥补亏损40 200元(60 000-60 000×33%),多弥补了 9 800元,当然此处也造成少交所得税16 500元。
很确定的告诉你,算不出来简单来说,未分配利润=上年度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计提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你只知道实收资本的金额,还是个没用的数据!
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取自利润表未分配利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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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总结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总结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一)个人股东&&
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
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其他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新准则下能够用于转增资本的只是一级明细科目“资本溢价”项下的资本公积和二级明细科目“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项下的资本公积。一级明细科目“其它资本公积”项下的资本公积具有预提性,因未实现而不能转增资本。由于“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是打包处理,对于要转增资本的企业来说,这可能算是一趟顺风车。其他不同的理解。1、认为能转的理由是没见到规定不允许转;2、认为不能转的理由是:因为每一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都是由于特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因素引起的,处置时要相应冲回。也就是说,转增资本只能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能是其他资本公积,因为它们有自己特定的去向,如果乱转增资本,资产处置时就找不着对应项了。中华会计网校认为不能转。
不论是不是能转,但如果转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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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67,
3企业将税后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务实质上是在股东间做利润分配,股东以分得的利润再对公司进行投资,增加注册资本。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11997198""199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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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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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重组后存在未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1号指引),明确要求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的亏损,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长期不能亏损的风险。    政策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重大重组后的寄予厚望,但风险因素总隐藏在财报中,未亏损便是其中之一。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1573家公司发布了2011年年报,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有33家重组后存在巨额。为此,这33家公司上报证监会,希望能“照搬”2001年郑百文(600898.SH,现名三联商社)重组事件,利用公积来弥补,达到美化财报吸引再融资的目的。
    鉴于此,证监会发布了1号指引,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一是严格执行公司法,二是不能以规避方式补亏,使某些意图通过公积补亏,变相恢复账面利润的意图再次破灭。    资本公积的性质及内涵    1.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利得是由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在会计科目上一般归属于“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权益性交易相关,核算内容主要包含:(1)股东投资溢价;(2)同一控制下企业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内容主要包含:(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企业会计准则》将一部分非经常性损益记入“资本公积”,根据,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包括21项内容。    考虑到以上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项目,资本公积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而与利润完全不同,而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符合会计原理。    2.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资本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减少了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保护公司各方利益提供了保障。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3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即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而对于实施重大重组,账面仍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要想融资,除以资本公积迅速弥补亏损的方法外,别无他法。但实际上,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而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仅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    3.从《企业财务通则》角度分析。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其他来源。资本公积的用途一是转增资本,二是核销资本性损失。可见,《企业财务通则》不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性质一样,主要是所有者投入产生的,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则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积累,所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点越界。    上市公司重组未弥补亏损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等相关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方在双方间相互结转。企业,通常情况下,被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税收优惠,一个盈利的企业可以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是一笔财富,不是包袱,而资本公积补亏则会使企业失去抵税利益。
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偷税案
&广东省广州市利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08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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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晓强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晓强还是有些不放心,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总觉得好像还有一个相关的规定,可又一时想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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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强有个爱学习的好习惯,晚上回到家经常喜欢查阅白天所遇问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这次他同样打开了相关法律法规。果不其然,他查到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是,晓强初步判断利程公司转增股本的应该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第二天当晓强再次打开利程公司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后,看到账页上偏偏写的就是“股票溢价”,这让晓强一楞,利程公司怎么可能发行过股票呢?晓强请徐经理解释,徐经理承认他们公司确实没有发行过股票,晓强立即表态,既然没有发行过股票就不应该是股票溢价,那就应该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徐经理解释说,国税函【1998】289号没有明确“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一定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他们公司虽然没有上市,但股东所持股份同样属于对股东发行的股票,只是没有上市而已,所以,国税函【1998】289号所规定的“股票溢价”应该包括他们公司的“股票溢价”。针对徐经理的诡辩,晓强解释说,征税和不征税都必须有税法明确的规定,不应该凭自己的推理来执行。
&&&当晓强在整理并分析获取的利程公司转增股本事项的复印件时,看到利程公司会计报表上被检查年度年初的资本公积数近3000万元,而盈余公积只有20多万元,如此大的差异让晓强感到蹊跷,遂往前追溯。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就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的10月,利程公司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盈余公积2350万元,贷:资本公积——股票溢价2350万元”,询问理由,徐经理解释说这是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财务上只知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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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晓强分析说,董事能有几位懂财务的呢?如果财务上不把此转账的利弊与董事们解释清楚,董事会怎么可能轻易作出此转账决定呢?再说这样处理的后一步就涉及因转增股本带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所以,问题的背后并非徐经理解释的如此简单,希望财务上能主动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时,徐经理见晓强一语中的,只好承认了问题的实质。
&&&原来,利程公司之所以做上述会计处理一是因为仅看到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没有看到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补充解释;二是由于利程公司盈余公积余额很大,而资本公积余额很小,为了逃避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带来的大额个人所得税,便在前一年的10月将结余盈余公积中的2350万元预先“潜伏”到“资本公积——股票溢价”打埋伏,一年后见无人关注,便又自作聪明转入了实收资本。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利程公司不仅需继续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受到了应代扣代缴税款—倍的罚款。
&&&上述案例说明了一大问题.即一些企业在税收上弄虚作假往往是蓄谋已久,正如上述案例中采取了试探性预先“潜伏”并分步实施的方法,如果检查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能力不过硬就很容易被蒙混过关,所以,检查人员要特别留心防止企业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检查人员必须抓住上述问题的五大特点:
&&&一是有一个“潜伏”期。为了具有隐蔽性,企业往往会预先作试探性“潜伏”过渡,待无人关注后再作实质性处理,这就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一般至少几个月或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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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金额较大。企业一般不会为小金额的舞弊作长期“潜伏”。
&&&三是往往表面上与税收无关。检查人员单独看其中一笔会计处理往往与纳税无关或似是而非,但如果把相关会计处理联系起来分析,往往就会发现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应作重点分析。
&&&四是一定会出现异常的会计处理。在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中,一定会出现有违常规或有悖常理(情理)的会计处理,检查人员应以此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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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一般会有相同的金额出现。在“潜伏”期内,检查人员一定要将同一账户中出现的相隔时间虽很长,但金额相同或合计后金额相等的事项联系起来分析,往往很容易挖出疑点。
&&&作者:赵瑾
六、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00:04:43|&&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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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
咨询时间: 09:16:20.0
咨询人:HY
某外资企业(其股东为非居民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2007年将两笔无法确实支付的应付账款(人民币非外币)作了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1)按国税发[1999]95号文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企业2007年度企业尚未盈利,只是调减了当年度的亏损额);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该外资企业拟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请问企业在办理此项增资业务时其非居民企业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作为投资新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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